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4-202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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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4-202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pdf

3.5.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3.5.2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 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5.4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 行监测。

3.5.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

3.5.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 方可继续施工DB13T5562-2022 镀锌板钢桶激光焊接技术规范.pdf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3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5.6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 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5.7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 进行。

3.5.9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 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5.10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 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5.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

3.5.12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 荷载; 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3.5.13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 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 直交叉作业。 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 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 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3.6.1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 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超速作 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3.6.2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 应醒目、直观、清晰。 3.6.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 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

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 立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3.6.5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

3.6.5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女装哈式 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 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 3.6.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 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 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 能自动切断。

3.7.1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应根据围 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当发现支护变形超限或损 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 3.7.2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

3.7.2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 量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 3.7.3盾构掘进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掘进,分析原 因并采取措施: 1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 2盾构自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 3 盾构位置偏离超出允许范围; 4盾构推力增大超出预计范围; 5管片防水、运输及注浆等过程发生故障。 3.7.4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顶 进施工时应对既有线路、顶力体系和后背实时进行观测、记录、 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和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

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设置 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

3.8.1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反光柱、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场 要求

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 史速度。 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8.4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转 降低行驶速度。

3.9.1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1 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3.9.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

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 时,严禁作业。

3.9.4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

至内表修作业时,广崇使用本、工业本、石油本、重质 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外墙清洗时,不得采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1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 自身可靠连接;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3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 要求。 3.10.2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 并列运行。

3.10.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 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

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 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 (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3.10.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

1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 SELV)供电; ? 2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 自耦变压器; 3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人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10.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 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 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 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 2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 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3.10.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 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3.11.1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 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 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3.11.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 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 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反

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11.5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 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 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 扫、脱脂。

3.11.7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 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 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气瓶

3.11.8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

3.12.1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 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 措施。

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 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 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 员进人爆破作业区检查。

3.12.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GB 50172-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 恶劣天气条件下。

3.13.1地下施工作业穿越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空区以 及其他可能引发透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水、排 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 3.13.2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仓内气 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体保压的要求。 3.13.3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其锁口应采取止水措施: 土石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施工过程 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求。

3.14.1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0.5m 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4.2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 3.14.3水上作业时XJJ 114-2019 城市综合管廊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pdf,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

3.15.1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15.2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灼烫的安全措施。 3.15.3具有腐蚀性的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保管 和使用,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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