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518-2018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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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S 518-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4.8 MB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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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518-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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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518-2018 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应用技术规程

chargestructureball valve

具备两密封面之间的中腔内压力超过设定压力时可向 两侧密封面泄放压力的功能的滑动密封阀座结构的球阀

3.0.1二甲醚气质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 醚》GB/T25035的有关规定,其基本特性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 规定。 3.0.2二甲醚应加臭,加臭剂质量、添加量及检测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 3.0.3二甲醚供应站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标示设计年限,二甲醚 储罐及管道系统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年。 3.0.4运行二甲醚的储罐、气瓶、管道、阀门、管路附件及燃烧器 具均应有明显标识。

GM/T 0082-2020 可信密码模块保护轮廓3.0.5管路设备及充装系统非金属密封材料宜选用

录B的规定进行实验评价,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测

3.0.7液化二甲醚储存、运输应选用全压力式储罐或气瓶。

4.1.1二甲醚储配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宜大于2500m,并按表 4.1.1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1.1 二甲醚储配站规模和等级划

4.1.2二甲醚气化站的二甲醚储罐总容积不宜大于50m,并按 表4.1.2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2二甲醚气化站的二甲醚储罐总容积不宜大于50m,并 .1.2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1.2二甲醚气化站规模和等级划

4.1.3二甲醚灌瓶站瓶库的二甲醚储存总重量不宜天于30t,开 按表4.1.3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3二甲醚灌瓶站瓶库的二甲醚储存总重量不宜大于30t, 表4.1.3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1.3二甲醚灌瓶站的瓶库规模和

4.1.4二甲醚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积不宜大于4

二甲醚瓶组气化站规模和等级划

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气瓶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并 1.5的规定划分规模等级

4.1.5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气瓶总容积不宜大于20m,并

.1.5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规模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和单瓶儿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2.1二甲醚供应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 气专项规划的要求。 4.2.2三级及以上的二甲醚储配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 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 聚的场所。

4.2.3二申醚供应站应选择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且地势平坦、开 日m融印

围、不易积存二甲醚的地段。

4.2.4 二甲醚供应站的储罐区宜选择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4.2.4 二甲醚供应站的储罐区宜选择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4.2.5二甲醚供应站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4.2.6二甲醚储配站和灌瓶站的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出易时防大 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2.6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 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 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新建储罐与原地下二甲醚储罐的间距(地 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可按本 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站外埋地电缆不得在二甲醚站内穿越,距围墙不宜小于2m。 6无线通信塔与储罐的间距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 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 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新建储罐与原地下二甲醚储罐的间距(地 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可按本 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站外埋地电缆不得在二甲醚站内穿越,距围墙不宜小于2m。 6无线通信塔与储罐的间距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其他民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 的距离,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的防火间距增加50%。 2 当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邻向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一侧的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与该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30%。

4.2.8二甲醚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二甲醚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 壁为准。 2 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 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3 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无线通信塔与储罐的间距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一栏执行

4.2.9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

4.2.9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注:1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与单瓶儿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表中未规定的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程表4.2.8的规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 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 储存量6

注:1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与单瓶儿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表中未规定的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程表4.2.8的规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 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 储存量6

4.3.1二甲醚储配站和灌瓶站的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4. 3. 1 的规定。

表4.3.1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3.2二甲醚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 3. 2 的规定。

表4.3.2二甲醚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息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的灌瓶站,当压缩机室与灌瓶间毗 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时,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邻向灌 瓶间或压缩机室一侧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不限。 5停在站内运输车辆中的钢瓶数量应计入总存瓶量

表4.3.3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 壁为准

壁为准。 2 地下储罐单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程第4.3.1条和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 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堤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 起不应小于4m。 3.4 二甲醚气化站气化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表4.3.4 气化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墙。 2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 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一侧。 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4 邻向汽车槽车装卸柱一侧的压缩机室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 槽车装卸柱与压缩机室间距可不限。 5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5m。 6 站外理地通信电缆不得穿越气化站.且距气化站围墙不宜小于2m

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 实体围墙。

4.3.8二甲醚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

4.3.11灌瓶间总存瓶量(实瓶)不应大于3000瓶,钢瓶装卸平台 前应设置汽车回车场

4.3.11灌瓶间总存瓶量(实瓶)不应大于3000瓶,钢瓶装卸平台

4.3.12二甲醚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

1二甲醚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分组布置在不同的罐池 内。球型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 应小于20m;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 度的1/2; 2二甲醚气瓶与液化石油气气瓶应分组布置在不同的气瓶 库内。二甲醚气瓶库与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之间用实体防火墙隔断 时,两者之间防火间距不限; 3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储罐、工艺设备及管路应为有明显区 别标识的各自独立工艺系统

1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半径(外径),且不应小于1m: 2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3的

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气化间与储罐室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 51 储罐室与厂区围墙净距不小于6m。

4.4.1二甲醚储罐、其他容器及附件材料的选用和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50.1、《压力 容器第2部分:材料》GB/T150.2、《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 GB/T150.3、《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50.4、 钢制球形储罐》GB/T12337和其他压力容器相关安全技术规 定。

4.4.2二甲醚储罐、其他容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压力

4.4.3二甲醚储罐充许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55kg/1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采用带颈对焊法兰、带金属内环白 石磨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全螺纹螺柱与ⅡI型六角螺母的

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 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 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4.4.6二甲醚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卡具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 置,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 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 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甲醚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

1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天于储罐 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 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50.1、《压力容器第2部分: 材料》GB/T150.2、《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GB/T150.3、《压 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 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 径; 4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阀门在储罐运行时应处于 标示开启状态并铅封; 5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 整定压力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可 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储罐设计压力的1.05倍。 4.4.8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 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 出地面2.5m以上。 4.4.9二甲醚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 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站区内设备放散管管道宜引至集中

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站区内设备放散管管道宜引至集中 放散管集中排放,集中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0m以上。 4.4.10二甲醚储配站和灌装站应配置槽车装卸泵、机联合运行 功能,二甲醚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

4.4.11二甲醚压缩机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进、出口管段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设备自带除外): 4 进、出口管段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4.4.12 二甲醚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 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 4.4.13二甲醚宜采用屏蔽泵,合理确定泵的安装高度,并应采取 防止振动的措施。二甲醚泵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泵进、出口管段应设置切断阀和放气阀; 2泵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4.4.14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 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 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灌瓶间应设置钢 瓶灌装标识码检测系统。 4.4.15二甲醚灌瓶站应设计有钢瓶充装信息管理系统。 4.4.16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 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困 力为800N~1400N的拉断阀。 4.4.17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钢 瓶首次灌装前应抽真空,真空度应大于80kPa。 4.4.18二甲醚气化站内的气化装置不宜少于2台。 4.4.19二甲醚气化站内的气化装置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 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灌瓶间应 瓶灌装标识码检测系统 <*>4.4.15二甲醚灌瓶站应设计<*>4.4.17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1气化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气化装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 2)气化装置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 3)气化装置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 2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内。 4.4.20二甲醚供应站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压力管道有关安 全技术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3部分: 设计和计算》GB/T20801.3的有关规定。 4.4.21二甲醚管道应采用钢管,管材性能应符合于现行国家标 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满足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及介质特 性、使用寿命、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 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液态二甲醚管道材料的选择应考虑低温下的脆性断裂和 运行温度下的韧性断裂; 3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或等于一20℃时,应对钢管和管道附 件材料提出韧性要求; 4不得采用电阻焊钢管、螺旋焊缝钢管制作管件; 5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 近。 4.4.22管件应选用钢制对焊无缝管件,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的有关规定。 <*>4.4.22管件应选用钢制对焊无缝管件,技术指标应符合<*>4.4.24钢质二甲醚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直管段计算壁厚8小于D/6时,直管段设计壁厚应 创公式计算: <*>PX D. 2× ([]'×E, +P×Y) C = C ± C, <*>4.4.25输送液态二甲醚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下列 算: <*>(4. 4. 25) <*>式中:0。 钢管计算壁厚(**); P 设计压力(MPa); D 钢管外径(**); os 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Φ 焊缝系数; F 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应大于表4.2.25的规定。 <*>表 4. 2. 25 液态二甲醚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4.4.26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 320℃(焊接除外)或采用经冷加工或热处理的钢管煨弯成弯管时: 计算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c、) 的 75% <*>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253的有关规定。 <*>件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4.4.29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4.4.30锻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4.4.30锻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 锻件》NB/T47008和《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的有关规定 <*>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 2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 应小于4.5*; 3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5.1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地区的二甲醚供应站应进 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二甲醚 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 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4.5.2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 定。 <*>2门窗应向外开; 3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 定。 4.5.3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 钢框架、钢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4.5.4二甲醚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应采用钢 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5.5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大于4台 时,宜设置2个斜梯。 2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4.5.3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4.5.5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聚积、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 ).4*;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 宜小于0. 9*。 <*>4.5.7储存有二甲醚房间与相邻房间或毗邻建筑之间均应设计 为无孔洞的实体防火墙 <*>.5.8非米暖地区的翟瓶间及附属瓶阵、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 站的瓶库等宜采用开或半散开式建筑 <*>站的瓶库等宜采用开或半散开式建筑 <*>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 栓(炮)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供水的十管不应少于2根。<*>4.6.5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4.0.5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付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4.6.6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水雾喷头的布置,应在喷水冷却时将储罐 表面及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全覆盖。卧式储罐喷水冷却装置 可采用喷淋管 <*>4.6.9城市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二甲醚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二 甲醚供应站配置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7.1二甲醚储配站、灌瓶站和气化站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4.7.1二甲醚储配站、灌瓶站和气化站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4.7.2二甲醚储配站、灌瓶站和气化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 防止二甲醚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放。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 水封和隔油装置;水封井排水不得直接接人供应站排水管道系统 2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 <*>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0.50*;水封井应设沉泥 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 4清洗储罐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二甲醚储罐的 排污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5生产区雨水应采取散流方式排出站外收集后,才能排入市 政雨水管道;生产区不得采用暗沟排水; 6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 定。 <*>4.8.1二甲醚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4.8.2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4.8.2的规定。 <*>表4.8.2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注:1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的有关规定。 <*>DB21T 1899-2011 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4.9.4 二甲醚储罐、泵、压缩机、气化和调压、计量装置及低支架 和架空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 4.9.5 二甲醚供应站静电接地设计由设计单位按国家现行标准 《石油化工金业设计防水规范》GB50160和石油化工整由控地设 <*>4.9.4二甲醚储罐、泵、压缩机、气化和调压、计量装置及低支架<*>4.10.1二甲醚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供电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可为三级负荷。 4.10.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 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 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 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4.10.3二甲醚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4.10.1 二甲醚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可为三级负 <*>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 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 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 规定。 <*>1应设置就地显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2全压力式储罐就地显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 液位的液位计; 3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 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4应设置温度计。 4.11.2二甲醚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 和压力表。 4.11.3二甲醚储罐、泵、压缩机、气化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 口应设置压力表。 4.11.4二甲醚储配站、灌瓶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 统和视频监视系统DB33T 2022.4-2017 公路港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4部分:服务分类与基本要求,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H 50493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有关规定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按二甲醚爆炸下限的 20%确定;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宜与控制系统联锁; 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 员的场所。 4.11.5当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气瓶总容积不 <*>11.5当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二甲醚供应站的气瓶总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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