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82-202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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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82-202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pdf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主编部门: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01日

根据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21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基础;5砌体结构; 6混凝土结构;7钢结构;8木结构;9砖木结构;10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装置;11建 筑构件与部件;12建筑装饰装修;13建筑防火系统;14建筑防雷系统;15建筑电梯设 备系统;16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17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原来对建筑分部进行评估的要求的基础上,第 3章增加了对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的评估要求,并给出这三个层次各自的安全评估结 论;2删除了建筑设备及系统和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章节,增加了第15章建筑电梯设备 及系统和第16章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3增加了第8章木结构、第10章建筑隔震和 消能减震装置、删除了原构筑物章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条款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 测鉴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金澳国际1026,邮编:100088)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本规程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服务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中治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总 划 2术语. 3基本规定 ? 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3.3安全评估等级标准与评定.. 6 4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2地基基础安全评估.. 4.3安全评估结论.. 5砌体结构. . 10 5.1一般规定.. 10 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0 5.3安全评估结论 6混凝土结构. .12 6.1一般规定.. 12 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2 6.3安全评估结论. 7钢结构.. .15 7.1一般规定.. 7.2钢结构安全评估. 7.3安全评估结论.. .16 8木结构. 1.7 8.1一般规定... 8.2木结构安全评估 . 17 8.3安全评估结论.. .18 9砖木结构 9.1一般规定. .2.0 9.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0 9.3安全评估结论. .21 10建筑隔震和消能减震装置 .22 10.1一般规定.. 10.2建筑隔震安全评估. 10.3建筑消能减震装置安全评估, 10.4建筑隔震装置安全评估结论 23

10.5建筑消能减震装置安全评估结论 24 11建筑构件与部件 .26 11.1一般规定. *.26 11.2非承重墙体 11.3栏杆和扶手. .26 11.4屋檐. *.26 11.5附属广告牌.. *.27 11.6空调室外机支架及搁板, 11.7建筑小品. .27 11.8安全评估结论. .2.7 12建筑装饰装修. 12.1一般规定... 12.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29 12.3门窗和幕墙. 12.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外保温系统.. .30 12.5安全评估结论 .30 13建筑消防系统.. .31 13.1一般规定. 13.2建筑消防安全评估. 31 13.3安全评估结论DB45/T 2051-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3 14建筑防雷系统.. 14.1一般规定... 35 14.2建筑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35 14.3安全评估结论. .36 15建筑电梯设备系统.. 15.1一般规定 37 15.2建筑电梯设备安全评估. 15.3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安全评估. 15.4安全评估结论. 38 16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系统. 40 16.1一般规定.. .40 16.2建筑锅炉设备安全评估.. 16.3建筑压力容器设备安全评估.. .41 16.4安全评估结论. .42 17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17.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44 17.2安全评估报告 44

附录A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45 附录B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46

附录A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附录B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 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46 词说明. 47 名录 48

1.0.1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1.0.3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0.1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规程。 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0.3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委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 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等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承载力及整体稳定 性和影响建筑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并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做出综合评价 的活动。

2.0.2日常检查routine checkofbuildings

物业公司或其他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员,对房 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等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以及对建筑 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巡检。

2.0.3特定检查specificcheckofbuildings

房屋建筑产权部门或物业公司的房屋建筑管理人,雨季到来之前进行屋面防水、外门窗牢固性 的查验,采暖期到来之前进行采暖设施完好性和安全性的查看,以及受环境影响大的建筑构件与部 件、设备设施在环境变化时进行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

2.0.4检测鉴定inspection andappraisal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 进行深入的调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 功能失效的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

2.0.5建筑分部different parts of buildings

按构成房屋建筑的专业性质、建筑部位划分的若干个系统或类别。如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 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装置、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火、建筑防雷、建筑电梯、建筑 锅炉及压力容器分部等。

2.0.6建筑单元safetyassessment system

指竖向以砖墙和木柱混合承重、楼(屋)盖由本梁和標或木屋架组成的结构形式。

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3.1.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规定进行区分,应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 筑的状况把房屋建筑划分为I类或Ⅱ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1类: 1)具有有效建设资料:应包括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产权说明),原结构和改 扩建建筑峻工图、结构峻工图(包括人防结构),幕墙峻工图;宜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消防峻工备 案资料、建筑装饰装修峻工图、给排水峻工图、电气设备峻工图、暖通峻工图、建筑施工资料等, 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原设计相符,房屋建筑主体部分与建筑设施设备状况较好、一般或仅有少量结 构构件状况较差; 2)曾进行过建筑主体或建筑设施设备改造,房屋建筑主体部分与各类设施设备状况较好、 般或仅有少量结构构件状况较差,具有有效建设资料(含相应改造资料)。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Ⅱ1类: 1)无有效建设资料; 2)原建筑虽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但进行过建筑主体改造、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或变动主体 结构,相应的改造资料缺失的; 3)虽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主体部分存在大面积状况较差的情况;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5)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安全已经受到影响; 6)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 线路、管道损伤等。

表3.1.1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

3.1.4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宜包括下列内容:

图3.1.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图

1应核查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 造年代、设计用途、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 单位、维修单位等; 2应核查相关资料,包括每栋房屋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峻工图、峻工质量验收文件、历次维修记录、改造图纸和合同约定

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及受灾等情况调查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 3应核查房屋建筑自行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日常检查、特定检 查的记录与维修资料; 4应进行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查勘,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 筑损伤情况、调查房屋建筑实际使用状况,查看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 装修出现的明显变形与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本 规程附录A填写: 5进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状况、损坏情况调查与初步查勘时,应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 人调查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 和其他损坏:房屋建筑设备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3.2.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资料核查施组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房屋建筑第一次安全评估时,应核查该房屋设计依据的规范、建筑主体和设施设备等峻工图 及其峻工资料,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和检测鉴定报告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保记录与 报告,涉及建筑加固或建筑设备改造或改建的峻工资料; 2房屋建筑第二次及以后安全评估时,应核查上次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上次评估后进行建筑加 固、建筑设备改造或房屋建筑扩建的峻工资料和房屋建筑检查记录、检测鉴定报告及电梯等特种设 备的维保记录与报告

1应检查底层承重柱、墙的受压变形与开裂情况和主体结构拆改造成的变形与损伤情况; 2应检查结构构件的变形或开裂; 3安全评估的建筑或提高了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核查其抗震构造措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现行地方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 的规定; 4应检查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屋檐、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及幕墙等可能坠落的部位 5应检查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功能的有效性; 6应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 3.2.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现场检查,应采用全面检查和对损伤详细检查与必要量测相结合的方法, 并应按本规程第4章至第16章的规定对各建筑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应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变形与损伤 和使用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应采用必要量测确定损伤的范围与程度。 3.2.4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在核查资料、向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和使用人调查、对房屋状况全面检 查与重点检查和必要量测的基础上按房屋建筑各分部分别进行整理分析与专业综合判断,按本规程 相应章节要求的检查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 3.2.5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层次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的层次,应包括建筑分部、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 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建筑分部、建筑子单元、建筑单元的顺序进行,评估结果应为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严重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之一; 3建筑分部安全评估发现变形与损伤情况时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应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3安全评估等级标准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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