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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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pdf

6.0.1管廊容纳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该系统应采用独立传输网络, 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当报警信号需接入消防控制室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接入。 6.0.2天然气管道舱室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 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6.0.3当有监控中心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监控中心时,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0.4天然气管道舱室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部位的附近,且宜采 用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开路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阀门处、补偿器焊接处等点状探测部位应设置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2舱室沿线设置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其水平间隔不宜大于15m;安装处距离舱室顶部 不宜大于0.30m; 3舱室沿线设置开路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其每套保护区域长度不应大于100m; 4可燃气体探测器及配套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IIBT4。 6.0.5天然气管道舱室每个防火分隔区的声光警报器不应少于2只。声光警报器应设置在舱室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防火门等处,并与监控中心联动。 6.0.6天然气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舱室内任意一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值超过该设定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 段防火分隔区及其相邻防火分隔区的事故通风设备,并切除事故段防火分隔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6.0.7天然气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舱室内任意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值超过该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的联动信号。

7.1.1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 以及综合管廊内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宜选用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或细 水雾灭火系统。 7.1.2应在管廊内的舱室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配套用房等处设置磷酸铵盐手提式(推 车式)灭火器。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7.1.3管廊变电所、弱电设备间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2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设计

7.2.1管廊内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选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可结合舱室空间及保护对象的特点, 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分区应用方式或局部应用方式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以保护该空间的电力 电缆。 7.2.2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数值

7.2.2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数值 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M一一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1一一灭火设计浓度(kg/m3),Ci不应小于生产单位标称灭火浓度的1.5倍; V1一一防火分隔区净容积(m3),且V1=A1×B×H1,A1、B、H分别为舱室防火分隔区 的长度(m)、宽度(m)和高度(m)。 7.2.3舱室防火分隔区内可划分为若干灭火分区,单个灭火分区的长度宜按舱室沿线50m取值。 着火时,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启动着火点所在灭火分区及其左右相邻两个灭火分区的超 细干粉灭火装置。 7.2.4舱室横断面尺寸不大于宽x高=3mx4m时,采用分区应用方式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灭火剂 用量和灭火装置的配置宜以一个灭火分区作为计算单元,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 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7.2.5当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灭火剂用量和灭火装置的配置,灭火装置的 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M一一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3一—灭火设计浓度(kg/m3),C3不宜小于0.18kg/m3; V3一一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²),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体的体积。封 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面时,封 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5m确定。并且, V3=S3×A3,其中: A3一封闭体长度(m); S3一—封闭体横断面面积(m²),S3=(L底+L顶)×H3/2; 底一一保护对象底面实际宽度(m); L顶一一保封闭体最顶层宽度(m); H3一一封闭体高度(m)。 7.2.6同一个防火分隔区宜采用同一型式的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分区应用方式的,灭火装置应设于电缆支架外侧舱室顶部,喷口朝向舱室地面,喷 头安装高度及间距应满足其保护范围的要求,并应保证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使灭火分区内灭火 剂分布均衡; 2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灭火装置应设于电 缆支架外侧舱室顶部,喷口朝向电缆支架,且应保证喷口朝向面不留漏喷空白点,使喷射的干粉 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4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4m;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 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7.2.7舱室内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宜采用电引发器启动,并应设置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 急操作的启动方式,且可自动/手动相互转换;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设置一个自动/手动启动切 换开关。

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 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 V3=S3×A3,其中: A3 一一封闭体长度(m); S3 ——封闭体横断面面积(m²),S3=(L底+L顶)×H/2; L底 保护对象底面实际宽度(m); L顶 保封闭体最顶层宽度(m); H3 封闭体高度(m)。

7.3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7.3.1管廊内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选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可结合舱室空间及保护对象的特点, 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分区应用方式或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细水雾泵组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应 用方式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采用分区应 用方式或局部应用方式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2~7.3.4条的规定。 7.3.2舱室防火分隔区内可划分为若干灭火分区,单个灭火分区容积不宜超过3000m3,且单个 灭火分区的长度不宜小于20m。着火时,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启动着火点所在灭火分区 及其左右相邻两个灭火分区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7.3.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应以一个灭火分区作为计算单元。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 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的分区的参数确定;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 在较大差异时某高速公路沥青砼面层技术交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照喷雾强度和保护面积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Q一一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S一一灭火分区(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²); W一一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L/min·m²)。 舱室横断面尺寸不大于宽x高=3m×4m时,采用分区应用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 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当舱室断面尺寸不大于宽×高=3mx4m时,应 符合表7.3.3的规定。当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

表7.3.3设计参数

火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采用分区应用方式时,S选用灭火分区投影行

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采用分区应用方式时,S选用灭火分区投影面积: S=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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