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167-2019 天津市再生水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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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T29-1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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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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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167-2019 天津市再生水设计标准

4.1.1城市再生水厂水源宜取自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 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城市再生水水源时应达到球 津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 的排放标准。

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城市再生水水源时应达到现行天

JJF 1701.1-2018 测量用互感器型式评价大纲 第1部分:标准电流互感器4.1.3城市再生水厂水源的水量应

4.2.1在城市再生水管网供给范围内的区域,建筑中水水源应优先

4.2.1在城市再生水管网供给范围内的区域,建筑中水水源应优先 采用市政管网再生水,无条件使用城市再生水的区域可取自建筑的 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2.2选择中水水源时应考虑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 用的水质、水量等因素,宜按下列顺序和种类选择: 冷凝水; 2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或淋浴等排水; 3 盟洗排水; 4 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游泳池排污水; 6 洗衣排水:

7小区附近污染较轻的工业排水; 8 冲厕排水; 9 屋面雨水。

4.2.3中水原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2.3中水原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y=Zα.β.Q.b

Qy一中水原水量(m3/d); α一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 0.67~0.91 ; β一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5~ 0.95; Q一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 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b一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各类建筑物的分项给水百分 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规定确定。 4.2.4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4.2.5下列排水严禁作为中水水源:

1X医疗污水; 2放射性废水; 生物污染废水; 4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 4.2.6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水补充, 4.2.7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各类建 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的规定确定。屋面雨水水质指标可按表4.2.7确定,

4.2.7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日

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B50336的规定确定。屋面雨水水质指标可按表4.2.7确定,

表4.2.7天津地区屋面雨水水质指标参考值(mg/l)

5再生水利用及水质标准

5.1.1再生水工程设计应合理确定再生水用户,充分提高再生水设 施的利用率。 5.1.2城市再生水的用途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中的工 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农业用水等。建筑中水主要 用于居民杂用和小区绿化及景观环境用水。

5.2.1当再生水用作城市杂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2.2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 5.2.3再生水用于农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的规定。 5.2.4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时,其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规定。 5.2.5再生水用于绿地灌溉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的规定。 5.2.6再生水用于采暖空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的规定

2.7当再生水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石 定或分质供水。

6.1.1城市再生水系统应包括再生水处理系统、再生水

6.1.1城市再生水系统应包括再生水处理系统、再生水管网和用) 三个部分;建筑中水应由原水收集、处理和中水供给三个部分组成 再生水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综合考虑。 6.1.2建筑物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分流系 统。 6.1.3建筑小区中水雨水收集系统可采用完全分流、半完全分流和 无分流系统形式。 6.1.4建筑中水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原水和 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稳定、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

6.2建筑中水原水系统及处理规模

6.2建筑中水原水系统及处理规模

6.2.1原水管道系统宜按重力流设计,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原 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6.2.2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目 给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应按下式计算:

ZQp×100 % n= ZO

Ⅱ一原水收集率; ZQp一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回收水量之和(m"/d): ZQj一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m/d)。 6.2.3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在流入处理厂(站) 之前宜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6.2.4当有餐饮排水等含油排水进入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理 后,方可进入原水收集系统。 6.2.5原水应计量,宜设置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装置,当采用调 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液位计。 6.2.6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可靠的调节容 量和溢流排放设施。 6.2.7建筑中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 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 本标准4.2.3条的规定。 建铃

本标准4.2.3条的规定

Qh = (1+n) Qpy

式中:Qh一建筑中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h) Qpy经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m²/d); t一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3.1建筑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宜绘制水量平 图。

6.3.2在建筑中水系统中应设原水调节池(箱)。原水调节池(箱)

调节容积应按中水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曲线计算。在缺之上 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为日处理水量的35%~ 50%计算; 2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 期计算。

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为日处理水量的35%~ 50%计算; 2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 期计算。 6.3.3处理设施后应设再生水贮存池(箱)。再生水贮存池(箱)的调 节容积应按处理量及再生水(中水)用量的逐时变化曲线计算。在 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连续运行时,建筑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中水系统 日用水量的25%~35%计算,城市再生水的调节容积可按再生水 系统日用水量的15%~30%计算; 2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 行周期计算; 3当建筑中水供水系统设置供水箱时,宜采用水泵一水箱联 合供水,其供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得小于中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 50%。 634建筑中水贮存池可

6.3.3处理设施后应设再生水贮存池(箱)。再生水贮存

6.4.1 建筑中水系统供水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中的用水定额及本标准4.2.3条款中规定的百分 率计算确定。城市再生水系统供水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的用水定额及本标准4.2.3条款中规定的 百分率计算确定。

6.4.2建筑中水供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水力计算(包括水压)、 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中给水部分执行。 6.4.3城市再生水系统水力计算、管道布置和敷设、供水方式及水 泵的选择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4再生水供水管道及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不锈钢管)、涂塑复合钢管、 聚7烯(PE)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或其它符合国家或行 业标准、满足工程需要的管材; 17 2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时,内防腐宜为水泥砂浆;当采用钢管 时,内防腐宜为环氧树脂;人 3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 区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4系统上的阀门、水箱、设备等应采用耐腐蚀的产品。 6.4.5再生水供水系统上应根据使用、计费及管理要求安装计量装 置。 6.4.6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有防护功能的壁式或地下式给 水栓。 6.4.7<建筑中水系统配水管网可设计成枝状,有条件时宜设计成环 伏。城市再生水系统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执行。

7再生水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

进行 选用,当原水水质特殊或有更高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 中6个工艺组合确定。 7.1.2混凝、沉淀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絮凝时间宜为15min~25min; 2平流沉淀池停留时间宜为2.0h~4.0h,水平流速宜采用 4.0mm/s~10.0mm/s; 3斜板(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4m²/(mh)~ 7m3 /(m².h); 4机械搅拌澄清池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2.5m/(m²h)~ 3.0m° / (m~ h); 5高效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10m/(mh)~ 15m²/(m²h),磁混凝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5m²/(m²h)~ 20m²/ (m²·h); 6沉淀池上方宜设置遮阳棚。 7.1.3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本条文未规定的内容还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执 行: 1滤池的进水浊度宜小于5NTU: 2滤池可采双层滤料滤池、单层滤料滤池、均质滤料滤池; 3双层滤料可采用无烟煤或石英砂。滤料厚度:无烟煤宜为

300mm~400mm,石英砂宜为400mm~500mm。滤速宜为5m/h~ 10m/h; 4单层石英砂滤料,滤料厚度可采用700mm~1000mm,滤 速宜为4m/h~6m/h: 5均质粗砂滤料,滤料厚度可采用1000mm1500mm,粒径 0.9mm~1.2mm,滤速宜为4m/h~6m/h; 6 滤池应设气水反冲洗及表面冲洗附助系统: 滤池的工作周期宜采用12h~24h; 8滤料应备有冲洗滤池表面污垢和泡沫的冲洗水管。滤池设在 室内时,应设通风装置:

nin~15min之间,当需进一步氧化去除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时, 加大臭氧投加量和延长接触时间; 10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 11臭氧尾气消除一般宜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催化 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 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7.1.7反渗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反渗透系统前必须设置有效的预处理系统,反渗透进水的 污泥密度指数(SDI15)应小于3; 2反渗透膜进水前应设置保安过滤、氧化性物质消除、阻垢 剂投加等装置; 3反渗透系统中应设置止回阀、电动慢开阀等有效的高压保 护装置; 4反渗透压力容器的等级应根据系统的设计压力进行适当的 选择; 5反渗透系统的管路应选择耐腐蚀、易清垢的材质制造; 6反渗透系统中应设置取样、流量控制、不合格水排放等阀 门; 7对于采用复合膜的反渗透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止产水背 压的保护措施; 8反渗透系统中应设置流量、压力、水质等各种测量仪表及 高低压开关、液位开关、报警开关等控制仪表: 9反渗透装置的清洗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段清洗方式 或不分段清洗的方式: 10反渗透清洗系统中宜设置不大于5um的微孔过滤器。 7.1.8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粒状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时,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

1当选用粒状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时,宜进行静态选炭及炭 柱动态试验,并应根据被处理水水质和中水水质要求,确定用炭量、

接触时间、水力负荷与再生周期等; 2活性炭吸附装置可采用吸附池,也可利用吸附罐。具体情 况可根据项目规模、投资、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 3无试验资料时,粒状炭(直径1.5mm)情况下,宜采用下 列设计参数: 1)接触时间宜不小于10min;炭层厚度宜为1.0m~2.5m; 水头损失宜为0.4m~1.0m; 2)活性炭吸附池冲洗:采用单水冲洗时,冲洗强度宜为 11L/(m~·s)~13L/(m~·s),冲洗历时宜为10min~15min, 冲洗周期宜为3d~5d,冲洗膨胀率宜为15%~20%; 除经常性冲洗外,还应定期采用大流量冲洗,冲洗水 可用砂滤水或炭滤水,冲洗水浊度宜小于5NTU。为 提高冲洗效果,可采用气水联合冲洗或增加表面冲洗 方式。 7.1.9城市再生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 紫外线、臭氧等消毒,并应保证管网末端余氯不小于0.2mg/L。次

7.1.9城市再生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 紫外线、臭氧等消毒,并应保证管网末端余氯不小于0.2mg/L。次 氯酸钠、二氧化氯宜连续投加,与水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

7.2城市再生水构筑物设计

2城市再生水构筑物设计

7.2.1再生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 量确定,自用水量应按再生水生产工艺需要计算确定。 7.2.2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 联分别设计。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 仍能满足生产要求,

联分别设计。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 仍能满足生产要求,

各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保护

7.2.4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

7.2.4各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7.2.5再生水厂应设清水池,清水池容积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 定,不宜小于最高日供水量的15%~30%。 7.2.6再生水厂应设置药剂仓库。储量应按平均投加量7天~15 天确定。

7.3建筑中水处理工艺

7.3.1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的水 质、水量及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当以优质杂排水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 相结合的工艺流积(图72

须处理和膜分离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和

图7.3.2优质杂排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7.3.3当以生活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生物

3.3当以生活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生物处理与物个 卜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图7.3.3)。

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图7.3.3)。

图7.3.3生活污水的排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3.4人以雨水作为中水原水,宜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 合的工艺流程(图 7.3.4):

图7.3.4雨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7.3.5中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可送至城市污水厂处理或妥善处理处 置。

中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可送至城市污水厂处理或要善处理处

7.4建筑中水处理设施

7.4.1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中水处理工程,应在建筑物粪便排水系 统中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12h 计算。

7.4.2预处理系统中应设置格栅,格栅宜采用机械格栅,采用

格栅时栅间隙不宜大于3mm;采用二道格栅时,粗格栅间隙 大于10mm,细格栅间隙不宜大于2.5mm,同时应考虑检修刀 清运。

大于10mm,细格栅间隙不宜大于2.5mm,向时应考虑检修及栅渣 清运。 7.4.3 预处理单元应设置毛发聚集器。毛发聚集器应按下列规定设 计: 1 过滤筒(网)的有效过水面积应大于连接管截面积的2倍; 2 过滤筒(网)的孔径宜采用1mm~3mm; 3宜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开结构,过滤筒(网)应 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1 过滤筒(网)的有效过水面积应大于连接管截面积的 2 过滤筒(网)的孔径宜采用1mm~3mm; 3宜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开结构,过滤筒(冈 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7.4.4调节池应按下列规定设计:

1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照本标准第6.3.2计算; 2调节池内宜设曝气管,曝气量不宜小于0.6m/(m²h); 3调节池底部应设有集水坑和泄水管,池底应有不小于0.02 的坡度,坡向集水坑,池壁应设置爬梯和溢水管。当采用地埋式时, 顶部应设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气管。小型工程调节池可与提升泵 池合建

.4.5彻次沉淀池 理工艺寺因系 当原水为杂排水或优质杂排水时,设置调节池后可不再设置衫 淀池。

小于5000m/d时,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竖流式沉淀池。规 模大于等于5000m²/d时,可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中有关部分设计。 7.4.7斜板(管)沉淀池宜采用矩形,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 4m²/(m²h)~7m²/(m²h),斜板(管)间距(孔径)宜大于80mm, 板(管)斜长宜取1000mm,倾角宜为60°。斜板(管)上部清水 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7.4.8竖流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0.8m²/(m²h)~1.2 m²/(m²h),中心管流速不应大于30mm/s,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 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应小于0.3m,排泥坡度方斗宜为60°, 圆斗宜为55°。 7.4.9沉淀池可采用静压排泥,静水头不应小于1.5m,排泥管直 径不宜小于100mm。 7.4.10生物处理宜采用接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类生物膜法。当 要求占地面积小,出水水质高时,可采用MBR膜生物反应器。供 氧方式宜采用低噪声鼓风曝气系统或潜水曝气机等。当采用膜处理 时,应增加防止膜污染的除油功能。 7.4.11接触氧化池的容积负荷可采用0.3kgBODs/(m².d)。 7.4.12接触氧化池应采用宜挂膜、比表面积较大,维护方便的固 定填料或悬浮填料。当采用固定填料时,安装高度不应小于2m, 当采用悬浮填料时,装填体积不应小于池容积的25%。 7.4.13接触氧化池曝气量应按BOD、N的去除量计算确定。 7.4.14中水过滤处理宜采用过滤池或过滤器。采用新型过滤器、 滤料和新工艺时,可按生产性试验资料设计。 7.4.15中水经过滤处理后宜采用臭氧氧化或活性炭吸附去除色、臭 的处理。

7.4.16中水处理应设有消毒设施

4.16中水处理应设有消毒设施,

1消毒剂宜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或其它消毒剂; 2投加消毒剂宜采用自动定比投加,且应与被消毒水充分

8.1.1再生水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 并重的原则。城市再生水处理应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 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原则。再生水处理厂(站)的规 模可依据供水服务范围的供水量、 处理流程等因素确定。

与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且宜靠近取水水源建设,并应根据 因素综合确定: 系统布局合理; 2 靠近再生水用户; 3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整体布置相结合,总体布置合理; 4 不受洪水威胁,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5,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6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7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8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9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10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11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满足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以生活污 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

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建筑群(组团)的 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区中水处理立 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半地下式或封闭式。

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区中水处理站宜按 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半地下式或封闭式。 8.1.4再生水处理厂(站)的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与建设条件 在确定工艺流程与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平面布置和竖向 设计应符合各建(构)筑物的功能与工艺流程的要求;宜预留再生 水处理厂(站)扩建的占地,满足远期扩能需求。 8.1.5再生水处理厂(站)各种设备、仪表、管道、材料等的选型 其功能、效果、质量应满足再生水生产处理过程中的使用要求。 8.1.6再生水处理厂(站)应根据工艺及生产需要合理设置采暖 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等设施。 8.1.7再生水处理厂(站)应满足对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 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再生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8.1.8再生水处理厂(站)的设计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 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臭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影响环境的 污染物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处理处置措施。 8.1.9城市再生水处理厂的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根据用 电负荷,城市再生水厂内宜设独立的变配电站;建筑中水处理站内 应根据具体工艺、占地等条件选择合理的变配电电压等级。 8.1.10城市再生水处理厂的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三级控制,即分 别为远程自动控制、基地自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系统应采集工 艺流程中的重要参数值,并宜在主要处理设施、设备上设有自动报 警装置,根据生产需要可对城市再生水处理厂主要工艺设备进行管 理和控制。 8.1.11城市再生水处理厂排泥水宜排入毗邻的污水处理厂,当不

8.1.4再生水处理厂(站)的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与

8.2.1设计供水量应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水 量等组成。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8.2.2再生水利用水量应根据不同用途的高日供水量之和计算确 定。 8.2.3管网漏损水量可按再生水利用水量的10%~15%计算确定。 8.2.4未预见水量可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可 按再生水利用水量与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计算确定 8.2.5再生水厂处理(站)自用水量应按再生水厂生产工艺需要计 算确定。

再生水用户性质及用户有无调蓄设施,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 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数据情况下,日变化系数宜 1.1~1.5,

9.1.1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二氧化氯加氯间、臭氧发生间的设计应符 合乙类建筑的要求。 9.1.2必要的生产性建筑内,应按照相应规范设置通风设备、臭氧 尾气吸收破坏装置等。 9.1.3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 应有防滑措施。 9.1.4构筑物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保证处理系统的安全: 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9.1.5变电站、臭氧发生间、液氧站、药库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场 所应悬挂明显的警示牌,并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 9.1.6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管道在埋地铺 设时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涂上标识颜色和 表征再生水和中水管道的字样。水池(箱)、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 均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设置有效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公 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锁装置。管道工程验收时应逐段 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9.1.7再生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和大津市有关规划管理规定。

9.1.8再生水清水池应进行防腐设计

9.1.9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 措施。中水贮存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其 补水管应从水箱上部接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 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 均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出。溢流管应设隔网,溢流管管径宜比补 水管大一号。 9.1.10对再生水处理厂(站)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 9.1.11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其金属外壳应采取接地或接 零保护;钢结构、排气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后作 保护接地。

1应对调节池内的污水直接进行消毒; 2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9.1.13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采用可能突然放散大量 有害气体工艺的建筑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 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 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事故通风系统应按照相关 规定设计。 9.1.14水处理药剂储存区设计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同 药品的危害因素分区存储,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备人员防护 用具。 9.1.15压力气体储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TSG20的要求。 9.1.16相关设施和设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 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9.2.1城市再生水厂应设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输配水管道宜设置 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 9.2.2城市再生水厂应按国家再生水相关水质标准要求的项目及 锁次进行检测,主要控制指标必须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同时应对常 规指标实现在线监测。 9.2.3城市再生水厂进、出水口与主要处理单元应设置压力、流量 液位等监测与报警系统,保障再生水生产安全稳定。一 9.2.4城市再生水厂进、出水口与主要处理单元以及再生水管网中 大用户、用户密集区、主要输水管道、管网末端应合理设置取样点。 9.2.5城市再生水厂出厂管道起端、配水管网中的特征点MH/T 1064.1-2017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及各 用户进户管道上宜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宜设置遥测、遥信、 遥控系统

附录 A城市再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兑明:图一~图三中虚线里的混凝、沉淀、过滤单元,根据污水厂出水水质 及再生水用水水质要求确定是否采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 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 1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 18《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 1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20《集中回用再生水水质标准》Q/12KF 21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 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 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 8《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 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0《集中回用再生水水质标准》Q/12KF 1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天津市 已有再生水设施的设计、运行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结合 天津市实际情况,突出地域特色GB/T 16751.2-2021 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2部分:证候,充分体现了先进性、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为便于各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 文规定,《天津市再生水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顺序编制了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 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的参考指南。

1 总则 38 2 术语和符号 39 2.1术语. .39 一般规定 40 再生水水源 . 42 4.1 城市再生水厂水源 42 4.2 建筑中水水源 .42 5 再生水利用及水质标准 .44 5.1 再生水利用 .44 5.2 再生水质标准 .44 6 再生水系统 .49 6.1 再生水系统型式 .49 6.2 原水系统 .51 6.3 水量平衡 .53 6.4再生水供水系统 .55 再生水处理与构筑物设计 .58 7.1 城市再生水处理工艺 .58 7.2 城市再生水构筑物设计 ..66 7.3 建筑中水处理工艺 ..66 7.4 建筑中水处理设施 .68 再生水处理厂 (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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