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 人社厅2019年9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 人社厅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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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 人社厅2019年9月)

第六条厂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厂西实名制平 台”)作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实 现对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实名登记、实名考勤 工资代发、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并提供工人就业服务、权益保障, 诚信评价等功能,是落实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基础性平台。广西实名制平台和厂 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自治区住房 成乡建设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 定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全区各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负责户西实名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 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 通共享。 第八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并对 所辖县(市、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 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检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未落 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 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 的条款;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

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所需的经费;每月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 按时足额支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 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 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产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厂西实名制平台记录出 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甲指分包单位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负责本企业 和所承建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 管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项自开工后15日内在户西实名制平台完成项自账号注册,将所承 包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录入平台,并实时更新,对 言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在产西实名制平台上传与建筑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逐步实现电子 劳动合同的普及应用;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 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 情况; (五)依法按劳动合同药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厂西实名制平台 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桂建通”卡)FZ/T 40003-2021 桑蚕绢丝试验方法,并按规定在 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 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自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 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户西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 过广西实名制平台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5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 统。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的施工状态信息涉及变更的,需按要求在厂 西实名制平台进行同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审核处理。严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操作。 第二十二条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 没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公布,增列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广西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的相 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应用端、 个人用户端组成。全区各市、县(市、区)统一使用和共享该平台。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建筑工人从业基本信息、现场考勤数据,通过行 合全国统一数据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直接推送到厂西实名制平台;各 市、各企业原有信息管理平台的,可通过该平台获取本辖区、本企业的有关数 据。广西实名制平台不接收由各企业平台推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二于四条施工企业通过企业应用端,以项目为单位对本企业建筑 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 实性负责。

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 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产西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户西实名制平台向建筑工人提供工资权益投诉渠道。施工 企业应及时协商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如未及时处理或存在异议的,由各设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未按照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的 施工项目产生拖欠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 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评优内 容。 第三十二条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可依相关规 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 乱收费,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费 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 衣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 加强组织实施,推动本细则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可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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