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79-2015 河流流量测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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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79-2015 河流流量测试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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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四口”及临边防护施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 由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原规范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一93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制过程中,*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我国各地区以及相关行业流量测验的经验,吸收了国内有关水文 测验需求分析、测验方式方法技术创新等先进成果,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测验河 段的选择和断面设立、断面测量、水位级划分与流量测验方式方 法、流量测验成果检查和分析、流量测验成果精度评定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将水位级划分和高洪、低枯水、 冰情、潮流等条件的流量测验整合为“水位级划分与流量测验方式 方法”一章,对现行常用的河流流量测验方式方法及适用条件进行 了可供选择的规定;考虑到需求和测站实际,对测站精度类别划分 标准进行了修改;在单次流量测验允许误差综合指标拟定方面,结 合了流量资料的用途;对原规范中流速仪法测流方案的选择表进 行了简化;将原规范附件的部分内容纳人了本规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管理,水利部 负责日常工作管理,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流量测 验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文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

2条2号,****:100053),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参*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四川省水文水资勘测源局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黑龙江省水文局 广东省水文局 主要起草人:刘东生陈松生魏进春段文超张留柱 林伟*正最师奎**敏董淑华 原金勇黄双喜 张潮胡国栋林云发 万大斌程正选 主要审查人:朱晓原贺武鸣 1T 胡凤彬匡键 崔玉兰 姚章民*里沈起鹏宋*峰王鸿杰 林来照余平佬姚永熙

2 测验河段的选择和断面设立 (2 2.1测验河段选择与勘察 (2 2.2测验断面布设· 3 断面测量 (11) 3.1大断面测量 (11) 3.2水道断面测量· 3.3误差来源与控制 (12) 水位级划分与流量测验方式方法 (14) 4.1一般规定 (14) 4.2 测验方式选择· (15) 4.3 测验方法选择· (16) 4.4 水位(流量)级划分 (18) 4.5 高洪流量测验· (20) 4.6 枯水期流量测验 (21) 4.7 冰期流量测验 4.8潮流量测验 (23) 流量测验成果检查和分析 (25) 5.1检查内容与方法 5.2.检查分析 (26) 流量测验成果精度评定 (28) 6.1一般规定 (28) 6.2 误差来源与控制 (29) 6.3 流量测验成果精度评定 (33)

附录A基本水文站精度类别划分方法 附录B流速仪法 (36) 附录C浮标法 (84) 附录D流量测验表格式及填制说明 *..(102) 附录E偏角改正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8) 引用标准名录 (159) 明

附录E偏角改正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8) 引用标准名录 (159) 附:条文说明 (161)

安示,休证流重测拉成未质重,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河渠、潮汐影 和水工程影响河段的流量测验。 1.0.3按流量测验精度等级与要求,可将基本水文站的精度类 分为一类精度站、二类精度站和三类精度站,其划分方法应符合 规范附录A的规定

法进行比测试验,并进行成果精度评定;多线多点流速仪法的流 测验成果可作为率定或校核其他测流方法的标准

1.0.5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精度可用于测流方案质量控制及评 价。流域或省级水文机构应选择具备有条件的代表站长期收集、 积累试验资料,进行精度检验。

1.0.6河流流量测验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1测验河段选择与勘察

2.1.1测验河段应满足设站目的,保证测验资料精度,符合观测 方便和测验资料计算整理简便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验河段宜选在石梁、急滩、弯道、卡口和人工堰坝等易形 成断面控制的上游河段。其中石梁、急滩、弯道、卡口的上游河段 宜离开断面控制的距离为河宽的5倍,山溪性河流断面控制的距 离可放宽至河宽的3倍;或选在河槽的底坡、断面形状、糙率等因 素比较稳定和易受河槽沿程阻力作用形成河槽控制的河段;河段 内应无巨大块石阻水,无巨大漩涡、乱流等现象; 2当断面控制和河槽控制发生在某河段的不同位置时,应选 择断面控制的河段作为测验河段;在几处具有相同控制特性的河 段上,应选择水深较大的窄深河段作为测验河段; 3中小河流测验河段如难以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可适当 放宽,但应满足测验方法的使用条件

2.1.3采用流速仪法测流的测验河段,宜顺直、稳定、水流集中, 无分流岔流、斜流、回流、死水等现象;顺直河段长度宜大于洪水时 主河槽宽度的5倍;宜避开有较大支流汇入或湖泊、水库等大水体 产生变动回水及严重漫滩、急剧冲淤等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在平原区河流上,河段宜顺直匀整,全河段的河宽、水深和 比降应无明显变化,单式河槽河床上宜无水草丛生。当测验河段 无法避开游荡性河段时,应避开变动沙洲; 2在潮汐河流上,宜选择水面较窄、涨落潮流路顺直、通视条

2.1.3采用流速仪法测流的测验河段,宜顺直、稳定、力

件较好、横断面较单一、受风浪影响较小的河段; 3水库、湖泊出口站或堰闸站的测验河段宜选在建筑物的下 游,并避开水流大的波动和异常紊动的影响。当在下游测验有困 难,而建筑物上游又有较长的顺直河段时,可将测验河段选在建筑 物上游; 4结冰河流的测验河段不宜有冰凌堆积、冰塞、冰坝。对有 层冰层水的多冰层结构的河段,应经调查或勘查,选取结冰情况较 简单的河段;对特殊地形地理条件,宜选择不冻河段作为测验河 段; 5受水工程或人类活动影响以及巡测断面的测验河段选择 可根据设站目的或需要,适当放宽条件,以能够满足测验精度要求 为原则。

2.1.4当测站采用其他测流方法时,测验河段选择按下列规定执

2.1.5确定测验河段的位置和进行断面布设时,应对测验

2.1.6河流特性勘察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控制断面的位置,鉴别断面控制或河槽控制的稳定程 度; 2调查分流、串沟、回流、死水以及边滩宽度是否便于布置测 验设施。在初步选定的河段内布测若干个河道断面,并测绘其中 一个断面的流速分布; 3了解河床组成、断面形状、冲淤变化、沙洲消涨史和河道变 迁史,以及各级水位的主泓、流速、流向及其变化情况,并勘察河床 上岩石、砾石、卵石、漂石、砂、壤土、黏土、淤泥等沿测验河段的分 布; 4了解水草生长的季节和范围,封冻和流冰时间,冰坝、冰塞 的地点和壅水高度等。 2.1.7非潮流站的测验河段宜选在变动回水范围以外,并应按下

列规定查清下游变动回水的距离及发生概率:

1测验河段下游有水工建筑物时,应根据下游最近地点水工 建筑物设计最高洪水位下的回水计算资料,判别是否受其影响,并 估算回水距离; 2测验河段下游一定距离内有河流或湖泊汇合时,应估算回 水发生概率、极限距离等情况。

2.1.8选择测验方案及设备时,应了解洪水涨、落的缓急程

2.1.9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地物、地貌,了解分水岭闭合情况,有无客水引入及内 水分出; 2勘察土壤分布、植被情况,了解水土流失及上游产沙情况; 3了解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对石灰岩地区要重点了解喀斯 特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2.1.10调查流域内建设工程措施及平面坐标和控制情况应包括 下列内容: 1蓄、引水工程规模、数量的现状及其近期、远景规划安排; 2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及其可能对洪水泥沙产生 的影响; 3河道通航、木材流放*节及其放运方式; 4拟建测站附近的高程控制点、平面控制点的坐标位置、高 程及等级。

11 勘察地物、地貌,了解分水岭闭合情况,有无客水引入及 永分出; 2勘察土壤分布、植被情况,了解水土流失及上游产沙情况 3了解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对石灰岩地区要重点了解喀期 寺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2.1.11*写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勘察的自的、任务、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类别及技术 水平,勘察时间和范围; 2整理各项调查资料,分类归纳成简明成果; 3推荐勘选的测验河段,阐述分析意见,提出对水文测验项 目、方法和基本设施等布置工作的建议。

2.2.1水文站按流量测验方法的需要,可分别设立基本水尺断面 和相应的流量测验断面

2.2.1水文站按流量测验方法的需要,可分别设立基本水尺断面

2.2.2基本水尺断面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流、死水等发生,地形条件便于人工观测及安装自记水位计和其他 观测设备; 2断面宜垂直于流向,可设在测验河段中央且与测流断面重 合或者接近。当基本水尺断面与测流断面不能重合时,两断面的 水位应有稳定的关系; 3基本水尺断面位置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当遇不可预见的 特殊情况必须迁移断面位置时,应进行新旧断面水位比测,比测的 水位变幅应达到多年平均水位变幅的75%以上; 4当河段内有固定分流,分流量超过断面总流量的20%,且 两者之间没有稳定关系时,应分别设立水尺断面。

1宜选择在河岸顺直、等高线走向大致平行、水流集中的河 段中央。当需进行浮标法测流或比降水位观测时,可将浮标法测 流断面、比降断面与测流断面重叠布设,配合应用。测验河段客观 条件允许时,宜将测流断面、浮标中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 2按高、中、低水位分别施测流速、流向。流向测量方法应符 合本规范B.10节的规定。测流断面宜垂直于断面平均流向,偏 角不应超过10°;当受客观条件限制超过10°时,应根据不同时期 的流向分别布设测流断面,不同时期各测流断面之间不应有水量 加人或分出; 3低水期河段内有分流、串沟存在且流向与主流相差较大 时,宜分别布设垂直于流向不同的测流断面; 4在水库、堰闸等水利工程的上、下游布设流速仪法测流断 面,应避开水流异常紊动影响; 5受潮汐影响的各类水文站,可按本条第1款~第4款的要 求布设测流断面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面重合。当受地形限制有困难时,可分别设置,但与流速仪法测流 断面间不应有水量加人或分出; 2上、下浮标断面应平行于浮标中断面并间距相等,且其间 河道地形的变化小;上、下浮标断面的距离应大于最大断面平均流 速值的50倍;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适当缩短电气安全技术施工交底,但不得小于最大断面 平均流速值的20倍; 3当中、高水位的断面平均流速相差悬殊时,可按不同水位 级分别设置上、下浮标断面

2.2.5比降面积法测流断面宜无明显横比降,并应符合下列

1在比降水位观测河段布设上、中、下三个比降断面,应使 上、中断面间距与中、下断面间距相等,比降中断面宜与流速仪测 流断面或浮标中断面重合; 2上、下比降断面的间距应使水面落差远大于落差观测误 差。 2.2.6其他方法测流断面的布设应满足仪器性能适用条件和资 料整*要求

2.2.7基线布设应符合下列要

1测站使用经纬仪、全站仪、测距仪或平板仪交会法等施测 起点距时,基线宜垂直于测流断面,基线起点应设置在断面上。当 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基线可不垂直于断面。基线长度应使断面上 最远一点的仪器视线与断面线的夹角大于30°,特殊情况下不应 小于15°。不同水位时水面宽度相差悬殊的测站,可在岸上和河 滩上分别设置高、低水位相应的基线; 2测站使用六分仪交会法施测起点距时,布置基线应使六分 仪两视线的夹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或等于120°。基线两端至 近岸水边的距离宜大于交会标*与枯水位高差的7倍。当一条基 线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分别设置高、低水位交会基线; 3基线长度宜取10m的整倍数,用钢尺或校准过的其他量 具往返测量两次的不符值不应超过1/1000。

1当断面上的地形有坚固高大建筑物可使用极坐标交会法 施测起点距时,应在断面上设置高程基点,高度应使仪器对最远 点视线的俯角不小于4°,特殊情况下应不小于2°;当受地形等条 件限制时,高程基点可设在断面上、下游附近; 2高程基点应设在坚固的岩石或标桩上,其高程应采用四等 水准测定;当基点高程与最高洪水位的高差小于5m时,应采用三 等水准测量高程。

2.2.9当基线、断面位置确定后毛石挡土墙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布设基线桩、断面桩、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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