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7-2019 有轨电车道路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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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2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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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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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97-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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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97-2019 有轨电车道路交通设计标准

1优先设置有轨电车信号优先控制。 2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街安全,满足行人过街的最小 绿灯时间

4.1.9路中式有轨电车车站与乘客过街衔接的交通组织,应符 合以下原则: 1过街设施形式宜采用平面过街,设置在乘客步行距离最 短的位置。 2在与路侧地块开发结合时,可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相衔接。

4.2.3有轨电车的车道布置形式应以路中式、单边路侧式布置 为主,在沿线开口较少的路段,可采用双边路侧式布置,路段长度 不宜大于3km。

4.3.1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中时,沿线出入的机动车应采用 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4.3.2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侧JB/T 8930-2015 冲压工艺质量控制规范,当沿线有机动车出人需求时, 出人口与有轨电车线路的距离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路段上有多 个出入口时,可在有轨电车车道外侧设置辅道

4.3.1有轨电车线路设置在路中时,沿线出入的机动车应采用

400m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路段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过街横道;交叉 口间距大于1000m时,可结合路段行人或非机动车过街横道设置 机动车掉头车道。过街横道穿越道路及有轨电车轨道时应设置 交通信号灯。

4.4.1有轨电车线路与道路相交形式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根

1相交道路均为主干路,有3条以上有轨电车通过。 2设置有轨电车前,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三级以下,设置 有轨电车后交叉口服务水平降低了等级。 4.4.3有轨电车车站位于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时,应进行车 站与交叉口的一体化交通组织设计。 4.4.4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通 行时,与之冲突的其他交通不应放行。 4.4.5路侧式有轨电车在平面交叉口直行或转弯通行时,交叉 口内与有轨电车通行线路有冲突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 的通行,均应设置专用信号相位。 4.4.6路中式有轨电车通行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宜将机动车

线路转弯外侧的曲线段动态限界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1m(图

轨电车线路转弯与对向转弯机动车辆最小安

4.4.8有轨电车与机动车的平面交义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控 制,宜采用有轨电车信号优先,采用被动优先、主动优先相结合的 方式。 4.4.9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信号相位设计应综合考虑 交叉口形式(十学交叉、T形交叉、多路交叉、畸形交叉等)、有轨 电车车道布置形式(路中式、单边路侧式、双边路侧式、路外式) 交通流特征(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因素 4.4.10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信号周期宜不大于180s 非机动车、行人的等待时间宜不大于90s。 4.4.1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的信号控制设计中,有轨电 车信号的绿灯间隔时间应满足有轨电车整体通过冲突点的清空 时间要求。

4.4.12有轨电车的信号优先控制策略应满足设计要求的优先 等级和服务水平。 4.4.13有轨电车在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设置信号优先控制后,对 交叉口服务水平的影响宜符合表4.4.13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可 采用局部立交方式

4.4.13交叉口服务水平的影响允许范围

4.4.14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交 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非机动车、行人过街专用信号灯。 2左转非机动车应采用二次过街方式。

普位侧式有轨电车车站

4.5.2有轨电车换乘站、对外交通枢纽站、终点站、客流交换量 较大的中途车站以及设置立体过街设施的车站,宜采用岛式 车站。

4.5.2有轨电车换乘站、对外交通枢纽站、终点站、客流交换量

较局促路段设置的车站,宜采用侧式车站。 4.5.4有轨电车路中车站的乘客过街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有轨 电车车道布置形式、车站类型、所在道路等级、土地开发等协调布 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站应与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协调统一布置。 2车站宜采用人行横道平面过街组织;布设在主干路且行 人过街需求较大时,可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3车站设置在快速路、高架道路或地下道路时,应采用人行 天桥或人行地道方式。 4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要求。 4.5.5有轨电车路中车站采用平面过街方式时,车站与人行横 道之间应设置乘客等待缓冲区,如图4.5.5所示;缓冲区的长度 应不小于10m

图4.5.5有轨电车路中车站平面过街缓冲区设置示意

4.5.6单边路侧式或双边路侧式有轨电车设站时,有轨电车线 路同侧的乘客应采用平面过街方式。 4.5.7有轨电车车站采用平面过街时,利用站台端部设置出入 口,站台至地面的高差应设置不大于10%的坡道。 4.5.8根据有轨电车车站周边的用地条件,应对道路、公交、停 车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换乘。 4.5.9有轨电车线路建设后,应对沿线的常规公交线路进行优 化调整,并优化常规公交车站位置,使其与有轨电车之间同向换 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异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 4.5.10宜在有轨电车线路的首末站用地300m范围内配建机动 车换乘停车位(场)。 4.5.11宜在有轨电车车站用地100m范围内配建非机动车换乘 停车位(场)

5.1.1有轨电车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交通 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5.1.2交通安全设施不得侵入有轨电车限界和道路建筑限界。

5.1.1有轨电车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交通

5.2.1有轨电车专用标志包括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注意有 轨电车标志。有轨电车相关标志的颜色、形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要求,与 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传递的信息一致,互为补充。 5.2.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属于指示标志,表示该车道专供 有轨电车车辆行驶,如图5.2.2所示。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的 尺寸应满足表5.2.2的规定

图5.2.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尺寸与有轨电车速度

5.2.3注意有轨电车标志属于警告标志,用以警告机动车驾驶 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减速慢行,如图5.2.3所示。注意有轨 电车标志设在有轨电车车道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相 交前的适当位置。注意有轨电车标志的尺寸应满足表5.2.3的 规定。

图5.2.3注意有轨电车标志

表5.2.3有轨电车警告标志尺寸与有轨电车速度的关系

5.2.5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设置交通标志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含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的车道 行驶方向标志,在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车道 标志。 2在路段上设置人行横道时,应面向有轨电车设置人行横 道警示标志。 3在路段开口处或平面交叉口出口道应设置机动车禁止驶 人标志和禁止行人进人标志

5.2.6在平面交叉口设置有轨电车车站时,应在乘客通道上设

5.3.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 标线。 5.3.2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设置交通标线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与机动车辆通行重叠的 区域应施划黄色网状线,标示禁止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外围线

5.3.1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机动车导流

1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与机动车辆通行重叠的 区域应施划黄色网状线,标示禁止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外围线 宽2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为45°.内部网格线宽10cm

斜科线间隔100cm500cm, 2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有轨电车通行区域内边缘宜设置 反光突起路标,高度应为10mm~25mm。 3在交叉口进口道应在有轨电车车道内设置停车线

5.4.1防护设施宜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宜简洁 大方,与有轨电车工程的景观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5.4.2有轨电车车道的隔离防护措施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疏 散、撤离、抢险、救援

大方,与有轨电车工程的景观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5.4.3有轨电车车道采用专用路权时,在封闭路段与其他交通

置防撞护栏,护栏应连续设置至人行横道安全岛位置。防撞护栏 的防撞等级应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确定, 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

5.4.5当有轨电车路中布设,且在车站处与人行横道过街共同

1人行横道长度超过16m时,应在有轨电车轨道两侧设置 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单侧宽度不宜小于2.0m,困难条件下 不应小于1.5m。 2人行横道长度超过16m且轨道两侧条件不足时,可在上 下行轨道之间设置安全岛,安全岛的单侧宽度不宜小于2.0m,困 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5.4.6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不宜设置有轨电车接触网立柱;困

2在立柱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岛,防护岛直径不宜小于 2.0m,高度宜为15cm~20cm。 3立柱宜设置在平面交叉口范围内人行过街横道所围合的 区域内。 4在防护岛内宜设置防撞垫,防撞垫防撞等级应满足小汽 车以60km/h速度撞击时不阻断有轨电车通行的要求。 5.4.7有轨电车接触网净空应满足道路最小净高的要求,接触 网净空高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提前设置警示标志与限高设施。 5.4.8采用接触网供电的有轨电车线路,其所在道路与横向货 运通道相交形成平面交叉口时,应在平面交叉口货运通道上游设 置限高设施

5.5.1当有轨电车采用专用路权时,应采用专用信号灯进行控 制,专用信号灯样式应区别于道路交通信号灯样式,并符合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DG/TJ08一2213 的相关规定

5.5.2平面交义口的有轨电车通行信号灯必须与道路交通信号

QB/T 4525-2013 汽车清洗剂.5.3有轨电车运营控制系统应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设置

5.5.4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道路交通流线冲突较严重的区域

5.5.5通行有轨电车的平面交叉口,在设置机动车辆信号灯时

应确保同一进口道上的有轨电车驾驶员也能清晰地看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YS/T 428-2012 五氧化二铌,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一96 《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DG/TJ08一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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