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HD 18-2019 工业制造企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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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D 18-2019 工业制造企业安全工作规程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 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 也称开关。

在分位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 标志;在合位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 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也称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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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 电的电压等级。

职业性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factor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素CJJT 211-2014 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 按其性质分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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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工业制造企业应确保所有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9工业制造企业应对生产场所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 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动态控制。 4.1.10生产场所废弃物处置统一管理,按国家或当地的规定集中 处理。污水设施统一规划管理并达标排放。 4.1.11工业制造企业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隐患 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4.1.12工业制造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或部位及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标识必须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 4.1.13工业制造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定 期组织演练和评价 4.1.14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脑报。 4.1.15工业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定期填 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4.2.1工业制造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结合企业发 展的实际,制订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根据安全 承诺,企业应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4.2.2工业制造企业应设立形成文件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 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和 班组。

4.2.3工业制造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可行的

昔施计划确保目标的完成,定期对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或修订。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形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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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从业人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生产日标应与之匹配

产条件的资金投入并列入企业资金使用计划,

4.3.1工业制造企业应具有形成文件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 其控制的管理制度或企业标准,以实现有效的持续改进。 4.3.2工业制造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 险源。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包括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基 础设备设施和材料,过程、装置、运行程序和五作组织的设让, 以及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4.3.3工业制造企业应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价,依 据风险评价结果,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进行分级管理。风险的瓣识 风险分级和确定的控制措施应形成文件。凡依据GB18218确定 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申报。 4.3.4工业制造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 应的控制措施。X 4.3.5工业制造企业应定期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确定的控 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保存记录并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档 案。企业应将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包 括受其影响的相关方)

4.4.1工业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4.4.2工业制造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职能

产车间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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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定生产过程中安 全重大措施。生产车间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生产中 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4.4.3工业制造企业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管理、 分线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所有岗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的描述应具体、界定清 晰并能考核。

4.4.4工业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部门 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岗位安全 职责。

4.4.5工业制造企业应确保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4.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

营活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档案并传达到 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中。

相天岗位的从业人 4.5.2工业制造企业应根据其风险和作业性质,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至少应包 括: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自职业安全健康 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 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安全管 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含职业危害告知、申报以及职业 建康监护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含特种设备、职业危害防 护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设备设施保养及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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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生产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5.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的文本应符合国家、行业及 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 控制有效。

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 控制有效,

出适当标识,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企业标准应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从业人员中并严格执行。

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并保存评审记录。

4.7 组织机构与人员

4.7.1工业制造企业应建立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

4.7.1工业制造企业应建立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作业部

及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

4.7.2工业制造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生产特

4.7.2工业制造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其生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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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履行 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监督部门、作业部及车间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必要的知识 和能力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4.8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8.1工业制造企业应识别、分析培训需求,制订培训计划 制培训大纲。应按培训计划实施有效的培训 4.8.2工业制造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内容应满足相关法 能力的需求,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要保存所有培训记录 立培训档案。

4.8.3工业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4.8.4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 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并按规定每年接受再培训

4.8.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体检、考核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 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作业。

4.8.6作业人员变换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重新上

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采用“五新”技术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4.8.7应对外来人员可能接触到的危害进行告知,对应急

法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交底,做好监护工作。 4.8.8工业制造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8.8工业制造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基建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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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工业制造企业在进行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依据现行 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认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 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应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通过企业安涂生产管理 4.9.2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 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同 步设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4.9.3工业制造企业应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 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监理和设备及材料采购供应等单 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4.9.4工业制造企业在进行项目验收前,应对相关的安全特性和 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和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4.10 相关方安全管理

4.10.1工业制造企业应确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 商务活动中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安全 管理要求。企业应对供应商和承包商在其现场的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 4.10.2工业制造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 租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作 业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 4.10.3工业制造企业对在其区域内活动的短期、临时从业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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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安全培训,规定其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 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4.10.4工业制造企业应建立现场实习、参观及其他外来人员的 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 管理。

4.11.1工业制造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标准班组的基本条件,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班组记录台账,并明确班组安全管理的归口 部门。 4.11.2班组应对新员工进厂、转岗和复工、全员等均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安全培训。 4.11.3班组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 亚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 4.11.4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 实施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逐级报告。 4.11.5班组每周应组织次安全学习活动,每日召开班组站 班会。 4.11.6工业制造企业应定期组织考核并保存验收和考核记录,定 期评选“安全生产示范班组”。

4.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4.12.1工业制造企业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 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应满足岗位风险控制 要求和法规、标准要求。 4.12.2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

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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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工业制造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确定潜在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目标, 4.13.2工业制造企业应针对确定的潜在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日 标,建立应急响应体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13.3工业制造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 资及装备。 4.13.4工业制造企业应对实际的紧急情况做出响应,确保能及时 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和减少相关的不良后果。 4.13.5工业制造企业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习,必要时应邀请 相关方参与。

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和减少相关的不良后果。 4.13.5工业制造企业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习,必要时应邀请 相关方参与。 4.1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14.1工业制造企业应随时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分布情况,结合 日常管理工作,对风险控制措施及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控制效果进 行分层、分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4.14.2工业制造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确 保安全检查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 4.14.3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 业检查和综合检查,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 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持 记录。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4.14.3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 业检查和综合检查,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 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检查均应保持 记录。

向题和事故隐惠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措 施的实际效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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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

5.1.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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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均应符合GB/T8196、GB23821的相关规定。 5.1.2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 有效。

5.1.2各种防正夹其、卡其和刀其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 有效。 5.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 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 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5.1.4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7.6的相关 规定。 5.1.5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 缘无破损。 5.1.6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5226.1的相 关规定:电气箱、柜与线路应符合7.5的相关规定,周边0.8m范 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0 5.1.7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 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5.1.8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1.9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 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X a)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 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b)磨床: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4674 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c)车床:加工棒料、圆管月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 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 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 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d)描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 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5.1.3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 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 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5.1.4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7.6的相关 规定。

5.1.5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 缘无破损。

e)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 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f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 隔离。 g)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 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力、调整或测量零件 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h)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 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连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实固、可 靠,且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能切断所有动内回路。 1 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 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连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应采用手动 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 应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5.2冲、剪、压机械 5.2.1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 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 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5.2.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连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 器动作协调、准确。 5.2.3急停装置应符合GB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 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5.2.4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 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的相关规定。 5.2.5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 靠的防护罩。

关规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7.6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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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 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 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19671的相 关规定。

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连锁。 5.2.9工业梯台应符合5.20的相关规定,平台开口处应与设备 连锁。 5.2.10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 装置。

5.3.4起重机械金属结构件和轨道中,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

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金属 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 并无缺件、损坏等;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起重设备检查与试 验项目见附录A)。

5.3.5起重机械制动器应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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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器不得漏油: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 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能单 独满足制动需求的制动器。 5.3.6起重机械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莲锁保护装置 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 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5.3.7起重机械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 完好、可靠。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5.3.8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7.6的相关 规定。电气装置应配备完好;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 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5.3.9各类防护罩、盖应完整可靠;工业梯台应符合5.20的相关 规定。 O 5.3.10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安全可 靠;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受风面积大的门式起重机或起 升高度大于50m的其他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 起重机上部迎风处。风速仪应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当 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3.11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 备编号等标识: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2894的规 定: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 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火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 完好、醒目;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 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装置,冬李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 应有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加装空调。 5.3.12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折 装置应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

动器不得漏油;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 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应装设两套 独满足制动需求的制动器。

5.3.6起重机械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连锁保护

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 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靠;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受风面积大的门式起重机或起 升高度大于50m的其他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 起重机上部迎风处。风速仪应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当 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3.11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 备编号等标识: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2894的规 定;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

靠;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受风面积大的门式起重机 升高度大于50m的其他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 起重机上部迎风处。风速仪应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 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3.11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

5.3.12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安全保

装置应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 松绳保护、货叉伸缩行程限位器等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应符

合JB/T11269的相关规定。作业应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和操作人 员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5.3.13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落钩时应低速轻放。不 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做反方向行走或回转。 5.3.14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 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5.3.15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绳索并将吊钩升 起;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 呈收紧状态。臂架型起重机起重臂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放置 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级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5.3.16天气预报将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做好停止起重机作业 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达到七级时,应 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支腿全部支出。 5.3.17起重机械应在操作台至少设置一个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累 急情况发生时应能紧急操作停止所有驱动机构。紧急开关应为红 色且不能自动复位。

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达到七级时,应 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支腿全部支出。

5.3.18起重机械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5.3.19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 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制 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静载、动载试验。 5.3.20起重机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 口

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制 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静载、动载试验,

员应精力集中,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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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未确定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取得指 挥操作资格证时,不得执行其操作指令。

3.22 电动起重机: 电气设备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b) 电气装置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c 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d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 然后切断电源。 e)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 不得强行合闸。 f 漏电尖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g) 保养起重机时,严禁液体、金属等杂物进入电气装置。 h 电动葫芦操作装置应放置在固定箱内并加锁且有防雨措 施,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 i)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 3.23 a)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 侧与沟义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 小于K2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塌措施。 b)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 度不得超过制造广的规定。 c)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 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之间不得小于安全距离且应设专人 监护。 d)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 取隔离防护措施, e)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 火器或沙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5.3.22电动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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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地面的承载压力要符合说明书的要 求,必要时可在履带下铺设路基板,回转盘、臂架及吊 钩应固定住,汽车式起重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g)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 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 500m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充许起重量的 2/3。塔式工况严禁吊物行走。 h)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 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i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可进行其他操 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支架土,方可收起支 腿。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3.24门式起重机: a)起重机在运行时,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 人员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b)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 上进行作业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吊物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3m。 c)作业完毕后,应夹紧夹轨器,安装铁鞋,拉好缆风绳 3.257 桥架型起重机: a) 任何人员不得在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b)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 的轨道上应安装钢轨夹并设标识牌。使用同轨道的其他 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c)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厂房内的桥架 型起重机应停放在登机爬梯处,且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 的上方。 26地±重加

a)操作人员须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内部颁发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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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b)开车前应查看驾驶室或起重机上有无人员上下,检查驾 驶室内地控控制器转换开关是否转换为地控状态,否则 不能开启地控发射器;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 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 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操作起重机时,操作人员距离吊钩中心线不得大于10m 禁止远程遥控操作;操作者手持地控发射器盒必须与币 钩绳成一定角度(45°最佳),并且目视起重机与吊物。 d)当卷扬绳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起 重机相遇时,应高度注意,采取点动方式缓慢行驶, e)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严禁 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g)起重机运行时,物件行走路线上不得有人或障碍物;同 一轨道上两台吊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h)检修起重机应停靠在安全地点,禁止停在安全通道上 按下地控发射器STOP按钮,将发射器钥匙开关拨除 将驾驶室内转换开关切换至“天控”操作状态,切断电 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 止通行”的标志。 重吨位或外形较复杂的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 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吊转 10t以上或外形较复杂的物件不准用地控操作;物件翻面 作业时,地面起重指挥及挂钩人员须站立在杆件翻转面 的背面安全区域。 i)起重机运行时,严禁在吊物上站人作为配重,也不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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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k)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或故障时,必须将急停开关扳下, 上起重机将吊物放下后,再请维修人员前来修理或处理 停电故障。 1)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 措施向儿人处降落。 m)禁止使用无限位器的起重机,发现起重机无限位器、无 限重器等安全装置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报修。 n)吊转物件时,严格执行操作工起吊、起重挂钩和“十 不吊”规定,起吊和挂钩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0)工作完毕后,起重机应停在规定位置取下吊带或钢丝 绳,吊钩升到横梁下方1mMT/T 1190-2020 煤矿用液压扒斗式装载机,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将手持 控制按钮盒的电源断开后放置在指定位置。 27扒杆及地锚: a)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 多次使用过的扒杜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 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 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b)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 c)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无积水。 d)扒杆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 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 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e)扒杆至少应设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设两根缆风绳, 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 面架设牢固的支撑。 f)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g)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 h)缆风绳越过主要道路时,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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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地锚的规格、设置应根据锚定设备的最大受力进行计算 确定。移动地锚不宜用于大型设备的锚定。 地锚的分布及理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 况核算确定。 K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 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1) 地锚坑引出线及其地下部分应经防腐处理 m)地锚的埋设应平整,基坑无积水。 n 地锚理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入看守。 0 采用固定建(构)筑物、梁、柱作为地锚时应经原设计 部门核算确定。 .3.28 卷扬机: a)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 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N b)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使用开式齿轮 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C)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 碍物。X d)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 轴心线的距离,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 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e)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五圈: 回卷后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 度。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 路保护装置。 f)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 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 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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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运行平稳LY/T 1470-2016 纵向刨切机,轿门关闭时无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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