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56-2017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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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13-56-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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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3-56-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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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3-56-2017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2.0.3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组卷。 2.0.4归档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5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

单位工程中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 可按照单位工程的规定。

检验批inspectionlo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8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所进行的检测。

建筑工程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包括纸质版图纸和电子版图纸 10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拉 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工程洽商engineeringnegociation

工程洽商是工程参建各方就技术或其他事项交换意见的行为。

工程洽商是工程参建各方就技术或其他事项交换意见的行为。

2.0.13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 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

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填与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 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 论。 3.0.12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 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国家规范、 标准更新或出台时,本规程中相应的内容可按新的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设计单位对建 筑工程验收另有要求时,各验收记录内容可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调整。 3.0.1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 外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和室外安装3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 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 3.0.14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 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达到 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5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 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 质量评价应按表3.0.15的规定执行

表3.0.1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 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利用。 3.0.21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 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22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 时签字; 2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 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0.23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 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3.0.24施工文件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具有同等效力,提倡和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对施工 文件进行编制和归档。 3.0.25工程施工文件电子文档和纸面文档的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x210mm),纸面文档书 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电子文档中的单位公章、项目部印章的电子签章应是有权部门许可的 电子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签章,个人的电子签章可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确认及日常管理,并保证个人 签章的真实、准确、可靠。 3.0.2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 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

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4.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纸会审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 加(含分包单位); 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 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不得在图纸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 4)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 (图),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5)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 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 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 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是否已经施工图审查机 构审查并加盖图审专用章。 6)图纸会审记录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证并加盖 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填写。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 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 件进行修改;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 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填写。 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 并应进品没注变雨的专关规一云证卫设注变雨的一可中产证卫名主然计

1)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 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3)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填写。 4.1.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 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2.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当 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 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 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 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 4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 定有效期内使用; 5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 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 6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 按附录C表C.0.4、C.0.5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 7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2的规定; 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 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

段均应进行验收;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 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2.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

1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 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 能满足测量的要求; 3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 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 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4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 5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4.2.3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不齐全。

4.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

4.3.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水泥 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外加 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 告,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等。每个单位工程均应 将以上所用材料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6的规定进行填写。

4.3.2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 及出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备注主个 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 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 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4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 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5当钢筋采用有延伸功能的设备进行调直时,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 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 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 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7冷拉钢筋、冷拨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检验 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拨、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8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后张法预应 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 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按每跨计算; 9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 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 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的规定; 1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书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系 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 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11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其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225后方可用于工程; 12钢材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3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 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超过60t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 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充许由同一牌号、同一治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 炉罐号组成混合批,炉罐号不大于3个,且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 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2)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 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 于60t为一批; 4)钢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 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5)钢结构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

轧制制件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 60t为一批;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 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2000件(套);外观检验抽取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 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 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3个组装件的 用量; 8)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 批,每批不大于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2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1个; 9)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制造的预应力混凝主用 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50000m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6件试样; 10)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或同,家同牌号同规格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钢筋或同, 家同类型同一钢筋来源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成型钢筋,其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 可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 1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 (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 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5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 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3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 文,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 角,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轧制制件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不大于60为一批;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 60t为一批;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 的数量为一批,每批不得超过2000件(套);外观检验抽取5%~10%,对有硬度要求的零 件应做硬度检验,按热处理每炉装炉量的3%~5%抽样;静载试验用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 按成套产品抽样,应在外观及硬度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抽取,每生产组批抽取3个组装件的 用量; 8)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 批,每批不大于60t,弯曲试验每批抽检2个,拉伸试验每盘抽检1个; 9)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由同一个钢带生产厂生产的同一批钢带所制造的预应力混凝主用 金属波纹管,每半年或累计50000m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检6件试样; 10)其它建筑用钢材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 1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或同,家同牌号同规格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钢筋或同, 家同类型同一钢筋来源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成型钢筋,其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 可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 1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 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 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5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 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3.3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 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 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 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 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 43.4钢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二,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当钢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文件; 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复验; 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 4.3.5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备注栏中施工单位应填 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复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并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 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5水泥检验报告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申的化学成分分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 指标要求的应为不合格品,且不得用于工程: 7水泥中氯离子含量除应符合相应水泥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之外,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 土结构中,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还应符合相关标准对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结构的要求; 8进口水泥除必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 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应提供合格证或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提供 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4.3.6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项目是否填 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书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 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 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3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3.7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无水泥出厂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第4.3.5条第3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复验报告; 4必要的检测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一致。 4.3.8砖、砌块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和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墙砖和砌块应按规定取样送检复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有保温要求的应提供强度、 密度、导热系数检验报告单; 3砖和砌块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砖和砌块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 谱砖试验方法》GB/T2542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蒸压加气 昆凝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规定,墙体传 热系数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GB/T13475的规 定;

3砌墙砖、砌块检验批

4.3.12砂、石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

1无进场检验报告; 2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3.14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 剂》JG/T223、《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 《混凝主防冻剂》JC475、《混凝主膨胀剂》GB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要 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 报告单; 3外加剂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 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4.3.14规定:

表4.3.14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

5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主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 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6进场的外加剂应附有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 次使用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应相应调整配合比;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 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8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4.3.15 5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 致;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 一致。 4.3.16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 4.3.17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中对拌 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 2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的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 灰》GB1596的规定,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填写,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应

按规定填写; 3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中的规 定要求,每批粉煤灰应检验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三氧化硫含量; 4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应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 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矿渣粉应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应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1 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4.3.18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 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3.19掺合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 4.3.20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 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防水卷材应在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 4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4.3.20规定。

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 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 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3.22防水材料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23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材料; 2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 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 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当单 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取不少于3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在20000m²以上时抽取不少于6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搅拌施工的保温材料每个检验批应 至少抽取3组同条件养护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取不少于3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在20000m²以上时抽取不少于6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现场搅拌施工的保温材料每个检验批应 至少抽取3组同条件养护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3.24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导 热系数等节能关键指标是否体现在同一份报告中; 2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 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5 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使用的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同组样品所检测项目不在同一份报告中; 5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3.26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 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对比率、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 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4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应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动态抗开裂性、初期干燥抗裂 性、腻子膜柔韧性、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 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填写; 5应从每批产品中按现行国家标准《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的规定抽取2kg作为检验样 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湿杰

1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单项检 验项目不合格时,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3.28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 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场检验报告; 2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3.29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构件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构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构件、钢结构构件、网架结构构 件、门窗、建筑幕墙、隔墙板等; 2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随着构件进场逐批提供,并 应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理件、 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并提供出厂合格证; 3建筑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及预制桩应按规定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 的承重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试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 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的规定; 4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做“三性”试验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应提供“三性 试验报告,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按本规程第9.12节的规定执行; 5钢结构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网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网架 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要求: 6建筑幕墙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要求,并应提 供“四性"试验报告,进场时所用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有关材料试验报告和相容性试验 报告; 7玻璃幕墙构件出厂时应有质量检验证书; 8隔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应符合设 计和规范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场应按进场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批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批量检验报告应明确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4.3.30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或试验报告的现象。 4.3.31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承重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钢结构、网架结构构件及铝合金、钢、木、塑钢门窗、建筑幕墙等构件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或无合格证 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无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有关试验报告或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 2结构承重构件无试验报告或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 3出现先安装、先隐蔽,后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4.3.32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结论明确; 2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 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必须按进场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3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 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应做好记 录; 5在判决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其强度、落度以及抗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 据,氯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足一台班亦提供 次,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6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必须在交货点现场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有抗渗要求的还应 做抗渗试件,并应做好试件样品标识,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应建立试件 样品台帐,试件样品取样点及取样数量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7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在交货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的发货单;质量控 制资料应按开盘次数提供;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报告及建立试件样品台帐必须在 混凝主各分项工程验收前按所涉及的工程量全数提供; 8预拌混凝土生产产家交货点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等试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 验收依据;当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3.32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图纸,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 2核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 3核查出厂合格证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试验方法、计算数据 是否正确,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人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全,主要技术指标缺漏,不能代表预拌混凝土的真实情况; 实际工程量与出厂合格证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 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 按规定必须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所用材料的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

4.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4.1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包括: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砂浆试 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主抗水渗透试验 报告,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见证检测报告 等

压实系数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死

1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 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并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砂的相对密度 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Pdmax,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 3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按基础结构分 层逐层取样,基础面积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m²应至少1点,3000m²以上工程,每300m²应至少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1点,基槽每20延来应有1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 议未规定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4现场分层取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环刀法取样应在 每层垫层厚度的2/3处; 5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包括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 密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且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4.3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禾 吉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 宁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 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 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 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4.4.4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 确认; 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并提交符合规定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当砂浆 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厂家已明确给出配比组份的专用砂浆,可按厂家给出的配比进行配制; 3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抹灰砂浆技术规 程》JGJ/T22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 有关规范的要求; 4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4.4.6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 要求。 4.4.7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4.8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砌筑和地面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²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 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并提交符合规定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当砂浆 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厂家已明确给出配比组份的专用砂浆,可按厂家给出的配比进行配制; 3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抹灰砂浆技术规 程》JGJ/T22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 有关规范的要求; 4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 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8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砌筑和地面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²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 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 验批)面积大于1000m²时,每增加1000m²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²的按1000 m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抹灰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m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1000m²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 按抹灰面积30m²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

一批。基础和主体应分别作为不同的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5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 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 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件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 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9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 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 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 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10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砂浆试件留置组数不足; 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4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 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4.1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符合规定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当混凝 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现行行业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 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的规定;有特殊 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4.4.1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

.4.9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

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²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²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 m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的应按1000m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 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²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²混凝土应取样一次,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出25m²的桩及单桩 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每个灌注台班取样不得少于1组: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且 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主,应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²,应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², 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应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 。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 1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 J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 条件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5当混凝土中掺用码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主强度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 土强度; 6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 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 7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8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 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15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 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 施见证; 3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 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4.4.16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不足;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 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4.4.17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试件抗水渗透试验报告;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 混凝土连续浇筑每500m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3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 宜为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4.18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 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

.19混凝主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 3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 4.20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必须 合设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 可正式生产; 3钢筋机械连接工程开始时,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 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第 次工艺检验中1根试件抗拉强度或3根试件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允许再抽3根试件进行复 复检仍不合格时应判为工艺检验不合格; 4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 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5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申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 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检验报告应符合规定,其验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 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 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 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申,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天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 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申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 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理件钢筋理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理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 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 头为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 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进行检验; 6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规定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结论应说明破坏部

应(断在接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环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头弯曲检验应注明 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应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 结果是否合格; 7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 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要求 8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 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焊条、焊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并应提供焊条检验报告; 10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 编号; 11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 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 12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检 验内容应符合规定;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 接。

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 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 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 3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是否按规定先提供检验报告,后隐蔽; 6 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4.22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且又未按规定进行 复验; 3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 4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 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5进口钢材焊接前未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碳、硫、磷、锰、硅元素的含量及碳当 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做可焊性检验

1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 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 定; 2抹灰砂浆施工配合比确定后,在进行外墙及顶棚抹灰施工前,宜在实地制作样板,并应在规定 龄期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但检验外墙及顶棚抹灰工程质量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应在工程实体上 取样检测,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外墙、顶棚抹灰工程每5000m应为一个检验批,每 个检验批应取一组试件进行检测,不足5000m的也应取一组,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 定; 2抹灰砂浆施工配合比确定后,在进行外墙及顶棚抹灰施工前,宜在实地制作样板,并应在规定 龄期进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但检验外墙及顶棚抹灰工程质量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应在工程实体上 取样检测,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外墙、顶棚抹灰工程每5000m²应为一个检验批,每 个检验批应取一组试件进行检测,不足5000m的也应取一组,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4.4.24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施工日记,核查外墙饰面砖是否在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粘结强度 试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2核查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是否工程实体上进行,不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 施工工艺是否都有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方法、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门 220的规定。 4.4.25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或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2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的样板件与工程实体不符; 3外墙及顶棚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不在工程实体上进行,或未按不同砂浆品种、强度等 级、施工工艺进行分别检测的。 4.4.26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 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 的 30%; 3下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1核查施工日记,核查外墙饰面砖是否在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 试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2核查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是否工程实体上进行,不同砂浆品种、 施工工艺是否都有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方法、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 220的规定。

220的规定。 4.4.25饰面砖及砂浆粘结强度检测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或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2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的样板件与工程实体不符; 3外墙及顶棚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不在工程实体上进行,或未按不同砂浆品种、强度等 级、施工工艺进行分别检测的。 4.4.26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

无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或外墙及顶棚的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2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的样板件与工程实体不符; 3外墙及顶棚的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不在工程实体上进行,或未按不同砂浆品利 级、施工工艺进行分别检测的。

4.26见证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

8)建筑节能材料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 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 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7见证取样、 送检记录表的规定制作,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7见证检测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对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 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 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4.4.28见证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4.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地基验槽记录、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预制桩的接头隐蔽 记录、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 记录、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砌体工程隐蔽记录、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 腋记录、地面工程隐蔽记录、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墙面工程隐蔽记录、轻质隔墙 工程隐蔽记录、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屋面防水工程隐蔽 记录、隔热保温工程隐蔽记录等。

5.2地基验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天然地基基础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并提供符合附录C表C.0.8规定的验槽记录,参加验槽人员应按表格规定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全面检查槽底 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对地 基的匀质性应作出评价,并由参验各方商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坑)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

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 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议的工 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应明 确,参验各方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4.5.3地基验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 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2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 单位认可,有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 全。

1 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 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无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4.5.5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 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预制桩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7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 4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理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桩尖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设 计和规范要求; 5主筋规格、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以及主筋的连接方 式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5.6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 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 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

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7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 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 验; 4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检测数量不足、且检测结果不明确;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1电焊接桩的焊缝、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及接桩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硫磺胶泥接桩的 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及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应进行隐蔽工程验 收并按附录C表C.0.9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预制桩接头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及设计要求;桩接头焊接完成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 却,方可沉桩,锤击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静压桩的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6min,若采 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时,自然冷却时间不应少于3min,焊条(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其他材料叠焊; 5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应除锈无污染,下节桩的预留孔应无杂物堵塞; 6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应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去 时间应大于7min; 7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8焊接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的要求,上下节 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上下节桩错位不宜大于2mm,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 开;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4.5.9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 等; 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 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 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

4 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0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 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1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预应力管桩两端面连接构件完好情况、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 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预应力管桩螺纹接头所使用的钢构件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两端端盘、连接构件,特别是对中机构、螺纹及两端面不得有残留污垢杂物; 4 接头不应有裂缝; 5 桩端处应均匀涂抹2~3mm厚益胶泥; 6 接头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应控制在1~2mm之间; 7 锤击桩应在螺母下部垫上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8 当工程桩为抗拨管桩的,其连接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 9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的 要求,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短板应涂厚度为3mm的防腐涂料。 4.5.12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管桩螺纹机械接头、益胶泥等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等; 2 核查接头有无裂缝、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7 核查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锤击桩螺母下部是否垫有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5 核查抗拨管桩是否采用机械连接;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3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及有关 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时,其连接接头未采用机械连接;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 5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0 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 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1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预应力管桩两端面连接构件完好情况、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 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预应力管螺纹接头所使用的钢构件等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两端端盘、连接构件,特别是对中机构、螺纹及两端面不得有残留污垢杂物; 4 接头不应有裂缝; 5 桩端处应均匀涂抹2~3mm厚益胶泥; 6: 接头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应控制在1~2mm之间; 7 锤击桩应在螺母下部垫上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8当工程桩为抗拨管桩的,其连接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 9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的 要求,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短板应涂厚度为3mm的防腐涂料。 4.5.12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管桩螺纹机械接头、益胶泥等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等; 2不 核查接头有无裂缝、螺母上端与螺纹盘间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7 核查桩端处益胶泥涂抹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锤击桩螺母下部是否垫有防松嵌块并用螺丝拧紧; 5 核查抗拨管桩是否采用机械连接;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3 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及有关 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当工程桩为抗拔管桩时,其连接接头未采用机械连接;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须在钢解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C表C0.9的规

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 3主筋、箍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连接方式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钢筋的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4 钢筋笼直径和主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5.15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焊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7 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 5 核查钢筋笼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6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长度、连接方式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 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17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模板安装完毕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 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10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 及锚固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度长度等必须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理件的规格、尺寸、锚固长度、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节点隐蔽应附简图说明,并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留有影像资料; 7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部位在浇筑前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预制柱、预制剪力墙安装前预制柱、墙的结合面及预留钢筋是否清洁干净,连接用灌浆套 筒内有无异物; 2)叠合框架梁施工前应检查叠合梁预制部分伸入支座的长度是否大于10mm,叠合次梁安装 搁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叠合受弯构件浇捣混凝土前外露钢筋及结合面粗糙度是否符合

要求; 3)梁、柱节点钢筋绑扎完成后,节点内的杂物是否清理干净等; 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灌浆应密实饱满,灌浆完后按规定应隐蔽验收并留有影像资料。 4.5.18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 2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 长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 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度长度 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预理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焊缝质量等级、锚固长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7 核查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各构件结合面是否清洁十净,叠合梁等搁置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8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19 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5未按规定留有影像资料; 6未对装配式结构的后浇混凝土各构件结合面进行检查。 4.5.20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分项工程预应力筋必须在预应力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浇捣混凝土之前,提请 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预应力工程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等必须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7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4.5.21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预应力筋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使用的预应 力筋是否相符;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3核查预留孔道用的金属螺旋管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混凝土用金属管螺 旋管》JG/T3013的规定; 4核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泌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5 核查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 核查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7 核查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核查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7 核查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0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2于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预应力筋、局部加强筋、锚具、锚垫板和连接器的品种、牌号、 级别、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护套质量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3砌体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安装;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长度、理置方式、理入长度、连接方式、竖向间距、数量及搭接长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C表C.0.9要求填写隐蔽工 蓝收录

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3核查预留孔道用的金属螺旋管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混凝土用金属管螺 旋管》JG/T3013的规定; 4核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及灌浆孔、排气泌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5 核查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 核查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7 核查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 核查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7 核查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0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2予 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预应力筋、局部加强筋、锚具、锚垫板和连接器的品种、牌号、 级别、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护套质量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3砌体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安装;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长度、理置方式、理入长度、连接方式、竖向间距、数量及搭接长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附录C表C.0.9要求填写隐蔽工 程验收记录,

4.5.24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

1 核查钢筋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 量、竖向间距和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拉结筋的埋置方式、埋入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当填充墙拉结钢筋采用后锚固时,核查是否符合设计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 规程》JGJ145的规定,是否在施工前有进行不少于3根的非破损拉拔工艺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 计及规范要求;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5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对于后锚固拉结筋未按要求进行钢筋抗拔力工艺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6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涂装前及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每遍涂层,网架结构的 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锚栓、预埋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 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螺栓球、焊接球、涂装材料等的质 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及设计要求; 4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 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6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7! 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8 地脚螺栓(锚栓)、预理件安装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4.5.27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7 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 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 核查地脚螺栓(锚栓)、预理件的规格、位置、标高及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84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

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5 砌体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对于后锚固拉结筋未按要求进行钢筋抗拔力工艺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6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涂装前及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每遍涂层,网架结构的 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锚栓、预埋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 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螺栓球、焊接球、涂装材料等的质 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充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及设计要求; 4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 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6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7! 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8地脚螺栓(锚栓)、预埋件安装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4.5.27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 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7 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 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 核查地脚螺栓(锚栓)、预理件的规格、位置、标高及固定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284 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29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焊缝,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 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所使用的钢材或型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等材料的质量应符合 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及设计要求; 4型钢梁、柱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5柱脚节点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 4.5.30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等; 2核查型钢混凝土柱与型钢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的连接;型钢混凝 土柱与钢梁的连接;柱与柱连接;梁与梁连接;梁与墙连接,节点做法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 求; 3 核查型钢混凝土柱脚节点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2地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各构造层(含基层),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 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有 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 内应清理干净,并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盖板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 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隔离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33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 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4地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且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5门窗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及门窗玻璃安装等。 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 及玻璃垫块的设置,金属附框、「门窗框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方式,「门窗内衬 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 蔽工程验收记录; 2门窗预理件和镭固件的数量、位置、理设方式及与附框、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 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 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 6附框材料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附框与墙体接缝处处理方式及与洞口墙 体、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36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 况; 2核查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厚度及镀锌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核查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核查附框材料的规格、安装位置、安装固定点间距及门窗框与附框的连接固定方式是否符合

设计及规范要求; 7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37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 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38幕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和组合幕墙 等。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构件的连接节点、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处理,变形缝及墙 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幕墙防雷装置施工,幕墙防火构造处理,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板 块的安装,单元式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封口节点、起底节点、与构件式幕墙交接节点、顶收 口节点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理件,连接件、紧固件等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 求; 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理件,连接件、紧固件等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 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 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5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6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 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 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7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明框幕墙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间隙,玻璃下部弹性定位垫块和玻璃两边嵌 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全玻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撑垫块 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 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4.5.39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2核查防腐、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 的要求; 4隐框幕墙玻璃板块组件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点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300mm,不得 采用自攻螺钉固定玻璃板块;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0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 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1墙面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面工程包括抹灰、饰面板、饰面砖、裱糊与软包工程等。饰面板(砖)的连接、连接件之间 的连接,内、外墙面的防水层的施工;裱糊、涂饰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软包饰面工程的封 闭底胶、内衬材料,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 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 2墙面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饰面板(砖)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连接 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预埋理件(或后埋置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室内、外墙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5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 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裱糊、涂饰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2)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3)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6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 处、门窗角等应力集中处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 4.5.42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 2核查饰面板工程安装方式、所用的材料、尺寸、规格、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 求; 3核查室内、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 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3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基层的处理、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 2)内、外墙防水层及裱糊、涂饰工程施工情况; 3)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 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4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预埋件或拉结筋埋设,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铺置,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等,应进行隐蔽项目 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所使用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规格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 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应位置正确、牢固 平直,无松动; 5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应无空隙、下坠; 6玻璃砖砌筑隔墙中理设的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橙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7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4.5.45 5轻质隔墙工程隐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理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100mm;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 4.5.42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连接的数量、规格、位置、防腐处理); 2核查饰面板工程安装方式、所用的材料、尺寸、规格、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 求; 3核查室内、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 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3墙面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基层的处理、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 2)内、外墙防水层及裱糊、涂饰工程施工情况; 3)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 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4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预埋件或拉结筋埋设,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铺置,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等,应进行隐蔽项目 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所使用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规格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 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应位置正确、牢固 平直,无松动; 5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应无空隙、下坠; 6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埋设的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7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4.5.45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工、板材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6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隔墙安装所需的预理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 安装情况; 3)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 4)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 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47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预 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龙骨及吊杆(架)的安装,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 吊质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营板板缝防裂处理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 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内的管道 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底结构情况及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 理; 4木龙骨、木吊杆、木衬板等木制品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5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其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吊杆距 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 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7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 饰面板前完成; 8石膏板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 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4.5.48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坊本隐芯形

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接缝防裂处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 程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9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净高、基层结构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2)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 3)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料的材料、位置、数量的设置情况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的规格、间距、长 度、搭接长度; 5)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及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的处理情况; 6)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及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 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0细部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 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术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细部工程的预理件理设及节点 的连接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细部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4 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理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理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 要求。 4.5.51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 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2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预理件的数量、规格、位置; 2)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

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石膏板接缝防裂处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 呈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49吊顶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净高、基层结构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2)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 3)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料的材料、位置、数量的设置情况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的规格、间距、长 度、搭接长度; 5)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及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的处理情况; 6)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及石膏板板缝防裂处理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 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0细部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细部工程包括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 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术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细部工程的预理件理设及节点 的连接等,应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细部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4 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理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理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 要求。 4.5.51 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7 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3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2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1)预理件的数量、规格、位置;

4.5.51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

3)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 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3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防水工程基层质量及细部节点(包括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理设件、加强 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基层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顶板、底 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涂料防水层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卷材防 水层的施工方法,涂膜、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的附加防水层节点构造,涂料防水及卷材防水在转角 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应增设加强层,塑料板防水层缓冲衬垫的固定、两幅塑料板的 搭接焊缝,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等,膨润土防水层基层、 搭接宽度及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的加强措施等,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 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地下防水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理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 及规范要求; 4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 5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 6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防水附加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 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 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及膨润土防水施工时在转角 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及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和增涂防水材料,宽度不 应小于500mm; 8防水板缓冲层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9金属防水层焊缝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50205的规定。 10膨润土防水材料应采用水泥钉和垫片固定,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加强层宽度不小于 500mm。 4.5.54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以及相关的资料 是否齐全; 2核查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做

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7 核查建筑防水工程(除防水混凝土外)设置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7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5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且无记录各防水层的做法及细部构造;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 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6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验收,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 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分格缝及密封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 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卷材、涂 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等,应进行隐散工程验收,并应按附录C表C.0.9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 2屋面基层及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包括防水层遍数)等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 造做法及收头处理应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置; 4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刚性防水层)纵横最大间距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 宜大于4m,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面积不大于36m²,使用新型材料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格; 5卷材、涂膜防水层面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处理及防水附加层,转角处圆弧半径应满足规范要 求,刚性防水层面的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层面结构等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 理; 6卷材的搭接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要求,涂膜防水 层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mm。 4.5.57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试件强度报告: 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施工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 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58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无基层的处理情况,无防水各细部的处理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

重新报验; 4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5.59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保温与隔热工程包括板状材料、纤维材料、喷涂硬泡聚氨酯、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和 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保温层的敷设 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屋面热桥部位、隔汽层等各构造层,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9 的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 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铺设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和防火等 措施; 4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 5 种植、架空、蓄水隔热层施工前,防水层均应验收合格。 4.5.601 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查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的各孔、管、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 收; 4 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4.5.61保温与隔热工程隐蔽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记录保温隔热层的材料、厚度、做法等 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 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1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向建设各 方提供测量标志; 2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确定建筑位置线、现 汤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1的规定填写工 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 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 不宜大于1';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 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规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4.6.3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4.6.4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 3无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4.6.5地基钎探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或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时,应根据 没计要求或验槽商的意见进行针探试验,并做好测试记录,针探记录应填写清楚、真实,并应有针 探记录人、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钎探记录应附有打钎平面图以及钎探结果的分析: 2针探打针应按平面图标定的针探点顺序进行,记录每打入300mm(一步)深度的锤击数,并 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2的规定填写地基针探记录,针探链重、落距、针径应符合规范规定: 3钎探完毕,应认真分析钎探记录,查明槽底以下土质的变化,分析孔深范围内基土坚硬程度是 否均匀,如有异常需处理,应在打针平面布点图上标明部位、区段、标高及处理方法: 4针探孔的布置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槽宽小于800mm时,宜在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m~2m,宜为1.5m; 2)槽宽800mm~2000mm时,宜在距两边200mm~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m~

6.5地基钎探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

1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或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王有疑义时,应根据 设计要求或验槽商的意见进行钎探试验,并做好测试记录,钎探记录应填写清楚、真实,并应有针 探记录人、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钎探记录应附有打针平面图以及钎探结果的分析; 2钎探打钎应按平面图标定的钎探点顺序进行,记录每打入300mm(一步)深度的锤击数,并 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2的规定填写地基钎探记录,钎探锤重、落距、钎径应符合规范规定: 3钎探完毕,应认真分析钎探记录,查明槽底以下土质的变化,分析孔深范围内基土坚硬程度是 否均匀,如有异常需处理,应在打钎平面布点图上标明部位、区段、标高及处理方法; 4针探孔的布置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槽宽小于800mm时,宜在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m~2m,宜为1.5m; 2)槽宽800mm~2000mm时,宜在距两边200mm~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m 2m,宜为1.5m; 3)槽宽2000mm以上时,宜在槽中心及两槽边200mm~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探 点间距1m~2m,宜为1.5m,3排成梅花形布置; 4)矩形基础宜按梅花形布置,纵向和横向探点间距均为1m2m,宜为1.5m,较小基础至少

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1个探点。 5钎探的钎距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矩形基础应等于或大 于1.5m,不宜小于1.8m,并不小于短边长度,也不宜大于3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适当减少钎距和加 深钎探深度,针距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6钎探应绘图编号,按编号顺序进行击打,打钎人员应固定;钎探结果填入地基钎探记录,发现 地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会同设计、勘察人员确定处理方案。 4.6.6地基钎探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孔距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钎探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3核查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4.6.7地基钎探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钎探平面布点图; 2无钎探记录或钎探记录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 3钎探结果需处理的无处理意见; 4 针探布孔和孔深孔距不满足要求, 4.6.8地基处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处理方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进行 下道工序的施工; 2地基处理记录宜包括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试试夯试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施 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3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3的规定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 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一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简图; 4换土垫层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换土垫层法做浅层地基处理时,其垫层材料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2)素土、灰土、砂垫层在施工前应对填料进行击实试验,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 择施工机械、分层厚度与分层遍数。垫层的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可用贯入法或环力法检验 压实系数; 3)重锤夯实地基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4要求做好试记录,夯实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C 表C.0.15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 5深层密实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强夯施工的夯击点布置及技术参数(夯锤重量、尺寸,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 范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施工情况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6的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包括

4.6.6地基钎探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5深层密实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后一定的间歇期之后进行: 3)振冲地基在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在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 试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 的规定做好试桩记录;施工时应检查振冲器与填料的性能,施工中应检查各种施工参数 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9的规定做好振冲地基施工记录;对振冲地基的质量检验应根据 不同的填料,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进行。 6胶结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主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并通过试验性 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的规定做好试 桩记录; 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在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与流量表的精度 和灵敏度、施工设备的性能等,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按施工记录见本规程 附录C表C.0.20的规定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和出现的异常现象JC/T 2045-2011 墙材工业用液压顶车机,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 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3)水泥土搅拌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 设备完好程度,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喷浆时间、复搅次数、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 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1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搅拌深度记录误 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 地基承载力,强度检验应取90d龄期的试件。 7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第4.4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4.6.9地基处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 2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后再全面施 工; 3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4.6.10地基处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 2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 4.6.11试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 施工现场进行试桩,并应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2试桩过程记录应描述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打桩情 况,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应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3试桩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的规定填写试桩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试桩记录应明确

后一定的间歇期之后进行 3)振冲地基在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在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 试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 的规定做好试桩记录;施工时应检查振冲器与填料的性能,施工中应检查各种施工参数, 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9的规定做好振冲地基施工记录;对振冲地基的质量检验应根据 不同的填料,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进行。 胶结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主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并通过试验性 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的规定做好试 桩记录; 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在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与流量表的精度 和灵敏度、施工设备的性能等,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按施工记录见本规程 附录C表C.0.20的规定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和出现的异常现象,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 施工结束后28d进行; 3)水泥土搅拌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 设备完好程度,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喷浆时间、复搅次数、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 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1的规定填写施工记录;搅拌深度记录误 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 地基承载力,强度检验应取90d龄期的试件 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第4.4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地基处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后再全面施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地基处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 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 试桩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 现场进行试桩,并应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试桩过程记录应描述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申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打情 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应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试桩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的规定填写试桩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试桩记录应明确

工程桩施工的参数标准,参数标准应包括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 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 4 设计要求试桩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4.6.12试桩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桩记录是否齐全,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2 设计要求的试桩参数标准是否记录齐全。 4.6.13 试桩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桩记录; 21 试桩记录中打桩标准不明确或参加单位签认手续不全; 3试桩参数标准记录不齐全。 4.6.14桩基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基施工记录包括各种混凝土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锚杆静压桩、混凝土灌注桩 等,工程桩施工前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种桩的记录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出详尽记录,填 写齐全,数据应准确真实,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桩基竣工资料应附桩位峻工平面图: 2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作试打桩(压桩)或成孔试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18填写 试桩记录; 3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控制值应通过打(压)桩试验,由 设计单位确定; 4混凝土预制桩质量检查验收应在制作点或施工现场进行,并应根据桩的设计施工图要求,按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5钢管桩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应经进场验收 合格后才能打(压)桩; 6锤击预制桩的施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2、C.0.23的规定填写; 7静压预制桩施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4、C.0.25的规定填写,压桩施工过程中,必须 认真做好压桩施工各阶段的记录,锚杆静压桩与基础连接前,应对压桩孔进行认真检查: 8各种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对需要接桩的,应检查接桩质量,并提供隐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继 续施工; 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包括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 和套管成孔灌注桩等)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桩位、扎径、垂直度、持力层土(岩) 层情况、孔底沉渣厚度及孔的深度检查等,对于泥浆护壁成孔的桩还应进行孔底泥浆比重的测定,并 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规程附录C表C.0.26,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无要求时孔底沉渣厚度应符合:端承型孔底沉渣厚度≤50mm,摩擦型孔底沉渣厚度 ≤100mm,抗拨、抗水平力桩孔底沉渣厚度≤200mm,套管成孔的灌注桩不得有沉渣。泥浆护 壁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相对密度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黏度不得大于28s:

2)灌注桩的深度控制应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对于沉管桩还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等因素综合 确定灌注桩的深度。振动沉管桩在最后一次抬架的贯入度应符合设计或试桩规定的要求;锤 击沉管桩最后三阵10击的贯入度,应满足规范规定或按试桩确定; 3)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应大于1; 4)人工挖孔桩成孔后应检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 10沉管灌注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尖,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且应提供合格证; 11水下混凝土的浇注时应有专人测量导管理深及管内外混凝土面的高差,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C.0.27的规定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汇总表; 12灌注桩施工过程,应按各类桩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8、 .29、C.0.30、C.0.31、C.0.32、C.0.33的规定填写; 13基桩施工完GB/T 31468-2015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道输送系统 管道延寿推荐作法,应提供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报告; 14经测试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是在打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 发生倾斜位移、严重回弹、桩身碎裂或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弯孔、缩孔和塌孔,地面沉降等 常情况者,应有技术鉴定;需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的,应有处理记录和示意图,并必须经设计、监理 建设)、施工等单位验收签证

4.6.15桩基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桩基施工记录以及试桩记录等的子目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 是否完整; 2核查打(压)桩贯入度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核查灌注桩的孔底沉渣厚度和混凝土充盈系数;锚杆桩的压力值、桩位平面位置偏差等技术指 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管桩、预应力管桩有无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打(压)桩接头有无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4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所采取的技术 措施是否有记录。 4.6.16桩基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桩基施工记录或记录签证手续不全; 2桩基施工和验桩资料中的主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需处理的又未采取补强 措施。 4.6.17结构吊装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装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吊装施工过程应严格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2预制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及大型结构构件的吊装,应有逐层、逐段的构件型号 安装位置、安装标高、搭接长度、固定方法、连接和接缝处理以及构件外观与吊装节点处理的质量情 况等的检查记录,并附有分层段的吊装平面图,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34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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