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2234-2021 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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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2234-2021 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建设管理规范.pdf

4.5.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传输数据完整: b)对系统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4.5.2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用安全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的物品编码应符合GB/T31866的有关规定; b) 数据库应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应进行异地备份; c)应提供健全的用户权限体系,应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d)除感知设备外,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 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5.1.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感知设备主要用于采集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等信息,其选用和设置应根据 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5.1.2感知设备类型不限于某种具体形态,而应以需要采集的数据需求为准;感知设备采集消防设施 相关数据应优先利用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知信息。 5.1.3感知设备采集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实时性,并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相连通,具备数据 实时上传功能,支持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发起的实时数据请求;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 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应提供基于HTTP、HTTPS等数据访问接口,其接口协议应 符合相关规定。

5.1.4感知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边坡防护浆砌施工施工技术交底.docDB43/T22342021

b)可通过集成传感模块、数模转换模块、数据通信传输模块等信息采集处理功能模块,构成一体 化的信息采集感知设备,并宜支持远程参数配置; C) )单个感知设备可具备一种或多种消防设施、人的一种或多种行为监测功能,但每项监测功能 均应能满足监测要求; d)采样频率应不低于1次/min,除采用电池供电的探测装置外,数据传输频率应不低于2次/h; e) 采集数据的误差不应大于满量程的0.5%; f)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处环境和系统的设计要求; g)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和电池电量、故障情况远程监测报警功能; h)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感知设备及组件等应满足有关防爆、耐腐蚀要求。 .5感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a)巡回检查:仪表显示情况,仪表示值有无异常;环境温度、湿度、清洁状况;仪表和工艺接 口、导压管和阀门之间有无泄漏、腐蚀; b)设备检查:检查仪表使用质量,达到准确、灵敏,指示误差、静压误差符合要求,零位正确; 仪表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锈垢、损坏,铭牌清晰无误,紧固件不得松动,接插件接触良好, 端子接线牢固: c)定期维护:定期检查零点,定期进行校验;传感器宜每年进行1次校准;定期进行排污、排 凝、放空;定期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宜 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d)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感知设备,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e)使用周期或者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应 及时更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接受系统发出的火灾信号并启动火灾警报装置,可以指示着火部位和记录有关信息; b) 应能通过自动消防灭火控制装置启动自动灭火设施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c) 应能自动监视系统的运行情况并能发出声光报警。

5.3.1消防给水系统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

3.1消防给水系统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监测消防泵工作状态、管网压力、流量开关动作信息和水池、水箱液位信息: b)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 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 c)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感知设备; d)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 e) 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压力传感器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 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500mm,并应在压力传感器前设置检修的阀门; f)消防给水管道的开口或支管的管道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其支管的管径宜尽可 能与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接近; g)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a) )宜就近在消防水泵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消防给水系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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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装置结合设置; D) 应能监测消防水泵是否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消防泵信息监测装量 测和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

悬装直结合设直; b)应能监测消防水泵是否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 测和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 5.3.3消火栓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宜设压力感知设备: b)应采集消火栓位置、供水压力等信息,应能够在消火栓拆除、损坏情况下自动报警并上报信息; c)应支持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

5.3.3消火栓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宜设压力感知设备: b)人 应采集消火栓位置、供水压力等信息,应能够在消火栓拆除、损坏情况下自动报警并上报信息; c)应支持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

5.4.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采集消防泵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以及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工作状 态和动作状态; b)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压力感知设备。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感知 设备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5.4.2安装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处的信息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兼具末端试水功能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的规定; b)当试验排水时,末端试水处水系统信息装置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在10s内准确识别,在30s内 上传; c)应支持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 d)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防排烟系统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置防排烟系统信息监测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采集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防排烟风机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正常工作状态 和动作状态; b)防排烟系统可采用手持终端对加压送风口和防火分区内排烟口的风量进行检测,

5.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并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b)具有实时监测剩余电流、电压、电流、线缆温度等电气安全参数,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 温度异常、电弧故障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并区分漏电、短路、过电流、电压不稳、环 境温度与线缆温度过高等报警类型及数值; C)人 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报警标准; d)宜支持脱扣联动、故障联动、报警联动、联动输入报警; e) 可拓展计量相关监测数据,宜支持过压报警、欠压报警、过流报警、功率、电能、箱体湿度检 测; f)应支持监测相电压、相电流、零线电流、故障电弧、剩余电流、温度; g) 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70dB; h)宜具备多种输入输出接口,包括但不限于RS485、网口、联动输入、联动输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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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a)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并应具备报警信息无线远程上报及电池电量、故障 报警、信号强度、防拆卸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 b) 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对照GB50116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设置; C) 报警方式应支持声光报警,报警音量应大于等于70dB; d) 其他功能:宜支持自检、手动/自动复位、本地/远程消音、信号查询。

5.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物联网传输方式,并应具备上电预热、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上报及 章报警、信号强度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自检功能。 2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 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其他根据场所使用功能选择相应的探测器; b)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C)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 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d)可燃气体探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e). 宜具备多种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磁阀输出接口、排风扇输出接口等; f) 报警音量应达大于等于70dB; g)防护等级应达到IP30。

气体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集显示气体控制盘手/自动状态信息和系统报警、喷放、故障等信息; b) 2 应设置压力泄漏传感器:

C) 宜设置气体防护区域的气密性传感器; 1) 对于设置有称重装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宜设置灭火剂质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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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视频监控系统既可用于监测物的状态,也可用于监测人的行为,视频采集终端的选用应符合 GB/T28181和GA/T1127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能实时监测目标点位的现场状况; b)像素不低于200万,图像质量应不低于CIF格式且应支持日夜模式; c)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15天; d)应具备联网功能。 5.10.2针对已建视频监控系统增设智能分析装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应支持多路数轮巡分析; b)1 可根据应用场景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智能分析功能:消控室人员在岗离岗、消控室人员持证 上岗、占堵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火焰烟雾等进行检测。 5.10.3单位重点防火区域宜布设具有火灾探测能力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a)应支持高温、火焰感知报警; b)支持火点识别,并可定位视场位置。 5.10.4终端布设要求: a)视频采集终端可接入联网单位原有视频监控系统,并应满足消防物联网远程查看功能; b)摄像头监控范围应至少覆盖监控对象80%区域。

5.11其他消防设施信息监测装置

暖通施工组织设计.rarDB43/T22342021

点部位的信息; d) 现场设备状态更新信息宜写入电子标签,可采用被动类型的标签。

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宜设信息传输装置,并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当联网用户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b)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C) 1 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故障、屏蔽、监管、手动报警、关机/复 位/自检工作状态等运行状态信息; d) 信息传输装置应满足GB26875.1和GB26875.3; e) M 信息传输装置宜配备手动火警按钮,可以向管理平台上传人工火灾报警信息; f) 信息传输装置宜具备值班查岗应答功能,可配合管理平台对消控室值班人员进行查岗; g)应具备有线网络通信接口,宜具备无线传输功能; h)具备断网续传能力,当网络恢复后,可接续上传断网期间的数据; i)支持查找历史记录,可查找历史火警、历史请求/反馈、历史故障、历史操作各1000条以上: j)具备蓄电池备用供电,蓄电池支持待机24h以上。

6.3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

6.3.1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GB/T26875.3的有关规定。 6.3.2感知设备至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的传输协议宜采用TCP、UDP或Modbus协议 6.3.3信息传输装置至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的传输协议可采用TCP或UDP协议。 6.3.4系统联网协议宜采用MQTT、CoAP协议。 6.3.5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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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信息管理应用平合建设按消防 求进行规划配置,能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

a)设备管理; b)监测预警; c)数据分析; d)系统管理。 7.1.2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应支持业务功能扩展某码头作业平台、道路及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能为消防物联网感知系统外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 共享和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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