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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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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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2-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1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 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 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 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 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理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 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3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 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4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

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3.3.10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深基坑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 施工应与管道设计、施工同时进行,阴极保护应经检测合格,并 同时投人使用。

3.3.10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

3.3.11管道清扫冲洗、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和室内消火栓系

统试射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验方案,应按设计要求确 验方法、试验压力和合格标准,应制定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砌结构不得侵人建筑限界。

3.3.13工程中包含的机械、电气和自动化系统与设备应按设计 要求进行试运行,并能正常使用

3.4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B.4.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 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 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4.2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 立审核通过后实施。

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

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 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4.1.1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1.1 施工质重验收应包拓单位工性、分命工性、 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 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 收标准的规定。 2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市政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建筑工程分 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 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 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 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 4.1.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 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 确定。 4.1.3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东建()第物的明园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

4.1.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

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 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确定。

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的永久性标牌

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队

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T月儿。 4.1.5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 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峻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 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4.1.5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4.2.2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 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2.3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 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 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125八部工积币具验收会格广第会工到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要求;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 设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7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清水混凝土模板施工方案,确认能够 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 求予以验收。 4.2.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

4.3.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4.3.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自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 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自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 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3.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自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4.3.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页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 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 本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 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 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 提交; 3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峻工报告,按规定 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 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 提交; 5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 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0.1建筑工程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

3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房屋上下水布置示意图、房屋电 气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4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5.0.2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 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0.3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 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 案,并及时进行修复。 5.0.4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 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 原设计要求。 5.0.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

严重质量缺陷时3#厂房钢结构施工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付 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 原设计要求

5.0.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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