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18-2013 天津市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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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T29-2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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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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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218-2013 天津市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3.0.1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是对地下建(构)筑物的空间位 置和属性信息的采集、处理、建库、更新维护及应用服务全过程的技 术管理。

术管理。 3.0.2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 3.0.3地下建(构)筑物信息采集的任务是查明地下建(构)筑物 地下主体、基础、围护结构的空间位置<用途、建设时间和权属等信 息,并编制数据库和编绘地下建(构)筑物图纸,包括平面图、剖面 图、结构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特征截面图、平面示意图等。 3.0.4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90 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以下简称“天津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 采用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高程成果应注明施测年代。 3.0.5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在设备选型、数 据处理手段和系统研发技术等方面应具有先进性。 3.0.6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软硬件安全防护措 施,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3.0.7地下建(构)筑物信息涉及保密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0.8本规程中无特殊说明的,空间位置、埋深、高程单位均为米

3.0.2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

GB/T 28667-2012 蕨麻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纟

4.1.1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内容应包括基础地理信 息数据和地下建(构)筑物数据,还可包括业务管理等其他相关数据 (见表 4. 1. 1) ,

表 4.1.1数据内容表

注:井类包括矿井、水井、地热井、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

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数据内容应完整、全面,数据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2元数据的内容应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准确性、结构性; 3应对变化信息适时进行数据更新,保持数据的现势性

4.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4.2.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描述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结构物、设 旅宝间飞晨性性红

4.2.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描述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结构物、设

4.2.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描述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结构物、设 施空间及属性特征,包括地形要素数据及地理数据等。其中地形要 素数据由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正射影像或数字栅格图 等形式来表达。

4.2.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通过数据的基本要求、几何精度

4.2.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通过数据的基本要求、几何精度、 图形或影像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和现势性等质量元 素来描述。

的主要表达形式,应付合下列基本要求: 1DLG数据的基本比例尺为1:500、1:2000、1:5000、1:10000 可视要求选用: 2DLG数据所表达的城市地形要素应包括房屋、垣栅、工矿建 (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境界地貌、植被及其他等; 3DLG数据的平面精度 高程精度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 CJJ8的相应要求; 4DLG数据的图形表示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的 规定。

(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境界\地貌、植被及其他等; 3DLG数据的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 CJJ8的相应要求; 4DLG数据的图形表示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 规定。 4.2.4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Model(DEM)数据应由地 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数据及边界线数据组成。对于不规则三角网 点数据,应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则的格网点数据。对于表征地面特 征的关键部位应辅以特征点数据。 4.2.5数字正射影像DigitalOrthophotoMap(DOM)数据应由影 像数据、地理定位信息和相应的元数据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DOM数据中地面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城市 测量规范》CJJ8对同比例尺地形图上明显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的要 求;

规定。 4.2.4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I Model(DEM)数据应由地 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数据及边界线数据组成。对于不规则三角网 点数据,应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则的格网点数据。对于表征地面特 征的关键部位应辅以特征点数据。 4.2.5数字正射影像DigitalOrthophotoMap(DOM)数据应由影 像数据、地理定位信息和相应的元数据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数据及边界线数据组成。对于不规则三角网 点数据,应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则的格网点数据。对于表征地面特 征的关键部位应辅以特征点数据

4.2.5数字正射影像Digital

像数据、地理定位信息和相应的元数据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DOM数据中地面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城市 测量规范》CJJ8对同比例尺地形图上明显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的要 求; 2DOM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2DOM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2DOM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4.2.6数字栅格图Digital

地图经扫描、处理获得或由数字线划图(DLG)转换生成。DRG数据 的比例尺应与DLG相对应。DRG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DRG数据的图像分辨率不得小于300dpi(点/英寸); 2DRG数据的几何精度要求应与原地形图或DLG数据一致。

4.2.7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还应包括行政区划、道路、铁路、水系、月

民地、工矿建(构)筑物等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行政区划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并应按行政区划 管理单元存储;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积等信息; 2道路的几何数据应包括道路中心线、边线数据、路桩数据 等,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属性数据应包括路名 起点、终点、规划宽度等内容; 3以多边形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 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 4以线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应正 确无误、符合要求; 5数据的几何精度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4.3地下建(构)筑物数据

4.3.1地下建(构)筑物空间数效据应包括各类地下建(构)筑物及 附属设施的基础、主体、围护结构及井的空间位置和形状信息。具 体包括建(构)筑物各部位的轮廓和结构的尺寸、高程、半径等数据 内容。

4.3.2地下建(构)筑物属性数据应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用

4.3.2地下建(构)筑物属性数据应包括结构类型、建筑

途、层数、层高、顶面高程、高(深)度、权属单位、建设日期及使用状 况等。 人防工程属性数据还可包括独立的人防工程范围、地下室中部 分兼具人防工程的范围、人防等级、防护要求、防护措施、消防防火 分区等。

4.3.3地下建(构)筑物需要实测

属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的分层及要素的分类应正确: 要素的属性项及属性值应完整、正确。 2 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状要素应闭合; 2) 结点匹配应准确; 3) 要素应具有唯一性,几何类型和空间关系应正确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以 3 1 要素应符合规定的取舍要求; 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 其仙相关断

4.4.1其他相关数据是指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过

4.4.1其他相关数据是指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 的相关数据。其中,业务管理数据是地下建(构)筑物信息业务管理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包括内业审核结果、外业检查结果等。

.4.2其他相关数据应符合下列

1 以面特征表达的数据,儿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分类应正 确:

1以面特征表达的数据,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分类应正

2以线特征表达的数据,儿何数据应连续,对于具有分区性质 的线特征,应在属性数据中予以正确描述: 要素的属性项及属性值应完整、正确; 4 要素应具有唯一性,儿何类型和空间关系应正确。 4.4.3其他相关数据精度宜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地下建(构)筑物数据标

6.1.11 地下建(构)筑物信息管理系统应 筑物数据库。 5.1.2 数据分层与组织应正确,不得重复或遗漏。 5.1.3 3平面图应为1:500、1:1000、1:2000实测图,不得旋转、平移 缩放。 5.1.4 地下建(构)筑物数据库结构适用于竣工数据、现状数据。 5.2地下建(构)筑物图形要求 5.2.1地下建(构)筑物图纸应包括平面图、剖面图、纵断面图、横 断面图、特征截面图、平面示意图。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图、分层平 面图、围护结构及基础总平面图等。 5.2.2地下建(构)筑物图层所载内容主要包括轮廓线、结构线、注 记、地物、地形、规划控制线、符号、图例说明等,颜色、线型详见附录 A。地形图层执行天津市地形图标准。地下建(构)筑物图层可按照 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5.2.3总平面图应绘制地下建(构)筑物轮廓线、地上建(构)筑物 首层外轮廓线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绿地铁路等现状地形等

5.2.3总平面图应绘制地下建(构)筑物轮廓线、地上建(构)筑物

5.2.4竣工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间距和四至、地下建年

内外地坪高程。地下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应至少注明两个以上的

拐点坐标或中心坐标及半径。

5.2.5分层平面图应如实反映建筑每层平面布置情况,应具

郭、墙、柱、建筑尺寸、公共通道和出人口(包括垂直交通)的位置、使 用用途、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控制要素和内容。分层平面图 的墙体线、柱应闭合,弧线不得拟合

5.2.6剖面图应反映地下建(构)筑物结构的立面情况。应注

5.2.11地下铁路、隧道、地下道路等带状建(构)筑物总

采用带状图形式,以整条线路为单位编制,比例尺应采用1:500、1: 2000。关联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应单独绘制建筑平面图,带状图上 反映附属建筑外轮廓

5.3.1地下建(构)筑物数据基本结构包括基础平面数据结构表、 围护平面数据结构表、地下主体平面数据结构总表、线型数据结构 表、点型数据结构表、工程信息表。结构要求分别见表5.3.1-1、表

础、围护、总平面、结构墙柱、电梯间、站台、楼梯等。 5.3.4面状数据弧线部分不应以拟合方式作图。 5.3.5带状建(构)筑物特征线应采用线型数据,地铁区间、隧道 地下通道人防等工程可采用中心线或底面中线。 5.3.6特征线应与特征截面一一对应,当特征截面发生变化时,应 使用新特征线记录。 5.3.7点数据是包括井、柱、附属设施等可以简化为点的构筑物。 5.3.8数据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工数据结构不宜减少。

5.4.1地下建(构)筑物数据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5.4.1地下建(构)筑物数据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标识信息:数据集的名称、版本、概要说明及发布或更新日

标识信息:数据集的名称、版本、概要说明及发布或更新旦

2范围信息:地理范围、时间范围等; 3 地下建(构)筑物种类: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地下室、井等; 4 数据质量信息:数据集质量、精度的定性和定量的概括说 明。

物元数据,地下建(构)筑物数据库更新时应同步更新地下建( 物元数据。 X

下建(构)筑物信息数据

6.1.1地下建(构)筑物信息采集应采用调查、探测和测量手段对 各类地下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采集和表达。 6.1.2地下建(构)筑物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图根测量、细部测量 用于地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和地下建(构)筑物探测。 6.1.3地下空间平面控制网宜由两个等级组成,首级平面控制网 为不低于二级导线网,二级卫星定位控制网,加密控制网为二级及 其以下等级控制网。各等级平面控制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 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6.1.4地下空间高程控制网应采用不低于国家四等水准高程控制 网。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 准测量。水准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土 0.02m。 6.1.5地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应在阶段工程完工后且在下一工 序开始前,跟踪采集各阶段需要测量的特征点空间坐标。 6.1.6地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时机应符合下列原则: 1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同步进行监测:

6.1.4地下空间高程控制网应采用不低于国家四等水准高程控制

网。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 准测量。水准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0.02m。 6.1.5)地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应在阶段工程完工后且在下一工 序开始前,跟踪采集各阶段需要测量的特征点空间坐标。

1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同步进行监测; 2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在地 下建(构)筑物施工至围护结构、基础、地下主体各层工序的下一工 序开工前及时测量其空间位置

6.1.7地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的主要特征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 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次要特征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 差不应大于7cm,特征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困难地区特征点 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特征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 高程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5cm

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特征点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 高程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5cm。 6.1.8可以进入的现状地下建(构)筑物应利用测量手段获取其内 部各特征点空间坐标,对无法进入的现状地下建(构)筑物可以采用 物探、钻探或坑探技术探测其空间位置,

6.1.8可以进入的现状地下建(构)筑物应利用测量手段获取

部各特征点空间坐标,对无法进入的现状地下建(构)筑物可以采用 物探、钻探或坑探技术探测其空间位置

范》CJJ7 执行。

6.1.10地下建(构)筑物探测作业时应按照附录B地下建(构)筑 物探测安全保护规定要求进行。

6.2.1地下室、地下铁道,公路隧道、水下隧道、地下共同沟、过街 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居民区、工厂地段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建 筑物桩基、地下储油罐、其它地下隐蔽工程等地下建(构)筑物应进 行探查

6.2.1地下室、地下铁道,公路隧道、水下隧道、地下共同沟、过街

6.2.2地下建(构)筑物的探查宜在查询的已有地下建(构)

资料及现状调绘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和物探技术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

4使用的探测仪器设备应符合《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6.2.4使用的探测仪器设备应符合《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控

CJJ7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测量设备,其检校及观测值的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6.2.5地下建(构)筑物探查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或委 托),已有信息查询与现状调绘,现场踏勘,仪器检验及方法试验,编 与技术设计书,测量放线,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资料解释与现状图 编绘,核对,编写技术总结和验收,归档。 6.2.6探测人员在探测前应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研究探查任务 工作计划和资料的解释成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资料:应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岩土工程、水文 地质、钻探及探测、测量、工程概况等资料; 2现场踏勘:应现场了解工作环境条件地形地貌情况,核实 已收集资料的可利用程度等。 6.2.7技术设计书应在选定合理的探测方法和进行必要的方法试 验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期限和测区位置: 2测区的地质资料分析、环境条件及相关的地球物理特征,地 形、地貌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概况; 3)方法选择及依据,技术要求,工作方法有效性分析,现场工 作的布置及工作量估算; 4与地质、测量等其他专业的配合; 5 仪器、设备、材料、车辆计划; 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 作业质量保证措施; 8 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6.2.5地下建(构)筑物探查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或委 托),已有信息查询与现状调绘,现场踏勘,仪器检验及方法试验,编 与技术设计书,测量放线,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资料解释与现状图 编绘,核对,编写技术总结和验收,归档

6.2.6探测人员在探测前应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研究探查任务、

作计划和资科的解释成果,开应得合下列要求: 1收集资料:应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岩士王程、水文 地质、钻探及探测、测量、工程概况等资料; 2现场踏勘:应现场了解工作环境条件地形地貌情况,核实 已收集资料的可利用程度等

6.2.7技术设计书应在选定合理的探测方法和进行必要的方

9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0探测工作布置图

6.2.8探测地下建(构)筑物应遵循如下原则

6.2.13探测设备及其附件应满足性能稳定、结构合理、构件牢固 可靠、防潮、抗震和绝缘性能良好的要求。

6.2.14探测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布置测网时,应根据探测工作需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 测网密度应保证异常的连续、完整和便于追踪; 2布设测线时,测线方向宜避开地形及其他干扰的影响,应垂 直于或大角度相交于探查对象或已知异常的走向,测线长度应保证 异常的完整和具有足够的异常背景; 3探测范围有已知点时,测线应通过或靠近已知点布设: 4点测时,测点布置位置、数量应满足资料解释对比的需要。 6.2.15探测工作测线起点、基点、转折点、异常点、地形突变点及 其他重要的点位,应进行位置测量及高程测量。测量工作应根据需 要提供所探查点的点距、坐标和高程,并将测点展绘到规定比例尺 地形图。 6.2.16探测资料解释应在分析各项物性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 各种资料,按照从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点面结合、定性指导定量 的原则进行。

其他重要的点位,应进行位置测量及高程测量。测量工作应根 要提供所探查点的点距、坐标和高程,并将测点展绘到规定比 地形图。

6.2.16探测资料解释应在分析各项物性资料的基础上,充分

6.3. 1 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高程 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 2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及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相关规定。

.3.2图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根点宜在等级控制点下加密,且至少能与另一个图根点 互相通视。 2图根导线布设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先布设地上导线,然 后再布设地下导线进行附合:也可布设导线自地上经由地下再地上 附合于等级导线上。由等级导线起始附合次数不应大于3次,其中 包括地下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布设的地下导线网形复杂或超长 过多时,应组成结点网进行平差计算。 7 3地下建(构)筑物有出人口的,导线宜经由出人口布设,也可 通过竖井(测量时机所限)用几何方法或陀螺经纬仪进行地下导线 的定向。当有两个出入口时,应布设附合导线;当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竖井的,若采用几何定向,应用两井定向的方法布设成无定向导 线。小面积测量且附近仅有一个出人口的,可布设支导线;若仅有 一个竖并,几何定向应采用一并定向的方法。 4地上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2-1的要求。

5地下图根导线用DJ6级仪器观测一测回,方位角闭合差不 应大于±90"/n为测站数:附合导线长度不应大于300m:坐标相对闭

2采用双极座标测量时,每测站只联测一个已知方向,测角、测距均为一测 回,两组坐标较差不超限时,取其中数。 6因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不多于四条边、长 度不宜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1/2、最大边长不超过160m的支导 线。当地下导线和支导线超长时,宜在导线中间与支导线2/3处加 则陀螺经纬仪方位角,以提高横向精度。支导线左、右角应各观测 测回,第一站的左右角应观测不同的起始方向,取两推算方位角 中数,测站圆周角闭合差不应大于±60",距离应往返测量。 7采用极坐标法所测的图根点,不应再行发展。条件许可时 宜采用双极坐标测量;当坐标、高程同时测定时,可变动棱镜高度两 次测量,以作校核。两组坐标较差、坐标反算间距与实测间距较差 均不应大于10cm。距离单程观测1测回。采用全站仪,其他站水平 角可观测1测回。 8采用卫星定位进行图根控制点测量时,测回数不小于2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有关规 定。 9图根RTK平面控制点宜进行检核,测量技术要求见表6.3.2

Q/LSY 0002 S-2014 易门龙锶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楂蜜醋饮料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6.3.3细部测量内容详见表6.3.3

6.3.3地下建(构)筑物细部测量内

注:施工留下的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可按照实际需要测量

6.3.4测量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测量应根据其疏密程度、测图比例尺和用 图需要进行取舍。一般而言,建(构)筑物周边尺寸大于图上0.4mm 的凹凸部分应测量。可采集其主要拐角点或几何中心等细部点的 坐标及高程

2地下建(构)筑物细部点平面位置的测定宜采用全站仪测 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方法,也可采用各种方法的联合作业模式或其 他作业模式。 3地下建(构)筑物细部点位置及属性信息的获取在工程已竣 工,现场不具备基本的勘测条件时,也可采用实测并结合检测报告 施工报告或设计资料等多种方式来获取。 4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时,可采用单基站RTK测量和网络 RTK测量两种方法进行,其技术指标应符合《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 术规范》CJJ/T73的要求。 V 5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细部点坐标。仪器对中误差不应 大于5mm,水平角宜观测一测回,归零差不应天于60;钢尺量距不 宜大于50m,电磁波测距长度不应大于150m。宜同时测定细部点的 坐标与高程,水平角和垂直角均宜测一测回。 6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三维激光扫描法可采用控制点设站和自由设站法。 2)当采用控制点设站时应量取控制点至仪器中心高,定向 靶标也应量取控制点至靶标中心高,并检核控制点高差和 平距。 3)当采用自由设站法时每相邻两站之间至少应扫描了三个 共同的靶标,并且整个项目至少包含三个控制靶标。 4)在进行靶标或者是特征点、线扫描时,其扫描间隔应至少 加密到1mm:其他位置扫描密度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7地下建(构)筑物内部空间全站仪设站困难或无法直接测量 的细部点位,也可采用支距法、方向交会法等儿何作图的方法进行

测量。当采用方向交会法测定细部点时,交会方向线宜为三个,其 长度不宜大于测站定向的距离。

6.4.1现状和竣工地下建(构)筑物成果的电子数据以工程项目为 单位进行提交。一项工程电子数据文件存储在一个文件夹下,以特 定的项目编号命名GB/T 25247-2010 饲料添加剂 糖萜素,文件夹包含设计、现状、竣工等子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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