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17-2017 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技术规程

DB13(J)/T 217-2017 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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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J)/T 2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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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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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17-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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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17-2017 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技术规程

4.3.1电子式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群)供电变压器出线侧应设置计量装置,该回路

宜选用三相电力分析仪表。 2变电所所有出线回路,均应设置计量装置。 3空调、照明插座等低压配电主干线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配置 计量装置。 4总额定功率小于10kW的非空调类用电支路不宜设置电 能表。 5动力和机房等低压配电主干线路应配置计量装置。 6末端有特殊需要的设备可单独配置计量装置。 7长期性租赁场所应配置计量装置,并宜采取防窃电措施。

2变电所所有出线回路,均应设置计量装置。 3空调、照明插座等低压配电主干线的设备供电回路应配置 计量装置。 4总额定功率小于10kW的非空调类用电支路不宜设置电 能表。 5动力和机房等低压配电主干线路应配置计量装置。 6末端有特殊需要的设备可单独配置计量装置。 7长期性租赁场所应配置计量装置,并宜采取防窃电措施。 4.3.2计量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提供建筑总用电能耗、分项用电能耗、一级子项用电能 耗及部分二级子项用电能耗数据。建筑基本信息分类详见本规程 附录ADL/T 477-2021 农村电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用电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B 第B.0.1条和第B.0.2条,分类能耗编码详见附录C。 2系统构成时,能源中心和用能区域(单元)的物理链路在 通信回路上应分开。 3电力干线系统的配置应为计量系统的细化提供可能性。 4.3.3照明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楼照明系统的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 照明应按楼层或区域计量。 2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租的办公楼,宜按经济核算单元 计量。 3病房、手术室、厨房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 4.3.4空调系统用电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云店

4.3.2计量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提供建筑总用电能耗、分项用电能耗、一级子项用电能 耗及部分二级子项用电能耗数据。建筑基本信息分类详见本规程 附录A,用电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B 第B.0.1条和第B.0.2条,分类能耗编码详见附录C。 2系统构成时,能源中心和用能区域(单元)的物理链路在 通信回路上应分开。 3电力干线系统的配置应为计量系统的细化提供可能性

1办公楼照明系统的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 照明应按楼层或区域计量。 2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租的办公楼,宜按经济核算单元 计量。 3病房、手术室、厨房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 4.3.4空调系统用电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系统前端设备的计量应能区分冷水机组和附属水泵

系统。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考 核单元相对应时,多联式空调(热泵)应分别计量。 2无经济核算单元时,空调末端和空调插座应按楼层或分区 计量。 4.3.5电力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力用电应按电梯、水泵、通风机用电等不同功能的设备 类别分别计量 2特殊区域电力用电应按区域单独计量

4.3.6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3.7水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给水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 2每栋单体建筑宜设分水表计量。 3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不同用水单价和医院内部 经济核算单元情况,进行分别计量。 4对于不宜按使用功能分离的综合供水管网,应在建筑物市 政给水管网总管处设置总表,同时应在楼内设一级子项户表。 5在供水管为竖向布置时,每块水表所带用水点数量,按洗 手盆折算,不宜少于5~8个。 6当热水系统的计量装置后设有回水管时,回水管上应设计 量装置。 7给水系统中空调补充水、水量补充水应单独计量。 8喷灌系统、雨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和集中式太阳能 热水系统应进行计量。 9水交换器的热媒用量应进行计量。 10水压监测点设在主干管、增压供水设备出水管处,以监 测供水系统的压力安全状况

III暖通空调采集系统

4.3.8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能计量装置(热量表)应由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 计算器组成。热量表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 合考虑。 2热量表应根据工程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 降,工程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

4.3.8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3冷(热)量总表、煤气总表、燃油总表等应具有数据远传 功能,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合考 虑。 4能提供建筑总热(冷)能耗、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 子项及部分二级子项数据。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和二级 子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B第B.0.5条和第B.0.6条,分类能耗编码 详见附录C。

4.3.9集中采暖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保证分室(区)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 设置热计量装置; 2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3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 置。 4.3.10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同一区域组合或同一空调系统内,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 置计量装置。 2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采取计量措 施。 3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4 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一致, 以便进行电能核算

4.3.11集中式空调系统计量设计

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 口处应设置用能计量装置。

2建筑内部宣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用能计量

3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 4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 时设置相应的用能计量装置。 5当采用冷凝热回收时,宜单独设置回收计量装置。 4.3.12制冷站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2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 4.3.13 锅炉房及热交换站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煤锅炉应设置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 2原煤输送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 等)。 3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 4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水量计量装置;宜设计蒸汽凝 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的计量装置。 5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 6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生活热水的热计量装置

4.4.1能耗监管系统的传输方式应考虑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 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因素, 应采用有线为主、无线为辅的传输方式。 4.4.2数据网关应使用基于TCP/IP协议的网络,传输采用TCP 协议。可采用有线网络端口或者由无线通讯模块方式接入网络, 并实现与数据中转站、数据器的数据通信。TCP连接建立后,数

据服务器应对数据网关进行身份认证。数据网关和数据服务器中 间传输的数据和命令应进行加密。 4.4.3数据传输过程中配置的信息转换、放大等设备应设置在建 筑物弱电井(间)内,宜以专用箱体防护。 4.4.4在传输数据前数据网关应对数据包中的数据部分进行加密 处理。数据网关和数据服务器的应用层数据包中均应包含对应的 建筑编码和网关编码。 4.4.5数据传输应以固定格式的编码传输能耗数据,

4.5.1数据中心应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的医院建筑能耗 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医院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 布。 4.5.2数据中心应按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设在上一级或监测建筑 较多的城市。 4.5.3服务器应为市场上互联互通架构体系的主流产品。 4.5.4操作系统应为国内外主流操作系统,具备高可靠性、易学 易用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和易互联互通性。 4.5.5数据库应为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应具备点对 点远距离数据自动上下传功能。 4.5.6数据中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 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4.5.1数据中心应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的医院建筑能耗 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医院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 布。 4.5.2数据中心应按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设在上一级或监测建筑 较多的城市。 4.5.3服务器应为市场上互联互通架构体系的主流产品。 4.5.4操作系统应为国内外主流操作系统,具备高可靠性、易学 易用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和易互联互通性。 4.5.5数据库应为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应具备点对 点远距离数据自动上下传功能。 4.5.6数据中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 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5.1.1新建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应与其他相关建筑设备系统的 安装同步进行。 5.1.2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装置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智能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 规定。 5.1.3系统数据传输线路施工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N5016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范》GB50312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中的有关 规定。 5.1.4既有医院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应优先考虑利用原有系统和设 施。

5.1.1新建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应与其他相关建筑设备系统的 安装同步进行。 5.1.2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装置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智能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 规定。 5.1.3系统数据传输线路施工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N5016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范》GB50312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中的有关 规定。 5.1.4既有医院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应优先考虑利用原有系统和设 施。

5.2.1医院能耗监管系统的工程施工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 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有设计人员书 面签字后方可施工。

5.2.2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应组织相关人员接收、领会系统设计图纸、资

工现场,明确本系统施工范围和特点。 2应落实系统表计、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工 具和检测仪器。

5.2.3对系统中使用的计量装置应进行下列检验:

1检查产品外观和装箱清单、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查看 相关技术检测报告和证书,核对生产厂家,应与系统设计要求一 致。 2对使用数量较多或有特殊要求的计量装置,宜送交相关检 测单位作计量精度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3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安装

5.3.1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 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中的有关技 术规定。 5.3.2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安装前应对型号、规格、尺寸、数 量、性能参数进行检验。 5.3.3既有医院建筑改造项目中如利用已有互感器时,应在施工 前对互感器出线进入计量装置的接线极性进行测试,保证接线极 性的正确性。 5.3.4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电表时,计量装置下端应设置标 示回路名称的标签。与原三相电表间距应大于80mm,单相电表 间距应大于30mm,电表与屏边的距离应大于40mm。 EmEm

前对互感器出线进入计量装置的接线极性进行测试,保证接线极 生的正确性。 5.3.4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电表时,计量装置下端应设置标 示回路名称的标签。与原三相电表间距应大于80mm,单相电表 间距应大于30mm,电表与屏边的距离应大于40mm。 5.3.5水表的安装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 水表与热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778和《给水排水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的相关规定。 5.3.6燃气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计量表具的精度等级应 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方式应符合现场使用条件。燃气表的安装应 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中的相关 规定。 5.3.7热量表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相关规定。

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中的相关

5.3.7热量表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相关规定。

■热量表中的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宜安装在 回水管上,流量计安装后应不影响系统热(冷)系统正常运行和 流量。 2热量表中的流量计安装应避免对管道产生附加压力,必要 时应设置支架或基座。 3热量表中的流量计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 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 4温度传感器与管路的连接,应采用标准螺纹密封螺栓。 5传感器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 均温度。 6传感器和传热(冷)介质间应具备良好的换热条件。在管 道中插装的传感器应具有足够插入深度,插入深度宜为管道内径 的1/2~2/3。传感器宜迎着介质流量方向安装,传感器朝向与介质 流向的夹角不应小于90°。 7应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和空间环境间的热交换。 8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5.4.1数据传输线缆可单独敷设,也可与其他信息系统线缆合用 线管(或线槽)布放。铜质线缆与其他信息系统线缆合用线管(或 线槽)的,宜采用屏蔽型线缆。数据传输线缆宜以金属线管(或 金属线槽)防护,未使用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的,应采 用阻燃型线缆。室外线缆应采用防水型。 5.4.2单独布放传输线缆的,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按设计要求预 设布放线缆的线管、线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并应满足设计规 定的管径利用率,按要求规范敷设。 2线槽宜采用金属密封线槽,按设计规定的路由敷设。 3线槽安装位置左右偏差应不大于50mm,水平偏差每米不 大于2mm,垂直线槽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3mm。 4金属线槽、金属管各段之间应连接完好。 5 线缆穿设前,管口应做防护;穿设后,管口应封堵。 6 室外管井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并应做好防压、防腐和防水 淹措施

5.4.3系统使用的线缆应在进场时作如下检验

1检查所附标志、标签及标注的型号和规格,并应符合设计。 2查验本批量电气性能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包装应完好,并抽样作观感、长度检查;外包装损坏严 重、线缆观感异常、光缆护套有损伤的,应进行测试。铜质线缆 现场测试包括环阻、绝缘、衰减、串音等电气性能测试,光缆应 作插入损耗指标测试。现场不具测试条件时,可抽样交具有认证

资格的检测机构测试,并做好记录。检查、测试合格后再使用。 5.4.4线缆应按设计规定接续,应接续牢固,保持良好接触。对 绞电缆与连接件连接应按规定的连接方式对准线号、线位色标。 设备端管线接头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5.4.5无线传输网络天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现场 场强测试数据确定安装部位。干路放大器、功分器、耦合器等中 间设备宜采用保护箱安装。

5.5.1数据中心机房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的有关规定。 5.5.2已有数据中心的服务器系统、操作系统及数据库满足要求 时,应使用原系统。原有数据中心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进行数据 机房扩容改造,

6.1.1能耗监管系统的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设计 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配合完成。 6.1.2能耗监管系统调试宜按下列步骤进行:调试准备、系统接 线和校线调试、网络通信调试、单体设备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和 数据中心调试。

6.1.3调试准备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的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资料的修正 和变更文件,以及能耗计量装置和系统产品的使用说明与技术资 料应齐备。 2应编制系统调试大纲,包括调试程序、测试项目、测试方 法、与被计量用能系统协调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等。 3应备齐调试需要的专用工具和监测仪器、仪表。 6.1.4能耗监管系统检查应包括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的检查, 系统功能、性能的测试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 6.1.5能耗监管系统检查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主要技 术文件和资料: 1系统设计全套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2设备材料清单及进场检验表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文 件。

3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 4系统调试、自检记录。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1.6系统检查前,应完成在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现的 所有不合格项的整改。 6.1.7能耗监管系统检查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检 查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后进行重新检查。重新检查时抽样 数量应加倍,仍不合格时应全部检查

5.2.1能耗监管系统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数据中心和网络软 硬件的调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 术规程》JGJ/T285中的相关规定。 6.2.2系统单点设备调试应逐一连接能耗计量装置数据输出接 口,并按以下步骤查对信息采集数据与计量数据盘面数值: 1初始设定值。对于具有计量数据积累的信息采集设备,应 设定计量初始值与计量装置盘面数据一致。 2按供能系统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能耗负载,检查信息采集 数据和计量装置盘面数据,应正常显示,两者误差符合设计规定。 3调试完毕应复原能耗计量装置与传输系统的连接。能耗监 管系统调试宜按下列步骤进行:调试准备、系统接线和校线调试、 网络通信调试、单体设备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和数据中心调试。 6.2.3数据发送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数据发送调试应事先甲报,经数据中心和相关管理部 门同意,按照数据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安排进行。 2检查与数据中心和物业管理部门通信网络,应顺畅无误。 3查核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传输,应准确、有效,符合设计 要求。 4查核系统自动发送能耗计量数据的内容、发送速度和精 度,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功能和指标

6.3.1对系统内水、燃气、供热(冷)量、其他用能计量装置和 变压器出线侧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全数检查方式。其余电能计量 装置宜采用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抽样率应不低于该部分设 备总量的20%,且不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全数检查。 5.3.2数据采集器和采集系统的检查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远程 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中的相关规定。 6.3.3数据传输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对数据传输使用的设备、线缆进场记录和文件,其规格 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现场检查传输系统所有设备,其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供 电和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查验设备接线标识,应规范、正确 符合设计图纸;设备应分布合理,安装牢固。 3使用电缆测试仪、光功率计等测试仪器检测系统内各链路 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规范。

4无线传输网络应正常覆盖能耗计量信息采集点,信号强度 达到规定数值,保证信息传输顺畅。 6.3.4各类控制箱(柜)安装牢固、规范,应符合《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并符合设计文件和 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3.5数据中心的检查应包括机房检查、硬件检查、软件检查、 数据检查和运行维护制度检查,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 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中的相关规定。

7.1.1对要求设置能耗监管系统的医院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不合格不得投 入使用。 7.1.2新建医院建筑的能耗监管项目验收应纳入建筑电气、给排 水、暖通空调的专项验收;既有医院建筑的能耗监管系统应根据 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1.3既有医院的能耗监管系统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工程师或建设 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1.4既有医院能耗监管系统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1.5医院收到工程峻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医院项目负责人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联合进行竣工验收。 7.1.6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7.1.7能耗系统监管系统的峻工验收应在完成设备和管线安装、 系统调试与检查、系统试运行后进行。 7.1.8能耗监管系统试运行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不应小于3个 月。 7.1.9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系统性能均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 合格,可安排峻工验收:若发现不合格项,则应严格整改,直至

7.2.1能耗监管系统的质量验收内容应包括下列

.2.1能耗监管系统的质量验收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记录。 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6设计变更审核记录。 7.2.2能耗监管系统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文件、变更文件。 2 经修改并校对准确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3系统主要材料、设备、仪表的出场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4系统操作和设备维护说明书。 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6现场检测报告。 7 由省、市级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采集正确,数据传输稳定 的证明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监测结果应合格:

7.3.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7.3.2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 的期限予以整改,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7.3.2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 的期限予以整改,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

8.0.1医院建筑的能耗监管系统均应进行系统运行维护。 8.0.2医院应配备和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对能耗监管及分项计 量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8.0.3医院应通过系统运行的实践及数据中心的要求不断健全系 统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健全机构和提高操作人员业务能力、系 统运行定期查检和维护、能耗数据核检(含不能自动采集能耗的 人工录入)、数据处理和发送、防病毒及系统安全以及发挥能耗 计量数据在本医院节能工作中的功效等。 8.0.4系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而造成系统停止或非正常运 行的时间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确保能耗累计数据不丢失,

A.0.1建筑基本信息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1建筑类别及编码表

照医院管理特点,以数字方式对

主:净化空调包括净化空调机组、净化新风机组,净化排风机组等:大型独立空调包括制

用电分项能耗二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2

表B.0.2电气分项能二级子项及编码 重点耗能设备)

B.0.3用水分项能耗指标一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3的规 定。

B.0.3用水分项能耗指标一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3的规 定

用水分项能耗指标一级子

B.0.4用水分项能耗指标二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4的规 定

表B.0.4用水分项能耗指标二级子项编码表

B.0.5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5的规 定。

B.0.5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5的规 定

表B.0.5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

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及编码应符合表B.0.6的规定

表B.0.6蒸汽量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及编码表

C.0.1分类能耗编码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D.1分类能耗编码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分类能耗编码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 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77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0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11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 12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DL/T448 13 《热量表》CJ128 14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45 15 《热水表检定规程》JJG686 16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G162 17 《电子远传水表》CJ/T225 18 《涡街流量计》JJG1029 1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

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技术规程

《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技术规程》DB13(J)/T217一2017, 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20日以冀建质[2107]16 号文发布。 为便于广大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 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院建筑能耗监管 系统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 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又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如果 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 限公司。

总 则, 术 语. 系统设计. .44 4.1 一般规定. 44 4.2 能耗计量的采集设备分类. 48 4.3 采集系统设计 4.4 数据传输设计. ...51 系统施工 55 5.1一般规定. 5.2施工准备。 5.3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安装.. ..58 系统验收. .59 7.1 一般规定. 59 8运行维护 60

2.0.3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由计量装置、数据网关、数据传输 网络、数据中转站、数据服务器、管理软件等组成。 系统应基于互联网技术,应具备能耗数据实时采集和通讯、 远程传输、自动分类统计、数据分析、指标比对、图标显示、报 表管理、数据储存、数据上传等功能,满足医院能耗监管内容及 要求。 2.0.5本规程将数据转换设备称为数据网关,计量装置采集的数 据应通过数据网关进行通讯协议转换后接入传输系统。数据网关 应具备以下基本性能: 1数据网关应支持周期方式数据采集、固定时刻数据采集和 当前时刻数据采集,并可接受数据中心通过数据管理平台下达的 命令及相关设置。 2数据采集方式应提供轮询和主动上报两种方式的可选功 能。轮询是指由数据中心的管理平台软件系统主动发起查询请求, 数据网关在收到查询请求后将本地暂存的数据发送给数据中心。 主动上报是指数据网关在根据事先设置的上报时刻自动发送数 据,上报时刻可由数据中心配置。 3数据网关设备应具备单一电量数据采集及多种能源消费 数据采集,后者应支持同时对不同用能种类的计量装置进行数据 采集,要求支持多种通讯协议接口,实现同时采集电能表、水表、 燃气表、热(冷)量表等多种参数的功能。数据网关应支持多台

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规定。 医院总体基本信息包括医院所在气候分区、总建筑面积、各 院区面积、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日平 均门急诊人数、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年门急诊人次、平均 住院日、年住院床日、年总收入。 按照医院功能及用能特点,各单体建筑主要分为:门急诊类 建筑、医技类建筑、病房类建筑、医疗综合类建筑(含门诊、医 技或病房等)、后勤办公类建筑、科研教学类建筑、锅炉房、污 水处理站、洗衣房、各类站房、传染楼、液氧站、制剂楼、体检 楼或其它综合类建筑。 医院各单体建筑基本信息,基本项为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 基本情况数据,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 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门诊、急 诊、医技、住院、科研、教学、行政办公、院内生活、后勤保障 等)、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 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 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 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 程验收日期

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和自动采集。 1人工采集方式。 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 指标,和其它不能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能耗数据,如医院消耗的 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耗量。 2自动采集方式。 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医院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 能耗数据。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 输医院能耗监管中心。

4.1.2分项能耗包括:

1用电分项能耗 医院分类能耗电量应分为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 电和特殊区域用电四项必分项。特殊区域用电是指医院建筑能耗 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和医院便于考核的独立用能 核算单元。各分项根据医院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 子项。 对于既有医院建筑,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为 必分项;特殊区域用电重点对核算单元进行计量,以便进行考核; 重点耗能设备用电为必分项。一级子项作为选分项,可视医院现 伏及管理要求自行选择实施。 对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区域用电的分 采集,便于能耗监管系统对医院总用电各分项所占比重进行统 计分析,总结医院用电规律和特点,细致挖掘耗电原因和节能潜 力。但应避免特殊区域用电与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 电的三项数据重复采集,以便准确地统计这四项所占比例

对于新建医院,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 区域用电四项分项,为必分项;核算单元用电、重点耗能设备用 电为必分项。一级子项中,公共区域照明和通风机计量可视医院 条件和管理要求定为选分项,其余项可定为必分项。 建筑基本信息分类详见详见本规程附录A,用电分项能耗 级子项和二级子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B第B.0.1条和第B.0.2条 分类能耗编码详见附录C。 2用水分项能耗 根据医院管理需求、用水区规模、水源类型等,可细分为 级子项和二级子项,为选分项。用水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和二级子 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B第B.0.3条和第B.0.4条,分类能耗编码详 见附录C。 即有医院在能耗检测平台建设期,尽量减少对现有供水管网 的改造,以更新和增补计量水表为主要工程。 3热(冷)量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热(冷)量应分为供暖空调用热(冷)量、生 活热水用热量。根据医院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 项。 供暖空调用热(冷)量、生活热水用热量分项采集,可以清 析了解各个核算单元耗能现状,并进行诊断分析。还可以对同类 型建筑能耗进行横向对比,寻找差距,促使改进。根据采集数据, 进行统计分析、节能评估、发现各建筑的真正耗能问题,并取得 节能效果。 核算建筑总体能耗时,根据供热来源不同,分别计量核算。 市政供热等院区外部供热,供暖空调用热(冷)量、生活热

水用热量可以直接计入建筑总能耗。 如果是院区锅炉房供热,供暖空调用热(冷)量、生活热水 用热量及蒸汽不计入建筑总能耗,通过冷热站内空调系统中制备、 输配热(冷)量设备的空调用电量、燃气用量体现,避免重复核 算。 对于既有医院,分项能耗中供暖空调用热(冷)和生活热水 用热为必分项;一级子项为选分项,可视医院现状及管理要求进 行选择实施。 对于新建医院,分项能耗中供暖空调用热(冷)和生活热水 用热为必分项:核算单元用热为必分项。一级子项中手术部为必 分项,其余项可视医院条件和管理要求设为选分项。 用热(冷)分项能耗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编码分别详见附录 B第B.0.5条和第B.0.6条,分类能耗编码详见附录C。 4蒸汽量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蒸汽量分为后勤用蒸汽、空调用蒸汽。根据医 院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 对于既有医院,分项能耗中后勤用蒸汽和空调用蒸汽为必分 项;一级子项为选分项,可视医院现状及管理要求进行选择实施。 对于新建医院,分项能耗中后勤用蒸汽和空调用蒸汽为必分 项;核算单元用蒸汽为必分项。一级子项可视医院条件和管理要 求定为必分项。外供蒸汽量直接计入建筑总能耗。 5建筑总能耗 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标准煤 量之和。 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

或煤气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 冷耗冷量折算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标准 煤量。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参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一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附 录4。 集中供热耗热量和集中供冷耗冷量指外供热源和冷源

4.2能耗计量的采集设

4.2.1电能计量装置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 总称。电能计量装置中的电能表和电量计测模块在计量功能、通 信接口、通信协议和计量精度等方面应满足相关的标准规定。 1电能表功能 1)计量功能:普通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单相) 有功电量的功能。多功能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 压、有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功率、无功电度、频率、总谐波 含量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GB/T 34355-2017 蒸汽和热水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至少应具有RS一485 标准串行电气接口。 3)通信协议:采用MODBUS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 能电能表通信规约》中的有关规定。 4)计量精度: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配用 电流互感器的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2电量计测模块

4.3.3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医院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是室 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与插座用电、照明用 电、插座用电、公共区域照明用电(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

1.3.3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医院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是室 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与插座用电、照明用 电、插座用电、公共区域照明用电(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

明用电,共5个一级子项。 照明与插座是指医院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 的室内设备,如一般医疗器械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对于医 疗业务综合类建筑,建议照明和插座分开计量:若空调系统末端 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 中,包括空调区域的排风机、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公共区域照明用电,指医院大厅、医疗主街、公共走廊等区 域的照明(含应急照明)。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医院外立面用于装饰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 林景观照明的灯具。 4.3.4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 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净化系统和大型 独立空调共4个子项。 冷热站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常见的系 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 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用采暖循环泵(采 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 建筑,仅包含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自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 泵)。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 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 器等。 4.3.5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 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 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水泵、通风机 用电3个子项。电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 50

防梯、扶梯等)机器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水泵是指除空 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 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通风机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 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 特殊区域用电是医院建筑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 电区域和和核算单元。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综合 楼类建筑内部的急诊区、门诊区、医技区及病房区、护理单元、 手术部、中心供应、重症监护区、科室区域、大型医用设备、各 层、冷冻机房、水泵房、锅炉房、体检区等区域。

4.3.7既有医院在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期,尽量减少对现有供水管 网的改造,以更新和增补计量水表为主要工程。 自来水总入口管的流量表,因水表归属权限制,不得擅自变 动。可采用各楼座水表合计与自来水总入口管流量表热工读表的 校验方式,以获得总入口管用水量数据。 水温是热水供应耗能量的重要参数。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基础 水温、加热后热水水温、热回收(如:太阳能)水温等。监测点 为水源总入口管、热交换器出水总管、热水循环回水管等处。热 交换器出水总管处的水温测点,具有监督热水系统安全运行状况 的功能。

置和数据网关之间应采用符合各相关行业智能

TCEEMA 004-2022 煤电机组辅机及系统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技术导则据网关应向数据服务器发送故障信息。

4.4.4计量装置与数据网关之间采用前述符合通讯协议标准的物 理连接。 数据网关应能根据指定的数据包格式要求及设置的传输方 式,将采集处理后的能耗数据以及时间、网关标识等附加信息打 包向数据中转站传输。 在传输数据前数据网关应对数据包中的数据部分进行加密处 理。 数据网关应支持向多个数据服务器发送数据的功能。 数据网关和数据服务器的应用层数据包中均应包含对应的建 筑编码和网关编码,使用XML格式,以文本形式远传。数据包 应包括:身份验证、系统授时、配置验证、数据远传包、控制命 令、心跳检查、设备状态上报等类别,在不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的 前提下可以对数据包格式进行扩展。 4.4.5为保证能耗数据可进行计算机或人工识别和处理,保证数 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高效率的查询服务,实现数据组织、存 储及交换的一致性,制定本编码规则。 参照《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医院能耗数 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9类细则进行编码,增 加医院代码及医院建筑类别子项。 ①行政区划代码编码:第1~6位; ②建筑类别编码:第7位,为E: ③建筑识别编码:第8~10位,由当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④分类能耗编码:第11~12位,见附录A; ③分项能耗编码:第13位,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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