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47-2020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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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747-2020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4.1.1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且应 有出厂合格证。 4.1.2结构加固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材料的耐久性。

4.2.1农村危房改造用水*,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 盐水*》GB175的有关规定。 4.2.2严禁使用过期水*、受潮水*。 4.2.3地基加固用生石灰,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 JC/T479的有关规定。 4.2.4其他胶凝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砌体结构改造用材料(砖、砌块)的品种、性能宜与原结构保 持相同或相近,宜充分利用原有块材,但不得使用风化、碱蚀、酥 松的块材;块体材料强度不宜低于MU10。 4.3.2砌筑砂浆宜采用水*砂浆或水*石灰混合砂浆;对于防潮层及 以下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砂浆或聚合物砂浆;砂浆抗压 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宜低于M10;砌 体结构外加面层加固用水*砂浆,不应低于M10。

4.1加固、修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混凝土提高一级球罐安装工程施工方案.doc

不应低于C20,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4.4.2混凝土拌合用水应来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4.3结构加固、修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喷射混凝土 等,应在施工前进行配合比设计。

主:性能等级4.8表示fstk=400MPa, I

4.5.8焊接材料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3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

4.6.1承重结构加固可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和玻璃纤维等纤维复合 材;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有关规定。 4.6.2承重结构现场粘结加固,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²的碳纤维 织物。

4.7.1承重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有关规定;对重要结 构、悬挑构件的加固,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的加固,可采用 A级胶或B级胶。 4.7.2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作为 胶粘剂。

4.8.1聚合物砂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丙烯酸酯共聚 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

3聚含物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 4.8.2聚合物砂浆的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砌体结构柱的加固应采用I级砂浆; 2砌体结构墙的加固可采用I级或Ⅱ级砂浆: 3混凝土承重结构梁和柱的加固应采用工级砂浆; 4混凝土承重结构板的加固可来用I级或Ⅱ级砂浆。 4.8.3工级和Ⅱ1级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有关规定。

4.9.1对普通木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有关规定选用木材,受拉或拉弯构件应选用I。级木材,受弯 或压弯构件应选用Ⅱ。级及以上木材,受压及次要受弯构件可采用 1级木材;对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材料等级的选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 4.9.2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等分级选材和设计指标的选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承重木柱 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 120mm。 4.9.3木材应干燥、节疤少、无腐朽,且应经过防腐、防虫、防火处 理。 4.9.4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用作连接件时不应大于 15%; 4叠层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 水量差值不应大于5%。 4.9.5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用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 纹抗拉的强度; 2胶连接的耐久性和耐水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3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应采用耐水胶,

4.10.1生土墙体所用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土和粉质黏土,土中不 应含有直径大于20mm的硬土块,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8%。用 于夯土墙的原始生土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并碎细晾晒发酵后方 可使用;用于土坏墙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粉质黏土桥墩(台)顶帽预埋件技术交底,砌筑*浆应 具有良好的粘性。 4.10.2拌制**时,应在黏土*浆内掺入适量羊*、麦秆、稻杆、 稻壳等碎*料,杆状*料切割后长度宜为40mm~80mm,*料应为 干燥状态。

5.1.1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地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或勘察。 5.1.2当地基基础存在危险点,且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时,应结合其危险程度和适修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1.3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期间,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变形观察或沉降 观测。 5.1.4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既有建筑地基 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有关规定

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既有建筑地基 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有关规定

5.2.1地基基础加固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石灰桩、地基注浆、基 础补强注浆等方法。当有成熟的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加固方法。 5.2.2地基承载力不足、不均匀沉降、变形过大等需要增大基础底面 积,且基础理深较浅,基础具备扩大条件时,可采用混凝土套、钢 筋混凝土套或石砌外套等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图5.2.2)。

图5.2.2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示意图

当需要增大地基承载力、减小沉降时DB52/T 1542.2-2021标准下载,可采用石灰桩或地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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