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40-2020 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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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740-2020 住宅设计规范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2套内使用面积(m²/套); 3套型阳台面积(m/套); 4套型总建筑面积(m²/套):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1 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 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 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 厅、走道、贮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 面积; 3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 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 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 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 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 套型阳台面积。 4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0m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 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 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息和除以3.00m进行层 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GB/T 39422-2020 木结构销槽承压强度及钉连接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方法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1当住宅楼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 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 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 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

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32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24m²。 5.1.3套型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5.1.4套型设计宜设置晾晒空间 5.1.5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 动静分离。应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 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王扰

5.1.4套型设计宜设置晾晒空间

5.1.5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 动静分离。应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 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王扰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m²;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m²。 5.2.2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80m;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 2.20m。

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m²。

5.3.1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m²。 5.3.2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

5.3.3起居室(厅)内门洞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 室(厅)的门洞的数量,且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m。 5.3.4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3.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5.3.3起居室(厅)内门洞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

5.4.1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4m²,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厨房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²。 5.4.2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5.4.3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布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 吊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 5.4.4厨房不宜设置地漏。 5.4.5 厨房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修材料。 5.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 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5.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 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3.00m?。 5.5.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 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10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30m²;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50m?;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2.10m²;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²。 5.5.3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且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洗面器与便器宜

分别布置在不同空间, 5.5.4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且不宜直接 开向餐厅。

5.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

5.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时, 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8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应为扶手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并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 5.5.9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修材料。 5.5.10住宅户内宜设置一个卫生间与卧室相邻,且两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宜 为轻质墙,

5.6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

5.6.1住宅宜设置贮藏室。 5.6.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 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6.3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6.4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 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6.5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 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6.6住宅户内的过道宜为无障碍通道;户内承重墙上设置的门应满足通行 净宽度不小于800mm的要求或预留改造的条件,

5.7.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7.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

5.7.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5.7.4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隔板 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的要求。 5.7.5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敲阳台及雨罩应采取防水措 施。 5.7.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7.7[ 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的凹 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凹口的净宽应不小于1.50m; 2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应不小于1:2; 3当凹口净宽小于1.80m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5.7.4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隔板

5.7.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7.7[ 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的口 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凹口的净宽应不小于1.50m; 2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应不小于1:2; 3当凹口净宽小于1.80m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5.8.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 5.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2m,且不 得影响门、窗开启,

5.8.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 5.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2m,且不 得影响门、窗开启。

6.1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

6.1.3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宽度 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 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 求。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6.1.4主要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1.5主要出入口的门厅宜设置轮椅停留的空间。 6.1.6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建筑高度18m及18m以下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 小于1.50m,建筑高度18m以上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采取 防滑措施

6.1.7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散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来取防止物体

6.1.8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蔬散走道和首 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6.1.9住宅建筑不宜以联系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楼梯和电梯。确有困难时,联 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1.10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上方安全措施 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m。

6.1.11外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临空

6.1.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6.2.1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 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 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安全出口设置不 应少于2个。 6.2.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 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6.2.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 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

6.2.3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0m。当设 有2个安全出口时,应分散布置且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4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3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0m。当设

6.3.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户 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尽端和转角处。 6.3.2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敲开楼梯间: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不与电梯井相邻布置; 2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但 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6.3.3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且户门未采用乙级防 火门。 6.3.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3.5当设置防烟楼梯间时,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 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樟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3.6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 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6.3.7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6.3.8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18m以上的住宅建筑疏 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18m及18m以下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 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6.3.9住宅的公共楼梯,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不设置电梯的住宅, 楼梯踏步的宽度宜大于0.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0.16m,且宜设置双侧 扶手。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10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 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 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11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3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6.3.3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且户门未采用乙级防 火门。 6.3.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3.5当设置防烟楼梯间时,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 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 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6.3.7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6.3.8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18m以上的住宅建筑疏 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18m及18m以下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 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6.3.9住宅的公共楼梯,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不设置电梯的住宅, 楼梯踏步的宽度宜大于0.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0.16m,且宜设置双侧 手。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10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 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 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11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4.1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6.4.1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 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2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上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33m时,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二十五层及二十五层以上或 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72m,同时单台电梯服务户数大 于90户时,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宜少于三台。 6.4.3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最小尺寸不应 小于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4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 电梯。 6.4.5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 电梯应采用节能型电梯,且宜成组集中布置,并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 施。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候梯厅应采取防滑措施。 6.4.5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 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6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6.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 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及变配电机房,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 6.5.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

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 声减振处理。 6.5.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蔬散楼梯应分别 独立设置。

6.6地下室、半地下室

6.6.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 必须对来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来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 项指标要求。

6.6.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 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来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 项指标要求。

6.6.2任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 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6.3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6.4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 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6.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 取排水措施和防护措施

7.1.2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7.1.3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 置。 7.1.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 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5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 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7.1.6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

1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外通向阳台的门 窗。 2其它层的外窗窗台距下部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 足2m的门窗。 3其它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7.1.8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时候不 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1.9外窗安全防护措施宜与窗体一体化设计制作。 7.1.10厨房、卫生间及贮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 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1.11各部位门扇最小净尺寸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7.2.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表7.1.11门洞最小尺寸

7.2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7.2.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信报箱 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2.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 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6m。 7.2.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 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2.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 然通风标准。 7.2.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 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7.2.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 准。 7.2.8选用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应满足室外机散热需求; 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7.3.2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不得接入屋面雨水管及阳台排水管。 7.3.3住宅的空调室外机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搁板设计应有序、隐 蔽、美观。 7.3.4当相邻套住宅的空调室外搁板共用或相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 施防止相邻住户间互相影响

7.4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

7.4.1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且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与厨房的共 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7.4.2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 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 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4.3共用排气道、管道井应与厨房、卫生间的设施紧密结合布置,在满足 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设置紧凑合理,美观实用。 7.4.4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 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 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7.4.5管道井、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并、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并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并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住宅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6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5.1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 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同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 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 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的防火玻璃 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 耐火完整性要求。

耐火完整性要求。 7.5.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 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7.5.3住宅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 B2级保温材料,不应采用B3级保温材料。 7.5.4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 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5.5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 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5.6住宅建筑的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墙体; 2建筑外墙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 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3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 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 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7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 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8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 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7.5.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

.5.9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四边封闭的内天并

7.5.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 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8.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2h,且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8.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2h,且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8.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2.2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套内设置三个及三个以上卫生间 时,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能获得直接天然采光。 8.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 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8.2.4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厨房 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8.2.5当卫生间、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2。 8.2.6采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8.2.7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和地下的商业、管理 用房等地下空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8.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2.2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套内设置三个及三个以上卫生间 时,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能获得直接天然采光。 8.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 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8.2.4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厨房 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8.2.5当卫生间、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12。 8.2.6采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8.2.7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和地下的商业、管理 用房等地下空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8.3.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3.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部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 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3.3每套住室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3.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 旬地板面积的1/1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5: 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 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 8.3.5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应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8.4.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不应大于35dB; 3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不应大于45dB。 8.4.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十 C)应大于50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Rw十Ctr)应大于51dB。 8.4.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 于65dB。 8.4.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卧室,起居室 (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8.4.5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 施,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不应小于30dB。 8.4.6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且 卧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应不小于30dB 8.4.7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

隔声降噪措施;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采取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8.4.8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 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8.4.9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 施。 8.4.10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 取减振防噪措施。 8.4.11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 排水立管宜采用低噪声管材。

8.5.1住宅的屋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增加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5.2居住空间应根据不同朝向的需要设置外遮阳设施,并与建筑外窗进行 一体化设计。 8.5.3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 内的措施。

8.5.4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

8.6.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6.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 害物质的含量,并宜选用具有改善室内环境功能的材料

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8.6.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8.6.3的规定。

表8.6.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9.1.1任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9.1.2住宅结构设计的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永久荷载不得小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9.1.3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4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抗震设 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9.1.5住宅结构应应体型简单、规则,避免采用对抗震不利的结构,设计应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 施;特别不规则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 亚重不规则的建筑。 9.1.6住宅建筑结构材料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定》 GB50010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宜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原则。 9.1.71 住宅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 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结构构件应满足安 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8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9.1.9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住宅结构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 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 规程》JGJ297的规定执行,

注:墙体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缝的宽度应满足各种变形缝的变形要求,在进行立面 处理时,应保证其缝隙的变形作用

理时,应保证其缝隙的变形

表9.2.5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出屋顶的部分;

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局部框支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为框支墙的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表确定其最大适用高度: 5、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 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 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9.2.5中括号内的数值: 6、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5.0,当高宽比大于4.0时应补充结构 在设防烈度水平地震多用下的内力分析,

钢筋混凝土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表9.2

2.6钢筋混凝土住宝的折

9.2.7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结构,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 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剪力墙底层墙肢的底截面的轴压比 大于表9.2.7规定的一、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 两端应设约束边缘构件

表9.2.7剪力墙仅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

9.2.8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两端应设置 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 地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9墙肢两端及洞口两侧未设约束边缘构件时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9.2.10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 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 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9.2.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最大使用高度应按表9.2.11确定:

表9.2.11钢结构住宝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2装配式钢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不宜超过6

9.2.1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如下要求:当高度小于等于50m 时为三级,当高度大于50m时为二级,

9.2.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最大适用高度及层数限值应按表9.2.13确 定。

表9.2.13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宝的最大适用高度和层数限值

9.2.14住宅建筑当需要采用外围护系统时,应保证住宅结构的安全。外围 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9.3.1住宅均应进行抗震设计。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类 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的规定采用。 9.3.2住宅永久荷载标准值应充分考虑隔墙自重、地面做法及装修自重。 9.3.3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3取值:

表9.3.3楼面均布荷载标准值

SY/T 6725.4-2012 石油钻机用电气设备规范 第4部:分辅助用电设备及井场电路9.3.4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4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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