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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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50493-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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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93-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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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 匕报警信号,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

浓度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可燃气体报 警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报警控制单元通常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

alarm set point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计 二级报警设定值。

JR/T 0062-2011 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 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 指示值10%的时间为恢复时间。

vertical height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大多数 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择 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 三种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 过的浓度。

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 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 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 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文属于有毒气体 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 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 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 气体探测器

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 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 优先。

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 至消防控制室。

3.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

、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 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 文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 有声、光报警功能

立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 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

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 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 格证。

深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 气体探测器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 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著 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 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3.0.10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 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 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 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 之处布置。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

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 重于空气; 3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

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 诸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 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

4.1.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 氧的有人员进人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 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 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敬开式广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 本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 4m。

4.2.2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敲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 距离不宜大于2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音

通风不良的半敲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 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 测器。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 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 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 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 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10m。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或半敬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 5m~7. 5m; 2封闭或半敬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敬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台探测器,当四周 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 5m~7. 5m。

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 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 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1.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

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 测器。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口

.4.4有人进人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 丽熙

4有人进人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 测器。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1.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 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 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 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 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5.1.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见本标准附

.2.1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的DC信号 号、触点信号。

5.2.2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装

5.2.3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 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 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

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 电离型探测器; 2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 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 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 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 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5.2.4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护散式探测器; 2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 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 于30s。

5.2.5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 求;常见气体探测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选用,

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 云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 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 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 感知到报警。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 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 测器可带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 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

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 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 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 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 然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 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 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 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 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 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 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 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 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 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5.1.1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 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 则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 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 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一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 2.0m。

6.1.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

6.1.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 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托

6.2.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 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6.2.2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6.2.3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 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人贝常驻的控制至等建筑物内。

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检修的场所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检修的场所。

注:对环境大气(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质量浓度(每立方米空 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质量数,即mg/m3)和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 含有毒气体的体积数,即ppm或μmol/mol)。通常,大部分气体检测仪器测得 的气体浓度是体积浓度(ppm)。而我们国家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气体浓度为质 量浓度单位(mg/m3)。 本标准中,浓度单位ppm(umol/mol)与mg/m3的换算关

注:对环境大气(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质量浓度(每立方来空 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质量数,即mg/m3)和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 含有毒气体的体积数,即ppm或μmol/mol)。通常,大部分气体检测仪器测得 的气体浓度是体积浓度(ppm)。而我们国家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气体浓度为质 量浓度单位(mg/m3)。 本标准中,浓度单位 nnm ( mmol /mal)与 mg / m3 的换管关

YB/T 4352-2013 耐热混凝土22.4 ppm M.... 273 Cmg/m p

注:“**”表示常用;“十”表示可用;“一”表示不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1 50493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以第257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一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参编单位是北 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 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文科武、罗明、裴炳安、吕明伦、朱华兴、马 振武、潘建新、卿笃安等。 为便于产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本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 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术语 (38) 3 基本规定 (43) 4 检测点确定 (49) 4. 1 一般规定 (49) 4.2生产设施 (53) 4.3储运设施 (56)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57)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60) 5.1一般规定 (60) 5.2探测器选用 (61) 5.3现场警报器选用 (64)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66)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67)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 ( 72 ) 6.1探测器安装 (72) 6.2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73) 附录A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74) 附录B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75) 附录C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 ... (76) 附录D常见气体探测器技术性能表 (77)

1.0.1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大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 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 组成的工厂,定义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生产过程由工艺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单元 组成,其中,工艺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组 合。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储运单元。

1.0.2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WS/T 555-2017 肿瘤患者主观整体营养评估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 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 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大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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