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65-2010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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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65-2010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4.5存在较室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及仓库楼地面 及地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上述场所必须设置地坑或排水明 沟时,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排水明沟的深度不应大于 0.4m.需设沟盖板的部位应果用不发火花的镂空沟盖板

6.5.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内类的棉、毛、麻纺织厂中的前纺区、 后纺区、织布区,化纤厂长丝、短纤维生产中的纺丝、后加工区.帘 子布生产中的稳织区.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 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2个安全出日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 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其疏 散总净宽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最小总净宽度计 算值的30%。 6.5.2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 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6.5.3当粘胶厂中无人值守的黄化间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其直通 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可利川相邻防 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黄化间的第二安全出口, 6.5.4厂房内无人值守的地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梯。 6.5.5厂房的疏散门宜采用平开门。自动下滑式防火门、自动 门、厂房的摊拉门不应作为疏散门,当采用时.宜在附近另设疏散 门或采用其他措施

JB/T 11104-2011 电子数显倾角尺6.6.1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

的T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完全隔开 防爆瑞应为自承重墙 2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土梁上,周边 立与钢筋混避土梁、桂进行连接 3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设计荷 载应采用等效静简载·或根据爆炸力计算出的等效静荷载。 4防爆瑞采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轻料混凝土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1.C15。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的璃厚不应小于150mm,配筋应按计算 确定.应果用双层配筋方式.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 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的构造要求。 6.6.2防火墙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蔽开式厂房、半散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散开部分设置防火 墙时,防火墙应凸出厂房外侧柱的外表面1m,或在防火墙两侧设 置总宽度不小于4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外墙。 2屋面板为无防火保护层金属构件的厂房或仓库中设置防 火墙时.防火墙高出屋面确有围难的部位,当对防火端两侧各3m 范围内的屋面板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防火墙可设至虚面结构层的底部,缝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3当防火增上有不可封闭的孔润时.孔洞处应采用能承受火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窜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防火 分隔水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白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84的有关规定 6.6.3钢疏政梯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钢疏散梯的平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 应符合以下规定:设在安全出口处的平台.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当平台设在两楼层之间.且无通往平台的门时.该平台的 前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露天装置中仪用于巡回检套的钢操作台及钢梯.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25h。钢梯宽度不宜小于0.8ml.倾斜角度不宜人 于60°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1纺织程设计必领按国家现行有美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 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纺织工下程消防用水宜采川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 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 地或给水广 7.1.3纺织工程的衡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 作消防水池 7.1.4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 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泌合建

7.1.5纺组工程官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 量不超过251/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可采用 12m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 超过18m时可采用18m。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 月的指施。 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人消防 水箱。 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 最不超过251/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可采用 2m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 超过18m时,可采用18m。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 用的措施。 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人消防 水箱。 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 构成。 2)由稳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 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T作压力应高于消防象工作 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 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7.1.7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检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房应在楼梯间增设室内消火栓 9室内消火栓栓日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 K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宜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当采用 减压阀减压时,减压阅前宜设置Y形过滤器.阀前、阅后宜设置用 力表。 7.3.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底层和顶层宜川环状布 置。检修阅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但设置的竖管超过三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2消防给水管道设置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非采暖厂房和仓 库内时,管道系统宜采用电伴热保温。当采用平式系统时.在进水 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阅,快速启 闭装置上部应设置排空设施

7.4.1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 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服装 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 其制品仓库; 7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 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8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原料仓库和 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成品库、中间库;

7.5.」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消防电梯并底应设置专用排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设有白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和库房,其火灾事故排水受 到有机物污染的应设置排水收集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等 钢及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阅应设置排水设施,其排水管不应 与地下排水管道系统直接相连。 消路水五房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火灾事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 流量校核。火灾事故排水流量至少应包括物料泄漏量和消防水 量。厂区排水管线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火灾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 区的应急措施。火灾事故排水应处理后排放。 7.5.2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 的雨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围堰的排水管(渠)出 口处。 2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 排水出口处。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5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 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井。 7.5.3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 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防火堤内 雨水沟排出管道出防火堤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将初期污染 雨水与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分开,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和雨 水系统。 含油污水应在防火堤外隔油处理后再排入生产运水系统

3.0.1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0.2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方式。当生产 工艺充许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服装加工厂的裁剪、缝纫、整烫、包装间; 2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3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4丝厂的干茧堆放间; 5丝绸织造厂的还绸检验间、还绸修整间及其他纺织工厂的 坏布整理间、检验间; 6绢纺织厂的精干绵选别间、落绵堆放间、开清绵间; 7 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 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8针织厂的成衣间。 8.0.4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化纤原料广连续聚合厂房、化纤厂熔体直纺的熔体输送和 熔体分配间以及切片纺的切片干燥和螺杆挤压间。 2化纤厂原液制备厂房、化纤厂的纺丝间、化纤厂熔融纺的 卷绕间、化纤厂后加工和加弹厂房以及生产非织造布的厂房。 3纺织工厂的络并稳、织布准备、继丝、业麻掘纺细纱区域。

8.0.3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9.1.1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 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C,蒸汽 不应超过130℃。 9.1.2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 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 满黄砂。 9.1.3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C 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败设。 9.1.4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便于清 扫的散热器

9.2.1散发可燃粉尘、纤维较多的厂房.宜设置吸尘清扫装置。 9.2.2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设在无火花溅落 的安全处,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的进风口共用。 9.2.3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且不 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2.4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

节或热风采暖设备。 2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 9.2.5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应果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通风 设备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阅时,可果 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9.2.6防爆型通风设备应配用防爆型电动机。防爆型电动机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型。 防爆型通风设备露天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电动机位于 排风气流之外时,可采用密闭型电动机。 9.2.7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应靠近系统排出 端设置。 9.2.8当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 一个送风机房内时.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的出日处应设置止 回阀, 9.2.9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除尘系统,当排风机必 须布置在除尘器之前时,应采用防缠绕、防堵塞的排风机。 9.2.10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严禁采用沉降室。 2 除生器入口宜采取防止火花进人的措施。 9. 2. 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阀。 棉、毛、麻纺织工厂,当空气调节机房、除尘器室与其所辖区域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风管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可不设 置防火闽。 9.2.12防火阅的动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风管内空气温度接近或高于70C时.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高

于空气温度约25C。 9.2.13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 节或热风采暖系统,以及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 气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其设备和风管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置,并应采用金属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材料制作;其防火阀、调 节阀等活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

10.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10.1.1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0.1.2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 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 用柴油泵等由其仙动力源施动的消防泵 10.1.3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 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不应少于30min。 2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 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 3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 10.1.4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 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10.1.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1x。 10. 1. 6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 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

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10.1.7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 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 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 物质。 10.1.8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 库房严禁采用TN一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 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设,也可采用封闭 式金属线槽敷设。 10.1.9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 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 导体。

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2火灾自动报警系

10.2.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纺织化纤工广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 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 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 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 房间或场所 10.2.3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类生产厂房内烘干、烧毛、联苯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 探测器, 2内美物品的咏料库、成库、废科库、纺部、加工部、织部 (湿加工除外)、化纤盾加工车、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 及打包等部位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要求.针对可燃物的初期燃烧特性、空间高度和设备 速挡等环境条件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 精对本二申服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围难的场所,应 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3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记录介质库宜设点型感烟 探测器。 4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2.4涤纶、锦纶、干纺睛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等设置火 灾探测器有困难的部位及湿纺睛纶、粘胶纤维、印染等湿加工车 间,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10.2.5业账帮车间、精对本二申酸仓库、聚酯装置精对本二印 酸投料等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及以有机溶剂制备原液的睛纶原液车 间、醋酸纤维原液车间、聚酯生产等存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环境: 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成行合现行国家标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0.3防需与防静电接地

10.3.1纺织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划分防雷类别.并采取相应的附 需措施。 10.3.2纺织工程的户外燃料油、润滑油储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3.3化T原料罐、可燃气体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3.4纺织工程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 防护措施。 10.3.5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 导则》GB12158等的规定

附录A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人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部位 危险物 火灾 危险性 备注 蒙料调配、酯化、缩案、熔 乙二醇、氢化三联苯,联苯 和联苯醛 丙 体输送、添加制调配 铸带、造粮、称量打包 聚酯熔体和切片 丙 除 阳离子可染聚酯第三单体 制备 甲醇 甲 R 酯交换,甲醇间收 甲醇 甲 对苯二甲酸开包卸料 对苯二甲酸 丙 注 1 固相聚合 氢化三联术 内 周相案合的氢气斯政置 氢气 甲 内培随案合、单体国收 内婚蜻、酯酸乙婚、丙烯酸 甲酯 甲 聚丙矫腊的干燥、翁送 聚丙烯晴粉末 乙 硫累酸销为溶剂的原波、 溶剂同收 盐氰酸钠 T 晴 硫氰酸钠为溶剂的纺丝、 后处理 湿晴纶纤维 T E 硫氰酸钠为溶剂的防丝组 件清洗 硫鼠酸钠 T 二甲基乙酰胺为溶剂的原 液制备 二甲基乙酰胺 丙 • 40 :

注:表中注1:粉尘在释政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国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炼 下限的25%: 表中注2:相应危险物在释效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浪度应小于 其爆炸下限的10%

附录B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B纺织工业物品储在的火突危险性分光端负

主;表中注1;份生在择放源周媒炸危险区域范限肖空 下限的25% 表中注2;相应危险物在释鼓源周围爆炸意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底小于 1:混下 限 帕110 %

附录C防火间距起止点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间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间采用“宜”,反面间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位置,但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来回进行生产活动,工作时间内,操作 人员应在操作现场,例如棉纺织厂中挡车工的岗位。面“巡回检 查"是指生产人员按一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流动性生产活动,巡 回人员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巡检,不经常在操作现场。

4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可能较低,例如村庄中的建筑物。此外,对厂外建筑的变化情况也 根难预料。所以本条按厂外民用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厂内甲 乙、丙类厂房(仓库)为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为三级 谢火等级的不利情况规定厂内、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并考虑 满足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但当纺织工程与其他工厂相 邻建造时.则应按表4.1.7注2的要求,执行本规范表4.2.10的 现定。因为相邻工厂内不仅可能存在耐火等级不同的建筑物面 且生产或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不同,在此情况下建筑物 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会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应按本规范表4.2.10 的规定区别对待。 表4.1.7注7中的“重要公共建筑"指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 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3.2单车进的路面较窄,为使于错车,规定路面边缘与管架支 柱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条文中照明电杆、行道树、标志杆等 以杆中心为起止点计算间距。 4.3.3条文中建筑物的总宽度指连接各翼之间的建筑物的总尺 寸。如果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均超过150m,当建筑物中部发 生火灾时.消防车在建筑物的外侧进行扑教较困难.因此应在两翼 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在“巨"形建筑物两翼之间设置1条贯 通的消防车道后.如该个道与建筑物外侧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 150m.该建筑物的另外两翼之间可不再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中“贯通的消防车道“指该消防车道的两端均能与建筑物 外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即在“厂“形或“巨”形有建筑物封闭的 端,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路面上方的净空高度及路面内侧转弯半 径的大小,与消防车的外形尺寸、行车速度、扑救火灾时消防车的 数量等密切相关。条文中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常用消防车的性 能和外形尺寸作出.车道净宽和路面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m、路面 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6m)的消防车道.适用于一般消防车。火灾时火势猛、燃烧快、辐 射热强.动用的消防车车型大、数量多的工厂,应采用车道宽度不 小于6m,路面上方净高不小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为12m(有 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成小于9m)的消防车道。防火设计 中应了解当地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合理设计消防车道。 ·70·

5.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操作压力超过表压0.1MPa的 设备为压力容器,所以应设安全阀。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2如果一旦视镜破裂,会造成设备内可燃物质的大量外泄。 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在聚酯厂,曾发生过酯化反应器上的视 镜破裂而造成高温乙二醇蒸气的外泄。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3使用屏蔽泵,不会产生被输送液体的外泄。磁力泵也属于 无泄漏的泵

至要求,简要设置尘设施。在其滤尘器内室气中含有可燃粉尘, 存在高浓度区域,易于引发燃烧,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因 比除对滤尘器的选型提出安全要求(见本规范第9.2.10条)外.本 条对滤尘室的布置也作了安全规定,即规定滤尘室宜设置在靠外 墙的独立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5.2.12液化石油气为甲类可燃气体,一且有泄漏而遇到明火就 会产生爆炸。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13麻纺生产过程中,麻脱胶烘干后的精干麻温度高于 60C以上,曾因未经降温入库而引起火灾,所以在精干麻的堆放和 堆仓发醛过程中,应注意测量精干麻的温度

5.3.4绝大多数纺织工业生产为丙类火灾危险.如果把甲、乙类

5.3.4绝大多数纺织工业生产为内类火灾危险,如果把中、乙类 物品仓库布置在生产厂房中,必须提高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 不仅增加投资.而且增加火灾损失。 5.3.5在《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的“储运注意事项"中要 求,甲、乙类氧化剂"应与可燃物、还原剂、硫、磷、酸类等分开存放。 切忌混储混运”,并要求库房通风、干燥。目的是避免因氧化剂引 起或加剧燃烧或爆炸

说明所述。但是,在有费情况下,如涤纶、锦纶66的直接纺丝,被 生产工艺条件限制,输送纺丝熔体的夹套管和为纺丝箱体供热的 热媒管道必领穿过聚合厂房和纺丝厂房之间的防火墙。在出现如 上述丙类液体管道不得不穿过防火墙的类似情况时,应采取本条 规定的措施。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阀门的目的是防止未燃 烧侧管道中的可燃流体泄漏到燃烧侧而加剧火灾色害

观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 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 开。钢瓶间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 6.1.5条义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 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 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 层、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1.7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 现.面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 内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 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 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

6.2.1纺织工程中.生产厂房及仓库耐火等级的划分按照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划分办法,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中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面本规范 规定:甲、乙、内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类别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其原因是: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中,生产或储存的物品属于易燃易 爆品,容易发生火灾,有些场所有爆炸危险,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 快,且扑救较困难;丙类生产主厂房,一般建筑而积较大,如发生火 灾对生产影响大,造成的损失也大;丙类仓库内储存的可燃物品较 多,一且发生火灾.燃烧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较大,扑 也较困难。所以上述厂房和仓库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本规范 78

条文中将窗槛瑞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规定为不低于相 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即当厂房为一级耐火等级时,窗槛墙 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为1.50h,二级耐火等级时为1.00h。 6.3.6纺织工程中,因生产需要,设备和管道常穿过楼板,当上、 下两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以往设计中要求将设备、管道与楼板 之间的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实施中,有些工程未能按此要 求做,主要原因是有些孔洞由于生产要求不能封堵。为了达到既 能维持正常生产又符合安全要求,本条对允许楼板上存在不封闭 孔润的范围作了规定,并提出了该厂房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在执 行了条文中规定的防火措施,并将楼板上除生产中不能封堵的孔 洞外,其他孔洞、缝隙都进行了防火封堵的情况下,不同楼层仍可 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6.3.7条文中“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的比例小于5%时"中的“楼层建筑面积”不包括多层部分底层的 建筑面积。 6.3.8条文中的“架空夹层"是指在单层厂房内利用空间架空设 置的值班室等用房,不是指总风道。 6.3.9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一2008的有关规定。粘胶厂每座浆箱库及库中任一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06中有关造纸厂独立成品仓库的规定

6.4.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有时由于生产工艺要 求,需设在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内或紧邻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 如粘胶纤维厂的黄化间和二硫化碳计量间,其火灾危险性为甲 类,面它们所在的生产部位(原液)为丙类厂房;又如聚酯 DMT)法酯交换产生甲醇,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因酯交 换后的酯化物去预聚合的管道不宜过长,通常将酯交换贴邻在

6.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有时由于生产工艺要 求,需设在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内或紧邻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 如粘胶纤维厂的黄化间和二硫化碳计量间,其火灾危险性为甲 类,而它们所在的生产部位(原液)为丙类厂房;又如聚酯 (DMT)法酯交换产生甲醇,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因酯交 换后的酯化物去预聚合的管道不宜过长,通常将酯交换贴邻在 ·82

6.4.3录、柱是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有此有爆炸危险的设备 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要靠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支承,因此工 艺和设备设计时应考患超压保护设施,如设安全阅、防爆膜等。设 备的孔、口成尽量避开梁、柱等构件,加强对广房主要承重构件的 保护, 6.4.4 条文中规定在散发可燃粉生的生产厂房或仓库内应采用 不发火花的楼地面、地坑,是为广避免金属物与地面碰撞时产生火 花:规定上述场所不宜设置地沟、地坑.当确需设置时应采取防止 粉尘进人地沟或在地沟、地坑内积聚的措施是为了防止粉尘积聚。 以达到消除火灾隐患之目的。 6.4.5在可能敢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生产厂房或 仓库中,当因生产需要面设置地坑时,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能进 人地坑。为防止金属配件或工具与地坑擎础撞产生火花面形成爆 炸危险,故规定地坑应果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当上述场所必 须设置排水明沟时.沟深不应大于0.4m,需设沟盖板的部仪应采 用不发火花的矮空沟盖板.以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和产生火花。其 余地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果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进入地沟及在沟内积聚的措 施.地坑出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坑内积聚的措施。例 如:果用密闭的沟盖板、在地沟内充砂、地沟加强封闭、地坑内通 风等。 排水明沟不能密闭.故规定其沟深不应大于0.4m。其原 因是: 1排水明沟要收纳地面水,如在沟内充砂或加盖密闭的盖 板地通水就无法汇人, 2排水明沟很浅,可燃气体、可燃蒸气虽有可能进入沟道, 但空气流动时会被吹散,且地沟内有水,沟盖板为不发火花材料制 作的楼空盖板,不会形成爆炸危险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2本条对纷组工程的消防水源作了原则规定

水是火灾的克最。水用作火火剂在扑火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 用。用水灭火不仅灭火效果好,而且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 宜,具有独特优势。 消防水源是否可靠.直接影响火火效果。火灾统计资料表明, 成功扑灭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 失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少消防用水,许多火灾失控 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是消防给水不完善、火场缺水造成的。 可以作为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企业自建给 水厂、天然水源(江河、潮泊、池塘等)及其他水源(游泳池、水景水 池等), 使用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是有条件的,必 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确 保枯水期的最低水位时有是够的水量;在塞冷地区应有可靠的防 冻措施;水中悬浮物等杂质及油品污染物不能影响消防设备的正 常运行;取水方使,在天然水源地能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 等,消防车能靠近水源地且在最低水位时能吸上水。其他水源(游 泳池、水景水池等)的有效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水池检修 ·88

常生产,基至造成设备损坏等二次灾害的发生,此外,循环冷却水 系统投加的水质稳定剂品种多样、成分复杂,是否会对泡沫灭火系 统所用的泡沫灭火剂发泡率有影响,目前尚无定论。另外,循环冷 却水系统在主装置大检修时也需放空清洗维修,保证消防用水很 困难。因此,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不应用作消防水源。 7.1.4纺织工程的消防用水和生产用水量一般都较大,分建水池 占地面积大,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池因长年不动用会形成“死水”,因 比消防用水宜与生产用水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可以采取下列技术 猎施之一防止消防用水被娜用: 1生产用水的水泵吸水管置于合建水池的消防最高设计水 位之上。 2生产用水水录吸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设计水 立管段处留有进气礼或设置真空破环管。 3在水池中设置溢流墙溢流瑞顶为消防最高设计水位。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消 防用水不应与生活饮用水合建水池, 7.1.5根据现行国家标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0162006 的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再于消防水箱经常储存规定容量的清防用水量,并借助重力流保 证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因而供水是安全可靠的。化纤生产工 广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舰范》GB50160规定,设置稳高用消防给水系统。稳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稳压水泵、气压 )、管网和配套的电气和自控设备组成。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 待点是必须借助移压设施,使消防给水系统平时处在准工作状态, 且发生火灾,借助压力联动装置快速启动消防水泵供水。由于 急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启动及时,消防供水是安全目靠的。参照美 国、德国等国规范要求及我国陆续引进国外成套技术和设备建成 的石油化工、化纤生产企业近30年的实际运行经验,采用稳高压

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以不设置消防水箱

本条对生产装置区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作出规定·室外消火

以这些消防管道系统宜采用电伴热保温。当采用式系统时,应 注意系统的排空和排气。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

7.4.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世界公认的最 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是应用最广、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具 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1926年由英国人开办的上海毛纺厂(原上海第十七毛纺厂) 就在厂房、库房和办公室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世纪50 年代原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工厂和我国自行设计的一些纺织工厂 也采用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成功扑灭过多起火灾。如1958年 建成的厦门纺织厂.曾发生4次火灾,均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 启动成功将火扑灭.充分证明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和主动灭火控火效能, 本规范依据纺织工程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历年发 生火灾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阶段纺织工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的原则如下: 1生产和储存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为及 时控火灭火,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大于或等于50000纱 淀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 厂的分级、梳麻个间,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室.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 火火系统。 2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为便于人 员及时疏散减少火灾损失,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占地面 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服装类生产厂房。 3火灾危险性大、扑教难度大的场所,以自敦为主,应配置白

动喷水火火系统。如甲、乙类生产广房和高层丙类生产广房。 4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和麻纺制品仓库火灾负载 较大,设置在地下的仓库扑救困难;对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 和高层仓库,由于高架库房物品堆积密度大和高仓库建筑物高 大,发生火灾时扑救困难。因此.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棉、毛、 丝、化纤等的地下仓库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仓库应 设置白动喷水灭火系统 5合成纤维T厂的丙类原料[如精对苯二甲酸(PTA)]仓库 和切片仓库.储存的PTA等原料和切片通常果用袋装:一般破袋 不入库,散落的原料很少,所以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可不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化纤厂的成品库,主要包括短纤维仓库和长丝仓库,当建筑面 积大于1000m²时应设置白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化学纤维工厂的生产厂房,有很多属于高层丙类生产厂 房。如粘胶纤维工厂原液车间、聚留工厂聚酯车间、固相聚合 (SSP)生产厂房、锦纶工厂聚合车间。生产中多为封闭式易燃物 很少。我国粘胶纤维生产已有50多年的历史·随着生产技术和设 备不断改进,生产的安全佳大幅度提高,近此年新建下程没有发生 过火灾。聚酯生产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经验·锦纶生产在我国已 有29年的经验。聚酯和锦纶装置生产为封闭式.物料在封闭的设 备和管道内。我国聚脂和锦纶装置近30年没有发生过火灾,只是 在开车初期曾有数起火情发生.原因为热媒管道的焊缝漏检,有础 眼,泵组连接法兰密封垫渗浦,造成热媒渗漏到保温材料中冒烟 扑救果用手提式干粉火火器灭火后,回流放空热媒,修补焊缝和更 换密封垫。 针对化纤工厂,规范组对仪征化纤进行了调研,所调研的1厂 均米安装自动喷水火火系统,且多年运行不曾发生过火灾 另外,聚酯装置在南方采用开散式或半开散式厂房,楼板下集 热围难,设置了白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启动。固相聚合(SSP)为

全封闭式生产,广房为框架结构,面积很小,在南方均采用开散式 房,我国固相聚合(SSP)装置从未发生过火灾,由于采用开放式 广房(高度大于50m),上部根本集不了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充启动很困摊。因此这类高层内类生产广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火 火系统。 7.4.3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有关规定,结合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泡沫灭火系 统的设置场所作出原则规定。 池深火火系统的选择成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移动消防设施水平 综合考虑。一般大型和特大型化纤工厂均配有大型泡沫消防车和 水罐车,移动消防力量很强,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区,当储罐 教小时可以设置率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小型化纤工厂如地处 城镇远郊或地形复杂的地区,由于机动消防力量配备不足或消防 乍扑救围难,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媒区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 系统。 储罐区的泡沫液管道和冷却水管道由于长期处于不使用状 态,为防止管道内铁锈等杂物堵塞泡沫产生器喷嘴和冷却水喷头 或喷孔·按照石油化工行业多年使用经验,储端区数设的泡沫消防 管和冷却水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由于直接采用镀锌钢管安装和 加工可能损伤原有镀锌层,影响防腐蚀效果,故当钢管管径大争等 于100mm时,宜将预制管道和管件进行二次镀锌处理,以确保镀 锌层完好无损。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7.4.4本条是针对化学纤维T.厂中心控制室电缆夹层敷设的电 缆密集,发热量大而作出的规定

7.5.1为保证消防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

.5.1为保证消防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傲法通常是在并底下部或旁边开设一个不小于2m

1设置排烟设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内人员顺利疏散 和安全避难。本款所列场所的特点是不设固定操作岗位。如化纤 原料广的连续聚合是自动化生产线,由生产人员在控室对生产 进行监控,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一般为每两个小时一次)到现 易作巡检,操作人员不经常在现场。所以一目发生火灾,生产现场 操作人员疏散不存在问题 2本款中,化纤厂的“原液制备”一般指睛纶和粘胶纤维的原 制各:化纤广的纺丝间包括熔纺和干法、湿法的纺丝:化纤厂 置加1指长丝后加1、短纤维眉加1和业长丝后加工。长丝后 加T包括拉伸、拉伸变形、加捻变形、空气变形、加挖、络筒等处理 过程。短纤维后加T包括集束、上油、拉伸、热定型、卷曲、十燥、切 断、打包等过程。工业长丝后加工包括抢线、织布、浸胶等处理 过程 本款所列场所有以下特点:一是单位生产场所中的操作人员 少(平均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内同时现的操作人员不是一人); 二是生产申加工的物质是具有相当密实度的丝筒、丝饼(如熔融纺 的卷绕丝简和长丝后加工的丝筒、丝饼),或由于含水率较高而呈 湿态(如在湿法纺丝和短纤维后加工过程中),它们属于不易被引 燃的固体:三是在设计上已经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在采用电 加热、电烘十的部位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等), 过去儿年国内建设的数百个化纤原料厂、化纤厂,没有在上 还部位段置专门的排烟设施,实践中开未证现过由于火灾产生的 烟气造成操作人员无法从生产岗位安全疏散和阻碍消防救援的 情况。 3本款中规定的场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虽属内类可燃固 体,但可燃物相对较少,可燃物的卷装较小或可燃物呈纱线紧密卷 绕状态,不易被引燃,有些生产工序在湿润状态下加工。这些场所 即使发生火情.产生的热量和烟量较少,容易被及时扑灭。 出于设备水平的提高,操作人员较少,人员密度低,同一时间 100

内平均每50m²建筑面积不足1人, 一且发生火情,人员能迅速疏 散。故作此规定。 条文中的"络并检"指络筒、并纱、检线或倍

9.2.1可燃粉生、纤维沉积在地面或其他物体表面形成粉尘、纤 维层.易于引发或加剧燃烧:粉尘、纤维扬起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 云,易于引发或加刷剧爆炸.应及时清除。故作本条规定。 9.2.2本条文的规定旨在避免火花经送风系统进入车间.并在

9.2.1可燃粉生、纤维沉积在地面或其他物体表面形成粉尘、纤 维层.易于引发或加削燃烧:粉尘、纤维扬起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 云TB/T 3280-2011 内燃机车用燃油箱,易于引发或加剧爆炸.应及时清除。故作本条规定。 9.2.2本条文的规定旨在避免火花经送风系统进入车间.并在

天 历的达风系统停时,避见其他房间的送风系统吸人 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送人室内。 9.2.3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旨在限制灾害可能波及的 范围。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 10%,可则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指出,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生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 全要求的公认数值。界定“有爆炸危险”,可参照上述规定, 9.2.4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所列两种情况中,通风设备内、 外的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遇火花后可能引起燃烧或 爆炸事故,故通风设备及其传动调节装置均应采用防爆型。 9.2.5风机停运时易使空气自风管倒流至风机。甲、乙类厂房 的空气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若风机未做防爆处理.再次启 动时可能因风机产生火花面引发燃烧或爆炸。在送风干管内设 置止回阅,可以防止危险物质倒流至风机内。 9. 2. 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规定.防爆型电机的选型.因爆炸环境、危险区以 及可燃物质的性质不同面异。在设计文件中对防爆型风机配套的 电机仅注明“防爆型”是不够的。这样风机制造厂将配套供应其 默认型号的电机,可能与实际需求不符。如果防范不足·会降低安 全性:如果防范过度,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选择 防爆型电动机。 9.2.7本条文的规定旨在缩短室内排风管的正压段.避免有燃烧 或爆炸危险的物质泄漏到室内。 9.2.8本条文的规定旨在当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 免其他房间的送风系统吸人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送

沉降室或具有沉降功能的除尘器内.空气中可燃粉尘浓度高 的区域大(清灰时更甚),除尘器内积尘量多且停留时间长,易于引 发燃烧或爆炸,灾害发生时,燃烧或爆炸强度大。 20世纪80年代,可连续过滤、连续排杂的干式除尘器开始用 于纺织工厂,历经不断改进。目前国内新建纺织工厂普追采用复 合式除尘器.第一级为圆盘.第二级为多筒或圆笼。可连续过滤、 连续排杂。该类除尘器内.空气可燃粉尘浓度高的区域小,积尘量 很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至今尚无发生爆炸的事例。故作第1款 之规定。 纺织工厂的前纺工段,工艺设备可能在运行中产生火花。为 防止火花随工艺设备排风进入除尘器,引发燃烧其至爆炸,故作本 条第2款之规定, 工程中可在除尘器人口前的管道上设置火焰探测器并配置切 断间门,以及时发现火花,将其阻隔在除尘器外.同时停运通风设 备,从面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目前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火焰探测器, 但配套的切断阅门尚无系列产品。因而作推荐性规定。 9.2.1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款 规定,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通风、空气调 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本条文针对棉、毛、麻纺织工广的 特点作出进一步规定。 纺织工厂生产车间的空气调节系统为生产工艺维持车间所需 的温、湿度。纺织工厂的除尘系统处理工艺设备的排风或抽吸工 艺设备的落棉,处理后的空气回至空气调节系统循环使用.需要与 工艺设备同时运行。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除尘管道中均含有大量短纤维。目前 可供选择的防火阅产品,其叶片置于空气流道之内,各零、部件难 免带有“毛刺”,安装在纺织T厂的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除尘风 管上,易产生“挂花"现象甚至堵塞风管,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进 而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除尘风管内,还会导致粉尘沉降.使得局

10.】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缩

0.2.1根据纺下程的特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0.2.1根据纺下程的特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见范3GB500162006第11.4.1条的规定对 此场所需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了具体规定, 生产火灾危险性为内类的场所GB/T 30996.2-2017 信息技术 实时定位系统 第2部分2.45GHz 空中接口协议,由于变配电室、电动机接制中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从纺织工业生产的 特点出发,本条规定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 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0.2.3~10.2.5纺织T程的生产环境中,许多场合不适合安装 案些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如有的棉纺广的开清棉、租纱、细沙闻空 (中有许多棉花粉尘,影响感烟探测器正常工作。鉴于各工广的 环境不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也不尽相间.对按本规范第10.2.1 条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作出了如何选择火灾探测器或报等按 的规定。 内类生产广房内烘干、烧毛、联本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 器。丙类物品的无遣挡大空间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 部、织部(微加工除外)、化纤居加工车间、印染眉整理、服装加1 成晶检验及打包等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有管道、吊车及 设备遮挡的内类物晶的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 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湿加工除外)、印染后整理、服 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部位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或红外光 东感州探测器。 自前国内尚无满是粉尘煤炸危险场所的火灾探测器。所以对 于精对苯二甲酸(PTA)仓库等存在粉尘爆炸环境的场所规定厂 “在精对苯二甲酸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困难的场所, 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租声光报警装置”。对于业麻下广帮梳车间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在调研时了解到.现场都有操作「人·着火系生 产过程中金属碰撞造成的火花或电线短路电弧引燃的,以及机器 缺油或缠绕障擦发热造成的.在生产过程中.着火能被及时发现 设报警按钮即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为防止线路短路、接地的电 引发电气火灾,电气线路需穿钢管敷设: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选用 的电气设备成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 的规定

10.3.2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术语"定义 石油库“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 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 施”。纺织、化纤工厂果用柴油、重油加热的联苯及干燥装置等 需有储存设施:润滑油是生产离不开的润滑剂.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既适用于易燃油品,也适用于上述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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