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GB50077-2003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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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GB50077-2003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pdf

3.1.1钢筋混凝土筒仓的结构安全等级应按二级,抗震设防类别 应按丙类。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其安全等级、地震设防类别 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小于筒仓的等级及类别。 3.1.2钢筋混凝土筒仓的耐火等级应按二级。 3.1.3筒仓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乙级。 3.1.4筒仓的防雷保护应按二类设计。 3.1.5筒仓仓上建筑及仓下作业场所人工照明的最小照度不宜 低于151x(勒克斯)。

对荐放容物及其他食品的筒仓,严禁在混凝士中掺人有害

3.1.10除岩石地基外,每个筒仓的沉降观测点不应少于四个。 3.1.11筒仓与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或*仓地基士的压缩 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1.10除岩石地基外H大项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已修改)(22P).doc,每个筒仓的沉降观测点不应少于四个

3.2.1筒仓的平面布置,应根据1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

3.2.1筒仓的平面布置,应根据1.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

3.2.1筒仓的平面布置,应根据1.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 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2*仓及排仓宜采用多排及单排行列式布置(图3.2.2)。 在场地受到限制时可采用斜交布置

3.2.2*仓及排仓宜采用多排及单排行列式布置(图3.2.2)

图3.2.2*仓平面布置示意图

3.2.3筒仓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圆形*仓应采用

3.2.3筒仓的平面形状,宜米用圆形。圆形*仓应术用仓壁和同 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筒仓,宜采 用独立布置的形式。

3.2.4当圆形筒仓的直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

数;大于12m时,宜采用3m的倍数。

数;大于12m时,宜采用3m的倍数。

柱子支承的矩形*仓总长度不超过36m时,可不设变形缝。在非 岩石地基条件下,*仓的长度与其宽度、高度之比不应大于2。排 仓布置时其比值可增至3但总长不应大于60m。当有可靠资料及 计算为依据时可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对于温差较大的地区上述 数据可适当减少。

3.2.7跨铁路专用线且列车限速5km/h的筒仓,通过铁路车辆 的仓下洞口或柱子的内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m,其 他尺寸应满足铁路《限界一2》的规定,且仓下应设躲避所。

3.2.8靠近筒仓处不宜设置堆料场,当必须设置时,应验算堆载 对筒仓结构及地基的不利影响

3.2.9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筒仓,仓顶上不宜设置有筛

3.2.10排仓、*仓的仓底应设两个出口,仓顶及地道安全出口的 设置应按各有关行业的标准执行,与仓体连接的出、人料通廊或栈 桥可作为第一通道。圆形排仓、*仓可利用其两仓连接处的空间 作为竖向通道,并设置非连续螺旋梯,分段设置楼梯平台与地面连 通。

3.2.11柱或筒壁支承的矩形筒仓的定位轴线以其柱或筒壁的中

2.11桂或筒壁支承的矩形筒仓的定位轴线以其柱或筒 线定位,圆形筒仓的定位轴线以筒壁的外径或圆形筒仓的 定位。

3.2.12筒仓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0mm,设备维护

3.2.13筒仓仓顶应设置通向仓内的人孔,人孔尺寸不应小于 600mm×700mm,并应布置在不影响设备安装、运行及通行的位 置;当通向仓内的爬梯无法做到永久性防腐、防冲击损坏及确保安 全时,不应设置永久性的爬梯

3.2.16在非岩石地基上跨越筒仓及浅圆仓间的地道应设沉降

口,地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00mm

3.2.17槽仓的设计规定见附录A。

筒仓结构可分为仓上建筑物、仓顶、仓壁、仓底、仓下支承 筒壁或柱)及基础等六部分(图3.3.1)。

3.3.2筒仓的仓壁、筒壁及角锥形漏斗壁宜采用等厚截面,其厚 度除可按下列规定估算外尚应按裂缝控制验算确定: 1直径等于或小于15m的圆形筒仓仓壁厚度:

与仓壁整体 (b)漏斗与仓壁非(c)平板加填料漏斗, (d) 由筒壁支承 整体连接,由带壁 由筒壁支承 柱的筒壁支承

(e)梁板仓底与仓壁 非整体连接,由筒壁支承

)平板仓底,出柱支承(g)落地式大直径浅圆仓

图3.3.4常用筒仓仓底和仓下支承结构示意图

3.3.5圆形筒仓的仓下支承结构,可选用柱子支承、筒壁支承、筒

壁与内柱共同支承等形式(图3.3.4),仓下支承结构的选型,应根 据仓底形式、基础类别和工艺要求综合分析确定;直径等于或大于 15m的深仓,宜选用筒壁与内柱共同支承的方式。

3.3.6当筒仓之间或筒仓与其相邻的建(构)筑物之间相

3.3.6当筒仓之间或筒仓与其相邻的建(构)筑物之间相隔一定 距离,根据工艺要求又必须相互连接时,宜采用简支结构相连,且 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3.3.7筒仓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地基条件、上部荷载和上部结构 形式综合分析确定。当圆形筒仓按本规范第3.2.5条规定设置变 形缝时,变形缝应做成贯通式并将基础断开。缝宽应符合沉降缝 的要求,在地震设防区尚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等于21m的圆形筒仓或浅圆仓仓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装配 整体正截锥壳、正截球壳及具有整体稳定体系的钢结构壳体或网 架结构,其与仓壁的连接宜采用静定体系。

3.9支承在筒仓或浅圆仓仓顶上的通廊、栈桥或其他结构

3.3.10直径大于或等于21m的深仓仓壁,其混凝土截面及配筋

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条件时,应采用形

3.3.11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0m的圆形筒仓,当仓预设有筛分

设备的厂房时,其楼面、屋面结构宜支承在与仓壁等厚的钢筋混斑 土圆形支承壁上;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时,框架柱应直 接支承于仓壁顶部的环梁上,并在柱脚环梁处设纵、横连系梁。

1圆形筒仓的仓下支承结构,宜选用筒壁支承或筒壁与内柱 共同支承的形式。 2仓上建筑物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围护结 构宜选用轻质材料,并应满足防火等级的要求。

4.1.1筒仓结构上的荷载分为下列三类:

大环拉力的6%计算,直径大于30m的筒仓可按8%计算。 2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 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活荷载及设备安装荷载、积 灰荷载、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正、负压力 等。 3地震作用。 4.1.2筒仓结构计算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 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或 组合值,对地震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4.1.3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筒仓结构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 广

式中Y一一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取1.0(特殊用途的筒仓可按具 体要求采用大于1.0的系数); S一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取全部,

4.1.5基本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采用下值: 1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分项系数可取1.2,仓上、仓下 的其他平台可取1,35; 2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分项系数可取1.2。 4.1.6基本组合,可变荷载分项系数采用下值: 1 贮料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2其他可变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可取1.4,标准值大于4kN/m² 的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3。 4.1.7可变荷载组合系数采用下值: 1楼面活荷载及其他可变荷载连续箱梁悬臂施工方案,如按等效均布荷载取值时, 组合系数可取0.5~0.7;如按实际荷载取值时采用1.0;对雪荷载 可取0.5。 2简仓无顶盖且贮料重按实际重量取值时,贮料荷载组合系 数应取1.0,有顶盖时可取0.9。 4.1.8计算筒仓水平地震作用及其自震周期时,可取贮料总重 80%作为贮料有效质量的代表值,重心取其总重的中心。 4.1.9筒仓构件抗震验算时,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 应的基本组合,只考虑全部荷载代表值和水平地震作用的效应。 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时,除贮料荷载外,其他重力荷载分项 系数可取1.2;当重力荷载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其分项系数不 应大于1.0。在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 取1.3。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 数。 4.1.10在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筒仓结构及构件时,应采用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如 变形、裂缝、应力、振幅及加速度等限值,应按本规范

及简仓使用相关工艺要求的规定采用。各荷载均取 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4.1.11筒仓进行倾覆稳定或滑动稳定计算时,其抗滑稳定安全 系数可取1.3,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5。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 取0.9。

数可取1.3,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5。永久荷载分项 0.9。

*. 般科的物理待性修数应通过试拉力机或很据实战经拉确 定,并由工艺设计专业提供。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参考附录B所 列数值选用中南地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综合大楼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但应经工艺专业认可。 4.2.2深仓贮料重力流动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2):

图4.2.2深仓的尺寸及压力示

1贮料顶面或贮料锥体重心以下距离s(m)处,贮料作用于 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包(kPa)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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