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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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 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 重的单位。

2.0.5管廊本体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

DB37T 3981.1-2020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 第1部分:档案管理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 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 筑物。

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人廊管线稳定运行和 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岚、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纟 水和标识等设施,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 集反映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 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对病害以及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的针 对性监测活动,指在某时段持续监测某些指标的活动

3.1.1综合管廊投人运行前应经验收合格。 3.1.2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包括值班、巡检、日常监测、出人 管理、作业管理等内容。 3.1.3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 作业流程,并定期修订。 3.1.4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应配备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内容应包 括监视、控制、调度和联络等。

3.1.5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对象应包括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及综合 管廊内外环境等; 2巡检人员应携带专业巡检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 3 巡检范围应覆盖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4 巡检方式应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5 遇紧急情况,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3.1.6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 人廊管线。 3.1.7应对出入管廊的人员、设备、工具、材料及携带物品进 仁然控

1综合管廊内动火、用电、临时拆卸设 料,应办理相关手续; 2应在充许的时间、范围内作业; 3作业中打开的管线分支口应及时封堵; 4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5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6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人廊。

·艺准注 3.2.1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包括设施维护、检测、大中修及 更新改造、备品备件管理等。 3.2.2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应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 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2.3设施维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主要性能的定期测试或试验: 2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 工作; 3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4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3.2.4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人廊管线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 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处理。 3.2.5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检测: 1达到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 范围或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事故、设备事故等,造成 设施较大程度损害; 4其他需要进行及时检测的情况。 3.2.6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天中修及更新改造: 1管廊本体存在重大病害,经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 中修; 2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 经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 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

3.2.1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包括设施维护、检测、大中修及 更新改造、备品备件管理等, 3.2.2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应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 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1达到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 范围或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事故、设备事故等,造成 设施较大程度损害; 4其他需要进行及时检测的情况。 3.2.6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天中修及更新改造: 1管廊本体存在重大病害,经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 中修; 2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 经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 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

经评估后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人廊管线设施内技术升级等原因: 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 5其他应进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况。 3.2.7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应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计划决 策、勘察设计、组织施工、验收等作内容。 3.2.8综合管廊维护过程中,应对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存储、 维护和使用进行管理,并应建立管理台账

3.3.1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应包括出人安全、作业安全、信息安 全、环境安全、安全保护、应急管理等。 3.3.2从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人廊管线运行维护的单 立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3.3.1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应包括出入安全、作业安全、信息安

1未经充许不得进入: 严禁单独一人进人综合管廊; 3 应经过人廊安全培训; 4 应先检测,再通风,确认环境参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 进人; 5 入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和应急装备 6 严禁在综合管廊内吸烟。 3. 3. 4 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 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 特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3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3.5在综合管廊有防爆要求的区域内执行运行、维扩工作及

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 关规定进行管理;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 规定; 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具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其 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 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 4入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 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

表3.3.6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内容及要求

3.3.7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入廊管线情况、 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 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

警、响应、预案管理等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3.10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于1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 障及其他各项保障。

3.3.12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

廊内天然气泄漏、廊内热力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 进行秩序恢复、损害评估。

3.4.1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4.2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行、应急 处置等关键信息。

综合管廊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

官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账: 2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的竣工资料; 3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 4 定期检测与监测、特殊检测与监测等报告; 5其他有关人廊管线入廊要求的规划、设计资料等。 3.4.7人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

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档。

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栏

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JJ/T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 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3.4.9综合管廊数据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数据、运行数 据、维护数据等信息。 3.4.10综合管廊宜建立运行数据库,运行数据库应具备扩展和 异构数据兼容功能。运行数据库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应 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体系。 3.4.11综合管廊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3.4.12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30d,其他数据应长期 保存并备份

廊本体本运1护及安全管理刘家应包括综合信榔的主 本结构及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4.2.1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机 线不宜小于3m。

4.2.2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

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 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 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4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

4.2.4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矿

、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 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 结构上方覆士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 4.3.

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 4.3. 1管廊本体巡检项目和内容

.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每周不应少于1 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安全控制

区检频次每天不官少于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境复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4.3.3管廊本体巡检记录应包含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 人员和检中发现的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病害位置等 内容。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配备图像记录设备、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辅助器 材等必要的量测仪器和设备: 2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所处地质条件等 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3每次定期检测实施方案制定前,应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并 核实定期检测报告的建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 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2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 维修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对病害或损环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 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表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1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 日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 速率异常增加; 4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4.4.5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管廊本体主体结构相关区域 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大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 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

4. 4.6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

1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 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 沉降; 3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 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4.7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应设在

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 表 4. 4. 7 的规定。

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

.8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

表4.4.8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

4.4.9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理深、结构形 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 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 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 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 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 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 措施。 1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结构裂缝、地表裂缝、渗漏水等快速增大。

表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法

4.4.13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 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5.1管廊本体维护的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维修、保养 保洁等。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

5.3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 及更换等。

4.5.3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 腐及更换等。 4.5.4结构地面、墙体、支架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洁 4.5.5预理件和后锚固锚栓出现影响承载力的破坏现象应及时

4.5.5预理件和后锚固锚栓出现影响承载力的破坏现象

4.5.6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清淤;汛期前和汛期后应进行专 项清淤。

4.5.7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修尚应符

现行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 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 规程》JGJ/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5.8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 T 212 的有关规定,

5.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 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 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

5.1.4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

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 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 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

5.2.2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 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 周不应少于1次。

5.2.3综合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 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交 ,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2.9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2.9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1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T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4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5.3.4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 5.3.4的规定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续表 5. 3. 4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 正常。

5.4.1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 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 护人。

5.4.3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 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运行状态及 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 5. 4. 4 供电系统巡检项目和内

5.4.5供电系统的巡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5.4.6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 合表 5. 4. 6 的规定

表5.4.6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DIL/T596的有关规定。 5.4.8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I/T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检 修试验规程》DL/T393的规定进行。 5.4.9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 规定

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 照明、线路等

5. 5. 2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表5. 5. 3 的规定。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6.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 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 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1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义节点、人员出入口、变 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 正常; 3对人侵、出人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的功能应正常: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止常;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 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6接收人廊管线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结构本体安全、其他 入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 立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人廊管线之间 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GB/1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正常。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 工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 应正常;

NY/T 2168-2012 草原防火物质储备库建设标准表5.6.4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

5.6.5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传感设备、执行设备、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 能等; 2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 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2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3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4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5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7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 隹《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C 74的规定

JB/T 11312-2012 转炉煤气干法净化用圆筒型电除尘器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I 274的规定。

5. 7 给水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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