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导则.pdf

DB50/T 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导则.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37917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DB50/T 1309-2022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导则.pdf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保持和改良土壤功能:通过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报告查阅等方式,明确保持和改良土 壤功能受损时间、形式和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截泥沙等情况 分析土壤流失量和土地生产力的变化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中表B.10。 保持和涵养水源功能:通过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报告查阅等方式,明确保持和涵养水 源功能受损时间、形式和程度。调查内容包括评估区降雨量、地表径流量、植物蒸发(腾)量 等,分析土壤持(透)水能力和地表径流调蓄能力的变化情况。有关调查表格见附录B表B.10。

DB50/T 1309—2022

5.3.2损害事实确定

对比分析评估区生态环境质量及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确定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 不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类型。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确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评估区占地位置、面积违规一图一解 机电安装系统施工工艺工法.pptx,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减小,土石方开挖量增加,弃土(渣)量 增加,表土剥离面积及剥离量减少,地表裸露度增加; 评估区新增土壤流失量超过批复水土保持方案预测值,有效土层厚度减小,土壤稳定人渗率降 低。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地表水可利用量减少,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森林蓄积量减少、乔灌草面积减小、植被覆盖度降低,优势物种减少,植被丰富度和植 被稳定性受损,农作物、经果林种植成本增加、产量(值)受损。其中,量化指标超过基线; 评估区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截泥沙的保土功能降低,土壤持(透)水能力和地表径流调 蓄能力降低: 造成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7.1.1土壤实物量化

对土壤损害实物进行量化,可采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弃土(渣)量、土壤流失量、土壤有效 土层厚度、表土量、土壤有机质及土壤氮、磷、钾含量等量化指标,比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土地利用类 型、土壤结构、养分等变化状况及其程度,确定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以及损害造成的变化量

7.1.2水资源实物量化

对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损害实物进行量化,以水量为主要量化指标,可参照GB/个38582 行为发生前后水资源、水文过程等变化状况,确定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体积和程度等,以 成的变化量。

7.1.3植被实物量化

7.1.4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化

评估区涉及坡面汇水或对江、河、塘、库等水体未造成直接损害,以水土保持措施固结土壤、拦 土壤持(透)水能力、涵养水源能力等为量化指标,比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的保持和改良土壤 呆持和涵养水源功能,确定其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等,以及损害造成的变化量。

7.2损害实物量化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可根据现场调查、遥感影像分析、监测模拟、专家咨 询及其它相关技术综合确定,应为损害程度超过基线的区域及损害影响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土壤损害程度参照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理化性质、生态功能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 损程度; 水资源损害程度参照汇水量、水的理化性质、生态功能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损程 度; 植被损害程度参照植被类型、面积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受损程度;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水土保持设施的受损程度应根据损害时间、范围、水土保持措施类型 与布局、基本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按GB/T22490、GB/T15774、SL718、 SL190等标准进行损害程度评价

7.3.1确定恢复目标

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案例研究、现场实验等方法,评价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水土保持生态服务 功能恢复至基线的可行性,并根据损害的可恢复性制定恢复方案;可接受风险水平与基线之间不可恢复 的部分,可以采取适合的替代性恢复方案,或采用水土保持功能价值法进行价值量化。 原则上,评估区水土保持设施及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应恢复至基线。自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 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大于一年的,应计算期间损害,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 小于或等于一年的,仅需制定基本恢复方案。恢复方案制定参照7.3.3执行。

DB50/T 1309—2022

当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时,应结合GB/T50434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评估区 扰动土地应全面整治,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要 素修复至维持其基线功能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7.3.2筛选恢复方案

按照以下优先序筛选恢复方案,在受损害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 态服务功能,在受损害区域外异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在受损 害区域原位恢复与受损害生态环境基线不同类型但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当生态环境风险不可接受 时,应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恢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恢复方案;当生态风险可接受时,宜采用自然恢复 方案。 结合受损生态环境特征、恢复目标和恢复模式等,从技术成熟度、恢复效果、恢复时间、恢复成本 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比较分析现有的土壤损害恢复技术、水资源损害恢复技术、植被损害恢复技术的优缺 点,提出备选恢复措施清单。筛选恢复技术应考虑的因素见附录D中表D.1和表D.3。

7.3.3制定恢复方案

根据评估区调查,参照GB50433和GB/T50434,对评估区生态环境损害区域进行生态环境恢复, 环境损害恢复方案比选考虑因素见附录D中表D.2。制定恢复方案,总体上先清除评估区的弃土 堆积体,其次选择适合的土壤损害、水资源损害、植被损害的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表土保护技术:适合评估区有表土资源的情形;表土保护措施技术成熟、在规定时间和条件下 可以达到生态环境恢复预期目标,具有恢复成本低的特点,但表土堆存过程中需做好临时防护 措施避免形成二次水土流失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 一土地整治技术:适合评估区经占压或破坏后地表裸露区域、需要进行植被恢复或景观恢复区域、 生产建设项目弃土(石、渣)场渣体表面区域、取料平台恢复区等;当评估区土地被破坏或占 压,可根据占地性质、扰动类型、覆土来源、适宜性确定土地恢复方案; 拦渣技术:适合生产建设项目弃土(石、渣)场、排土场或者研石场;在弃土(石、渣)堆积 体边坡坡脚设置拦渣措施,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场类型、堆置方案、地形、地质、气象、 水文、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等因素,选择挡渣墙、拦渣堤、拦渣坝、围渣堰等拦渣措施,各措 施应满足GB51018有关规定; 截排水技术:适合评估区地表水系破坏、下垫面雨水渗透性能改变、弃土(石、渣)场周围及 取料场开采周边等情形;生产建设项目各项施工活动破坏原地表水系,因地制宜采取截排水措 施,其平面布置与设计应满足GB51018有关规定; 降水蓄渗技术:适合评估区内破坏了原地表下垫面透水性能的情形;评估区下垫面透水性能变 化,直接影响地表径流汇集和入渗性能,应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景采取降水 蓄渗措施,各措施应符合地方市政规划、城镇景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 植被恢复技术:适合生产建设项目对林草结构破坏后的裸露区域、弃土(石、渣)场渣体表面 及取土场取料平台区域等;评估区存在林草结构破坏、覆盖度降低现象,应根据评估区立地条 件、景观需求、生态修复需求及其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采取植被恢复措施以保证项目区植被恢 复率和林草覆盖率恢复,各措施应满足GB/T15776相关规定; 植被护坡技术:适合评估区土质挖填边坡和弃土(石、渣)堆渣边坡;根据评估区边坡坡度、 立地条件及自然条件,在土地整治后采取植树种草护坡措施以提高边坡植被覆盖和景观效果, 植物护坡布局及设计应满足GB/T15776、GB/T38360要求; 综合护坡技术:适合生产建设项目开挖岩质和石质裸露边坡区域、取料场岩质开挖边坡区域及 其他景观需求的裸露边坡等;对于评估区开挖形成岩质、石质边坡或坡度较陡峭土质边坡,应

根据边坡立地条件、坛工方案和自然条件,选择骨架植草、土工格室植草等综合护坡措施, 措 施布局与实施应满足GB/T38360相关规定。

选择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量化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为减轻或消除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发生的恢 复费用,可采用工程费用法或功能价值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并对其 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时,应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采用工程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适合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明确且各项工程措施、植物措 施的工程量及涉及设施、材料、设备及人工等明确的情况;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不可恢复、或只能部分恢复、或无法补偿期间损害 时,选择功能价值法或其他价值法量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一当人为水土流失破坏生态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 害范围和程度时,采用案例比对法或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不再计算 期间损害。

针对评估区可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程度等,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恢复方案中各项措施的 实施费用与期间损害费用之和即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按公式(1)量化。工程措施费、 植物措施费、工程场地清理费、工程建设其他恢复费等,采用《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及行业 颁布的相关概算定额进行量化,其中工程建设其他恢复费包括调查及恢复方案制订费、跟踪监测费、临 时措施费等;期间损害费用则采用损害发生至措施发挥作用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量化,

M=F+F+Fc+F+F

M=F+F+Fc+F+F

M 一一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万元; FG 工程措施费,万元; Fz 植物措施费,万元; Fc 工程场地清理费,万元; FQ 工程建设其他恢复费,万元; Fs 期间损害费用,万元。

8.3.1主导功能损害

当评估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不可恢复时,以1~2种受损害的主导功能进行价值量化。主 导功能损害的价值量化有土壤损害价值、水资源损害价值、植被损害价值和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 价值,按公式(2)量化。

M=M+M+M+ M

+ M p + M c+ Mp

DB50/T 1309—2022

8.3.2土壤损害价值(M)

土壤损害价值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选择相应方法进行量化: 当评估区表土未剥离而受到的损害,以表土量与养分含量及相应化肥价格进行计量,表土损害 价值按公式(C.1)量化;对于评估区由植被破坏或地表翻扰造成的一般扰动地表土壤流失量 分别按公式(C.2)与(C.3)进行计量,其土壤损害价值可由公式(C.6)量化; 当评估区不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且未进行水土保持补偿核算,符合 以面积计量的,其水土保持补偿价值按公式(C.5)量化;符合以体积计量的,其水土保持补 偿价值按公式(C.6)量化; 当评估区土地具有生态功能,但其原有生态功能已无法恢复,如坡面只能进行硬化处理以维持 稳定,其损害价值按公式(C.9)量化; 当评估区土地在恢复原有状态前仍需继续占用,在占用期间不会发生水土流失,如临时堆土场 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后,该场地恢复至原有生态功能前的土地占用价值按公式(C.10)量化。

8.3.3水资源损害价值(MB)

当评估区损害涉及坡面汇水或水域且其集水区植被为森林或草场,需要对水资源影响进行评估时, 可以林草措施水源涵养效益进行计量,其损害价值按公式(C.11)量化

满堂红架子施工方案8.3.4植被损害价值(Mc)

当评估区在损害期间有植被,如草场、农作物或经果林尚未收获或影响其产量时,可以草料产量、 农作物或经果林产量及其对应价格进行计量,农作物或经果林减产的损失价值按公式(C.7)量化,1 单 场退化的损失价值按公式(C.8)量化。

8.3.5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Mp)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选择相应方法进行量化: 当评估区损害范围涉及坡面汇水或水域,植被为森林或草场,需要对防洪影响进行评估,以林 草措施面积、林草防洪效益及等额水量的水库投资进行防洪功能计量,其损害价值按公式 (C.12)量化; 当评估区为林草地,需要对流失土壤的养分价值进行核算,可以林草地面积、保持土壤效益、 养分含量及对应化肥价格、林草生长周期、土地增值等进行保持土壤功能的价值计量,按公式 (C.13)量化; 当评估区损害范围涉及坡面汇水或水域,植被为森林或草,需要对水资源泥沙含量影响进行评 估,可以林草措施面积、减沙效益、林草生长周期、等额水量水库投资等进行减沙功能的价值 计量,按公式(C.14)量化; 当评估区损害范围涉及坡面汇水或水域,植被为森林或草场,需要对水质影响进行评估,可以 林草措施面积、改善水质效益、林草生长周期等进行水质改善功能的价值计量,按公式(C.15)

量化; 当评估区损害植被为森林,需要对森林固碳释氧功能或对碳汇影响进行评估时,可以林地面积、 固碳释氧效益、碳氧价格及损害时间等进行价值计量,固碳价值、碳汇价值可按公式(C.16) 量化,释氧价值按公式(C.17)量化

包括恢复或防护费用法和影子工程法。恢复或防护费用法是把恢复或防护一种资源不受破坏所需费 用,作为生态环境破坏引起的最低经济损失,适用于难以全面评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效益的情况。影子 工程法是恢复费用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人工建造一个工程替代原有生态服务功能DB3710T 140-2021 建筑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规程(导则).pdf,采用该工程建造费用 估算造成的损害价值,适用于难以量化或者具体评价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损害价值。

8.4.2承包商报价法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