《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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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 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QCSR 0002S-2012 调味食用菌,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 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 下列规定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 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m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m²;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m;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m²; 5.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 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 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梁依武不沉起 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

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1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 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散阳台应做防水措施。 5.6.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1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 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敲阳台应做防水措施。 5.6.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 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 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 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L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 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 采取防卫措施。 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 妨碍交通。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 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 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口两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 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 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 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1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 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 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 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 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 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 常良简潘尚平良面

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²,且设有一座 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 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 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 应小于0.10m。 注:1.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 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

5.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主: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 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 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 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 计算。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 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 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 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 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 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2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 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 厅。

.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5.2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 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

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

2.入口平台; 22M 718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71 2 m

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 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 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 平公密度不小工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 口处。 6.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 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 算。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 拆卸预埋件位置。

6.7.2 任宅设 口处。 6.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 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 算。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 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提出预留电源接口

6.8.1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 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 直径应大于Φ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接的进气口应朝 向灶具方向。 6.8.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 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 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8.1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 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 直径应大于Φ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接的进气口应朝 向灶具方向。 6.8.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 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 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 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2 住宅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但应 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 6.9.31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通,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 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 防盗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 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 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 声减震处理。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 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日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 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住宅的居住空间朝 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 措施。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 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 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住宅的居住空间朝 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 措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 且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 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

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r)应大于51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 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 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 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 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 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 领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

.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 量。

表7.5.3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泉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机 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于扰等措施。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 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且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 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 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 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 和干凋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 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 水管*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 时,洁身器不应与中水管*接。 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 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I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 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且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 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 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 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 和干洞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 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 水管*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 时,洁身器不应与中水管*接。 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 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综合考虑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 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 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通过调整环路布置 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 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综合考虑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 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 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通过调整环路布置 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 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8.3.7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 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 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3.12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

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 置,不得设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 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 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 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 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 计算确定,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 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 施。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

房,应设烟肉: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

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够有组织地排放。 8.6.3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 5.6.7条的要求。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如下取值: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为:1次/h。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够有组织地排放。 8.6.3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SN/T 3719.1-2013 进出口纺织行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化纤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 5.6.7条的要求。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如下取值: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为:1次/h。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6.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的开关电器。 3.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3.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 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 点亮的措施

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表8.7.6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GB/T 17419-2018 含有机质叶面肥料,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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