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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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pdf

式中( —第i层土的湿陷系数; h 第i层土的厚度(mm); B 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

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基底下0~5m深度内,取β=1.50; 2)基底下5~10m深度内,取β=1; 3)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区 的风值。 2湿陷量的计算值4的计算深度,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 1.50m)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0m(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在自重 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湿陷系数6(10m以下为6)小于 0.015的土层不累计。 4.4.6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一&(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 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与 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2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一0曲线上宜取0=0.015所对应的压力作为 湿陷起始压力值。 4.4.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 因素,按表4.4.7判定

表4.4.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5.1.1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 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 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

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 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31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Ⅱ、Ⅱ、Ⅳ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 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 施。 4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I级湿陷性黄土地基 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 Ⅲ、I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 亚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5.1.2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 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 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3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1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 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 享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 地基的压缩变形。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 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 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2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5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台地应具有稳定性;2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3边坡宜做护坡;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表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类别1ⅡⅢIV甲一一8~911~12乙56~78~910~12丙456~78~9丁一67注:1陇西地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2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3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5.2.7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5.2.8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17·

5.2.9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 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邻近有铁路通过; 3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口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 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 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 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 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5.3.1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 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装。 4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5.3.2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 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 外水落管,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 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 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 场地不得小于1.50m。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 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5.3.4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 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 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5.3.5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 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

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5.3.6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类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 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 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 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 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 本规范5.5.5~5.5.12条的要求。

5.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高处临边洞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 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 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2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 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 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偏心; 2采用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 允许范围内; 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 相应的措施。 5.4.5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洞孔。洞顶与管道及管 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 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边与承重外 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 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在洞 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5.4.6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 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m时,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不大于150mm、200mm时,均应 在基础内、屋面檐口处和第一层楼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各层宜隔层设置:当地基

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大于150mm和200mm时,除在基础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外, 并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2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 在Ⅲ、I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各层圈梁均应设在外墙、内纵墙和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用的内横墙上,横向圈梁的 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6m。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竖向间距的2 倍,且不得小于1m。 5在纵、横圈梁交接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5.4.7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开间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 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 建筑物转角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洞孔周边采用 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 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5.4.9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不宜小于200mm;对 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不宜小于300mm。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连接方式。 5.4.10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 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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