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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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

8.6.1管理范围。包括渠道及其护堤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计起)。护堤地宽度根据渠 道水量分配层次的不同分别划定,干渠为堤脚或开口线外10m、支渠为堤脚或开口线线外5m。 8.6.2保护范围。边界从管理范围边界计起,干渠渠道外延20m,支渠渠道外延10m。 8.6.3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列入水利普查河流名录的渠系工程应按本文件关于河流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b)支渠以下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可结合渠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新不中体公金方收管收教理程保技国*新不中新)

管理范围。包括渠道及其护堤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计起)。护堤地宽度根据渠 配层次的不同分别划定,干渠为堤脚或开口线外10m、支渠为堤脚或开口线线外5m。 保护范围。边界从管理范围边界计起,干渠渠道外延20m,支渠渠道外延10m。

a 2 列入水利普查河流名录的渠系工程应按本文件关于河流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b) 支渠以下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可结合渠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C) 渠系建筑物分别参照相应类别建筑物的划界标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当渠系建筑物与渠道 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一致时,原则上按较大范围划界。

8.7其他工程(设施)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2DB42/T1988 2023

8.7.1其他工程指河流、湖泊、灌区及引调水工程中的各类输水建筑物(含交叉及连接),主要包括: 渡槽、倒虹吸、涵(隧)洞、跌水与陡坡、管道(含地面架设和下埋管道)、农桥、水文监测设施等, 8.7.2灌溉与排水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涵(隧)洞、跌水与陡坡等建筑物等级,应根据设计流量 大小:按GB50288有关规定执行

日 1 渡槽的管理范围为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10m,两端为100m; b) )倒虹吸、涵(隧)洞的管理范围包括管(洞)身及进出口,进出口范围原则上自建筑物外轮 廓线外延10m~20m; c)跌水与陡坡管理范围原则上自建筑物外边界外延10m~20m; d)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边界外延,1~3级管道边界线外10m、4级和1m/s以上的5级管道 线外5m; e)农桥的管理范围应根据交通部等外级道路的桥梁相关规定执行; f) )水文监测设施管理范围,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m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 降断面下游50m的河段;水文观测场周围30m,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 (架)锚锭等周围20m;信息化监测设施参照相同或近似类别水文设施的规定执行。 7.4工程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a)渡槽、倒虹吸、涵(隧)洞、管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建筑物工程等级由管理范围外边界外 延一定宽度确定: 1)渡槽槽身:1~2级为30m,3级为20m,4~5级为10m;渡槽两端:1~2级为200m,3级 为100m,4~5级为50m; 2)倒虹吸、涵(隧)洞:1~2级为500m,3级为300m,4~5级为100m; 3)管道:1~3级管道外延20m,4级和1m/s以上的5级管道外延10m。 b)跌水与陡坡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外边界外延确定,外延宽度根据工程重要程度、运行管理安 全等因素自行确定。 c)农桥的保护范围应根据交通部等外级道路的桥梁相关规定执行。 d) )水文设施根据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划定保护范围。

9.1对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会商,以满足河湖及水利工程 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9.2对于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其范围大于本文件规定的可维持范围不变;小于 本文件规定,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对工程运行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本文件相 关规定重新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9.3已完成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需新建或采取改(扩)建及加固等工程措施的, 原则上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对原划界成果进行修编;对于已公示的划界成果,因工程等别、建筑物级 别改变等原因导致划界标准发生变化、原划界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需进行调整的,需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并经研判同意后,对划界成果进行调整;修编及调整后的成果均需按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 公告。 9.4依照本文件划定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已划定的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农业 空间(永久基本农田)、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发生重叠时,亦应保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DB42/T1988—2023

10.1.1勘界是划界对象的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取相应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单位,由其实施对河 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勘定。 10.1.2测绘要求如下: a)测绘坐标,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坐标系统时,应

10.1.1勘界是划界对象的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取相应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单位,由其实施对河 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勘定。

1.1勘界是划界对象的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取相应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单位,由其实施对河 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勘定。 .2 测绘要求如下: a) 1 测绘坐标,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坐标系统时,应 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b) 高程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测量技术要求符合附录B的规定。

原则上,管理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300m~500m,保护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500m~1000m。遇以下情 兄对界桩间距适当调整: a)有条件、有管理需求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根据实际需求加密界桩间距; b)流域面积50km以下且河长5km以上的河流,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调整界桩间距; c)特殊地形。湖泊、河流、堤防及渠系等弯曲较大地段,界桩间距可适当缩小,管理范围以不 超过300m、保护范围不超过500m为宜。边界拐点处,根据需要酌情增设界桩; d)城区段。穿越或分布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区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适当加密,一般不 超过200m; e)边界顺直且干扰较少段。边界顺直且分布于生产和生活活动较少的荒山、森林等偏远地带的 河流、湖泊及渠道,在保证边界走向清晰的情况下,间距可适当加大,但管理范围界桩原则 上不超过1000m,保护范围原则上不超过2000m; f)建筑物或设施处。界桩一般不布设于现有的临时建筑或公共设施上,不具备安装界桩条件的, 此处界桩根据实际情况顺边界线方向平移,但不宜因无条件安装界桩而缩小管理范围; g)相邻的河流或湖泊。毗邻且共堤的河流或湖泊,界桩按划界标准明确的管理设置,界桩编号 制定可由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h) 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分界。河流、湖泊、渠道及大型水利工程跨县级以上行政分区,在行政分 界处加设界桩; i)因边界间题产生水事纠纷较多地带:应增设或加密界桩。

10.2.2材料、规格

界桩材料根据当地经济、地形、综合需求等客观条件自行确定,禁止使用竹、木等易损坏、

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分类单个水域或工程编号,编号原则:河流、堤防、渠道等一般左右岸 下游至上游按顺序编号;湖泊、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按顺时针编号。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对象由上级单位协调确定编号原则,

具体编号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界桩应理设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上。所有已理设的界桩应在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理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照片整理入数据库。

当因地形、地物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原定点位埋设界桩时,可按下述原则进行调整: a )当界址点不适于理设时,应对界桩位置沿边界线方向进行平移,并在电子图上修正界桩坐标; b) 2 当对象之间(或某一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重合时,界桩可两者结合布设,原则上,多 个边界均为同一边线时,不重复设置界桩; C) 1 分蓄洪区总体区域的管理范围可不设置界桩,以规划用地红线标志为准,但其区域内河湖及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设置界桩; d) 涵(隧)洞及岩溶暗河界桩布置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宜于进出口处分别设置界桩,

置在群众生活、生产活动密集地带、河湖及水利

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行为、管理主体、管理范围、保护宣传语等均应标注在公告牌正面和背面 标注文字的字体宜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公告牌外形一般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1500mm(宽×高)或1500mm×1000mm(宽×高) 公告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公告牌。公告牌的埋设满足安 全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选取,应为不易损坏、不易腐蚀的

10.4勘界定桩工作流程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明确划界工作任务(河湖及水利工程名录、 已完成划界对象名录、本次应完成划界对象名录)、目标、工作计划、经费估算等,

测量或收集满足划界要求的地形图,已拥有满足要求地形图的,可在进行必要的修测、补测后作为 划界底图,否则,按照要求测量满足划界精度的地形图;收集河湖设计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必要时 进行洪水分析计算或历史洪痕调查;收集水利工程设计报告、峻工图纸等,

DB42/T 1988—2023

根据划界标准对初步拟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进行测定,明确界桩和公告牌的坐标。若管理和保 护范围涉及乡镇、工业园区、建筑物、道路基础设施等区域,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接并复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管辖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进行审查,划界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划界成果批复。

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勘界

按要求制作界桩及公告牌,依据边界测定成果中的布设位置,规范安装界桩及公告牌,若有位置合 理平移的界桩点位应在划界成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在边界测绘图中位置更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界 桩和公告牌的安装进行验收。

编制划界成果报告,包括划界报告与图集,具体要求见11.1条和11.2条的相关规定。

划界成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划界技术方案、审查及验收情况、划界成果总体情况,划界成果报告 编制大纲见附录D: a)基本情况:工作组织开展、勘界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资质等)等情况介绍; b)划界技术方案:勘界依据、划界水位确定、特殊情况处理分析、坐标和高程系统、测绘流程 及方法、测绘仪器、控制测量技术要求、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及数据信息化准备; c)审查情况:审查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审查意见、成果修改及复核等; d)划界成果总体情况:管理范围长度、保护范围长度、界桩数量、界桩点位,

包括:对象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的电子及纸质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调整 界桩(公告牌)编号等

电子图宜按单个划界对象为一幅,不宜分幅,纸质图集原则上采用A3图幅出图,若有分幅, 接合图,具体要求按SL73.1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航二所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单处水利工程的划界图应当包括水系、行政区划分界、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线、界桩位置、界桩编 号、 、图例、指北针及附表。附表包含电子界桩及告示牌的序号、编号、直角坐标(x、y)、高程(m)

图纸中的线条、符号等标注样式,按下述规定原则执行: 日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宜采用红色实线,保护范围线宜采用黄色实线; b) )水利工程轮廓线(水库大坝坡脚线、堤防坡脚线、水闸翼墙边缘线等)采用蓝色实线,堤防 中轴线采用蓝色实线,涵(隧)洞等地下部分采用绿色虚线; C) )等高线采用灰色实线表示,透明度0~20%; d)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桩采用红色实心圆圈,保护范围界桩采用黄色实心圆圈,告示牌采用红 色三角旗,界桩采用黑色轮廓黄色实心圆圈,高程点采用无轮廓圆形; e) 1 村级界线采用黑色三线一点,乡镇界采用黑色二线二点,县界采用黑色一线一点,省界采用 黑色一线二点。行政界限用线文件显示,县、乡镇、村行政界限重叠区只显示最高一级行政 界限; f) )其他线条、符号按照GB/T20257.1的要求执行。

图上界桩编号、 标注等可采用引导线, 避免互相压盖

图上界桩编号、标注等可采用引导线,避免互相压盖

11.3.1划界矢量数据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为单元。 11.3.2成果格式要求为Shapefile矢量文件,包含shp(图形文件)、dbf(属性数据)、prj(地理 坐标系与投影文件)、shx(图形索引格式)等文件。 11.3.3划界矢量成果的测绘平面坐标系统应统一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统一采 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应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3°分带。 11.3.4划界矢量数据应具备表6、表7、表8中相应的属性字段信息。

水利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电站)属性宇

DB42/T1988—2023

.3.5划界测量成果应包括基本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表、基本控制点、河流带状地形图、数 影像图(D0M)、河流断面图与成果表等资料四川某高速公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3.6划界矢量成果应包括管理范围线、公告牌、界桩、公告牌和界桩点标记、管理范围图,管 划定技术报告等文档资料 1.3.7划界成果形式及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表9的要求。

11.3.5划界测量成果应包括基本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表、基本控制点、河流带状地形图、数字正 射影像图(DOM)、河流断面图与成果表等资料, 11.3.6划界矢量成果应包括管理范围线、公告牌、界桩、公告牌和界桩点标记、管理范围图,管理范 围划定技术报告等文档资料。 11.3.7划界成果形式及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表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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