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00-2017-T: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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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00-2017-T: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无水印 带书签)

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 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

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区域、图幅、专题或要素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内容、质量、 数据来源、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1.8分类码classification

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按共同的 属性或特征划分归类GB/T 31814-2015 冻扇贝,并用字符、数字或二者组合进行唯一标识

2.1.9符号化symbolization

用点、线、面、体符号或其组合符号图示表达城市空间基础 数据。

2.1.10现势数据库

存放最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存放已被更新数据取代的、以在不同时期或版本的城市 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2数据分发datadistribution

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不同载体或方式向政府、 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data interchange

lata interchangd

地质模型及相关地质数据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 置、几何形态及属性等信息

对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赋予的 名称。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学书写的、能够描述地理实体位置的字符 串,由地名和门牌号码等构成。

构成地址的最小语义单元,也是地理分词的基本单元,通常 是某个地理实体或某个单位的名称

以不规则方式分布在三维空间中的离散点的集合。

3.0.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由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管理 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和支撑环境构成。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 基础地理数据库、基础地质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管理与应 用服务子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工与处理、数据库管理与更新和数据 应用与服务等功能;支撑环境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 必需的机房、软硬件、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及信息安全和运行 维护机制

3.0.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设计、楼

3.0.3一个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符合国家 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 程基准时,应与国家座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4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0.5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 行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与运

3.0.6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区域、图幅

要素或其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市地形图的分 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3.0.7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宜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8566的 规定。

3.0.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应采用过程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文档。 勺名称、编号、编写格式、装订应规范、并宜制定文档管理

3.0.9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

制度。 3.0.1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 城市其础地理信自系统应验收合格后层投入伟田

4.1.1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 素的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组成。 4.1.2各类数据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检查与验收内 容应覆盖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基本要求、空间精度、影像或图形 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元素;同时应提供 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执行

1可针对一个数据集合建立元数据,也可对一类要素建立 元数据; 2元数据的内容可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 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规定的元数据内容基础上进行 裁减,也可根据应用的需要对元数据的内容进行扩展; 3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文件 名称建立联系; 4元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 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规定: 5当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时,相应的元数据内容也应后 时更新。

2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控制点、地形要素、综合管线 三维模型、地名地址、城市行政区划和不动产等数据。

4.2.2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

4.2.2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币谷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儿何 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儿何数据应通过控制点的三维座标或二维坐标表达: 2等级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JJ/T8的规定,并应相互匹配: 3属性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 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数据字典》GB/T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 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4点名和点号应具有唯一性; 5位置及其与相邻控制点间的关系应正确; 6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的规定。 4.2.3地形要素数据宜包含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 表面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图,其代号应符合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地形要素数据的代号

续表4.2.3数据种类比例尺代号1:500DSM5001:1000DSM1000数字表面模型1:2000DSM20001:5000DSM50001:10000DSM100001:500DOM5001:1000DOM1000数字正射影像图1:2000DOM20001:5000DOM50001:10000DOM100001:500DRG5001:1000DRG1000数字栅格图1:2000DRG20001:5000DRG50001:10000DRG100004.2.4数字线划图数据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包含的各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8.2的规定;2分类与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的规定;3几何数据应由描述相应要素空间特征的点、线及面数据组成,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9

范》CJJ/T8的规定; 4数字线划图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标准图幅或区域,相 存储单元要素的儿何位置应无缝接边,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 致; 5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的规定。 4.2.5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数 居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格网间距、精度等级和格网点高程 中误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规定; 2规则格网点延伸范围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在内边 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外的数据不连续;数字高程 模型数据的边界线辨识符应正确,且边界线应为封闭多边形: 个数学高程模型数据应只有一个外边界线,但可有多个内边界 线,不同的内边界线不应相交;外边界线的相应辨识符应为 9999,内边界线的辨识符应为9999;宜采用封闭的道路边界 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作为内边界线: 3地面格网点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图幅或区域,特征点数据、 力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区域,相邻存储单元的数学高 程模型数据应平滑衔接; 4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格网点数据文件 的名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特征点数 居文件和边界线数据的名称宜使用区域名或代号; 5地面格网点数据宜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 Z),特征点数据应存储特征点的三维坐标(X,Y,Z); 6边界线数据文件宜存储整个区域内的边界线数据,不同 边界线数据之间应以分隔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 总数,每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高

程赋值,开应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Y),一个 边界线点应占一行,同一封团的边界线首尾点应重合: 7静止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相同,流动水域的格网点高程 应从上游向下游平缓下降,且与周围地形的高程关系合理: 8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内边界线范围内格网点数据充许存在中断外,存储 单元内不应存在数据漏洞; 2)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覆盖整个区域范围,接边范围的 数据应有一定的重叠,相邻存储单元之间不应出现 漏洞。 4.2.6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应由地表数据组成,可分为点云类和 格网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格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内容及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条的规定: 2数字表面模型成果的点云密度、精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1: 5000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9022的规定; 3点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存储可采用二进制或文本 格式; 4数字表面模型数据文件命名应简洁,后缀标识宜采用产 品分类代号。

1明显地面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相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 不应大于2个像元; 2黑白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数据灰阶不 位低于24Bit; 3基本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 上外扩图上5mm; 4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定并应

注明影像类型、成图时间及地面分辨率信息,图廓整饰及注记部 分存储可采用矢量、栅格或栅矢结合的形式存储或分层存放,并 应使用与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5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纹理清楚、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层次丰富,应无明显失真,灰度直方图应呈正态分布,不应有重 影、噪声、模糊、扭曲、错位、裂缝、漏洞、污点、划痕等缺损 和无法判读影像信息的现象,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 6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黑边, 象幅内无空值现象,套合地名、道路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廓整饰 时,注记与整饰内容应完整、正确: 7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存储应采用配有地理定位信息的 TIFF格式或GeoTIFF格式:地理定位信息数据文件宜包含影 象数据的地面分辨率、影像数据的西北角地理座标和影像数据东 西、南北方向的像元数等内容,文件宜采用TXT、ASCII或 XML格式; 8存储单元宜采用图幅,分幅和编号宜与数字线划图的分 福和编号一致,当采用任意矩形分幅时,宜按由西向东、由北向 南的顺序编号。

4.2.8数字栅格图可由数字线划图转换生成,也可由模

1几何精度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的儿何精 变一致,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 2图像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3内容应与同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图面表达一致; 4图廓线、公单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图像应清晰、不 钻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彩色数学栅格图应进行色彩 日化,数字栅格图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 5存储单元应与同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数据一致, 分幅和编号规则应相同; 6存储可采用TIFF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

4.2.9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供水、排水、燃气

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儿何数据和属 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儿何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点、管线以及地面设施的平面位 置、形状信息,宜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局部放大示意 图和断面图表达,儿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 探测技术规程》CJ61的规定; 2属性数据应包括地下管线种类、性质、材质、规格、高 程、理设方式或类型、理深、理设时间、权属和连接关系、要素 代码:管线属性数据可扩展增加与管线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泄 属、腐蚀、堵塞、压力、流量、温度、管线安全保护线、维修时 间以及附属设施的专业属性数据; 3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元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29806的规定; 4城市综合管线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 尺一致,城市综合管线图的分幅与编号应与城市相应比例尺地形 图的分幅与编号一致。

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植被模型及其他模型,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 属性信息:

1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 属性信息; 2城市三维模型表现细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II/T157的规定。

4.2.11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括

定行政区划内的区划、道路、桥梁、主要建筑、河流、交通线 路、兴趣点、门牌号以及其他具有空间位置分布的特定地物编 号。成果应包括地名地址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地名地址数据应具备层次关系,各地址元素之间应存在 包含或隶属的逻辑组合关系; 2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 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的规定: 3地名地址数据宜用点状要素表示,用于定位的道路、行 政区划等非点状要素,宜提取其图形特征点作为地名地址的定 位点; 4地名地址数据可扩展存储历史地名地址数据、地名地址 中文名称的拼音; 5在构建地名地址数据库的同时宜构建由地址元素组成的 中文地址分词库; 6邻近地址的地理空间位置,其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 应与地址对应地理实体之间的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一致 7标准地址名称和地址要素名称应与法定的地址标牌标示 的文字一致; 8地址要素和标准地址名称的对应部分应一致: 9一个地址数据库中,同一名称的标准地址,当地址要素 类型不同时,同一类型的统一标准地址应只有一条记录; 10地名地址中的门牌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1地名地址数据从采集到入库阶段全过程中原始资料以及 与数据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资料应齐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获取 及质量检验过程资料、图纸资料、采集入库资料、质量检验资 料、验收资料等

4.2.12城市行政区划数据宜包括市、区(县)、街道(

1行政区划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的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积 等级,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面积、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 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 则》GB/T10114的规定; 4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 批准。 4.2.13不动产数据应包含地籍分区数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 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籍分区数据应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宜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 利、不动产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4.2.14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质量应符

1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精度应符合现行材 准的规定; 2元数据的内容应完整、正确,结构宜符合现行标准的 规定; 3数据文件的命名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 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9012的规定; 4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存储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 软件的数据格式或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17798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

4.3.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宜包括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资源和地质三维模型等 数据。

4.3.2地貌单元宜分为构造剥蚀地貌、山麓斜坡堆积地

流侵蚀堆积地貌、河流堆积地貌、大陆停滞水堆积地貌、大地构 造一侵蚀地貌、岩溶(喀斯特)地貌、海成地貌和风成地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貌单元空间特征应由地貌分界线构成的面状要素表示: 对具有重要工程意义或具有观赏旅游价值的微地貌单元要素,宜 适当放大表示或用点状要素表示: 2地貌单元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图元编码和地貌单元名称 3地貌单元要素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貌单元特点进行选取 取舍标准应能反映城市总体地貌单元特征和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4地貌单元划分应符合大规模城市工程活动前的地貌形态 5地貌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4.3.3地层数据应由地层分界面、地层和特征数据点组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征数据点宜包括产状点、化石采样点、钻孔及其岩士 试验分析数据等; 2地层数据应划分为岩层和层两类数据,岩层应包括沉 积岩地层、岩浆岩地层、变质岩地层:沉积岩地层宜包括风暴 、礁滩等非正式地层单位,岩浆岩地层宜包括喷出岩、侵入 君,土层数据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应以层为基本表示单位; 3沉积岩地层(含火山沉积地层)、变质岩地层应按地层年 代划分,以组为基本表示单位,宜划分到段,或按岩性组合、工 程特性划分到层: 4岩浆岩宜按地质年代划分,以构造期为基本单位,或进 步按岩体和岩相划分: 5非正式地层单位宜按岩石成因类型划分: 6岩层属性宜分为地层基本属性、岩石组合特性和岩体物 理力学特性三个方面; 7岩层产状应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对特殊性岩土层,包括湿陷性土、红黏王、软土、混合 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风化岩、残积土及污染 土,应反映其岩土层特殊性的扩展属性: 9城市地层部面控制深度,应满足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

1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建库之前,宜制定城市标准地层 模型; 11地层表达在平面上(如地表面)宜简化为根据其交截面 或露头定义的面状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宜按柱状图或地质部面图 方式表达; 12地层名称、用色、符号、地层分类应能满足城市规划的 要求; 13同一图层中相邻地层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 关系应正确,不同图层上的地层单元叠加关系应正确: 14基岩或沟谷地区平面上可表示的土层露头最小尺寸可按 表4.3.3的规定确定

表4.3.3可表示的士层露头最小尺寸要求

4.3.4地质构造数据宜由褶皱、断层和节理或裂隙组成,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褶皱宜分为背斜和向斜,断层可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和 平移断层; 2节理或裂原应根据存储单元比例尺、建(构)筑物场址 特性等因素选取,应只表示对人类工程活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节 理或裂隙; 3褶皱平面上宜按枢纽迹线以线状要素表示;褶皱两翼产 状、枢纽倾伏宜在枢纽迹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 表示; 4断层平面上宜按断层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重要的断层 带可采用面状要素表示,断层产状宜在断层带或线上,按倾向方

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5节理或裂隙平面上可根据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同组节 理或裂隙也可简化为单个线状要素表示,节理或裂隙产状可按有 向点要素表示。

4.3.5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

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地质特征线可包括地下水源地边界线、含水层(带) 边界线、地下水位等深线、咸淡水界面要素; 2含水层按含水层特性宜分为孔隙含水层、裂隙含水层、 启溶含水层、火山岩含水层儿种类型,含水带按含水带所处构造 部位宜分为断裂含水带、岩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 水带、背斜倾没端含水带、向斜含水带儿种类型: 3水文地质特征点可分为泉点、水文地质钻孔、地下水长 期观测点、地下水集水构筑物和地下水流向等类型: 4地下水源地在平面上宜按面状要素表示: 5水文地质钻孔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点宜按用途和类型分类: 6地下水集水构筑物按建筑形式宜分为井、集水池、渗渠、 水平廊道和扩泉工程: 7地下水流向宜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水文地质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 勘察规范》GB500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9地下水源地、含水层(带)面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 拓扑关系应正确: 10水文地质数据更新应正确反映地下水年度、季节、时间 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 4.3.6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史地震 震中、地震影响小区划、抗震地段划分及建筑场地类别组成。地 震地质要素分类宜符合表4.3.6的规定。地震地质数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地震地质要素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

4.3.6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

参数区划图》GB1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等的规定; 2地震地质要素宜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 面表示。

表4.3.6地震地质要素分类

表4.3.7环境地质要素分类

4。3.8地质资源数据宜分为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含矿山开 采形成的人类遗存)两类。矿产资源宜包括矿产地、矿床、矿 点,宜用面状或点状要素表示。地质遗迹宜包括地质遗迹保护 点、标准地层(面状要素)、化石出露点、标准地质剖面(线 状要素)。

4.3.9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模型数据和三维模

的相关地质数据组成。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数据应明确、简洁: 2模型数据应能完整描述主要地质特征: 3模型数据应便于构建地质三维模型: 4三维地质模型上附着的相关地质数据应以地层数据为基 础,宜包括地貌、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和 地质资源等要素; 5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及地质要素点宜具备空间信息及拓扑 关系; 6地质三维建模软件应符合行业特征的要求,应能将三维 也质数据模型与地下管道、桩基础和地下轨道交通等其他地下建

(构)筑物设施三维数据模型进行叠加,能进行开挖、碰撞等分 析,应满足模型数据及信息传递的需求。

4.3.1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符合本标准 第3.0.3条的规定; 2基础地质数据宜以失量图为主,栅格图为辅: 3基础地质数据基本比例尺应与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基本比 例尺相协调: 4基础地质数据的存储单元及命名规则宜采用分区域、分 图幅、分专题、分要素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 市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5对于地质实体,应以图形反映地质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和 三维空间中的特性,图形形式除平面图外,宜辅以柱状图、部面 图、三维模拟等专题图: 6基础地质要素的符号、填充图案和色标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T958、《地质图用色标准》GB63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2328和《综合水文地质 图图例及色标》GB/T14538的规定。

4.3.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取舍和

对小于上述规模但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体及特殊地质现象,可用相应点状符 号、花纹夸大或归并表示。

表4.3.12地质要素点密度

注:地质条件简单时采用小值,地质条件复杂时采用大值、

4.3.13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

4.3.13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 相邻存储单元的同一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一致。 4.3.14基础地质数据的图层划分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主要要素的

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主要要素的 属性结构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其他相关数据内容与要求

4.4.1其他相关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其他地下空间设施 社会经济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建设用地 具有强制性规定的用地控制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景地图等专 题数据。

4.4.2城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规划道路的等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城市规划道路的儿何数据应包活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据 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 2)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 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 串、起始交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 3)描述交点应给出二维或三维坐标

3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 点、终点、规划觉度、建设状态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代码可 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城市道路、道路交叉 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GB/T14395编制

点、终点、规划宽度、建设状态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代码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城市道路、道路交叉 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GB/T14395编制。 4.4.3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可包括地铁、综合管廊、人防 过江隧道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设施的儿何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空间位置,应以 城市天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使用轮廓线表示地下设施的平面位 置,对地铁和过江隧道等线状设施还应表示出平面位置的中线: 应标明地下设施的底部高程和顶部高程:对手空间形态较复杂的 设施,还应提供特征部位的断面信息: 2地下空间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面积或长度、 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用途等。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 自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行、 蓄、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团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批 准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5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代废墓 城镇、宗教文化资源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文化资源的儿何数据应为定位点或封团的多边形; 2历史文化资源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类型、年代、保 护级别、地址、公布文号、权属性质、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 息,宜包括文保单位数量、历史建筑数量、保护自标和要求等 信息。 4.4.6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相对应 宜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

艺地日设地 生安数店古力 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用途等。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 自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行 蓄、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批 准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

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 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 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多边形及其界线组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 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5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

1历史文化资源的几何数据应为定位点或封闭的多边形; 2历史文化资源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类型、年代、保 护级别、地址、公布文号、权属性质、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 息,宜包括文保单位数量、历史建筑数量、保护目标和要求等 信息。

4.4.6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

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孝 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数据。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应符合

规定: 1公共服务设施的几何数据宜为封闭的多边形,农村地区 也可用定位点表示; 2公共服务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分类、等级、面 积和服务能力信息。

4.4.7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 3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属性数据主要应包括类别名称、类 别代码、面积,并可附加项目名称、外调时间、区划名称。类别 名称和类别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4.4.8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地 控制线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城 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城市电力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级河流和 集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国家历史文化名 成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界线等数据,其中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1.4.2条的规定,其他强制性用地控制线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控制线的儿何数据应以多边形数据描述,个别规划 控制线也可用线数据表示; 2规划控制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控制线名称和 要求等。 4.4.9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管理部件和地理

编码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网格应为根据数学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基城市 大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按照规定的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 形区域;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编码规则、数据要求和图示表达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

4.11其他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点特征表达的数据,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设计 要求; 2以线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应正 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应在属 性数据中正确描述; 3以面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应正 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 4相关数据几何精度宜按获取数据相应资料的精度确定

5.1.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应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 析、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等内容。 5.1.2设计方案应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宜包括可操作性、先进 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等,应根据论证结果对设计方案 修改后实施

5.2.1可行性分析宜根据需求、现有基础、技术、资金、人力 资源和物资条件研究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可能性和投资及效益

1应制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目标,并应分析新建城市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与已有系统间的关系: 2应对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和预测; 3应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进行分析: 4应分析现有或可能拥有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资 等内外部环境条件; 5应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投资及产生的效益。 5.2.3 可行性分析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围绕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自标和实现的技术要点收 集整理相关资料; 2应在技术、经济、社会、数据获取和法律方面进行评估、 比较; 3应提出多种备选方案,并应给出建设性的结论; 26

4应编制初步研究报告并进行论证; 5应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形成可行性 分析报告

5.2.4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宜包括项自简介、建设单位概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总体方案、本期建设方案、组织 机构和人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效益与风险 分析等。

5.3.2需求分析应明确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性需求、非 功能性需求和设计约束,并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规格说明 书编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9385的规定,并应经评审或确认。 5.3.3需求变更应做好需求增加、删除和修改的控制,宜包括 变更内容简述、变更原因、需求来源、调研人等信息

功能性需求和设计约束,并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规格说明 书编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9385的规定,并应经评审或确认。

5.4.1总体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总体自标确定、系统体系结构设 计、子系统设计、接口设计、运行设计、软硬件配置设计和安全 设计等。

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应用目标及应用范 内容。

5.4.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5.4.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层体系架构设计。

5.4.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宜包括数据加

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元数据管理子系统、数据分发服务子系 统和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加工和处 理功能; 2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人库、检查 更新、管理、查询、空间分析以及数据交换、制图输出功能: 3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元数据输入输出、编辑、检查、 查询、检索等功能: 4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 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功能: 5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服务、地名地址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服务。 5.4.5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接口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 协办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5.4.6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管理基础平台,数 据居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统一存储,建立描述空间实体 间关系的数据模型,应支持常用的空间数据结构,包括失量数据 结构和栅格数据结构: 2应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的能力; 3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4 应能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 应具备长事务处理和多用户并发处理的能力。 5.4.7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平台,地理信息 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对大量的各类空间数据的显示、存取、分析等操作GB 5009.205-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应 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在客户端应达到基本的运行性能; 3应具备较完善的数据结构体系,并应具有对城市空间基 出数据的全面管理能力: 4应具备满足数据处理要求的数据编辑功能

1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加工和处 理功能; 2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人库、检查 更新、管理、查询、空间分析以及数据交换、制图输出功能: 3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元数据输入输出、编辑、检查 查询、检索等功能: 4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 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功能; 5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服务、地名地址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服务。

5 应具备空间数据的拓扑查询和分析能力; 6 应具备支持常用的不同投影坐标数据转换功能: 7 应具备网络数据分发和共享交换服务功能: 8 应支持通用操作系统平台的客户端应用: 9 应支持通用的编程语言及进行二次开发: 10 应支持常用的数据格式转换

5.4.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包括安全

5.5.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设计应包括系统结构、软 硬件和网络配置、功能模块算法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和输人输出 设计,

1软硬件与网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具有开放性和 扩充性,并应保证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2宜合理进行网络层次划分和网络分段:

5.5.3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面向本标准第4章所要求的基本数据的采集、 加工和处理能力GB/T 30949-2014 节水灌溉项目后评价规范,包括建立拓扑关系、属性加载、数据分层 管理; 2应具备对数据的检查功能,包括对分层、属性、地图接 边的检香和处理: 3应具备常用平台软件数据格式的双向数据转换功能; 4 应具备影像数据管理及基本的影像处理功能,包括影像 匹配、拼接、增强及分类、识别等; 5 应具备常用地图投影转换功能; 6 应具备数据拼接与裁剪功能 5.5.4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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