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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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8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副厂房。

1水利工程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 分应符合表3. 0. 1 的规定

表3.0.1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DB46 485-2020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3.0.2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力发电厂厂房、泵站厂房、室外变电站和室外开关站构 架,不应低于二级; 2通航建筑物和水闸,除卷扬启闭机室不应低于三级外,其 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3独立的辅助生产建筑物,除机械试验室、电工修理间、机械 修配厂、水工观测仪表室、水处理室和水化验室不应低于三级外, 其余的不应低于二级; 4综合的辅助生产建筑物,不应低于二级。

3.0.3枢纽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

4. 1. 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的 规定。

.1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

迅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的

1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 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 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3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2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 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口出的燃烧构 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 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3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2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4. 1. 2 的规定。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口出的燃烧构 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表 4. 1. 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外油罐室或露大油罐的

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 2倍。

4.1.3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度的 1. 2 倍。

4.2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 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车 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X15.0m; 3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 值不应低于202.5kN。 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人口处; 2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人口处; 3空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 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水闻启闭机室的一侧;

6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 一个长边。

4.2.4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 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宜 配备1辆消防车; 2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宜配备2辆消 防车; 3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

5.1.1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

5.1.1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 限。

4000m;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广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 面和不成大干2000m²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 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5.2.1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 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m

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空 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2个安全 出口,且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 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 4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 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多层副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丁2个。当多层副厂房每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 1个; 6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多层副厂房可设开楼梯间,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高 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 应设防烟楼梯间: 8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 置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5.2.3水闸启闭机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

1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 疏散爬梯,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2建筑高度大于24.0r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封闭 楼梯问;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每侧应结 合楼梯间布置设置1部消防电梯; 4升船机承船厢空两侧应设置疏散口和水平疏散走道,并直 通楼梯间、电梯间。同层单侧蔬散口不宜少于2个,疏散口的间距 不应超过100m。水平疏散走道之间的垂直高差不宜大于10m。 疏散口应设 A1. 50 防火门。

5.2. 5安全疏散用的门1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1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1.1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

6.1.1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6.1.2油量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 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油量2500kg以下的 油浸式变压器或电抗器与其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m。

6. 1.3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漫式电抗器之间 油漫式

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

、第6.1.2茶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 2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1.0m之和; 3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4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1.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 小于0.8m。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

6.1.4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4.1.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 小于0.8m。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

加3.0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0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 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A1.50防火门 或A1.50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 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6.1.5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

1仅设置油坑时,购油坑容积应按贝存单合设备100/0的 油量确定。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 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设置贮油坑加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 ; 3贮油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150mm,管口应加装金属格栅滤网; 4贮油坑尺寸应大于变压器外缘1.0m。贮油坑上部宜装设 金属格栅,栅条净距不应大于40mm,并应在其上铺设厚度不小于 250mm的卵石层,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6.1.7集油池应符合下列规

1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天一合充油设备 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 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当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 设备的100%的油量确定; 3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6.2.1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2专用房间、洞室的墙应为防火墙; 3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或耐火极限 不低于2.0h的防火卷帘; 4专用房间不宜开窗: 5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 通道; 6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7 应按本规范第6.1.6条、第6.1.7条的规定设置事故购 油、排油设施; 8应配置适用的灭火设备。 6.2.2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母线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屏室、通 信室、计算机室、直流屏室等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 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 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

6.3.1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电力电 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电力电缆上下层之间,电力电 缆层与控制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隔板进行 分隔。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 6.3.2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进行封堵,封 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且不 应低于1.0h: 1 穿越(人)电气设备室等处; 2穿越建筑物外墙处;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6.3.3 电缆隧道每200m处、主要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每

300m宜采取阻火分隔措施。阻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h 的不燃烧材料;

2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0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 的措施; 3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B1.00防火门。 6.3.4厂内电缆竖(斜)并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1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 2进出电缆的孔口处; 3每一楼层处。 6.3.5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电气设备的孔洞,以及 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 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3.6电缆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的66kV及以上高压 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板进行分 隔。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竖(斜)井的防火封堵间隔不应大于 100m。

2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0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 的措施;

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 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h。

6.3.7电缆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油罐室、油处理室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 隔; 2油罐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 时可设1个。出口的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 3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4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 的容积; 5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7.0.6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管沟内。

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8.1.1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大然水源 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消防给水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 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8.1.2消防用水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当生产、生活用水

8.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8.2.2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2个。 8.2.3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 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合主用水泵;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 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 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消防用水量小 于或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时, 仍可采用12m²;当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 消防储水量天于18m时,仍可采用18m; 5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 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如采用稳压泵,则 要求其出水量不应小于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 乐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300L; 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 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 消防水箱。

8.2.4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

1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本规范第 8.1.3条确定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确定为:厂 房120min,水轮发电机,电动机10min,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 室24min,透平油和绝缘油油罐30min,船闸及升船机60min; 2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时宜分成2格,超过1000m时 应分成2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 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的十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3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 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 他用的技术措施;

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5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 、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表8.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IL/S

8.3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表 8.3.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8.3.3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2消防给水管网干管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 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 量为10L/s~15L/s。

8.4.6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厂区主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其间距不应大于120 沿船闸闸室两侧,其问距不应大于50m; 3 升船机闸首两侧,闸门上下游应各设1个。

2主厂房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设置和数 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3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 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4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消火栓箱应设置启动消防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按钮。

1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发电机; 2额定功率为10MW及以上的电动机; 3水力发电厂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 浸式变压器,降压变电站布置在室外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 的油浸式变压器。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4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5面积300m²及以上的电缆室,长度150m及以上或电缆数 量200根及以上的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敷设66kV及以上交联 聚乙烯电力电缆的可不装设; 6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当其充油 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²,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的; 7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 100m²,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的。 下列场所除可平用水喷零平水系统外也可采用气体平水

8.5.2下列场所除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可采用气体火火

1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发电机; 2 额定功率为10MW及以上的电动机; 布置在室内的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 8.5. 3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或总装机容

量为150MW及以上的泵站的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以及继电保 护屏室等重要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发电机或电动机定子两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喷雾强度 不应小于10L/(min·m); 2油浸式变压器的水雾保护面积应为扣除底面积以外的变 压器外表面面积,且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喷雾强度 不应小于20L/(min·m²);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 护,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 3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 min : m); 4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3L/(min·m²)

8.6.1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器及砂箱等消防器材: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露天油罐附近;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的厂内油罐室或厂外油罐室出人口处; 室内充油设备室的出人口处; 室外变电站、开关站内充油设备附近。 8.6.2 下列场所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1 各类机电设备用房; 主厂房各机组段和安装场;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通道,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 4 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 5 起重机的驾驶室。

8.6.3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人口和分隔处应配备呼叭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置,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2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与油罐室、油 处理室的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的送风机和排风机均应采 用防爆型送风机。

9.1.7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热器的开关与相应通风机的开关 应与电气联锁控制。电热器两端各1.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不 燃烧保温材料。

9.1.7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热器的开关与相应通风机的开关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 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白然排烟条件 的前室。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靠外墙,且可开启外窗的;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可利用的开阳台、凹廊 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 9.2.3厂房内设计值班人数超过15人时,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 排烟设施: 1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内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不具备直接自然排 烟条件且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3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长度大于60m的疏 散走道。

.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 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工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 级页何供电 10.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 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 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少于60min。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 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 于60min。

10.2.1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0.2.1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相对集中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 O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10.2.3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走道及其转角处宜设 置在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面,其间距不宜大 于20m。

10.3.1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等水利T 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主要牛产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 可按表10.3.2的规定进行配置。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表10.3.2主要生产场所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类型

续表 10. 3. 2

10.3.3采用的火灾集中报警控制装置应预留与工程计算机监控 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的输出接口。 10.3.4消防控制屏宜设置在控制室。

10.3.5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火灾特点和使用环境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 设备在强电磁干扰、油雾或潮湿环境中应能长期正常工作; 2主厂房各层各机组段及副厂房的主要通道、出口处应至少 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钮可结合消火栓配置;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 有明显的标志。 10.3.6供电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设置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2主电源应采用厂用电系统提供的交流220V专用消防电 源; 法然战市金中报整控制装置

I 系统应设置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主电源应采用厂用电系统提供的交流220V专用 源; 3备用电源应采用厂内直流系统或火灾集中报警控

的专用蓄电池组; 4采用专用蓄电池组时,火灾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用 ,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时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营

GY/T 350.1-2021 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0.3.7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

1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2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硬质塑料管或封闭 式线槽保护; 3火警总线应采用抗电磁干扰的导线; 4系统传输线路应与动力电缆分开布置。 10.3.8火灾报警系统接地应接入水利工程的公共接地网,接地 电阻值应按公共接地网接地电阻值确定,且不大于42

10.4.1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扩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4的规定。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家标准《交流电气 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AQ/T 4124-2014 烟花爆竹烟火药危险性分类定级方法,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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