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981-2014 暖风加热和空气调节系统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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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Y/T 698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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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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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981-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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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981-2014 暖风加热和空气调节系统安装标准

4.1.4.7如果此类空间需要设置检修口,则检修口应开在地板上,其尺寸不应大于610mm× 610mm(24in×24in)。 4.1.4.8为此类空间提供暖风的设备,应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当设备出口空气温度低于66℃ (150°F)时能够启动风机。 4.1.4.9自动控制装置的设定温度不应高于66℃(150°F)。 4.1.4.10为此类空间提供暖风的设备,应配置已认可的温度控制装置,限定出口空气温度不高于 93℃(200°F)

4.1.4.11地板下部应设置不可燃的气室,并有连通口与送风风箱连通。

457mm(18in)。 气室的水平投影区域应比风口大76mm(3in)。 c) 如果气室固定于龙骨底部GB/T 40547-2021 煤层气钻完井设计指南.pdf,则气室连通口处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5.4mm(1in);如果为恐 空固定的,则不应小于76mm(3in)。 1.4.13 地板风口应容易拆卸,以便于清扫气室。 1.4.14 地板处的外墙和内晒装板应使用阻火材料。 1.4.15 每个墙面上的风口,应使用符合4.1.1,4.1.3.1和4.1.3.2要求的风管与气室连通。 1.4.16 风箱送风管,应满足4.1.1,4.1.2和5.1.1的要求。 1. 4. 17 风箱送风管,应位于房间中心点之下,送风风箱之上高度不小于1.83m(6ft)的位置。 1.4.18加热炉、锅炉或其他发热装置,不应安装在此类送风风箱中

a) 457mm(18in)。 气室的水平投影区域应比风口大76mm(3in)。 c) 如果气室固定于龙骨底部,则气室连通口处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5.4mm(1in);如果为 空固定的,则不应小于76mm(3in)。 4.1.4.13 地板风口应容易拆卸,以便于清扫气室。 4.1.4.14 地板处的外墙和内晒装板应使用阻火材料。 4.1. 4.15 每个墙面上的风口,应使用符合4.1.1,4.1.3.1和4.1.3.2要求的风管与气室连通。 4.1.4.16 风箱送风管,应满足4.1.1,4.1.2和5.1.1的要求。 4.1.4.17 风箱送风管,应位于房间中心点之下,送风风箱之上高度不小于1.83m(6ft)的位置。 4.1.4.18'加热炉、锅炉或其他发热装置,不应安装在此类送风风箱中

4. 2. 1回风管材料

4.2.1.1回风管应使用金属板、名义厚度为25.4mm(1in)的木板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造,应使用 可燃性不超过25.4mm(1in)木板, 4.2.1.2紧邻被加热表面上方或与加热器罩壳距离小于0.61m(2ft)的回风管,应符合4.1.1中有 关送风管的制造要求。 4.2.1.3风管的某些位置,因风口或加热器处可能落下的高温颗粒而引起火灾,此类可燃风管的内 衬应为不可燃材料,这些位置包括:地板上的风口正下方、垂直风管底部或带下回风的加热器正 下方。

4. 2. 2风管开口

在多于1层的楼房建筑中,当回风支营穿越防火增将各层国风集中送到回风立管时,所有的回风 管开口都应配置已认可的防火风闸。

4.2.3.1除了满足4.2.3.2~4.2.3.5要求的情况外,回风管应是连续的。 4.2.3.2'地板下部空间允许被当作风箱,将地板上部的空气返回设备,只要此类空间为密封的 其内没有可燃材料,且未用于储裁或居住。 4.2.3.3加热炉、锅炉或其他发热装置,不应安装在此类回风风箱中。 一全品工间家间中

4.2.3.2'地板下部空间允许被当作风箱,将地板上部的空气返回设备,只要此类空间为密封的,

4.2.4.1除开门直接朝向公共走廊的卫生间、浴室及类似的附属房间外,公共走廊不应用 域的送风、回风或排风系统。

a)由于厨房、电气间、浴室、卫生间内设有排风机,因此可通过门缝向厨房、电气间、浴 卫生间进行补风。 b)作为烟气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应由权威机构认可

回风系统及循环风机应合理布局,确保循环风机产生的负压不会影响加热炉或烟道所需 风或排风。

4.3.1.1风管外表面材料、内衬以及风管所使用的胶带,其火焰蔓延指数最大不应超过25,且无明 显的持续燃烧迹象,烟气扩散指数最大不应超过50。 4.3.1.2如果外表面材料、内衬使用黏合剂,则风管试验时也应使用该种黏合剂,否则所使用的黏 合剂应满足:在最终干煤状态下,火焰蔓延指数最大不应超过25,烟气扩散指数最大不应超过50)。 如果风管全部安装在室外,且未穿越墙体或屋顶,也没有暴露于危险区中,则4.3.1.1和 4.3.1.2的要求不适用于风管外表面材料。 4.3.1.3按照ASTMC411的要求,并以实际使用温度作为试验温度进行试验时,风管外表面材料 和内衬不应起火、炽热、阴燃或冒烟。任何情况下,试验温度均不应低于121℃(250F)。 4.3.1.4风管外表面材料不应穿越有防火要求或防火等级的墙体、楼板。 4.3.1.5如果通风系统使用电加热器、明火加热器或与太阳能系统相连的换热器,则在热源区域周 围,风管外表面材料和内衬不应断开,应满足制造商要求。 如果太阳能换热器不能将工作温度维持在93℃(200F)以上的,则不必满足4.3.1.5的要求。 4.3.1.6风管外表面材料不应遮挡检修口。 如果使用永久标识表明检修口的确切位置,则不必满足4.3.1.6的要求。 4.3.1.7如果风机盘管装置、整体式空调机组、加热炉是经认证的设备,则应认为它们满足 4.3.1.1的要求。 4.3.1.8未经认证的太阳能空气分配系统的部件,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明它们的火焰蔓延指数和烟 气扩散指数不超过与之相连的通风系统。

4. 3.2.1 连接应牢固且气密。 4.3.2.2 平咬口的重叠部分不应小于25.4mm(1in)。 4.3.2.3 平咬口应按照图1的要求制造牢固。 4 mt 非 t

如果胶带暴露于空气中,则它的可燃性不应大于NFPA701要求的材料。 4.3.2.5按照UL181要求进行试验的使用刚性和柔性风管的封闭系统,应符合UL18 181B的试验要求。

4.3.2.5按照UL181要求进行试验的使用刚性和柔性风管的封闭系统,应符合UL181A或UI 181B的试验要求。

风道商例需要不同固定方式时

2.6使用封闭系统应满足认证条件

4.3.3.1风管应使用金属吊架、托架、吊耳或支架进行支撑

4.3.3.1风管应使用金属吊架、托架、吊耳或支架进行支撑 4.3.3.2风管上不应有钉子穿透,也不应有多余的孔洞。

4.3.4垂直风管的保护

如果管道间或住房中安装有垂直风管, 数这些风管应使用与管值间取在房结构相 护 (见 5. 1. 3)

4.3.5风管和风箱的风口

4.3.5.1风口应使用金属材料制造,否则应符合4.3.5.2~4.3.5.5的要求。 4.3.5.2风口材料等级为布氏硬度94,应符合UL94的要求。 4.3.5.3将90.7kg(2001b)力作用于直径51mm(2in)的圆面积上所产生的集中荷载施加到风口 外露的最大临界面积上时,地板风口应能够承受住该集中荷载而无结构性破坏。 4.3.5.3.1风口的耐热温度不应低于74℃(165F)。 4.3.5.3.2风口应按照制造商要求进行支撑。 4.3.5.4电加热器或明火加热炉系统应配置至少一个风口或不可关闭的格栅。 4.3.5.4.1与之相连的风管不应安装风闸。 4.3.5.4.2允许使用风闸和百叶切断不超过80%以上的风管面积。 4.3.5.5连接风口和通风系统的风管配件,应使用金属材料或符合U1.181试验要求的0类、1类 2类风管材料制造。

4.3.6无管道加热炉的风口

4.3.6.1安装于加热炉上方楼板处的风口,如同“无管道”加热炉一样,风箱应为双层结构,且两 层间隙不应小于102mm(4in)。 4.3.6.2如果百叶风箱中的暖风周围有冷风,则百叶风箱不必满足4.3.6.1的要求。

4.3.7利用天花板吊顶空间作为送风或回风风

4.3.7.1如果将天花板吊顶空间作为气室或风箱时,应满足4.3.7.2~4.3.7.8的要求。 4.3.7.2 此类系统仅限使用于独立式单用户居所。 4.3.7.3 此类系统不应使用于独立式单用户居所的多层楼房。 4.3.7.4 如果各层楼房是彼此独立的系统:允许使用此类系统。 4.3.7.5 吊顶空间风箱应与其他隐蔽空间隔开。 4.3.7.6 风箱或吊顶空间应全部封闭,封闭材料的可燃性不应超过名义厚度为25.4mm(1in)的 木板。 4.3.7.7 风箱或吊顶空间不应用于储藏或居住,。 4. 3. 7.8 多余材料应另外储存,不应保留在该空间内。 4.3.7.9 通风系统不应将风排到此类风箱或吊顶空间中。 4. 3.7.10 风箱或封闭吊项空间的送风装置,设计时应限定送风温度不高于74℃(165F)。 4. 3.7.11 如果装置中包含加热元件或燃烧室而使温度高于74℃(165F),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以 避免设备运行时对可燃材料产生直接的热辐射。 4.3.7.12如果阁楼中的空气用作明火加热装置的燃烧供风,则风箱或封闭吊顶空间的送风装置不应 在图楼中产生负压

5. 1与可燃材料的间阴

5.1.1.1如果风管与金属石膏板或表面有其他不可燃涂层的可燃材料相邻,则应确保风管与可燃材 料的间隙。 5.1.1.2如果在炉罩或风箱或送风管上方规定小于或等于51mm(2in)的间隙,则应确保风管与石 膏板表面或其他不可燃涂层的间。 如果风管穿越墙体,如5.1.2中所述,则5.1.1.2的要求不应限制使用不可燃材料封闭开口。 5.1.1.3设备、风管、烟窗或烟管接头应满足各自认证的间腻要求

1.1如果风管与金属石膏板或表面有其他不可燃涂层的可燃材料相邻,则应确保风管与可燃 间隙。 1.2如果在炉罩或风箱或送风管上方规定小于或等于51mm(2in)的间隙,则应确保风管与 表面或其他不可燃涂层的间鼠。 如果风管穿越墙体,如5.1.2中所述,则5.1.1.2的要求不应限制使用不可燃材料封闭开口。 1.3设备、风管、烟窗或烟管接头应满足各自认证的间缴要求:

5.1.2水平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阴

5.1.2.1水平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最小间隙,应满足5.1.2.2~5.1.2.9的要求。 5.1.2.2在表2的A系统、C系统或G系统中,如果水平送风管与风箱的距离小于(0.91m(3ft), 则水平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表2中规定的在炉罩或风箱上方所留的间隙。 5.1.2.3在表2的B系统、D系统中,如果水平送风管与风箱的距离小于1.83m(6ft),则水平送 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152mm(6in)。 5.1.2.4在表2的D系统中,如果风管含有大于或等于90°的弯头,且风箱与该弯头后部的距离大 于1.83m(6ft),则加热炉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25.4mm(1in)。

C) 如果加热炉送风管与炉罩或风箱的距离大于1.83m(6ft),则加热炉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 隙不应小于25.4mm(1in)。 5.1.2.6任何情况下,水平送风管与风箱的距离或风向夹角均不应大于5.1.2.2和5.1.2.3中的规 定值。 5.1.2.7如果水平送风管穿越可燃结构的墙体,且水平送风管与风箱的距离、风向夹角小于 5.1.2.2~5.1.2.4中的规定值,则水平送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相应段落的要求。 5.1.2.8对此类间隙形成的空间,应使用套管和衬板进行封闭,否则应使用不可燃结构材料进行充 填,如金属石膏板(见图2和图3)

管两端封闭四周间隙的方法风管穿越隔板日

主独立式风冷系统中,如果风管材料为不可燃材料以外的材料,则风冷系统风管与暖风系

5.1.3垂直风管、立管、百叶风箱与可燃材料的间膜

5.1.3.1在一个不要求位于炉罩或送风风箱之上457mm(18in)高度的系统中,如果垂直风管、立 管、百叶风箱与可燃地板、可燃隔断结构、可燃封闭结构相连通,且与风箱的距离小于5.1.2.2和 5.1.2.3的规定值,则垂直风管、立管、百叶风箱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表2中所要求的高出加 热炉罩或风箱的间隙。 5.1.3.1.1另一个适用条件是,在与地板、隔断结构、封闭结构连通之前,风管应含有至少两个 90°的弯头。 5.1.3.1.2这些要求不适用于4.3.6中的无管道加热炉。 5.1.3.2如果送风管正好位于安装加热炉楼层的上一层,则风管周围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密封。 5.1.3.3 在一个要求位于炉罩或送风风箱之上457mm(18in)高度的系统中,如果垂直风管、立

5.1.3.1在一个不要求位于炉罩或送风风箱之上457mm(18in)高度的系统中,如果垂直风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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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符合5.1.2.6条件的风管穿越可燃增体或照板时的间

管、百叶风箱与可燃地板、可燃隔断结构、可燃封闭结构相连通,且与加热炉的水平距离小于 1.83m(6ft),则风管的设计应确保暖风在进入地板、隔断结构、封闭结构之前,经过至少1.83m (6ft)的距离并转过至少一个90°的弯头。 5.1.3.4在一个要求位于炉罩或送风风箱之上457mm(18in)高度的系统中,如果垂直风管、立 管、百叶风箱与地板相连通,加热炉正好位于该楼层的下一层,则垂直风管、立管、百叶风箱与地板 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4.76mm(%in)。 如果风管为双层结构,且两层间隙不小于4.76mm(%in),则不必满足5.1.3.4的要求。 5.1.3.5如果垂直风管位于送风风箱或炉罩之上大于457mm(18in)的地方,被可燃隔断结构、可 燃墙体、可燃隐蔽空间所封闭,则应满足5.1.3.5.1或5.1.3.5.2或5.1.3.5.3的要求。 5.1.3.5.1风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应小于4.76mm(%in)。 5.1.3.5.2如果使用厚度不小于3.18mm(%in)的不可燃塑料金属石膏板作为隔断结构,则对风 管与可燃材料的间隙不做任何要求。 5.1.3.5.3风管应为双层结构,且两层间隙不应小于4.76mm(%in)。 5.1.3.6如果百叶风箱位于送风风箱或炉罩之上大于457mm(18in)的地方,安装于可燃地板或可 燃墙体上,则百叶风箱顶部及侧面与可燃材料的间隙均不应小于4.76mm(%in)。

5.1.4加热炉、锅炉、换热器、热泵、制冷装与可燃材料的间刷

5.1.4.1在容积大于设备尺寸的房间内,加热炉、锅炉、换热器、烟道箱、通风罩、烟窗或排风接 头等与可燃材料的最小间隙,应符合5.1.3.1中的规定,除非另有5.1.1和5.1.4.2条件以外的 说明。 5.1.4.2如果对可燃材料采取如图4、图5、图6所示的保护措施,则供居所使用的集中暖风加热系

5.1.4.2如果对可燃材料采取如图4、图5、图6所示的保护措施,则供居所使用的集中暖风加热系 统的加热炉、锅炉,应允许安装在容积大于设备尺寸的房间内,可以减小加热设备与可燃材料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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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定位销可以将砖墙直接与可燃材料墙体连接 定位块不得直接用于加热设备或连接件,

使用定位销可以将砖增直接与可燃材料墙体连接。

定位块不得直接用于加热设备或连接件

图5采用墙体保护措施减小加热设备与可燃材料的间

5.1.4.5加热炉、锅炉、换热器、热泵、太阳能系统部件、空调制冷装置,在安装时应为下列操作 提供可能性: a) 清理加热表面。 b)移动和更换燃烧器、马达、压缩机、控制器、空气过滤器、拉力调节器、其他操作零部件。 c)调节、清理、润滑这类零部件

注:砖墙固定器不得直接用于加热设备或连接件

5.2.1如果风管安装在墙体、地板、隔墙上,且阻火系统应拆除时,则风管周围阻火系统被拆除的 地方,应使用不可燃绝热材料进行密封。 5.2.2如果把墙体、隔墙的部分空间当作回风管,则应使用金属板材或厚度不小于51mm(2in (名义厚度)木板,将这些风管空间与其他未使用的空间隔开。这些风管空间不应用作为送风管使用

6.1.1.1 有一个或多个外表面作散热板的气室应只用于下列情况: a) 自动点火的燃气、燃油的强制通风加热系统,其系统加热炉的出口温度设定值为93℃ (200F)。 b) 有换热器的强制通风加热系统,该系统所用蒸汽的压力不应超过103kPa(151b)表压,或 该系统所用热水的温度不应超过121℃(250°F)。 6.1.1.2连接:散热板应与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送风管、排风管连接。 6.1.1.3制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6.1.1.3.1如果暖风送风来自于暖风加热炉,则散热板应使用不可燃材料进行保护,或者使用符合 NFPA255要求的材料,其火焰蔓延指数不应超过25。 6.1.1.3.1.1该种保护材料应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 6.1.1.3.1.2连接应是气密的。

6.1.1.3.1.3气室内的支撑和吊架应是不可燃的。 6.1.1.3.2如果暖风送风来自于蒸汽或热水换热器,则散热板应使用下列材料进行保护,该材料或 者符合6.1.1.3.1的要求,或者其可燃性不大于25.4mm(名以厚度)的木板。 6.1.1.3.2.1该种保护材料应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 6.1.1.3.2.2连接应是气密的。 6.1.1.3.2.3不应使用一个垂直散热板加热两层楼房或更多的空间

6. 1. 2单向系统

6.1.2.1单向加热设备应保证出口空气温度不超过93℃(200)F)。

6.1.2.1单向加热设备应保证出口空气温度不超过93℃(200)F)。 对于符合4.3.7中要求的系统,出口空气温度不超过74℃(165F) 6.1.2.2应防止出现逆流或风机失灵时引起系统超温的危险。

6.1.2.1单向加热设备应保证出口空气温度不超过93℃(200)F) 对于符合4.3.7中要求的系统,出口空气温度不超过74℃(165"F)。 6.1.2.2应防止出现逆流或风机失灵时引起系统超温的危险。

6. 1.3 空气过滤器

6.1.3.1空气过滤器应符合UL900的要求,其安全等级为1级或2级。 6.1.3.2不应使用带有可燃材料过滤器和以类似细刨花材料作为水汽蒸发介质的蒸 6.1.3.3过滤器表面所用的液体黏性涂层材料,应符合ASTMD93的要求,其闪点 (325'F)。

3.1空气过滤器应符合UL900的要求,其安全等级为1级或2级。 3.2不应使用带有可燃材料过滤器和以类似细刨花材料作为水汽蒸发介质的蒸发冷却装置。 3.3过滤器表面所用的液体黏性涂层材料,应符合ASTMD93的要求,其闪点不应低于16 5F)。

6. 1.5 与制冷装置一起使用的加热炉

6.1.5.1如果加热炉与制冷盘管一起使用,则制冷盘管应安装在加热炉的下游、否则制冷盘管应与 加热炉并联安装。 如果加热炉被特别批准安装在制冷盘管的下游时,则6.1.5.1的要求不再适用。 6.1.5.2如果加热炉安装在制冷盘管的下游,则应防止制冷盘管出现超温或超压情况。 6.1.5.2.1如果制冷盘管与加热炉并联安装,则应安装调节风闸或采用其他措施,防止冷风进入加 热段。 6.1.5.2.2应提供冷凝水排除措施,以免冷凝水滴落到加热元件上。 6.1.5.2.3如果系统处于满负加热或制冷工况,剩不必提供手动调节风闸阻止加热或制冷系统的 运行。 6.1.5.3 在下列条件下,允许将加热炉、风管加热炉安装在蒸发冷囊器、空气滤清器的下游: a) 冷凝水不会滴落到燃烧器及相关部件上。 b)加热元件采用抗腐蚀材料制造,如不锈钢、陶瓷涂层钢或夹层材料为铁一铝合金的铝涂 层钢。 6.1.5.4使用冷水的空气滤清器,如果处理后的空气温度低于环境空气的露点,则应被当作制冷系 统考虑。 6.1.5.5 风机能力应足够大。以克服加热、制冷设备产生的最大静压阻力

冷凝水不会调洛到盗烧器及相天部件 b)加热元件采用抗腐蚀材料制造,如不锈钢、陶瓷涂层钢或夹层材料为铁一铝合金的铝涂 层钢。 6.1.5.4使用冷水的空气滤清器,如果处理后的空气温度低于环境空气的露点,则应被当作制冷系 统考。 6.1.5.5风机能力应足够大,以克服加热、制冷设备产生的最大静压阻力。

6. 1. 6 与制冷装量一起使用的锅炉

6.1.6.1如果加热、制冷共用同一个盘管,则应提供阀门,防止制冷设备运行时冷水流人锅炉。

6.1.6.1如果加热、制冷共用同一个盘管,则应提供阀门,防止制冷设备运行时冷水流人锅炉。

6.2如果锅炉的热水水管 暴露于冷空气循环中,则该销 系应配置流量控制阀或采用其他措施 中的热水在制冷工况下出现重力循环

如果热泵系统安装在阁楼或用作送风、回风风箱的建筑空间中,则该系统应符合4.3.7和5.1.4 中的要求,

6. 1. 8 太阳能系

6.1.8.1太阳能系统或太阳能辅助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控制,应确保送风系统的空气温度不超过 121℃(250°F)。 6.1.8.2在与太阳能系统相连的通风系统中,其换热器不应使用可燃的换热介质,

1电气接线和设备的安装应是操作安全的。 2电气接线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NFPA70的要求。 3对于安装在无保护或不便操作处的电气部件,其供电回路上的脱扣器应安装在不接地的争 且便于看到和操作

6.3.1.1温度控制器应是经认证的产品。 6.3.1.2温度控制器的设定温度不应超过某个规定值。 6.3.1.3温度控制器应安装在换热器下游不超过0.61m(2ft)处。

6.3.2明火加热炉的风机控制

2.1如果配有循环风机的腰风加热炉为明火加热炉,则该加热炉还应配置月动超限控制器 满足要求而停止加热炉、风机(正常运行条件)后,一且加热炉罩或主送风管起点处的空气 93℃(200°F)时,能够自动启动循环风机。 2.2如果在循环风机的电路中装有手动断路器,该断路器应能够同时断开风机和加热炉

6.3.3燃烧和通风用空气

6.3.4恒温调节的、手动点火、固体燃料明火加热炉

配有温度控制器的手动点火、固体燃料明火加热炉应配置以下设施: 8) 如果换热器位于送风风箱中,且该风箱的顶板至少比换热器上表面高出305mm(12in),则 应在该换热器上表面不超过254mm(10in)处,安装故障安全型121℃(250°F)温度控 制器。 b)最大压力值设定为32.4Pa(0).13in)的压力控制器

6.3.5循环风机控制

如果手动点火、固体明火加热炉配有循环风机,则该风机应配置6.3.2中所要求的控制器。

6. 3. 6辅助设备

6.3.6.1安装在送风、回风系统中的辅助设备的制造材料,应符合主系统的材料要求。 6.3.6.2上述要求应包括风箱、风管附件,如加湿器。 6.3.6.3电机、接线、设备应符合6.2中的要求,

6.1安装在送风、回风系统中的辅助设备的制造材料,应符合主系统的材料要求。 6.2上述要求应包括风箱、风管附件,如加湿器。 6.3电机、接线、设备应符合6.2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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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的一部分,而只是资料性附录。下列内容前的编号与引用条款的 对应。

3.1已认可的approved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既不对任何安装、程序、设备、材料进行批准、检查或担保,也不对任何实验 室进行批准和评估。在确定安装、程序、设备、材料的可接受性时,权威机构可以根据它们与NFPA 或其他相关标准的符合程度而进行。如果缺少这些标准,则权威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安装、程序、使用 的证明材料。权威机构也可以参考某个参与产品评估的组织的产品或标签清单,从而确定清单中内容 与相关标准的符合程度。

3.2权威机构authorityhavingjurisdiction(AHJ)

3.3经认证的listed

对于每个参与产品评估的 是不同的,有些组织对于无标 识的设备不予以鉴定。权威机机 证的产品

8重力系统gravity

风管材料的分类参见UL.181中的内容,如下所示: a)(类一一火灾危险等级为0(火焰蔓延指数和烟气扩散指数为()的风管材料。 b)1类一一火焰蔓延指数不超过25、无明显的持续燃烧迹象且烟气扩散指数不超过50的风管 材料。

风管材料的分类参见UL181中的内容,如下所示: a)(类一一火灾危险等级为0(火焰蔓延指数和烟气扩散指数为()的风管材料。 b)1类一一火焰蔓延指数不超过25、无明显的持续燃烧迹象且烟气扩散指数不超过50的风管 材料

有关附加说明参见NAIMA中的内容

DZ/T 0064.45-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45部分:硼量的测定甘露醇碱滴定法[6. 3. 4. 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标准编制的结构性修改说明

本标准与NFPA90B:2002相比在结构上有多处调整,具体章条编号对照情况详见表B.1

本标准与NFPA90B:2002的章条编号对照

B.2资料性参考文献【预留】

DB3302T 090-2010 出口小盆景生产技术规程B.3摘录片段的参考文耐

下列标注了名称和版次的文件,在本标准中以方括号「」的形式出现。方括号中的章节号或段 落号,表明所对应的文字内容,在本标准中供参考之用。如果没有在第2章中列出,这些资料将不作 为本标准的一部分。 [1]NFPA 70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 2002 edition) [2]NFPA220Standardontypesofbuildingconstruction(1999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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