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城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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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城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含

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5.2.4投标保证金 5.2.4.1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详见前附表。 5.2.4.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前附表。 5.2.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5.2.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5.2.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 5.2.4.3.3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的(即不按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供货范 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5.2.4.3.4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本卷5.3.3规定的。 5.2.4.3.5其他本招标文件有界定的

5.2.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5.2.5.1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为一份,副本为二份。投标文件封面上均应分别标明“正本“和 “副本”字样。中标的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还须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1份副本,并 确保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

5.2.5.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1)投标文件内容应打印或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GA/T 2000.237-2018 公安信息代码 第237部分:嗅源提取方法代码,语意要明确。 (2)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 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③)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3.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三卷第6款的要求和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价格汇总表。 5.3.2在签订合同后,供货数量及规格可能有些调整,但供货单价不变。若供货数量及规格与招标 文件中提供的数量及规格有差异,则以报价表对应的数量、规格以实际发生量结算。 5.3.3投标综合单价报价应注明有效期。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报价表上的全部设备及配件进

5.3.5 算数性修正

5.3.5.1当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5.3.5.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 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5.3.5.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3.7投标人自已应承担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 责、交易服务费、场地租赁费、专家评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全额支付,投

人须自行核算投标成本。

5.4.1投标文件的编写、装订、密封和标记 5.4.1.1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按招标文件本卷“5.1.1” 所列的顺序和编号编写目录和页码,分别装订成册,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5.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在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之后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并 在包装封面上写明

所有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斤有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日

5.4.2 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外包封”包封标签格式)

投标人应按“第一卷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并面交招标代理单位 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任何原因,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5.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5.4.3.1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按5.4.1.2款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否则无效。 5.4.3.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 没收。

6.1开标时间及地点:见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须知前附表”

6.2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应参加,并在 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未签到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 人可以宣布其已放弃投标。开标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开标会上公布 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公布的内容。 5.3开标顺序根据随机原则启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好。 (2)开标顺序,随机依次开标。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情况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1.1评标机构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具体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7.1.2评标依据

7.1.2.1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联合令第12号) 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建设实际,制定本评标标准和方法。 7.1.2.2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7.1.2.3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7.1.2.4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成为无 效标。

7. 2. 1 阅读标书,整理

评标委员会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不明确之 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7.2.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其澄 青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其它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 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标书的详评包括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

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人确认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原因,不作解释

10.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 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0.2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的监督。 0.3投标人申报的有关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无效 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上报管理部门。 0.4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0.5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10.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10.7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11、重新招标和招标终止

1.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 香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联合令第12号)、《贵州省 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建设实际,制定本评标标准和方法。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7人,其评标专 家库中5名评标专家和招标人2名代表组成。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贵州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2.3.1.按公平、公止、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完整性、响应性、报 价合理性、供货方案、控制质量的保证措施、结合投标人的综合业绩、资信、技术实力、管理水平、 近期财务状况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 12.3.2.评标委员会以评分方式依据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总得分高低排序后,按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中标候选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 十一条之定标原则及本招标文件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3.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申所提供的相关证书、材料、图片、签学等必须真实,如投标人提供 不真实证书、材料、图片等,取消中标资格。 12.3.4.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必须清晰并且复印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 则无效。 12.3.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要求某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资料、澄 青或解释某些问题时,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对该项目投标的进一步竞争权,投标 人提供的补充资料、澄清或解释不能造成对原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按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密封”的要求密封,封口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 3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文件未注明原因,投标函(格式)的报价金额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元为最小单位取整的除外); 5投标报价表(格式页)无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函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的; 9投标人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按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密封”的要求密封,封口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 3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文件未注明原因,投标函(格式)的报价金额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元为最小单位取整的除外); 5投标报价表(格式页)无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指投标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函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签字的; 9投标人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10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12有其他违背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及法律法规应作为无效标的。

12.5评标标准及评分内容

本项目评标分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

、初步审查阶段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按以下标准进行,若有一项不合格

评分。具体分项分数如下表

品质量、技术性能评价:(40分)

4.1.1评委评分由客观评分和主观评分两部分组成。评委客观评分是评委共同公止评判投标单 立投标文件客观内容的一致反映,必须统一。评委主观评分则是评委个人公正评判投标文件主观内 容的反映,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为确保公正,有效的评委主观评分D须满足: 0.7C≤D≤1.3C(如不满足,该评委评分无效,不参加计算) C为所有评委主观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4.1.2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有效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高低进 行排序,按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 (5)物流配送、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5分); 5.1投标人有完善的快捷物流配送机构和团队、仓库、一定数量的产品库存,良好售后服务措 施和承诺。(完善的物流配送、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完全满足以上要求的,得5分。最高 分5分。 (6)投标人提供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的承诺(5分); 6.1投标人须承诺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的得5分,最高分5分。

13、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

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相关国 关投诉和举报。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14、招标投标活动纪律及规定

14.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 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4.6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申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 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有效签字,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 分。 14.7所有参与投标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作息时间,不退到、不早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未到会的投标人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未宣布散会擅自早退者,视为中途放弃投标。 14.8评标和定标在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前完成。 14.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经项目法人确 认后选定中标人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14.10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 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14.1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签字必须真实,如有伪假或不真实 正件、材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请取消在贵州省三年的投标资格,没收保证金。 (必要时调原件核查) 14.13由于申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放弃申标,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 正金(或履约保函)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4.14中标人不与项目法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本资料为合同条款前附表

资料为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一般条款14 14.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管辖并 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 的原则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安顺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正文18.3及 18.3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乙方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含与备品备件、易损件 技术要求中关于备 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和资料)应符合本合同文件附件一《技术协议或者技 件要求 术规范》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八章规定提供合同总额1%的备品备件,提供清单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实施“ 项目,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采购及安装调试验收(交钥匙项目) 二、项目承包方式、范围 2.1本项目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交钥匙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范围内 的设备采购(具体明细、价格等详见下表)、设备监制(如有)、运输(制造商至施工安装现场)、 安装、调试、试运转、验收、达标及性能考核、售后服务等,承包人将运行正常的设备交付发包人 接管。质保期间负责设备及工程保修,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如有)。

2.1本项目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交钥匙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范围 设备采购(具体明细、价格等详见下表)、设备监制(如有)、运输(制造商至施工安装现场 装、调试、试运转、验收、达标及性能考核、售后服务等,承包人将运行正常的设备交付发包 管。质保期间负责设备及工程保修,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如有)

设备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服务及金额,如下表:

2.2若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改设备、材料或者协议其他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 或者备忘录形式确定

3.1设备及项目质量:按照国家、 顶指标达到前述要求,同时符合《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如有) 图纸会审记录(如有)、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中双方约定的设备、工程质量标准(如有)的约定。 四、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性质。 1)固定总价合同,含承包人提供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备品备件费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图 纸和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制作、安装费用、人工费、机器设备费用、运费、税费、利润、管理费等与 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 款项。 2)综合单价合同,申乙双方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或者设备清单与约定的单价确定合同结算价格。 项目内容、范围未发生变更的,最终价格以双方约定的总价为准。若项目内容、范围发生变更的, 则本合同最终价格应当由政府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论载明的金额为准,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在合同尾款中扣除。

4.3款项支付、时间及流程:

4.3.1首付款:合同总价款的30%,合计:¥ 元(天写:人民币) 元整)。合 司签订后30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 4.3.2预验收款:合同总价款的30%,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设备制造 安装完成,在甲方经预验收合格后30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向乙方支付。 4.3.3验收款:合同总价款的35%,计:¥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整体 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且乙方提供了相关报验、图纸等资料后30工作日内(节 假日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验收款。 4.3.4质保金:合同总价款5%,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质保金,质保 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在质保期满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4.3.5付款流程: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认可的设备验收单、验收报告、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双方 约定的其他书面材料提请甲方付款,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予乙方。乙方 应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若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分批次付款 金额分批次开具发票的,乙方应当予以执行,当甲方付款额达到总金额的90%时乙方应开具100% 的发票;如因乙方未能按时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甲方付款退延,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4.3.6付款方式:申方以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电汇等方式进行支付 4.3.7履约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工期自合同签订至合同提供所产品及服务终验收合格为止 如中标人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不需支付违约保证金,其履约保证金在终验收合格后 30天内返还中标人(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履约保函在货物终验收合格后30天后自然失效)。 五、合同工期 5.1工期总日历数:日。设备进厂日期:年月日前;施工日期(主要设备及) 员进厂施工日期至竣工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5.2乙方应在施工前日,对甲方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检查后日内,将 整改项目告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检查或未依约告知整改项目的,视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乙方不得以提出工期顺延, 六、质保及零部件供应 6.1保修内容、范围:以经甲方确认的图纸、设计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等 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6.1保修内容、范围:以经甲方确认的图纸、设计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等 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6.2质保期: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个月,工程质量保证期个月, 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的承诺、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该等设备(含工程)的质 保期或者设备质量保证书中的质保期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定或设备质量保 证书中的最长期限计算,如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相应顺延,同时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6.3质保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提供维修服务,并仅收取基本人工费及材料费

八、验收方法: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验收。

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详见合同一般条款

8.1.1申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申派驻代表到乙方制造场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监造和出 前的检验,监督、检验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8.1.2在交货前,乙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 加以说明,该证书将作为甲方支付货款凭证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材质、数量或重 量的检验不视为交货设备的最终检验。 8.1.3合同标的运抵乙方现场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派代表到甲方现场进行开箱验收,甲乙双方 共同对合同设备的外观、质量、规格、材质、数量和重量在现场进行检验,并对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若双方对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应由甲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8.1.4无论甲方是否参与监造、出厂检验或者到货检验,是否签了监造或检验报告,均不能免 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安装调试验收:工地现场满足验收条件后,乙方提出验收通知,双方约定时间共同进行工 程验收。 8.2.1凡隐蔽工程,乙方必须填制记录表,持表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接通知后 天内到 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双方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合格 乙方不得擅自进行隐蔽,否则一切责任及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8.2.2验收依据: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 预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8.2.3预验收:工程安装完毕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组织验收。工程 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予以确认,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图纸资料(包括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返修后进行验 收,直至初验收通过。 8.2.4终验收:设备及工程经天满负荷连续运行,各项技术参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双方签订工程峻工报告,视为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前甲方已经实际 使用的不视为乙方的设备质量或者工程质量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九、声明与承诺 9.1乙方保证对本合同所述设备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其所提供的全部设备不存在任何 权利瑕疵,没有任何纠纷或诉讼,不会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任何权利,否则

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9.2若甲方因乙方设备遭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权利的指控,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处理相关事 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用等。 9.3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 员,亦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好处。 9.4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体资格,或生产、制作、供 应本合同设备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并保证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方有关通知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 符合甲方要求的设备,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损失。 9.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须知等管理规定,遵守甲方有 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前约前已充分知悉和了解了甲方的有关环境、健康、 安全规定并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相关管 理制度。按照甲方及其工作人人员的要求装卸设备并保证周围人员安全,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准守公司的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10.1甲方权利及义务

10.1.1申方指定安装位置及要求,提供施工材料存放用地,施工水、电由乙方自行安装分表 计费,装表费用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10.1.2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工作; 10.1.3 按合同签订按时付款,乙方违约在先的除外。 10.1.4月 甲方有权中途变更本合同工作的要求; 10.1.5× 对于本合同工作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 10.1.6 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期间,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 10.1.7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履行延误的,本合同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10. 2乙方权利义务

10.2.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 火规定、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 10.2.2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应作好成品保护工作; 10.2.3 乙方需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进行安装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10. 2. 42 乙方应当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等,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 10.2.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主要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

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预算价20%的违约金。 10.2.6乙方将本合同辅助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 责。 10.2.7乙方对于甲方申途变更本合同工作的要求,应当给予完全满足。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工 期由双方协商解决。 10.2.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10.2.9乙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享有留置权。 10.2.10在本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该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该工作成 果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应予以更换,更换的材料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检验。因 更换材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因此迟延完工的,工期不顺延。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方发现 乙方的设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乙方除了应当更换该设备外还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 约金。 11.2乙方所供设备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选择维修或者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维 修或者更换通知后一(1)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因此退延 完工的,工期不顺延),经一次维修或者更换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解除合同的后续法律责任按照14.2款、14.5款执行); 11.3、乙方交付的设备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赔偿直接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 也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已完工的施工项目、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司时申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应予以全部返还。 11.4乙方所供设备及施工项目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甲方有权直接 解除本合同。 11.5在质保期内,乙方不能依约响应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发生的支 出在尾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交付甲方。 11.6合同解除后,无法恢复原状或甲方不要求恢复原状的,申方予以继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对此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11.7申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鉴定费 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11.8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每延退一天应当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 金。 十二、安全施工 12.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及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惠。乙方进前按照甲方要求签订安全协 议。 12.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 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2.3乙方施工项目交付甲方前,乙方应负责其所供设备及施工项目的保管责任,承担设备或施 工项目本身灭失、毁损的风险和责任,同时承担该设备或施工项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 责任。 12.4乙方交付的施工项目甲方在合理使用下,因质量或其他非甲方原因给甲方及任何第三方 告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5因乙方、乙方员工、乙方雇员或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的原因造成甲方(包括甲方员 工、甲方雇员)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后果。在上述损害发生后: 乙方应尽快与被损害方协商赔偿。如甲方已先行承担垫付义务的,乙方则应按甲方实际垫付数额的 120%向甲方赔偿。 12.6乙方员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 任与后果。 12.7乙方应当对与本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 担所有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甲方被通报、行政处罚等)。 十三、合同变更 13.1本项目如有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2无甲方发出的书面指令,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供货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供货期不予顺延。 13.2.1对合同中已有适用项目的,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13.2.2对与合同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13.2.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14.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 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 (1)乙方逾期峻工超过十四(14)天的; (2)在乙方所供设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补足、更换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 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3)“设备”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件、工 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所供设备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 服务,如安装调试或其指导、提供技术协议、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购买设备单位,也称甲方。 6)“乙方”系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也称乙方。 (7)“安装调试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1乙方按照合同正文约定及《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执行。除已在技术响应资料中 明示并取得甲方认可的偏差外,乙方如果更改本项目《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应当事先 获得甲方书面形式认可。 2.2如果《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中文 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3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及规范为准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设备(含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 标权(含商品名称、商号)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该第 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3.2不论乙方是否拥有其提供的设备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合同价已包括所有对专利权、版权 使用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等费用。 3.3应乙方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 锌,乙方应当偿付给甲方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3.4如果乙方履行本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 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若乙方需要回收包装物、包装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自担费用,甲方不负责空包装物和包 装箱的保管和返回事宜。 4.3若乙方的包装物、包装箱违反环保安全规定需要销毁的,由此导致的额外处置费用由乙方 承担。 5、交货方式 费用由之

承担。(所有设备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2乙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 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6.1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设备已备要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 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动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 6.2如果乙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7、保险 7.1乙方应当负责其供应的货物或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安装调试完毕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 乙方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7.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 乙方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3保险期如果因乙方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乙方负担。 7.4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并应第一时间 内通知甲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 7.5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货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货物缺 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 损失。 8、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正文 9、质量保证 9.1乙方的设备及材料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 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 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就由于设计、工艺 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检验 10.1如果设备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 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10.2甲方有权提出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为甲方所派监造人员的市内 交通、通讯、食宿等提供便利条件。 10.3制造商对所供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须提前通知甲方。 11、索赔 11.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按技术规范书申提到的有关标准检 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在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 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出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1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经协商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安顺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违约终止合同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GB/T 4937.201-2018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20-1部分:对潮湿和焊接热综合影响敏感的表面安装器件的操作、包装、标志和运输,如果:(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 供全部或部分设备;(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 全部合同。 16、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 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7、转让和分包 17.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应当对第三方的履约责任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18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保密 20.1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以及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甲方和乙方之间商务往来有关或相关的 信息。 20.2乙方对本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晓的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资料及信息均 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类资料或信息直接及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 方知悉,如工艺标准等。且乙方不得因本合同业务合作而利用甲方名义为其进行宣传。 20.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 20.4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在本合同工作内容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等的任何复制品。 20.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悉的甲方一切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甲方 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泄露,更不得以自已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本款义务是永久 的。 20.6如乙方违反上述前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人: 开户行: 税号: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人: 开户行: 税号: 账号: 件一: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 件二:售后服务政策及技术服务承诺 寸件三:备品备件、易耗品明细表 件四:设计方案及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等 件五:施工方案 寸件六:施工进度表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人: 开户行: 税号: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人: 开户行: 税号: 账号:

附件一: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 附件二:售后服务政策及技术服务承诺 附件三:备品备件、易耗品明细表 附件四:设计方案及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等 附件五:施工方案 附件六:施工进度表

DB32T 3833-2020 党政机关会议服务工作规范附件一: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范书 附件二:售后服务政策及技术服务承诺 附件三:备品备件、易耗品明细表 附件四:设计方案及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等 附件五:施工方案 附件六:施工进度表

第三卷 投标资料部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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