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402-2022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pdf

DB32T 4402-2022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0.2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79481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DB32T 4402-2022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pdf

b) 地形图比例尺<1:2000的,应实测基准线; C) 地形图比例尺≥1:2000的,宜修测基准线; d) 平直段应在拐点增设测点,非平直段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间距应≤25m。

地形图上地物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程注记点中误差应满足GB50026要求;基准 度应按照附录B执行

污水厂BT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图上地物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程注记点中误差应满足GB50026要求;基准线特征点采集精 附录B执行

3.4.1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图、机载激光雷达扫描测图及地形修测等方法 3.4.2地形图应标示建筑物、独立地物、水系及水工设施、管线、交通设施、境界、植被等各类地物 要素以及各类控制点、地理名称等。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标示方法和取舍原则应符合GB/T202 1GB/T20257.2规定

6.4界桩(牌)测量放样

6.4.1界桩(牌)点(含移位界桩点)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网络RTK或单基站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 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界桩(牌)点放样。 6.4.2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界桩点时,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的支线点上 进行界桩点放样。增设支线点应不超过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m。 6.4.3界桩(牌)埋设完成后应进行精确定位测量,点位平面位置中误差应<土10cm,高程误差应< ±10cm。

6.5.1根据界桩数据成果绘制管理范围线。 6.5.2管理范围线宜用红色实线绘制(红色RGB255,0,0),线宽为0.6mm。 6.5.3界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径1.5mm,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编号在桩位旁标注,不要压 盖河床,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 6.5.4管理范围线应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无拐点 的顺直河段按1000m间距标注。 6.5.5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河道内侧且垂直管理 范围线,HZ字体字高1.5mm。 6.5.6分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号应采用自南向北、自西向东流水编号,图廊整饰宜 参照GB/T20257.1、GB/T20257.2规定的要求,按照附录C执行。

7.1.1界桩(牌)的设置

7.1.1.1设置原则

界桩(牌)设置原则: Ea) 界桩点位能控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走向; 界桩点宜设置在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弯曲段应加密布设,

DB32/T4402—2022

间距应能准确反映管理范围线变化情况; C) 界桩在现场无法理设时,可设置界牌;界桩(牌)均无法设置时,应进行横向移位并设置移位桩; d) 省骨干河道名录以外的河道可设置电子桩

界桩(牌)间距要求: 1) 一般100m~200m,城市(镇)段宜≤100m,非城市(镇)段最大间距宜<250m,弯曲段应 加密; b) )生产、生活活动较少的荒山、森林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应≤1000m; ? 码头、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湖泊)转交(角度<120°)处,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 湖库岸段应增设。

7.1.1.3编号与埋设

7.1.1.3.3编码与埋设方向:

7.1.1.3.6其他要求:

7.1.2界桩(牌)及告示牌制作安装

1.2.1制作安装应美观、清晰,与周边环境协调一

界桩制作安装如下。 规格、制作材料、标识按附录E执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I) )共桩、移位界桩在界桩顶部分别采用红色、黄色金属漆喷涂; 2) 移位桩在向河道左侧面增加移位距离与方向箭头标识;

7.1.2.2界桩制作安装如下

7.2.1 干、支河交汇处,管理范围线交汇处需设置共桩,并按照干河界桩埋设,不再埋设支河管理范围 界桩。 7.2.2 主、次河平行(两河三堤)且管理范围交叉,交叉处设置共桩,并按照主河埋桩。 7.2.3跨河建筑物管理范围单独设置界桩;建筑物、河湖管理范围重合处需设置,并按照建筑物管理范 围界桩埋桩

2.1 干、支河交汇处,管理范围线交汇处需设置共桩,并按照干河界桩埋设,不再埋设支河管理范 桩。 2.2 主、次河平行(两河三堤)且管理范围交叉,交叉处设置共桩,并按照主河埋桩。 2.3 跨河建筑物管理范围单独设置界桩;建筑物、河湖管理范围重合处需设置,并按照建筑物管理 界桩埋桩。

4 穿堤建筑物: a) 小型穿堤建筑物管理范围宜纳人河湖管理范围; b)大中型穿堤建筑物管理范围单独设置界桩,管理范围重合处需设置公共界桩; C) 干支流交汇处控制性建筑物如管理范围已到河口,可参照大中型穿堤建筑物设置界桩。 5 相邻建筑物管理范围,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不限于): a) 1M7 相邻建筑物管理范围有重合,管理范围交汇点需设置公共界桩,并按照主要建筑物管理范围界 桩理桩; b)不同水管单位应对交汇区域内建筑物实际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线,并埋设; c)同一水管单位管理的枢纽建筑物可按各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包线确定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

7.2.4穿堤建筑物!

a)小型穿堤建筑物管理范围宜纳入河湖管理范围; b)大中型穿堤建筑物管理范围单独设置界桩,管理范围重合处需设置公共界桩; c)干支流交汇处控制性建筑物如管理范围已到河口,可参照大中型穿堤建筑物设置界桩。 7.2.5相邻建筑物管理范围,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不限于): a)相邻建筑物管理范围有重合,管理范围交汇点需设置公共界桩,并按照主要建筑物管理范围界 桩理桩; b)不同水管单位应对交汇区域内建筑物实际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线,并埋设; c)同一水管单位管理的枢纽建筑物可按各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包线确定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

告示牌设直 a) 规格:告示牌正面标书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水法律法规宣传标语(蓝底白字)。按照附录日 执行。 b) 制作材料:采用50mm不锈钢管或热镀管制作支架,面板采用铝反光面板制作。 C) 设置位置: 1)省骨干河道、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沿线范围间距宜≤1km,其他河湖根据需要设置(原 则上每个河湖不少于1块,可结合河湖长制告示牌集中设置),对重要河湖、人口密集、人 流聚集地和进出路口处可增设; 2)水库一般设置2个~4个告示牌·有两个设置在大坝两端:

DB32/T4402—2022

3)涵闸站工程告示牌不少于两个,主要设置在闸上、下游处。 安装要求:告示牌立柱管埋人地下400mm,四周浇筑600mm×600mm的C20砼底座固定, 垂直方向上偏斜不应超过5°;水平方向上与河道岸线夹角偏斜不应超过15°。沿江、沿海及风 速较大区域可根据需要加固。

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告示牌埋设完成后,对界桩(牌)、告示牌中心点采集坐标信息,形成 信息数据

每座实体界桩(牌)埋设完成后,应采集相应的身份信息,对因实地不具备理设条件而理设的移位 牌)应采集相应的移位点之记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名称、日期、具体地点、坐标、点位略图、近景照片 量照片等。界桩(牌)身份证和移位桩点之记样式按照附录J、附录K执行

3.1属性信息的填写对于每个划界对象,应采集相关属性信息。内容包括管理范围界桩点、权属 桩点、控制点、告示牌位置点、管理范围界线、权属范围界线、管理范围划定基准线、管理范围面 范围面等。采集内容及填写按照附录G至附录I执行。

8.2.3.2属性编码:

8.3.1支河划界成果信息化时应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8.3.1支河划界成果信息化时应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8.3.2 :次河划界成果信息化时应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8.3.3 建筑物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建筑物两侧河道宜通过外包建筑物或者 按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连通·保持河道的连通和完整

a)大中型穿堤建筑物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b)干支流交汇处控制性建筑物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8.3.5相邻建筑物: a)次要建筑物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数据并进行编号; b)不同水管单位建筑物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数据并进行编号; c)同一水管单位管理的枢纽建筑物可不对虚拟界桩进行数据采集。 8.3.6行政区接边时同一划界对象在行政区两侧应保持连通,做到不重不漏。其基本属性(如名称、水 普编码、左右岸等)保持一致。

8.3.5相邻建筑物:

8.4.2数据人库内容

a)5个点要素(管理范围界桩(牌)点、管理范围界桩(牌)移位点、权属范围界桩点、测量控制点 告示牌位置点); b)4个线要素(管理范围界线、保护范围线、权属范围界线、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c)3个面要素(管理范围面、保护范围面、权属范围面)。 8.4.3对建成数据库需进行数据空间逻辑性检查,数据结构检查,空间拓扑关系检查,接边检查,数据 内容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等。

成果汇交内容包括: a) 技术设计书; b) 界桩(牌)告示牌设计图; C) 实施埋设的界桩(牌)、告示牌; d)管理范围测量控制点成果表;

成果汇交内容包括: a)技术设计书; b)界桩(牌)告示牌设计图; c)实施埋设的界桩(牌)、告示牌; d)管理范围测量控制点成果表;

DB32/T 4402—2022

e) 管理范围界桩(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 f) 七参数换算报告(仅提供给质检单位); g) 管理范围界桩(牌)身份证; h) 管理范围界桩(牌)移位点之记; 心 管理(含保护)范围界线图; j) 施工测绘单位自检资料; k) )管理范围界桩(牌)成果汇总表; 1) 点、线、面属性统计表; m)点、线、面等空间实体数据(12个分层); n)划界报告(编写提纲依照附录M执行); 0) 2 测绘仪器检定资料; p)其他相关资料。

e) 管理范围界桩(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 1 七参数换算报告(仅提供给质检单位); g) 管理范围界桩(牌)身份证; h) 管理范围界桩(牌)移位点之记; 管理(含保护)范围界线图; ) 施工测绘单位自检资料; k) 1 管理范围界桩(牌)成果汇总表; D 点、线、面属性统计表; m)点、线、面等空间实体数据(12个分层); n) 划界报告(编写提纲依照附录M执行); D 测绘仪器检定资料; D) 其他相关资料。

9.1.1管理范围划定完成后宜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9.1.2检测单元选取原则。 a)应分布均匀。优先选择项目中的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和大中型闸站库,覆盖前述所有类型。 b)应具有代表性。包括项目中的各类河湖和水利工程及其接边、曲线、共桩等特征段。 c)应有连续性。以2个~4个点为一组。 9.1.3检测单元数量不应小于管理范围线长度及界桩(牌)总数的5%。涉及涵闸站工程,应至少检测 座工程,每座工程应至少检测一组且检测长度不应小于管理线长度及界桩(牌)数量的5%。 9.1.4质量检测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即为不合格。 a)基准线认定错误。作为管理范围线划定基准的河口线、堤肩线、堤脚线、设计(校核)洪水位、历 史最高水位等认定位置出现批量错误。 b)空间参考系或控制成果错误。未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控制点 成果数据错误。 c)管理范围线划定错误。未按法律法规和前期相关技术文件确定管理范围线,或管理范围界桩 (牌)未埋设在管理范围线上,且无移位点说明;基准线修测点和管理范围线虚拟点未按要 求置。 d)项目的系统性错误。检测单元内容出现批量或全部错误。 9.1.5检测单位根据检测项目特点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51001-2004),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测单元,对检测单元成果采取详查和概查的 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对照检测子项要求逐项打分,形成结论反馈,并编写检测报告。

a) 基准线测绘:检测子项包括特征点的采集精度、基准线的内业优化; b) 管理范围线:检测子项包括界桩(牌)点位置、界桩(牌)点间距、移位桩设置、界桩(牌)点测量精 度、共桩设置、管理范围线连接; C) 界桩(牌):检测子项包括界桩(牌)制作、界桩(牌)安装、界桩(牌)编码内容; d) 信息化数据内容:检测子项包括矢量图绘制、属性数据的采集和填写; 技术报告编制:检测子项有技术报告、划定设计图、界桩(牌)告示牌设计图。

2.2 一般项: a)告示牌:主要检测子项包括告示牌的内容、位置、质量; b)本 相关技术文件:主要检测子项有界桩(牌)身份证、自检报告、划界技术报告、其他纸质件 2.3 根据确定的检测单元和检测项目(按照附录N执行)确定检测子项和相关内容。

9.3.1根据检测内容,分别采用详查、概查的方法,

9.3.1根据检测内容,分别采用详查、概查的方法, 9.3.2详查:根据各检测单元的检测子项,按有关规范、标准逐个检验成果并统计存在的各类差错数 量,评定成果质量。 9.3.3概查:检测之前应先进行成果概查,主要对基准线、空间参考系及控制成果、管理(保护)范围线 一般项目系统性错误进行概查。在概查合格后进行成果检验

3.1根据检测内容,分别采用详查、概查的方法, 3.2详查:根据各检测单元的检测子项,按有关规范、标准逐个检验成果并统计存在的各类差销 ,评定成果质量。 3.3概查:检测之前应先进行成果概查,主要对基准线、空间参考系及控制成果、管理(保护)范围 般项目系统性错误进行概查。在概查合格后进行成果检验

质量评定方法包括: 以检测单位工程进行评定,评定采用百分制; b) 依据检测项计算得分,累计各项得分市镜湖新区某道路施工组织设计.doc,再计算总分。

根据检测项目和评价内容,对基准线、管理范围线、管理范围界桩(牌)、信息化数据内容、技术设计 报告、告示牌、相关技术文件成果开展评定,各项评分按照附录O执行,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检测项整 改后再行评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