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294-2018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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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294-2018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pdf

4.7.2.1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 大于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45°; b)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2.2m~2.8m之间,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5m; c)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 不低于1001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4.7.2.2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30%、侧视率不小于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 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8个;抓 拍图片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60像素;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检出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 b)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标识、展 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c)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 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 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 图像及关联信息;

DB31/T 294—2018

上海市某高速公路钻孔灌注桩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7.3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

4.7.4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7.4.4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车辆的出人部位、出人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人员类 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4.5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还应满足4.4的要求。

4.7.5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7.5.1人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住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 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信息查询等功能。 4.7.5.2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人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 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 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5.3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5的要求

4.7.6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7.6.1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人数,并应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 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 上传终端信息等。 4.7.6.2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服务。 4.7.6.3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还应满足4.6的要求。

4.7.7系统数据及技术要求

4.7.7.1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 等,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4.7.7.2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兰花科创年产20万吨己内酰胺一期工程项目非标设备充水施工方案,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7.7.3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4.8.2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可采用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应用、智 敏化的先进理念,以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整合服务渠道,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智 慧化应用。

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采用电池供电的,静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1080d,动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360d,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4.8.7系统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公共安全领域的数据深度共享 和业务高效协同,满足全局性、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的需要。 4.8.8系统应定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即时推送数据 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8.9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322.2、GB20517、 GA1151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GB14287的相关规定。 4.8.10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8.1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9智能集成数据服务

4.9.1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人、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A“智 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4.9.2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4.9.3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提供与上级平台(含街道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上海市技 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 现智能安防应用。 4.9.4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转 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4.9.5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由于应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4.9.6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DZ/T 0276.9-2015标准下载4.10智能安防集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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