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634-202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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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634-202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pdf

4.8.1有人驻守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配备应急值班车,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负责人的指挥; 一一配备应急通信工具; 能够容纳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救生衣; 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4.8.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生产及施工单位应对出人滩海通井路的驾驶员和有关生产人员进行特殊路 段和环境的安全行车培训教育。 4.8.3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生产单位应制订滩海通井路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并签发通行证。无通行证的 车辆不应驶人。 4.8.4车辆在滩海通井路上行驶时,白天时速应控制在30km/h内,夜间时速应控制在15km/h内。 4.8.5车辆在无错车道的滩海通井路上行驶时,驶人滩海通井路前应变换灯光或鸣号示意,确定对面 没有来车后再通行。 4.8.6车辆在有错车道的滩海通井路上行驶时,距离错车道近的车辆应主动停靠,让距离错车道远的 车辆先通行。 4.8.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不应驶人滩海通井路: a)路面有结冰、大量积雪的; b)雨、雾、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在100m以内; c)潮水或海浪对车辆安全行驶有影响时; d)风力大于8级时。 4.8.8大型土方运输、井队搬迁及多车辆进人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施工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指派专人 到现场组织、指挥车辆通行。 4.8.9在结冰水域作业,作业前根据冰情应制订详细的防范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冰期对作业设施的危害; b)冰期作业场所的限制条件; c)冰期生产管理要求,各管理部门和现场作业者岗位职责; d)冰期作业操作程序; e)滩海通井路在道路海浪、结冰影响通行安全时停止作业

达到SY/T6044一2019中表1所列的应急撤离条件时,应组织人员撤离,关停生产设施。 4.9.2应针对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井喷失控、硫化氢泄漏、火灾爆炸等重大风 险及重大自然灾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重点岗位应编制岗位应急处置卡。 4.9.3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者和承包者应与地方政府自然灾害防御机构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及 时获取各类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5.1.1勘探阶段建设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由具有海洋石油资质的单位设计。 5.1.2物探施工前应按照属地政府公安机关要求,办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或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手续。 5.1.3所有涉水作业、舷边作业时,应正确穿戴救生衣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应单人涉水作业。 5.1.4滩海陆岸石油钻井修井队伍应取得海油安监办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1.5钻完井设备和修井设备应经有海洋石油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5.1.6钻井井场布置和设备安装、施工作业应符合SY/T5974的相关规定。 5.1.7六级及以上大风、雷电或暴雨、雾、雪等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应进行井架起放、设备吊装 拆卸及高处作业

5.2.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处理、原油储存、辅助生产、生活办公等分区布局。 5.2.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和厂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50183的规定,不符 合以上距离规定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5.2.3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资源配置和作业环境,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5.2.4涉水作业和临边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 5.2.5根据地形地貌、滩海养殖及河床、潮沟分布情况,管廊带宜采用埋地、架高、沿道路敷设、定 向钻穿越等有效方式。 5.2.6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涧里村西小沽河上游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项目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 5.2.7施工所在海域气象台发布大风、风暴潮等灾害性警报时,作业人员应紧急撤离,撤离前应采取 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3.1 1应采用符合滩海陆岸石油作业设计要求的井口和井下装置。采油(气)并口的使用 要求: 额定工作压力应比油藏压力高一个等级; 满足油气井生产和安全控制要求; 满足滩海陆岸采油(气)环境、温度、测试等要求。 5.3.2油气水井、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等应设置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且具备以下功能: 一 数据自动、连续采集; 本地、远程控制; 超限报警、事故报警、联锁保护、紧急关断; 数据信息上传至上级控制中心。

5.3.1 1应采用符合滩海陆岸石油作业设计要求的井口和并下装置。采油(气)并口的使用 要求: 额定工作压力应比油藏压力高一个等级; 满足油气井生产和安全控制要求; 满足滩海陆岸采油(气)环境、温度、测试等要求。 5.3.2油气水井、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等应设置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且具备以下功能: 一 数据自动、连续采集; 本地、远程控制; 超限报警、事故报警、联锁保护、紧急关断; 数据信息上传至上级控制中心。

SY/T 66342022

5.3.3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应安装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等井下作业工具,油套环空应 充注保护隔离液。地面安全控制系统和井口测温装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3.4含硫化氢、二氧化碳酸性油气井区域的油气生产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应具有抗硫化氢、二氧化 碳腐蚀的性能。 5.3.5注蒸汽采油、注水的注人压力不应超过采油树和地下管柱设计压力、地层破裂压力。 5.3.6井场电器设备安装高度应满足极端天气条件下防潮防浪防淹要求,应符合GB/T4208的相关 规定。 5.3.7对于滩海陆岸区域集输干线应采取内、外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 5.3.8输送(油、气、水)集输管线、设备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及高、低压报警装置,首端或末端应设 置紧急切断阀。 5.3.9无人值守的采油计量站、集输站(库),应具备数据传输、异常报警、电子巡检、视频巡查等 远程控制功能,定期人工巡检。 5.3.10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现场设置 专人统一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3.11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应按照SY/T5727的规定执行,酸化、压裂施工中应做到不刺漏,剩 酸全部回收,集中处理。

5.3.3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应安装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等井下作业工具,油套环空应 充注保护隔离液。地面安全控制系统和井口测温装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3.4含硫化氢、二氧化碳酸性油气井区域的油气生产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应具有抗硫化氢、二氧化 碳腐蚀的性能。 5.3.5注蒸汽采油、注水的注人压力不应超过采油树和地下管柱设计压力、地层破裂压力。 5.3.6井场电器设备安装高度应满足极端天气条件下防潮防浪防淹要求,应符合GB/T4208的相关 规定。 5.3.7对于滩海陆岸区域集输干线应采取内、外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 5.3.8输送(油、气、水)集输管线、设备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及高、低压报警装置,首端或末端应设 置紧急切断阀。 5.3.9无人值守的采油计量站、集输站(库),应具备数据传输、异常报警、电子巡检、视频巡查等 远程控制功能,定期人工巡检。 5.3.10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陕西某铁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在现场设置 专人统一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3.11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应按照SY/T5727的规定执行,酸化、压裂施工中应做到不刺漏,剩 酸全部回收,集中处理。

5.4.1弃井作业应符合SY/T6845的相关规定。 5.4.2弃井水泥应按照GB/T19139的规定检测合格,水泥浆性能应符合SY/T6544的规定。 5.4.3套管内的桥塞及水泥塞均应进行探塞面,桥塞及水泥塞的下深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5.4.4套管及水泥塞试压应符合SY/T5467和弃井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 5.4.5不保留井台的永久弃井,所有套管、桩、井口装置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4m。 5.4.6保留井台不保留井口的应在封井后按相关规定恢复地貌。 5.4.7保留井台及井口的应在完成封井后保留井口套管头,套管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 15mm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井日期,统一做好标识。 5.4.8保留井口装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5.4.9弃井作业应保存完整的施工记录和监督记录。

5.4.1弃井作业应符合SY/T6845的相关规定。 5.4.2弃井水泥应按照GB/T19139的规定检测合格,水泥浆性能应符合SY/T6544的规定。 5.4.3套管内的桥塞及水泥塞均应进行探塞面,桥塞及水泥塞的下深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5.4.4套管及水泥塞试压应符合SY/T5467和弃井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 5.4.5不保留井台的永久弃井,所有套管、桩、井口装置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4m。 5.4.6保留井台不保留井口的应在封井后按相关规定恢复地貌。 5.4.7保留井台及井口的应在完成封井后保留井口套管头,套管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 15mm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井日期,统一做好标识。 5.4.8保留井口装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5.4.9弃井作业应保存完整的施工记录和监督记录。

5.5.1弃置可分为原地弃置、恢复原貌和改作他用三种方式。 5.5.2设施需要进行弃置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弃置 方式。 5.5.3对需要弃置的海上石油生产设施,设施所有者应在设施停止生产作业前90d,向国家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设施弃置申请。 5.5.4弃置作业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 5.5.5实施弃置作业前,设施所有者应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弃置方案报国家能源主管 部门备案。 5.5.6设施拆除作业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应急预案,并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 作业许可。 5.5.7拆除作业宜遵循“先上后下、先外后内、先小后大、先轻后重”的基本原则。即宜首先拆除水

5.5.1弃置可分为原地弃置、恢复原貌和改作他用三种方式。 5.5.2设施需要进行弃置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弃置 方式。 5.5.3对需要弃置的海上石油生产设施,设施所有者应在设施停止生产作业前90d,向国家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设施弃置申请。 5.5.4弃置作业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 5.5.5实施弃置作业前,设施所有者应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弃置方案报国家能源主管 部门备案。 5.5.6设施拆除作业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应急预案,并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 作业许可。 5.5.7拆除作业宜遵循“先上后下、先外后内、先小后大、先轻后重”的基本原则。即宜首先拆除水

SY/T 66342022

和设施;先拆除较小尺寸的结构和设施,再拆除较大尺寸的结构和设施;先拆除较轻的结构和 再拆除较重的结构和设施。

5.6.1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应安装液压防喷装置,其井控要求应符合SY/T5974、SY/T6432的相 关规定。 5.6.2采油(气)井下、井口安全阀每半年宜检查、试验和检验一次,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并配备与地层压力相适应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5.6.3井控装置应有专业机构管理,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和检验。 5.6.4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CJJ 64-2009: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在工具下井前,应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5.6.5硫化氢防护要求应按照SY/T627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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