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4337-2023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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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4337-2023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家具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钱靖、汪水兵、洪星园、朱森、李平、吴蕾、秦志勇、杨鹏、卫尤文、 王馨琦。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3日批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 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件是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 的,执行国家标准。

DB34/4337—2023

商住小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定制 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 关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0一一干烟气实测氧含量,%。 进入VOCs燃烧装置中废气氧含量可满足自身燃烧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 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氧含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氧 含量。吸附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1.4采用蓄热燃烧装置处理废气,应符合HJ1093的规定。 4.1.5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2.1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家具制造企业执行表2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现有家具制造 企业执行表2规定。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2.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家具制造企业执行表3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现有家具制造 企业执行表3规定。

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方

4.2.3打磨、砂光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安装集尘系统。开料、机加工、焊接等其他产生颗粒物 的工序,其废气应有效收集,达标排放, 4.2.4使用的木器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胶粘剂应符合GB33372的规定;清洗剂应符合GB 38508的规定。 4.2.5涂料、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含V0Cs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4.2.6含V0Cs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存放于安全、合 规场所,并及时转运、处置。

DB34/4337—2023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导 入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 4.2.8无组织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GB37822、HJ1180的要求。 4.2.9开液面V0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 废气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10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2.1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0Cs原辅材料的购置、存储及使用等信息,并保存原始凭据,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a)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 量、含水率等; b)生产时间、运行负荷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各类家具产品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 存总量; c)针对末端治理设施,除记录运行时间、进出口风量外,还应记录以下运行参数:使用洗涤吸收 装置的应记录洗涤循环水量;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种类、使用量、使用期限、更 换周期和更换量;使用吸附浓缩处理装置的应定期记录压差和清理程序的启动;有脱附设计的 吸附装置应记录脱附处理频率、温度等参数;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记录燃烧温度、烟气流量 和能源消耗;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燃烧温度、烟气流量; 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维护保养事项。

5.1.1按有关法律、法规和HJ819的规定,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其根据需要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 定执行。 5.1.3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HJ/T397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监测平台 和排污口标志。 5.1.4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

1.4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 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 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GB/T16157、HJ/T373、HJ/T397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 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 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 均值。

5.3.1对厂区内V0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3.2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 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 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3.3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获 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 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监测分析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本文件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和安徽 监测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

大桥河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4大气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

6.1对于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 测得的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对于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小时浓度平均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甘肃火电工程公司安宁办公楼门厅外墙装修施工组织设计DB34/4337—2023

3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 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7.3 3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 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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