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 40-2022 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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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SUS 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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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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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US 40-2022 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考虑了噪声频谱特性后所要加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单 位为分贝,dB。

2.1.11撞击声隔声频谱修正量

考虑了标准撞击器与实际撞击声源所激发的楼板撞击声的 普差异后要加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单位为分贝GB/T 34113-2017 钢铁物流互联网信息交互技术规范 ,dB

2.1.12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 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用Ln.w表示,单位为分贝,dB。 2.1.13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weighted standardizedimpa

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 童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用LnT.w表示,单位为分贝 B

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0~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的 无规入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并按相关规范修约,所得到的 材料吸声特性的单一值。

serviceequipment

建筑中由建筑服务设备产生的振动激励引起,经过建筑结构 传播而来的噪声。

C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Ln,w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L'nT,w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NRC 降噪系数。

4.1.1装配式建筑依据不同的建筑功能类型,室内充许背景噪声 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中相应规定限值。 4.1.2装配式建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低限要求外 针对不同功能类型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 准中相关规定

4.1.1装配式建筑依据不同的建筑功能类型,室内允许背景噪声

装配式建筑内装系统中建筑吸声构件吸声性能以降噪系数 (NRC)表示其吸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并按降噪系数(NRC) 的限值范围对建筑吸声构件分级,见表4.2的规定。

装配式建筑内装系统中建筑吸声构件

4.3.1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宜符合 表 4. 3. 1的规定。

表4.3.1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

注:1Rw为计权隔声量,其相应的测量值为用实验室测法测量的1/3倍频程隔 声量R。 2C;为频谱修正量,用于内部分隔构件时,C;为C,用于外围护构件时,C 为

注:1Rw为计权隔声量,其相应的测量值为用实验室测法测量的1/3倍频程 声量R。

4.3.2装配式建筑内隔墙、楼板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4.3.2装配式建筑内隔墙、楼板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 宜符合表4.3.2规定的限值

宜符合表4.3.2规定的限值

装配式建筑内隔墙、楼板结构构件的

注:1装配式建筑不同功能类型的内隔墙、楼板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指标参照 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之相应规定限值, 2 装配式建筑不同结构类型若达不到本表要求,宜采取本标准第5.4节中的 隔声技术措施。 3装配式建筑木结构构件在本条限值基础上,可降低5dB

注:1装配式建筑不同功能类型的内隔墙、楼板结构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指标参照 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之相应规定限值, 2 装配式建筑不同结构类型若达不到本表要求,宜采取本标准第5.4节中的 隔声技术措施。 3装配式建筑木结构构件在本条限值基础上,可降低5dB

声性能,宜符合表4.3.3规定的限值

声性能,宜符合表4.3.3规定的限值

表4.3.3装配式建筑外围护结构构件(外墙、外窗) 的空气声隔声指标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之相应规定限值。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

4.3.4装配式建筑室外门、户(套)门和户内门的空气声

表4.3.4装配式建筑室外门、户(套)门和户内门的空气声隔声指标

注:有特殊安静需求功能空间的户内(套)门,空气声隔声指标宜提升5dB。

3.5装配式建筑楼板构件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宜符合表 3.5规定的限值

表4.3.5装配式建筑楼板构件的撞击声隔声指标

注:1装配式建筑不同功能类型的外围护结构构件撞击声隔声指标参照国家现行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之相应规定限值 2装配式建筑不同结构类型若达不到本表要求,宜采取本标准第5.4节隔声 技术措施。 3装配式建筑木结构构件在本条限值基础上,可上调5dB

5.1.1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统筹考总平面要求、吸声要 求、隔声要求、消声要求、隔振要求 5.1.2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宜从规划、设计、施工、 招标、检验、验收多个维度去管理。 5.1.3装配式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的属性、选址与场地的独特 性、施工水平的不确定性,综合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室内声环境技 术指标,平取相应的防治技术措施

5.1.4装配式建筑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并将装配式结构构 件吸声性能指标、隔声性能指标纳入标准化功能模块、部品部件 等信息库,全专业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 控制。

5.2.1装配式建筑选址宜远离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线路等存在显著噪声和振动的干扰源,无法规避其环境影响且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时,则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总平面设计以及必要的 减振降噪措施。

5.2.2装配式建筑宜根据场地选址现场的声环境条件,

环境评估。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 做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必要时进行声环境模拟分析;在对建筑物 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综合考虑后,仍不能达到室 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5.2.3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工

装配式建筑周边交通路网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 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等因素,使之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5.2.4当装配式建筑附近有可觉察或已规划有固定振

距建筑外轮廓线10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对于噪 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物或设有对振动、噪声敏感房间的建筑物,应 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降噪 措施。

5.2.5装配式建筑中对产生噪声的建筑设备服务用房,应

1装配式建筑配套设备用房,如锅炉房、变压器室、制冷 机房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套设备用房宜单独设置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之外。无法规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宜将噪声源设置 在建筑地下空间,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噪声干 扰,必要时应做减振降噪处理。建筑区域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 理的强噪声、振动污染源。 2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等宜设置在对噪 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风 机、空调室外机等的噪声排放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外1m处,声 环境超过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或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第4.1.1条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空调室外机 等采取有效的隔声或通风消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风机、 空调室外机等设置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 措施

5.2.6装配式建筑附属配套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

备,且振动强烈的设备不宜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平台上,应采取有 效的隔振、隔声措施。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 备宜相对集中,且布置在车间一隅,并对其采取有效的隔振、隔 声措施。

.2.7装配式建筑室内噪声控制部分应纳入项且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并宜在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对各种噪声控 制措施进行论证与设计;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 设计目标,则应进行缺陷分析和相应的整改工程,直至满足国家 现行标准要求。

5.3.1装配式建筑内部各功能空间应注意避免颤动回声、声聚

5.3.1装配式建筑内部各功能空间应注意避免颤动回声、声聚 焦等声学缺陷,对于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功能空间,应对内装系统 采取相应的吸声处理,合理控制室内的混响时间,提高室内言语 清晰度,消除声学缺陷。

5.3.2装配式建筑中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功能用房或室内存在 面积玻璃幕墙区域的空间,内装系统宜采取有效的吸声处理 止出现声缺陷

汤、剧场、音乐厅、体育馆、文化馆等,声学设计应满足国家 行相关标准要求。

按本标准表4.3.1的规定,将对吸声构件吸声性能等级标注在 构件出厂的铭牌上,且可建立数字管理平台,将吸声构件在国家 标准化声学实验室测得的各频率吸声性能指标进行后台数据管 理,从源头严格控制吸声构件的声学性能,逐级确保装配式建筑 室内的声学品质。

5.3.6装配式内装系统吸声构件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

1吸声构件的吸声系数应依据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提供检 测数据而确认: 2中高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常规成型吸声板, 密度较小或薄的多孔吸声材料,需要时可设置穿孔板等护面 材料:

3低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 为增加吸声频带宽度,可在共振腔内填充适量的多孔吸声材料; 4宽频带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应合理选择吸声材料流阻 密度与厚度及背后空腔,必要时可采用变密度吸声材料; 5室内清洁要求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薄膜覆面的多孔 吸声材料或单、双层微穿孔板等吸声结构。 5.3.7装配式内装系统吸声构件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GB/T20247的相关规定 5.3.8各类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吸声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满足国家现行其他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5.4.1装配式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

5.4.1装配式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 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 规定。

应根据室外噪声状况及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域,确定防噪措施 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窗、门 件)。

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指标、楼板撞击声隔声指标应满足本 表4.3.2、表4.3.3、表4.3.4、表4.3.5中的规定。

5.4.4外围护结构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

5.4.4外围护结构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 隔声性能的材料进行封堵,以保证整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 足本标准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施工条件

5.4.5对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从平面布局设计上不应邻近容

易产生高噪声及振动的设备用房或其他娱乐功能用房,如电梯 间、管道井、空调机房、KTV、练歌房、健身房等。其外围护 结构应采取必要的隔声和隔振措施,且不宜设计幕墙或金属墙

面。建筑沿交通十道或停车场一侧布置的房间,应采用隔声窗或 双层窗;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降噪处理。室内门及人户 门均应考虑隔声设计,包括对门框及门锁的防漏声措施。当房间 对楼板撞击声隔声要求较高时,须设置浮筑地面或弹性地面

房、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 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之间的隔墙上。对于固定在墙上且可 能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设置 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口噪声的措 施:预留空调外机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

室内球馆、舞蹈教室、琴房等,自身会产生较大的噪声及振动 应远离噪声敏感房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这类房间内装系统 设置浮筑楼板,降低楼板撞击声对下方及周围邻近空间的于扰

5.4.8装配式建筑中的演出服务功能用房,如剧场、音

电影院、演播厅、录音棚等,其围护隔墙应具备良好的隔声 能,不应对外部空间及各分隔空间在同时使用时产生噪声千扰 可设置声闸作为缓冲与隔声措施。且进人这类空间的空调新风 统,须在设备前级做好消声、隔声、隔振处理,减少由于设备 道产生的次生噪声对室内造成干扰

厅、职工食堂等,房间内隔墙宜做隔声处理,内装系统宜考虑 声设计。多功能用途的宴会厅内设可移动隔断时应具备良好的 声效果,不应对各分隔空间在同时使用时产生噪声干扰,可利 备餐间作为缓冲与隔声措施,减弱后勤空间的噪声干扰,

开办公空间等,其围护隔墙应具备良好的隔声性能,不应对列 部空间及各分隔空间在同时使用时产生噪声干扰。相邻内隔墙空 气隔声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表4.3.2中的要求,且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止 施。

应采取防止风啸噪声的措施

设备层楼板在结构上应预留采取隔声措施的荷载条件,宜考虑降 板处理,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3建筑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缝隙。相邻内隔 上电器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的配套构件,不应背对背 置,应相互错开;设备管道穿越隔声墙体、楼板时,应在管道 口处进行隔声封堵,防止房间之间出现串声现象,墙上施工留 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窗。隔声门窗的门(窗)扇与门(窗)框之间应有密封措施 墙面材之间、幕墙与固定件之间应采用弹性密封

相邻的公共实体墙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士墙体结构:若由于建 设计原因需采用轻质墙体或砖混结构时,应在相邻的有安静要 房间的侧墙或电梯井道侧墙处增加有效的墙体隔声设计措施

技订的,应考稳结构构件 连接件之间的声桥效应,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避免 固体传声对室内声环境的影响; 2装配式结构隔声构件在标准化生产设计时,应考虑构件 的隔声性能,并按本标准表4.3.1的规定,将结构构件隔声性 能等级标注在构件出厂的铭牌上,且可建立数字管理平台,对隔 声构件在国家标准化声学实验室测得的隔声性能指标进行后台数 据管理,从源头严格控制隔声构件的声学性能

装配式钢结构隔声构件的隔声设计可采用复合隔声结构

1建筑主体结构宜采用轻型木制组合墙体或正交胶合木墙 体,墙体构造应满足本标准第4.3.2、4.3.3条的隔声要求;

5.4.21装配式建筑外围护系统中外门窗隔声设计与选型应

并使用密封胶条或密封海绵密封,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 施工; 4对采用单层隔声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可设计有 两道隔声门的声闻;声闻的内壁面,应具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两 道门宜错开布置; 5对采用单层隔声窗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可设计双 层或多层隔声窗; 6对有特殊声学要求的空间可设计专用的隔声门窗。 5.4.22装配式建筑内装系统中内墙板、吊顶、地板隔声设计与 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内装设计应优先采用模块集成技术,选用易维护 易拆换的部品构件,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墙板 地面、吊顶等施工宜采用以龙骨为基层,通过龙骨形成架空层 饰面板采用挂钩式或卡扣式进行连接; 2内隔墙与吊顶衔接处,应有合理的密封构造,内隔墙应 直接落到原始地面,架空地面从隔墙处断开; 3内墙板设计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选择单 层板隔墙或双层板隔墙;厚度小于90mm的轻质条板不得用于 单层板隔墙,厚度大于120mm的轻质条板不得用于双层板 隔墙; 4内墙板采用双层条板隔墙时,两板平行间距应为50~ 200mm,中间空气层宜根据隔声要求填入吸声材料;两侧墙面 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 5内墙板采用龙骨类隔墙《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 JG/T487的规定时,面板与龙骨以及相邻面板间应设置密封条; 当用于房间分户隔墙时,宜采用双龙骨双空腔,并在两层龙骨间 设置隔声板,龙骨与隔声板之间设置不小于10mm的空气层; 或采用单龙骨双空腔构造,一侧空腔不小于50mm; 6龙骨类内墙板与主体结构、幕墙以及与其他相邻墙体连 接时,应采用柔性材料过渡,内部空腔不小于50mm,满足敷设

线管的需求;外墙内表面做装配式墙面时,总厚度不宜小于 40mm,满足安装开关插座底盒的要求; 7装配式医疗建筑内的诊室、病房、洁净区等功能空间内 装吊顶不宜采用冲孔面层板或暗藏灯槽等方式;此类空间可按照 《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CSUS03要求 执行; 8楼地面宜采用装配式部品,架空地板及地面装饰层应与 墙面留有5~10mm的空隙,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振构造;隔 振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多级隔振系统,如设置设备的浮筑基础、 房间地面做浮筑楼板; 9隔声要求高的部位,室内门下口宜设置门底密封条。

5.4.23装配式建筑隔声构件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 测量》GB/T19889中的相关规定。

5.5.1对装配式建筑附属设备直接辐射或通过管道、管井等散 热通风口以及工艺孔洞等辐射出的噪声,应合理进行消声降噪 处理。

5.5.2消声器设计程序和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 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中第6.2条内容规定。 5.5.3消声器的设计与选型可参照《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中第6.3条或暖通空调设计规范中相关内容 规定。

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中第6.2条内容规定,

范》GB/T50087中第6.3条或暖通空调设计规范中相关内 见定。

5.6.1装配式建筑中由附属设备产生的振动,经由建筑结构扩

5.6.1装配式建筑中由附属设备产生的振动,经由建筑结构扩 散传播,易激励较为轻薄的构件产生谐振,进而辐射二次结构噪 声。应对有振动影响的附属设备进行充分必要的隔振处理

5.6.2装配式建筑宜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

5.6.2装配式建筑宜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

等辐射严重噪声十扰的噪声源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之外。 确需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 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之下,且应采取有 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与敏感噪声用房相邻设计时,电梯并结构与 卧室等敏感噪声用房结构应相互独立,避免刚性连接,且须增加 有效的机房隔振降噪设计:若装配式建筑安装采用无机房电梯或 高速电梯时,除了需要对电梯电引机增加有效的隔振外,还同时 需要对电梯轨道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5.6.4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噪声敏感房间及房间外

5.6.4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噪声敏感房间及房 走廊吊顶内;当设计上难以避免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放 到隔声和隔振要求

5.6.5装配式建筑设备与管线安装及孔洞隔振处理应符合

1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采 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2与振动设备连接的管道穿墙或楼板时不应与墙体或楼板 刚性连接,应先预理套管,套管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应用弹性材料 封堵严实; 3振动设备进出管道应采用柔性接管连接。与振动设备连 接的邻近管道的吊装或落地支撑均应进行隔振处理; 4内隔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成 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 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5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及电气等应进行管线综合 设计,在共用部位集中设置管并。管并隔墙应采用隔声墙,管并 内设备与建筑主体之间的连接构件应做好隔振、减振处理

1:集成卫生间应综合考虑洗衣机、排气扇(管)、暖风机等 设备的设置,应对设备进行隔振处理; 2集成厨房应综合考虑给水排水、燃气管道、排油烟管道 等设备的设置,应集中、合理定位,并应对设备进行隔振、隔声 处理。

2集成厨房应综合考虑给水排水、燃气管道、排油烟管道 等设备的设置,应集中、合理定位,并应对设备进行隔振、隔声 处理。 5.6.7装配式建筑中涉及住宅、教育、酒店、医院等对室内声 学环境有特殊需求的功能空间时,空调室外机须配置橡胶隔振器 或隔振垫,禁止将室外机直接安放在机位上。

5.6.7装配式建筑中涉及住宅、教育、酒店、医院等

环境有特殊需求的功能空间时,空调室外机须配置橡胶隔振 成隔振垫,禁止将室外机直接安放在机位上。

5.6.8当振动很大或隔振要求较高时,可采用两级或多级隔振 系统。

5.6.8当振动很大或隔振要求较高时,可采用两级或多级隔振

降噪的需求、设备的重量、动态力影响、安装和检修方式等因 素,经过计算后设计选用合适的隔振产品。

50463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3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 4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19889 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6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 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8 《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GB/T20247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0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 11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 12 《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487 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14 《工程隔振设计标准》GB50463 15 《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CSUS03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标准

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标准

T/CSUS40—2022

总则 25 2 术语和符号 26 2.1术语 .. 26 3 基本规定 29 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 31 4.1 室内背景噪声 31 4.2 吸声 31 4.3 隔声 31 5 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 . 34 5. 1 般规定 34 5. 2 总平面要求· 34 5. 3 吸声要求 35 5. 4 隔声要求 36 5. 5 消声要求 37 5.6 隔振要求 37

1.0.1本条明确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标准中未提出的农用建筑,根 据其建筑结构体及使用功能,可采用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0.3、1.0.4、装配式各类型建筑结构体构件设计与隔声性能等 级评价、室内隔声、吸声、消声、隔振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术语,旨在强调说明本标准中有关条目的物理意 义,而不一定包含各条自的全面完整定义。其中,部分术语按国 家标准《声学名词术语》GB/T3947给出,部分术语参考有关 建筑隔声标准和习惯上常用的词汇编写。 2.1.1单体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现场集成建造的建筑技术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中第3.0.3节内容规定: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2.1.5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的基本条件:①由不同材料制作的 预制构件装配而成。②预制构件是结构系统或外围护系统构件。 例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采用混凝土叠合楼板、装配式混凝土 厂房采用钢结构屋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外筒与钢结构柱梁组 合等。 2.1.8、2.1.9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中第3.4节规定的频谱修正量计算方法,频谱修正量在计 算时应精确到0.1dB,得出的结果应修约为整数。根据所用的频 谱,其频谱修正量: 一一C用于频率1(A计权粉红噪声); 一Cu用于频谱2(A计权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C必须按下式计算:

式中:j—一频谱序号GJB 4902-2003 短波单站测向定位系统通用规范,j1或2,1为计算C的频谱1,2为计 算C的频谱2; Xw——按照《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中第3.2节 规定的方法确定单值评价量; i一100~3150Hz的1/3倍频程或125~2000Hz的倍频 程序号; L;一一第j号频谱的第i个频带的声压级; X;一第i个频带的测量值,精确到0.1dB。 根据《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用评价量Rw十C 表征试件对类似粉红噪声频谱的噪声(中高频噪声)的隔声性 能,用评价量Rw十Ct表征试件对类似交通噪声频谱的噪声(中 低频噪声)的隔声性能。 2.1.12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中第 4.2节或第4.3节规定的方法,根据楼板或楼板构造在100~ 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2000Hz中心频 率范围内各1倍频程)的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得出计权规范化撞击 声压级。 依据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6部 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19889.6测量得到规 范化撞击声压级。 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的公式是:

L, = L +10lg A

式中:L;一一接收室内平均撞击声压级,单位dB; A接收室内吸声量,单位m; A。一参考吸声量,A。=10m。 2.1.13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中第 4.2节或第4.3节规定的方法,根据楼板或楼板构造在100~ 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2000Hz中心频

率范围内各1倍频程)的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得出计权标准化撞击 声压级。 依据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7部 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7或国家标准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 则》GB/T19889.14测量得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的公式是:

式中:L; 接收室内平均撞击声压级,单位dB; 接收室内混响时间,单位S; To 参考混响时间,对于住宅,T。=0.5s。

标准从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内容进行诠释 标准未提及的装配式建筑其他声环境问题,可依据国家现行有 技术标准之规定要求,

LY/T 2223-2013 棕榈藤栽培技术规程3.0.3装配式建筑不同结构系统应满足本标准规

标,如达不到本表中技术指标要求时,可采用本标准第 相关措施。特殊功能建筑可执行相应国家现行标准之规定 如:《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 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体育建筑设计 JGJ3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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