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327-2022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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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327-2022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pdf

a)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辐射防护组织体系,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各单位人员 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b)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 有足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为在核电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 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c)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 用这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d)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e)对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 施的工作实施辐射工作许可管理。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工作实行周密策划和全过程的工作管理; f)明确规定源项控制的要求。明确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措施。明确放射 性废物管理过程中控制职业照射的要求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g)应考虑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或者工作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的紧急情 况。具有或可能具有场外放射性后果的紧急情况按照核电厂应急计划的要求进行处理,只涉及核电 工作人员的紧急情况的处理由辐射防护大纲规定; h)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1.3厂房及设备布置

厂房、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检查、维护、修理、更换和退役等工作的开展;通过区域分隔、 适当的通风布置、设备吊运装置、更换装置、出入控制、远距离装卸装置、去污装置和屏蔽以及系 充和部件的有关设计措施等手段WS/T 328-2011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颈案编制规范,实现限制,区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和污染扩散的目的;放射性厂 房或放射性工作区域布置应相对集中设置,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具体布置应符合HAD102/12一2019 中4.2~4.6的相关要求。

6.1.4辐射工作场所分区及管理

6.1.4.1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分为辐射工作场所和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 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为核电厂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区域;监督区为未 被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 和评价的区域。非辐射工作场所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辐射监测的其他区域。 6.1.4.2为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预计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 柔水平,将控制区划分为不同的子区,并以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或根据需要设置临时辐射控制区 具体按照NB/T20185—2012推荐的分区有关规定。 6.1.4.3同一建筑物内的非辐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场所应采用实体边界分隔。在确定分区时应同 时综合考虑厂房布置、实体边界的划分、人流物流的走向等。 6.1.4.4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功率运行工况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停堆工况、事故工况下可能的辐射 源分布和人品进入需求进行 事故工况的分区设计

6.1.4.5控制区应设置卫生出人 证制度)和实体屏障 (如门锁和联锁装置等)限制人员和设备进出控制区。控制区卫生出入口应设置有冷更衣室、热更 衣室、盟洗室、辐射防护值班室、去污洗消间等场所。入口应至少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防护衣具、个人监测设备、控制区出入监测系统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出口应至少设有皮肤和工作服

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 施。 邮租美内究

6. 1.5辐射屏蔽措施

1.5.1在设计阶段,应基于核电厂运行 生的危害和已运行核电厂在降低辐射照射方面 验反馈,对新建核电厂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做出相应的改进。核电厂的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应符 AD 102/12—2019 中 4.7 的相关要求。

1.5.2在运行阶段,应通过辐射监测等手段来检验辐射屏蔽设施的有效性,辐射监测要求详 3.1。当监测的剂量率水平超过分区要求或明显增加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时,应改进屏蔽措施,如 分区级别、增加局部屏蔽、临时屏蔽等方式,或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工作人员受 量。

6. 1. 6 通风措施

6.1.6.1核电厂可能产生或存在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通风设施,保持良好 的通风。 6.1.6.2通风设施的气流方向应从气载污染水平较低的区域流向气载污染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空气 净化过滤器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到大气环境。 6.1.6.3核电厂辐射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次数宜考虑工作性质、空间大小、人员停留时间、操作特点 等情况,以保证人员安全。 5.1.6.4放射性废气系统、燃料装卸系统等设备所在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 6.1.6.5维修期间可能发生气载污染的区域,应采用便携式通风设施(如通风机、过滤器和负压工 作棚),并提供相应操作空间和电源支持,

6.1.7个人防护措施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GB18871一2002、GB39800.1等标准相关要求的个人防 户用品和器具,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的各类防护服、工作鞋、工作袜、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 朱情况下使用的防护面罩和呼吸保护器具、防护围裙或背心、专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专用的防护 手套和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EJ/T270一2005中第13章的相关要求。

6.1.8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防护措施

1.8.1乏燃料贮存系统的设施设备应选取高可靠性、低故障率的设计方案,以减小设备维修需 工作量。

6.1.8.4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应符合EJ/T2702005中第15章的相关要

6.2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5.2.1.1废物辅助厂房内水泥的装卸、输送、计量、配料、搅拌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作业,操作 人员在控制室内隔离操作;水泥料仓上方和料斗卸料口应设置除尘设施。 6.2.1.2废物装桶前应先将装废物的塑料袋刺穿;废物压缩过程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在控 制室内隔离操作;压缩机罩壳和金属桶之间应保持负压,以减少粉尘产生。 6.2.1.3机修厂房应设置专门电焊作业区域,远离其他维修区域或进行隔离设置,电焊作业区应设 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设施;选择自带除尘设施的砂轮打磨机。 6.2.1.4接触粉尘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T18664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6.2.2.1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 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架空铺设时,架空部分的法兰、接头等处应设置防喷溅装置。 6.2.2.2酸、碱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储罐、计量箱(泵)、输送管道及阀门、法兰应采取密封、阴 腐措施。 6.2.2.3盐酸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氨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氨吸收 装置。 6.2.2.4卸酸泵房、酸储存间、酸计量间及酸洗间,应按GBZ1规定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 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5凝结水处理和除盐水处理宜采用氨水;氨水或液氨、肼应存放在单独设置的房间内;氨、 耕的加药和配药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方式,氨、肼的配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方式的,应在配药箱 上方设置局部排风罩;上述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进行全面通风, 6.2.2.6存在氨、耕的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 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 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2.7制氯间应单独设置,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6.2.2.8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控制风速应不小于0.5m/s. 6.2.2.9柴油发电机室应按照DL/T5035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 次数应不小于10次/h;柴油发电机排气管应接至室外。 6.2.2.10机修厂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次/h, 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应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设为0.5m/s~1.5m/s。 6.2.2.1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Z/T205的要求执行。 6 2 2 12接触化学因表的岗位应配条符合 GB 398001GB/T 18664 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2.2.1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 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架空铺设时,架空部分的法兰、接头等处应设置防喷溅装置。 6.2.2.2酸、碱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储罐、计量箱(泵)、输送管道及阀门、法兰应采取密封、防 腐措施。 6.2.2.3盐酸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氨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氨吸收 装置。 6.2.2.4卸酸泵房、酸储存间、酸计量间及酸洗间,应按GBZ1规定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 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5凝结水处理和除盐水处理宜采用氨水;氨水或液氨、肼应存放在单独设置的房间内;氨、 讲的加药和配药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方式,氨、肼的配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方式的,应在配药箱

6.2.2.9柴油发电机室应按照DL/T5035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 次数应不小于10次/h;柴油发电机排气管应接至室外。 6.2.2.10机修厂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次/h 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应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设为0.5m/s~1.5m/s。 6.2.2.1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Z/T205的要求执行。 6.2.2.12接触化学因素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39800.1、GB/T18664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2.3防噪声与振动

GB/T50087及NB/T20190采取减振、隔音、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劳动者噪声暴露强度符合GBZ 2.2的要求。

5.2.3.1 GB/T50087及NB/T20190采取减振、隔音、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劳动者噪声暴露强度符合GBZ 2.2的要求。 6.2.3.2集中控制室和现场值班室墙面和天棚设计采用吸声、隔音材料,设计应符合GBZ1的要 求。现场值班室不宜设置在常规岛、核岛厂房的底层。 6.2.3.3对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等主要高噪声设备应加装隔音罩。 6.2.3.4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散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应在进(出)口风管适当 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开的机械设备、管路,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6.2.3.5对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按照GB/T23466的要求为接触噪声的 乍业人员配备护耳器,护耳器应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并佩戴舒适,应定期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对于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工频电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等工程技术措施, 高压设备附近设置隔离围栏,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符合GBZ1的要求。

6. 2. 5防紫外辐射

6. 2. 6防暑降温

6.2.6.1常规岛零米层以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零米层以上各层平台应设置通 风格栅,保证气流组织畅通。零米层以下场所宜采用空冷集中送风、机械排风的方式。 6.2.6.2高温设备根据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有热源的管道和设备均用保温材料与外 界隔开。 6.2.6.3集中控制室和核岛值班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余各辅助生产控制室和休息室应根据需要

6.2.6.1常规岛零米层以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零米层以上各层平台应设置通 风格栅,保证气流组织畅通。零米层以下场所宜采用空冷集中送风、机械排风的方式。 6.2.6.2高温设备根据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有热源的管道和设备均用保温材料与外 界隔开。 6.2.6.3集中控制室和核岛值班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余各辅助生产控制室和休息室应根据需要 没置集中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进行降温,以满足夏李室温26℃~28℃的要求。 6.2.6.4在炎热季节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为工作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 盐量质量分数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保证工作人员水盐代谢平衡,预防中暑的 发生。当作业地点气温不低于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对于 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 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6.4在炎热季节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为工作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 盐量质量分数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保证工作人员水盐代谢平衡,预防中暑的 发生。当作业地点气温不低于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对于 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 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7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

核电厂工作场所采暖、通风应符合GB50019、DLT5035的要求,采光应符合GB50033的要求 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

6.2.8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1的要求设置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核电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参见本 标准附录C。

6.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3.1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6. 3. 1. 1个人监测

6.3. 1.2工作场所常规监测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工作场所进行常规放射性检测/监测工作,包括日常自主 监测和定期委托检测,具体要求按照GBZ/T232一2010中第6章执行。

3.1.3特殊监测与任务

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应按照GBZ/T232—2010等的要求执行,检测点设置原则参见本 标准附录D。

6.3.2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3.2.1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工频 电场和紫外辐射等。

场和紫外辐射等。 3.2.2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点的设置、监测方法应按照GBZ159、GBZ/T160、GBZ 89、GBZ/T192和GBZ/T300的要求执行

7.1.1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1、GBZ/T171、WS/T467、WS/T636、HAF002、HAF002/01、 HAD002/01、HAD002/05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救援机 构或组织。

立应急救援预案。 7.1.3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 照明装置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7.1.4在应急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后果进行连续的预测与评价 7.1.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通过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应急计划的评审 与修订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2.1发生外照射事故和过量照射时,应尽快撤离至安全区域,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体征、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和事故剂量重建方法 等手段估算早期剂量,并参照其他物理剂量的估算结果,迅速做出病情的初步估计,有条件者可进 行外周血淋巴细胞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等,做进一步生物学剂量估算,医学处理应按照GBZ 113和GBZ215的要求执行,

离污染区,进出污染区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 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达到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 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的目的。体表污染和内污染处理措 按照GBZ113、GBZ/T216和WS/T583的要求执行

7.3.1酸、碱储存间及计量间,卸酸、碱泵房及卸料口,氨、耕储存及配药间应设置安全通道、喷 淋洗眼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喷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并保证行进路线通畅;对于 寒冷地区室外喷淋洗眼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具体设置按照GB/T38144.1和GB/T38144.2执行。 7.3.2盐酸、氢氧化钠、碱化学毒物等储罐及计量箱周围应按照GB26164.1和DL5454的规定设 置防护围堰。

7.3.3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

场所,应按照GB50019、GBZ1和GBZ/T194等的规定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控制开关应 分别设置在室内以及室外靠近外门的墙上,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聚集最多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 进行导流。室内如设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应与监测报警装置连锁。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 风设施: a)酸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宜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 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b)氨、耕的储存间、加药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5次/h:

c)氢气干燥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瓶间或供氢站等,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 应不小于12次/h,

行计量、校准。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a)液氨、肼或氨水库、精处理加药间、除盐水处理加药间等可能大量释放氨的场所设置检测 报警点,氨监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应设为15mg/m²,警报值应设为30mg/m²; b)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在六氟化硫设备贴近地面处设置检测报警点,应同时 检测氧含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空气申含氧量低于19.5%时应报警,六氟化硫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 应设为6000mg/m。 7.3.5在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急救箱,急救箱配备宜按照GBZ1的规定 并定期更新急救药品,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1和GBZ/T225的要求,明确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关于职业病危 售防治相关职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 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相 关法律法规得到及时、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8.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8. 3 个人监测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128、 2016和GBZ/T232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 人监测,外照射常规个人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2个月:内照射个人监测周期应

照GBZ129一2016中5.2执行;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 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监测档案

8.4.1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 检查,掌握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职业健 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和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掌握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总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职业健 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和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3.4.2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立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 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 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 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按照GBZ188、GBZ98执行

8.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8.5.1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18871—2002、GBZ158、GBZ/T203、GBZ/T204的要求,在产 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公告栏、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3.5.2在控制区内的不同子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立醒目的标识以及不同颜色指示,具体按照NB 20185—2012中6.1的要求执行。 8.5.3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購或欺骗。 3.5.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1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

6.2核电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施等。

8.6.3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 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劳动 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监护及相应的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8.7.2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7.3评估报告存入核电厂营运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 动者公布。

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 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8.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8.9.3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依法安排每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9.4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A.1核电厂按堆型分为压水堆、重水堆、高温气冷堆和快中子堆等,我国目前拟建、在建和运行的 核电堆型以压水堆为主。 A.2一般情况下,核电厂由核岛、常规岛和辅助生产区组成。以压水堆为例,核岛布置反应堆及反 应堆冷却剂系统、燃料系统、核辅助系统、专用安全设施及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布置二回路及其 铺助系统;辅助生产区布置循环水系统、除盐水系统、淡水处理系统、厂区输变电系统、机修车间、 一区实验室、放射源库、污水处理站、空气压缩机房等。 A.3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图A.1。

B.1核岛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B.1核岛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B.2常规岛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B.2常规岛职业病危害因素

B.3辅助生产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B.3.1废液处理系统废液处理场所、贮存场所均存在放射性危害,废液蒸发浓缩时存在高温危 害,放射性废液酸碱中和时使用硝酸和氢氧化钠,此外,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 B.3.2固体废物处理与贮存系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放射性危害,压机、输送泵等运行产生噪 声,水泥固化作业时,水泥卸料、输送、搅拌等过程产生水泥粉尘。 B.3.3循环水系统电解海水生产次氯酸钠对冷却水进行杀菌消毒,使用盐酸酸洗电极上的钙镁沉 淀,再用氢氧化钠对酸洗液进行中和。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时电解槽中伴生有氯气产生。整流器房 间存在噪声危害。 B.3.4除盐水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盐酸、氢氧化钠,调节pH使用少量的氨。此外,水泵和风机等运 行产生噪声。 B.3.5海水淡化系统采用反渗透工艺提供符合水质和水量要求的淡水,在消毒工艺中采用次氯酸 钠进行消毒,设备清洗使用氢氧化钠和盐酸。海水膜反渗透泵、反渗透给水泵、高压泵、反洗水泵 等运行产生噪声。 B.3.6厂内输变电系统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超高压配电装置和超高压输电线产生工频电场; 电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电磁性噪声;开关站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气体作为灭弧介质和绝缘介质, 放电过程中产生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四氟化硫和十氟化二硫等)。 B.3.7机修车间对核电厂内机械设备和部件进行拆卸、检查、维护、修理和装配,加工制造相关 设备的备品备件,吊车、电焊机、砂轮机、车床、钻床等运行产生噪声。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 碎,如铸件的高速车削及其他干式机械切削作业、金属构件及工具砂轮磨削、砂轮打磨、砂轮切 割、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砂轮打磨的 过程中检修人员手持振动工具,接触到手传振动。焊接作业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线 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 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除存在上述危害因素外,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 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设备的备品备件,吊车、电焊机、砂轮机、车床、钻床等运行产生噪声。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 碎,如铸件的高速车削及其他于式机械切削作业、金属构件及工具砂轮磨削、砂轮打磨、砂轮切 割、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砂轮打磨的 过程中检修人员手持振动工具,接触到手传振动。焊接作业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线 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 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除存在上述危害因素外,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 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B.3.8厂区实验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各类化学分析试剂,热实验区用于分析放射性样品,存 在放射性危害。 B.3.9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泵和通风设备运行产生噪声。污水池、污泥池有机质分解产生硫化 氢。污水内添加化学絮凝剂(聚合氯化铝),存在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使用紫外消毒装置时 存在紫外辐射。 B.3.10放射源库用于射线探伤机放射源和厂区自用源的贮存,射线探伤机主要使用Co密封源 和19Ir密封源,厂区自用源主要为V类放射源和豁免源。 B.3.11辐射计量实验室刻度校准辐射防护仪表时使用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产生放射性危害,主要 为射线。 B.3.12联合泵房、空压机房、化学品库、淡水厂可能存在噪声、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B.3.13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3。

表B.3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

GB/T 38951-2020 静止气象卫星S-VISSR数据接收系统B.4换料大修期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4.1核电厂定期进行更换燃料期间的停堆检修工作。换料大修期间,机组源项状态、人员活动 均发生变化,应对换料大修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职业人员接触情况进行识别和分析。 3.4.2大修期间,反应堆停堆,瞬发中子和瞬发射线不再产生,反应堆厂房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因素主要为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射线,冷却剂中主要为活化 产物产生的射线。在反应堆大厅或热检修车间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中的活化产物对工作人员产 生外照射危害,对设备进行拆卸、解体,设备内的活化产物易形成放射性气溶胶,造成内照射危 害。 3.4.3换料期间,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向堆芯的转运过程辐射源项为新燃料组件,乏 燃料组件从堆内取出,检验后转运至乏燃料贮存水池贮存过程辐射源项为乏燃料组件,均存在外

3.4.3换料期间,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向堆芯的转运过程辐射源项为新燃料 燃料组件从堆内取出,检验后转运至乏燃料贮存水池贮存过程辐射源项为乏燃料组件,均 照射危害。

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焊接作业时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 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打磨作业产生手传振动。使用 射线探伤机进行焊缝无损检测时存在射线外照射危害。电站生产活动中使用少量的有毒有害的化 学品;大修期间使用种类较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核电厂辅助用室的设置见表C.1。

GBZ/T3272022

GB 5237.6-2012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附录C (资料性) 核电厂辅助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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