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22-202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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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22-202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pdf

Eh,av 平均照度; Ehm,av 维持平均照度; Ehm,min 维持最小照度; 维持最小垂直照度;

Weff—路面有效宽度;

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电梯基础施工方案(钢管桩、回顶、松木桩基础),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 1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交会区照明; 2主要供行人或非机动车单独(或混合)使用的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 3道路关联场所(城市隧道、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照明。 3.1.2机动车道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亮度总均匀度、亮 度纵向均匀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环境比和诱导性作为评价指标。 3.1.3交会区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 标。 3.1.4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照度、维持最小照度、维持最小垂直 照度、维持最小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值作为评价指标。 3.1.5道路关联场所照明设计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本省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3.1.6路面维持平均照度的设计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 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表中维持平均照度和维持最小照度均针对路面

以指定角度上的最大发光强度来表征。表中数据即为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

4.2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贴邻且无实体分隔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本规程3.2.1条关 动车道照明的规定;当有实体分隔时,其照度标准值宜为该机动车道照度的1/2,且不宜小 部人行道(如有)的照度标准值。 3 人行道与机动车道贴邻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符合本规程第3.4.1条关于人行道照明的规定; 2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 3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照度标准值宜为该非机动车道的1/2;当与本规程表3.4. 指标不一致时,应取较高值,

4.1.1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及场所特点和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中杆照明、高杆照明 或混合方式照明。 4.1.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基本方式,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三种方式 (图412)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基本方式

.3 常规照明灯具配光类型、安装高度、安装间距与布置方式可按表4.1.3的规定确定,并 守合下列规定: ? 灯具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受绿化影响时,可适当加长; 2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灯杆设于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时,灯具宜为平面对称配置; 灯杆设于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时,灯具宜为径向对称配置; 3 灯杆设于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时,灯具宜为非对称配置: 4 灯具最大光强瞄准方向与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b)径向对称 (c)非对称

Q/GDW 46 10011-2017 水电站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规程.pdf图4.1.4高杆照明杆上灯具配置方式

.1.5 中杆照明或高杆照明的灯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在路边易被机动车刮碰或维护时妨碍交通的位置; 2 位于景观要求较高区域时,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4.2.1道路一般区段应采用常规照明。

4.2.1道路一般区段应采用常规照明。 4.2.2路面较宽的道路一般区段可采用中杆照明。 4.2.3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

范围内,应减小灯具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

4.3.6高架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相连道路的照明标准一致,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3.2.1条的规定;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当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为道路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 供照明; 3下层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段路面,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 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标准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性照明。 4.3.7立体交叉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照明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 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4.3.4条的规定; 5立交上道路照明标准应与其相连道路相同; 6立交匝道照明标准不宜低于其相连桥上道路; 7立交匝道应为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4.3.8城市桥梁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相连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宽度小于与其相连道路路面宽度时,桥 梁栏杆和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应在桥梁入口处设置灯具; 2应限制眩光,灯具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 4.3.9人行横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人行横道宜设置附加灯具。当设置附加灯具时GB/T 37805-2019标准下载,不应造成眩光影响; 4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1 公交车站及港湾式停靠站的进站处和出站处宜设置照明。 .2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²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既有道路相连,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 应设置过渡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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