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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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2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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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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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6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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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

station structur

直接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安全的结构范围,包括车立 含疏散通道顶板层及以下各层在车站平面范围内和水平相令 跨的结构,包含基础和水平相邻跨的竖向构件

直接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安全的结构范围,包括车站 (含疏散通道)顶板层及以下各层在车站平面范围内和水平相邻 跨的结构,包含基础和水平相邻跨的竖向构件。 2.o.5上盖建筑设备管廊equipmenttunnelinuppercoverof irban rail transit 服务于上盖建筑的、设置在上盖平台或板地下的设备综合管

HG/T 3525-2011 工业循环冷却水中铝离子的测定在净高大于9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内单个排烟系统所 承担的区域。

3.0.1上盖建筑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等上 位规划。

3.0.1上盖建筑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等上 位规划。 3.0.2上盖建筑应以车站、车辆基地的安全和功能使用为前提 不得影响车站、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和运行要求。 3.0.3上盖建筑及其相关的轨道交通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为100年。 2车辆基地及板地为50年,其中含控制中心的结构单元为 100年。 3其他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0.4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市政配套管线应分别与周 边的市政管线衔接。

3.0.5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应各自独

4.1.1城市轨道交通上盖综合开发利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 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选线专项规划等为依: 遵守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安全环保、公众利益优先、分层利 的原则实施

4.1.2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上盖综合开发利用。位于战略预留区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 宜预留上盖综合开发利用条件

4.1.3车辆基地上盖建筑宜同步配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4.2.1上盖建筑功能定位和业态配比的确定应与车站的服务、 辐射功能和区域功能需求相协调。 4.2.2上盖建筑的开发导向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分 区管制及发展策略。

4.3.1车站、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内部的交通系统设计应做到 自成体系、分升设置、相对独立。 4.3.2车辆基地出人口与板地或上盖平台机动车出入口应分开 设置,两者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系统衔接的引道可共用, 4.3.3车辆基地配建的停车库(场)和上盖建筑配建的停车库 (场)应分开设置、各自独立使用;两者停车位的配置数量应满足 各自相应规范要求。

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竖向叠加的分界面,上、下方功能 合理布局,互不十扰,相对独立。 5.1.2上盖建筑应保证车站、车辆基地功能定位、设计规模的 现,并满足车站、车辆基地的总图布置、车辆运营、检修工艺、最 净空及限界等要求。

下,上盖建筑布局宜为车站、车辆基地空间提供自然采光和自 通风的条件;车站、车辆基地宜进行适度整合和优化,为上盖建 功能布局提供灵活性。

1当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同步实施时,应满足板 上、下方建筑的相关设计要求。 2当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分步实施时,板地应做好 性防水层,并根据板地下部建筑需求设置保温层等相应措施

少于双车道的通往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匝道,并应有两组匝道满足 消防车通行要求,坡度不应超过8%;其余匝道可参照机动车停车 库(场)通行小(微)汽车的坡道标准,坡度不应超过15%。

5.1.6板地、上盖平台应设置直达城市地面的人员专用垂直交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 2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5.1.7板地、上盖平台的覆土厚度应满足上盖建筑的管线敷设、 植物种植及排水要求。 5.1.8种植于板地、上盖平台上的绿化面积可计作上盖建筑的 绿地率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种植绿化的板地、上盖平台平均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6m。 2覆土深度1.5m以上的面积应不小于板地或上盖平台绿 化总面积的30%。 3上盖建筑绿化设计选用树种宜以常绿树木为主。 5.1.9上盖建筑宜设置檐口绿化、墙面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5.1.10板地、上盖平台与车站、车辆基地等相邻四周临空部位 应设置防车辆或人员坠人、防攀爬等安全防护措施;相邻轨行区 四周临空部位还应设置防高空抛物措施

5.2.1上盖建筑的布置应不影响车站的功能及设计规模,并满 足车站出人口、风亭等相关附属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 5.2.2上盖建筑的柱网、承重墙体宜与车站柱网协调统一布置 并不得影响车站正常使用。 5.2.3板地、上盖平台的机动车出入口与车站出人口的距离不 应小于15m。 5.2.4上盖建筑内的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不应设 置在车站正上方。 5.2.5上盖建筑内的垂直电梯不宜设置在车站正上方。

5.2.5上盖建筑内的垂直电梯不宜设置在车站正上方。

5.2.5上盖建筑内的垂直电梯不宜设置在车站正上方。 5.2.6 设置在板地下方的上盖建筑设备管廊不宜布置在车站范 围内。

加式、半融合式和全融合式

5.2.8上盖建筑与车站的连通方式包括通道连通、共墙连

5.2.9当上盖建筑与车站采用通道连通

1连通通道的宽度,应根据通道的预测客流、通道的服务水 平以及场地条件等确定,且与车站的接口部位宽度不宜大于8m。 2用于两者间分隔的单个防火卷帘宽度不宜超过8m,相邻 防火卷帘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 3连通通道的净空高度(地坪装饰面至吊顶面)不应小于 2.5m。

1共用墙体上开设的单个门洞的宽度不宜超过8m,相邻门 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2共用墙体上开设的门洞应在上盖建筑一侧设缓冲区,缓 冲区通向门洞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缓冲区内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该区域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 其他用途。 3共用墙体两侧的地坪宜无高差;有高差时,设置的坡道或 台阶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客流疏散

5.2.11当上盖建筑与车站采用下沉式广场连通时,应符合下

1地下车站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洞处,应设置满足车 站防洪、防涝要求的防淹措施。 2下沉式广场的地坪坡度不得直接坡向车站门洞。 3下沉式广场四周应设置满足排水要求的截水沟。 4下沉式广场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等垂直交通设施应设置在车站主体结构及

及连通的接口部位等人流量较集中处,不宜设置影响客流通

及连通的接口部位等人流量较集中处,不宜设置影响客流通行的 落柱及其他设施。

口、垂直电梯、设备管井、风亭和采光窗井,宜结合上盖建筑一体 化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站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垂直电梯、设备管井、采光 窗井和风亭口部与上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及环保要求。 2车站出人口、消防专用出入口、垂直电梯、风亭和采光窗 并口部底边缘距板地或上盖平台的高度应满足防洪、防涝要求。 3当风亭设于位于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道路路边时,其风 口高度不应小于2m;当设于板地绿地内时,其风口高度不应小于 1.2m,且风亭四周应种植绿篱。

5.3车辆基地上盖建筑

5.3.1上盖建筑不应影响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及设计规模,并 满足车辆基地相关配套设施的布置要求。 5.3.2上盖建筑的柱网、承重墙体宜与车辆基地厂(库)房柱网 协调统一布置,并不得影响车辆基地的工艺要求及消防设施的正 常使用;咽喉区的结构构件布置,应满足司机的瞭望视线要求及 轨旁设备检修维护空间要求

5.3.3设置在板地下方的上盖建筑设备管廊宜布置在车辆基地

5.3.4上盖建筑内的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不应直 接设置在车辆基地的变电所、配电间等重要电气机房正上方 5.3.5设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辆基地安全出口、灭火救

5.3.5设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辆基地安全出口、灭

爱口、设备管井、风亭和采光窗井,宜结合上盖建筑一体化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基地安全出口、灭火救援口、设备管井、风亭和采光 窗井与上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及环保要求。 2车辆基地安全出口、灭火救援口、设备管井、风亭和采光 窗井口部底边缘距板地或上盖平台的高度应满足防洪、防涝 要求。 3当风亭设于位于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道路路边时,其风 口高度不应小于2m;当设于绿地内时,其风口高度不应小于 1.2m,且风亭四周应种植绿禽离。 2(左栖甘地由的目姚日库吨库竺用7米山定径险性的

5.3.6车辆基地内的易燃品库、喷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

6.1.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结构应一体化设计。结构 本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 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满足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运营及维 护保养需求

6.1.2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结构应按整体模型进行

6.1.3上盖建筑为超限高层结构时,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 行抗震设计,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动力弹塑性分析。 6.1.4上盖建筑宜和车站、车辆基地同期施工,避免上盖建筑的 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及运营的不利影响,并进行相关的 监测,

6.1.5当上盖建筑和车站、车辆基地无法同期施工,或虽为

工但车站或车辆基地在上盖建筑结构封顶前先期投入运营时: 对板地进行后续施工工况下的承载力以及变形验算,并控制后 施工对已建结构的沉降影响

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规范》DG/TJ08一109、《轨道交通及隧道工程混凝土结构耐 设计施工技术规范》DG/TJ08一2128的相关规定,其他区域 的耐久性设计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设计相关标准执行。

6.2.1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的结构设计应同时符合现行的城

6.2.1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的结构设计应同时符合现行日

6.2.2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外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

6.2.3上盖建筑传至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的荷载和地震

6.2.4当上盖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下部车站时,车站

工艺和其他使用要求外,还应考虑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 及后期沉降的影响。

6.2.6地下车站主体结构内不宜设置沉降缝和伸缩缝

2.7上盖建筑与车站的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不宜在车 顶板层转换

6.2.8轨道梁及其支承结构不宜采用钢结构。

1高架车站、地面车站的总沉降量不应大于50mm,相邻柱 间沉降差不应大于柱间距的1/1000,且不大于10mm。 2地下车站的总沉降量不应大于20mm。

6.3车辆基地上盖结构

6.3.1上盖建筑及车

3.1上盖建筑及车辆基地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设 标准的相关规定,车辆基地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城市轨道交

通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3.2板地及下部主体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满足使用年限 年的要求。

通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制中心、变电所、通信信号用房的结构单元为重点设防类;同时 地下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板地上结构

震墙结构体系,板地以上结构宜采用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框架 抗震墙或钢框架结构体系。当上盖建筑采用非框架结构体系 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技术

6.3.6当板地及下部车辆基地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6当板地及下部车辆基地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 板地以上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时,房屋总高度不 大于60m。

6.3.8承台之间宜双向设置基础梁,当垂直轨道方向无法设置

1基础总沉降量不应大于50mm。 2相邻柱间沉降差不应大于20mm。 3整体道床工后沉降差不应大于30mm/20m;碎石道床工 后沉降不应大于200mm。 5.3.10结构抗震缝的设置应根据车辆基地工艺、上盖建筑布 置、结构平面规则性、伸缩缝间距等因素确定。 5.3.11同一结构单元板地上各塔楼的平面布置宜分布均匀,层 数、平面尺寸和刚度宜接近,各塔楼结构综合质心与板地下结构 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板地相应边长的20%。

6.3.12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 部竖向构件无法贯通落地时,可利用板地或上盖平台设置结 换层;转换构件宜采用转换梁、桁架或箱形结构

6.3.13结构刚度应满足现行

不采用减隔震措施时,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板地以下的混凝土框架结构,在多遇地震或风荷载作用 下,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1000;罕遇地震作用下,层间位移角不 宜大于1/100。 2上盖平台以上的混凝土框架结构,在多遇地震或风荷载 作用下,第一层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800。 3上盖平台以上的抗震墙或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在多遇地 震或风荷载作用下,第一层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1200。 4若无上盖平台时,板地上第一层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 按本条第2、3款执行。 5上盖平台及板地下各层的等效剪切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 层的50%,采用楼层剪力与层间位移之比或楼层剪力与层间位移 角之比计算的侧向刚度比宜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 程》JGJ3的相关规定。

楼板厚度不宜小于250mm。 2 板底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5mm。 3 梁底及梁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5mm

以下结构的防水设计应以混凝土自防水为主,并应加强接缝处 市水处理。

6.4.2地下车站结构直接关区域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

4.2地下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 于P8,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车辆基地上盖建筑的板地或上盖 台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

胶凝材料应掺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等矿物掺和料可 物复合掺和料,掺量一般控制在30%~50%,掺合比在不同季 宜作调整。

下结构的混凝土原材料中引人的氯离子总量,应不大于胶凝材料 总重的 0. 06%

7.1.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建筑设备系统应分开设置 且各自的设备机房、管道相互间不应侵人。 7.1.2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各自的综合管线空间宜分别 预留维修通道,系统及设备应分别管理、计量和维修

7.2.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各自设置的市政给水引人管 上应分别设置计量水表。 7.2.2上盖建筑市政引入管处的计量水表应设置在开发红线 内,且不宜设置在板地上。 7.2.3上盖建筑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污水 宜就近分散排放。 7.2.4板地或上盖平台室外场地的降雨设计重现期均不应小于 5年

7.2.2上盖建筑市政引入管处的计量水表应设置在开发红线 内,耳不宜设置在板地上。 7.2.3上盖建筑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污水 宜就近分散排放。 7.2.4板地或上盖平台室外场地的降雨设计重现期均不应小于 5年。 7.2.5连接上盖建筑的通道、上盖建筑设备管廊应有排水措施 当排水口标高低于室外地坪时,应采用压力排水的形式。 7.2.6当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不同期实施时,应考虑过渡 期雨水排放的临时措施。过渡期的屋面雨水的降雨设计重现期 不应小于10 年。

7.2.4板地或上盖平台室外场地的降雨设计重现期均不应小

期雨水排放的临时措施。过渡期的屋面雨水的降雨设计重现期 不应小于10年。

7.3.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排风并、新风井应 置,确有困难时,新风井可合并设置。

置,确有困难时,新风井可合并设置。 7.3.2上盖建筑设备管廊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且宜采用自 然通风

7.4.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供电系统(含接地系统)应 各自独立设置,任一方供电系统故障不应影响到另一方的供电 安全。 7.4.2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防雷接地系统宜相互连通 接地电阻不大于12。

7.5.1上盖建筑的燃气管线不应从板地下方的空间经过,燃气 管线不应敷设在上盖建筑设备管廊内。 7.5.2上盖建筑的室外燃气管线宜敷设在板地、上盖平台覆土 层内,覆土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5.3当燃气管线经过的板地、上盖平台覆土层厚度不

要求时,应在该处构筑管槽,管槽内燃气管线四周应以细土可 砂填实,管槽的界面尺寸应按图7.5.3构筑。

图7.5.3板地、上盖平台上管槽截面图

8.1.1当板地作为室外安全疏散场地时,应露天且满

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 8.1.2当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或上盖 平台范围内时,其消防建筑高度可将板地或上盖平台标高作为室 外地坪标高起算。

8.1.2当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或上盖

8.2.1板地下部建巩和上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8.2.2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选取板地下部各类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 距的最大值。 8.2.3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板 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梁和板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8.2.4上盖建筑与车站交界面处的梁和板,以及下部结构承重 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标准第8.2.3条的规定。 8.2.5当上盖建筑设备管廊确有困难需设置在板地下方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下方车站、车辆基地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管廊围合结 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设置在板地上的检修口对应的接口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8.2.6设置在板地上方的车站、车辆基地各出人口、采光窗

风亭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出入口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上盖建 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2采光并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井与板 地上部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 3风亭并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当风亭独立设置 时,风亭口部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风亭与上 盖建筑合建时,风亭口部周围均应采用防火墙、固定甲级防火窗 进行防火保护;当与商业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护距离不应 小于15m,两侧不应小于5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 护距离不应小于10m,两侧不应小于5m;风亭口部上方如设置宽 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风亭口宽度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上 方保护距离可减少至5m。

8.2.7上盖建筑与车站间的连通工程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 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 口时,开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甲 火门。

产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

积不应大于600m;其他厂(库)房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8.3.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应按各自相应规范要求独立 设置人员疏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两者的出入口口 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 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 池安求独立 设置人员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两者的出人口口 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 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8.3.2板地下部车辆基地内任一部位至安全出口或准安全区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0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车辆基地内的内部 通道可视为准安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 1宽度不小于9m。 3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坪板地或上盖平台的安全 4自然通风、采光或设置机械通风。

8.4.1板地或上盖平台应设置满足大型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 道,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8.4.2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消防车道与城市道路相连通的匝 道,其纵坡坡度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 要求。 8.4.3板地下方的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 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台上设置直通下部的灭火救援口,灭火救援口可与板地下部安全 出口合并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居中布置,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80m。 2楼梯间净宽不小于1.4m。 3灭火救援口的15m~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8.5.1板地上、下部均应结合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 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以该消火栓所在地面算起);板地 下部除道路外各区域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5.2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 的场所外,板地下方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工程车库及上述库 房的辅跨。 2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3板地下部厂(库)外的接触轨区域。 8.5.3板地下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 璇轮库、工程车库、准安全区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8.5.4板地下方净高大于9m的空间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但应划 分排烟分区,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个排烟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0m²。 2排烟量按各排烟分区不小于4次/h换气量计算,存放列 车的空间还应按列车火灾规模校核,排烟量应取用较大值。 3当该空间划分为多个排烟分区时,排烟系统应满足两个 或两个以上相邻排烟分区同时排烟的能力。 8.5.5上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板地上方建筑物的 首层。 8.5.6上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

8.5.7板地下部车辆基地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区域均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8.5.8板地下部车辆基地生产、仓储外区域应设置应急照

生产、仓储、办公区域的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上海市 标准相关规定

8.5.9板地下部室内场所消防设备配电线缆应采用而

并应满足消防设备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9.1.1上盖综合开发区域环境质量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类)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混合区标准类别。 9.1.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行驶时对上盖建筑的住宅、学校等敏 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 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DB31/T470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 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的规定; 车辆基地内部检修作业及附属设施设备对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 规定。 9.1.3上盖建筑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综合考虑车站、车辆基地产 生的振动和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在开展振动与噪声专项预测或评 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减振降噪方案,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应 遵循“源一传播途径一上盖建筑”的顺序实施。 9.1.4当车站、车辆基地采取轨道减振降噪措施不能达到相应 标准要求时,上盖建筑应根据实际条件采取隔振、隔声屏障等传 播途径措施,或上盖建筑减振降噪措施

车辆基地中的停车库、检修库、轮库、洗车库等生产设

施宜全部采取上盖,避免噪声、废气及电磁辐射对环境产生影 上盖敏感建筑的布局应避开出入线咽喉区和试车线,临近敏星 筑物的轨道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9.2.2上盖建筑的基础结构与轨道的基础结构宜分离,避免共 用基础。

9.2.3车辆基地应合理布置检修库位置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产生的设备燃油

漆、打磨等生产废气应收集后集中排放;上盖敏感建筑及人流密 集的建筑物应避开各类排放口设置。

亭、冷却塔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距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噪声 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并满足本标准第9.1.1~9.1.2条的相关要求

9.3.1易燃、易爆、助燃物品的存放及使用管理应满足消防管理 要求,应有防火、防爆、报警措施,

要求,应有防火、防爆、报警措施。 9.3.2在城市轨道交通与上盖建筑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应 同步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

9.4.1板地上、下部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 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 间接吸取新风。

间接吸取新风。 9.4.2板地上、下部建筑新风口应远离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 口、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GB/T 17650.1-2021 取自电缆或光缆的材料燃烧时释出气体的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卤酸气体总量的测定,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 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新风口与室外污 染源最小间隔距离不得小于表9.4.2的要求

表9.4.2新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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