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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电力工程部分.pdf建标[2006]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但随着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 文的内容已不全面,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 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及以偏概全等问题,因此,中 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于2004年组织了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在此 次修订工作中,编写组注重了解决2000年版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纳入了 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 作了适当的调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是根据建设部 建标(2004)6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国电电力建设研究 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 电建设集团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东北电 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北京电建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北京送变电 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的内容,是摘 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 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工程建设类 标准不摘录;企业标准、政府部门文件也不摘录;对于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 或争议的条款不摘录,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不摘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发布后,被摘 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 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有明显出版错误的除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馈。
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
第三篇电气输变电工程
勘测设计 1.1综合规定.. ...1.71 1.2发电厂电气部分 ..182 1.3输变电工程 2施工及验收.. ...214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214 2.2输电工程 ·227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一1996 6.2.2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 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发电厂烟肉、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 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算子。 7.2.2: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 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并关应设在室 外。 7.2.2.2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 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 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 SF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 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 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 施:
0.5发电厂的等级和防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 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 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 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 (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 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 为1%的山洪设计。 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 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 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
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 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 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 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 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 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 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 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 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 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 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 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 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 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2.18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 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 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 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 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 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 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6.4.5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 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 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 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 6.5.1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 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 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 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6.6.4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 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 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 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 6.7.4、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 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6.9.2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 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 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6.9.4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 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 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 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9.5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 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 定。 3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 按不超过100m考虑。 4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 出入口。 7.3.4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 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7.4.5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 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 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7.8.6运煤系统建巩物的清扫应未用水冲洗或其全清扫。当来用水冲洗时,设备 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 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 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8.2.7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对煤粉仓、磨 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8.4.7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用油罐的供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 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 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油泵房内的电 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2.4.5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 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 12.4.6发电厂内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DB34/T 978-2020 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df,严禁使用含 汞仪表。
1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正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 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 2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VO模件引入; 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 6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 先”的原则。 7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2.6.4锅炉应设有下列保护: 4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实现紧急 停炉保护: 1)手动停炉指令; 2)全炉膛火焰丧失; 3)炉膛压力过高/过低; 4)汽包水位过高/过低; 5)全部送风机跳闸; 6)全部引风机跳闸; 7)煤粉燃烧器投运时,全部一次风机跳闸; 8)燃料全部中断; 9)总风量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