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95-2015灭火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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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5-2015灭火器维修

6.1.2灭火器维修应按6.2~6.8的程序进行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7.1和7.2规定的报废要求。对确议 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6.3.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GB 15193.1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 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3.2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简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规定的缺陷。属于报废 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6.3.3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可更换 要求。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 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 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 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 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手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火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 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6.4.3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 记录。 6.4.4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4.5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 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6.4.6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 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6.5.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简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款喷 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 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 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6.5.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5.6.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 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 火器气瓶(简体)不可更换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 得气瓶(简体)不可更换

6.5每次维修时,下列2

a)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水基型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a)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6.7.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6.7.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6.7.4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6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6和6.7.3的要求。 6.7.7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 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5.7.8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于粉灭火 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6.7.9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 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6.7.10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 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 ,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一55C

11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 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12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按8.2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 包泄漏现象。做好试验记录。

6.8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8.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火火器的可追溯性。 记录应符合6.8.2和6.8.3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应与6.1.1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 王5年,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气瓶(简体)生产连续序号; d)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6 灭火剂充装量; g) 维修后总质量; h)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j 维修日期。

6.8.3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c)洁净气体灭火器一一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一一12年。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气瓶(简体)被火烧过; ) 气瓶(简体)有严重变形;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简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气瓶(简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水基型灭火器简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气瓶(简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 气瓶(简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7.4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 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 瓶(简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 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8.1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1.1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面和外部结构

8.2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8.320℃喷射性能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

8.4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8.6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8.6.1先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泄压(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卸下器头和部 件,清除灭火剂,再复原装上器头和部件,称出灭火器的空质量,将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灭火器的空质 量,即为灭火剂充装量。 8.6.2维修工序中的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可采用复称的方法进行,复称用的秤的准确度应不低于灌装设 备的计量准确度

方法观察灭火器气瓶(简体)内表面和内部结构

8.8.1手提式灭火器气瓶(简体、贮气瓶)、器头(阀门)的水压试验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B.8.2推车式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的水压试验按GB5099或GB510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8.3推车式灭火器器头、阀门和瓶口的水压试验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8.4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按GB/T925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8.1手提式灭火器气瓶(简体、贮气瓶)、器头(阀门)的水压试验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9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按GB435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按GB810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8.10灭火剂质量检查

的质量检查,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8.11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8.11.1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 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检验的环境温度为20℃士5℃,加压介质为 氮气或压缩空气。 8.11.2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点:零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8.11.3示值误差检验时,由零位均匀平稳增压,经各检验点,直至该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后以同 样的方式减压,经各检验点,直至零位,在减压的过程中记录下各检验点的标准压力表的读数,以及压力 指示器指针的移动情况。

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

9.2.1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3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 新进行检验。

9.3.1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a)首批维修产品; b)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9.3.3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 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9.3.4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NY/T 2681-2015 梨苗木繁育技术规程,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

表1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

:“”表示进行该项试验,“—"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

注2:维修确认检验中带括号样本数可用序号1和2检验后的样本进行 注3:序号1和4的样本数中的4代表4具手提式灭火器,2代表2具推车式灭火器。 注4:维修出厂检验中序号6GB/T 27619-2011 植物有害生物发生状况确定指南,8和9的检验项目可用工序中的逐具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灰火器维修检验的不合格

打印H期:2016年3月9HF00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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