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317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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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1/ 31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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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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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3176-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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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317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3176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GB/T 23167-2019 发制品 人造色发发条及发辫,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21/ 31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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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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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4.1.2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 2021年xx月xx日(标准实施后两年)起执行本标准,

表1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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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mg/L(pH除外)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GB/T 12613.1-2011 滑动轴承 卷制轴套 尺寸,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注2:动植物油仅针对含农家乐污水的处理设施。

4.3.1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污水禁止排放区,禁止新建排污口

4.3.1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污水禁止排放区,禁止新建排污口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 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 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回用于其 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辽宁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经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 4.3.4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 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5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照出水排 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6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

5.1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5.2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3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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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DB35T 856-2008 食用木薯变性淀粉,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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