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4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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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4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5部分:城市照明设施施工维护单位.pdf

3.3.3高处作业平台

3.3.3.1移动式操作平台

3.3.3.1.1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 3.3.3.1.2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3.3.3.1.3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3.3.3.2物料平台

3.3.3.2.1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HJ 1079-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2.2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应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3.3.3.2.1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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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3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悬挑式钢平台

3.3.3.3.1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3.3.3.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位于建筑结构上。 3.3.3.3.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3.3.3.3.4钢平台两侧应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3.3.3.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B.3.4.1手持电动工具

3.3.4.1.1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接地线,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1.2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应接长使用。

3.3.4.2.1电焊机使用前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学确认。 3.3.4.2.2保护接地线应单独设置,供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3.4.2.3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3.3.4.2.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5m。 3.3.4.2.5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3.4.2.6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3.4.1道路照明设施

3.4.1.1配电装置

3.4.1.1.1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靠近电源,应设在尘少、无腐蚀、无振动、干燥、进出线 方便的地方。 3.4.1.1.2配电室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防护设施, 3.4.1.1.3配电室内电缆沟深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电缆沟盖板应采用热镀锌花纹钢板盖板或钢筋 混凝土盖板。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3.4.1.1.4低压配电装置在室内布置时四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1.5配电柜(箱、屏)可开启的柜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柜体内应装有 供检修用的接地连接装置。 3.4.1.1.6室外配电箱应有足够强度,在起吊、安装中防止变形和损坏。箱顶应有一定落水斜度,通 风口应按防雨型制作。 3.4.1.1.7 配电箱应在明显位置设安全警示标志。 3.4.1.1.8电器安装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1.9引入柜(箱、屏)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2电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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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1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2.2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应有接头。 3.4.1.2.3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GB50217的规定。 3.4.1.2.4电缆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2.5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沿墙敷 设时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2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应符合CJJ89的规定。 所有支架和金属部件应热镀锌处理。 3.4.1.2.6电缆金属保护管和槽盒等金属管线应有至少两处可靠的接地。 3.4.1.2.7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力电缆。 3.4.1.2.8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敷设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 保护管中,应留有备用管道。 3.4.1.2.9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有振动、热影响、虫鼠等危害性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4.1.2.10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CJJ89的规 定。 3.4.1.2.11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3.4.1.2.12在经常受到振动的高架路、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 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3.4.1.3电气设备

3.4.1.3.1城市道路照明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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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10明敷设接地体(线)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3.11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应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 用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3.4.1.3.12接地体搭接焊的搭接长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3.13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应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 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3.4.1.4路灯安装

3.4.1.4.1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应将根部法兰、螺栓现浇厚度不小于100mm 的混凝土保护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其表面平整光滑且不积水。 3.4.1.4.2灯杆基础螺栓低于地面时,基础螺栓顶部低于地面的高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灯杆紧固 校正后,将法兰、螺栓用混凝土包封或其他防腐措施。 3.4.1.4.3道路照明用气体放电灯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43,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具外壳与尾座连接紧密; b)灯具的温升和光学性能应具备省级及以上灯具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3.4.1.4.4道路照明用LED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4.1.4.5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 符合CJJ89的规定,功率400W及以上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4.6在灯臂、灯杆内穿线不应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 包带包扎(电缆、护套线除外),包扎长度应符合CJJ89的规定。 3.4.1.4.7灯杆下的接线口盖应借助专用工具方能开启。

3.4.2 景观照明设施

3.4.2.1照明供配电

3.4.2.1.1照明供配电的电压等级应与照明设备额定电压一致 3.4.2.1.2景观照明室外分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1.1照明供配电的电压等级应与照明设备额定电压一致

3.4.2.2导管敷设

3.4.2.2.1室外埋地敷设的导管,其埋深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2.2室外敷设的镀锌钢导管应热浸镀锌。埋地敷设的非镀锌钢导管应用素混凝土保护,保护层 享度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2.3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在箱、盒内或设置防水弯头。从下部进入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管 路管口应不低于基础面5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 3.4.2.2.4室外使用的柔性导管应采用防水、防腐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柔性导管应使用专用连接锁母 与设备连接。 3.4.2.2.5钢导管不应对口熔焊连接;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应套管熔焊连接。 3.4.2.2.6埋地敷设的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地线,焊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 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跨接地线最小规格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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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套管长度应不小于管外径的2.2倍,且四周焊接应严密,不夹渣、咬肉。理地敷设的钢导管施焊 处应采用沥青漆进行防腐处理。 3.4.2.2.7室外明敷的镀锌钢导管敷设时不应采用熔焊跨接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 线。接地线截面应为不小于4mm²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应与管径相适配,其壁厚不应小于0.8 mm。 3.4.2.2.8室外明敷的导管应使用明装接线盒,所有连接处(包括丝接处、管进盒、灯具处)应采取 防水处理措施。 3.4.2.2.9室外灯具与接线盒连接的金属软管,应采用防水防腐型可弯曲金属导管。两端锁母应与导 管配套,安装后不应脱落,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或与灯具防护等级一致。 3.4.2.2.10古建筑、易燃结构及饰面上敷设的管、盒应采取防火措施。 3.4.2.2.11室外露天的金属管路,应采用防腐性能好的管材,且不应采用冷镀锌管材。

3.4.2.3金属槽盒敷设

3.4.2.3.1非镀锌槽盒连接板的两端应用专用接地螺栓跨接地线; 当镀锌槽盒连接板的两端有不少 2个有防松螺母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时,可不做跨接地线。 3.4.2.3.2自槽盒引入、引出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 3.4.2.3.3槽盒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3.4.2.4电线电缆敷设

3.4.2.4.1交流单根电线、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3.4.2.4.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管内电线不应有接头。 3.4.2.4.3直埋电缆敷设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4.4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4.5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4.6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接头应采用缠绕涮锡法或导线连接器连接;在潮湿场所应月 的导线连接器,其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及以上;导线接头应牢固、包扎紧密、绝缘良好。 3.4.2.4.7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5灯具安装

3.4.2.5.1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I类、IⅡI类或IⅢI类 灯具;观礼台、桥梁等防护栏(墙)上人体可触及的灯具宜选用Ⅲ类灯具,若选用非IⅢI类灯具,应有防 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3.4.2.5.2室外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其中:在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IP54,桥体安装的灯具应不低于IP65,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 等级应为1P68。 3.4.2.5.3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 3.4.2.5.4景观照明控制模块应满足室外环境运行的温、湿度条件及防护等级要求。 3.4.2.5.5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2。 3.4.2.5.6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灯具和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 3.4.2.5.7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正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

3.4.2.5.1灯具的选择应与其使用场所相适应,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I类、IⅡI类或IⅡI类 灯具;观礼台、桥梁等防护栏(墙)上人体可触及的灯具宜选用IⅢI类灯具,若选用非IⅢ类灯具,应有防 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3.4.2.5.2室外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其中:在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TP54,桥体安装的灯具应不低于TP65,理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折 等级应为IP68。 3.4.2.5.3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 3.4.2.5.4景观照明控制模块应满足室外环境运行的温、湿度条件及防护等级要求。 3.4.2.5.5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2。 3.4.2.5.6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灯具和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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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8安装于易燃建筑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选用具有阻燃隔热措施的型灯具。 3.4.2.5.9仅用于水中的灯具应标有“只能浸入水中使用”;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灯具应具有“只 能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标识。 3.4.2.5.10灯具安装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5.11水下灯具应根据现场情况配套相应长度和规格的橡皮绝缘电缆,电缆应符合GB/T5013.4 中规定的YCW型电缆或至少具有与其等效性能的电缆(如JHS型电缆)。 3.4.2.5.12灯具固定应可靠,在震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采取防震措施,高空安装的灯具应采取抗风 压、防坠落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便于调整、牢固锁定的装置。灯具安装所需的支架及 零部件均应作防腐处理。

3.4.2.6配电箱、柜安装

3.4.2.6.1配电箱、柜内电器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 定牢固;配电箱、柜内各配电分支回路应有标识,门内侧应有电气系统图。 3.4.2.6.2室外安装的配电柜不应设在场地低洼处,且均应有混凝土及型钢基础,柜底应高于室外地 面300mm以上。 3.4.2.6.3配电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各支路保护 地线由汇流排引出。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出线回路的数量。 3.4.2.6.4配电箱、柜内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DB11388.7的规 定。 3.4.2.6.5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3.4.2.6.6配电箱、柜体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 器的可开启的门,门和框架的接地螺栓间应用铜芯软导线连接,且有标识。 3.4.2.6.7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相匹配,不应电气焊开孔。进出室外箱、柜的导管穿线后,管口应 故密封处理。进出箱、柜的金属导管、槽盒均应可靠接地。 3.4.2.6.8配电箱、柜内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2;配电箱、柜内线路应绑扎成束,不同电 玉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固定牢固,且有标识。 3.4.2.6.9PE线不应接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6.10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N线,不应重复接地。 3.4.2.6.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投入运行前,应操作试验按钮,应能正确动作;并应使用专用仪器

2.6.10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N线,不应重复接地。 2.6.1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投入运行前,应操作试验按钮,应能正确动作;并应使用专用仪 额定剩余电流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7防雷、接地

3.4.2.7.1景观照明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4.2.7.2接地系统的选择应符合DB11/T388.5的规定。 3.4.2.7.3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7.4不应利用可弯曲金属导管、电缆金属护套层做接地线。接地线不应兼做他用。 3.4.2.7.5当采用TN系统时,在各级配电箱处PE线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 计无要求时不应大于10Q。 3.4.2.7.6接地装置的材料为钢材时,应做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应符合DB11/T388.7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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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7接地装置顶面理设深度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 答接长度应符合DB11/T388.7的规定。

3.4.2.7.9电涌保护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标识:外壳标明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安全认证标记、最天持续运行电压Uc、保护水平电 压Up、分级试验类别和放电电流参数,并符合设计要求; b) 运行指示器:加电时处于指示“正常”位置; C)接线端子:压接牢固,压接螺栓、垫片、接触面良好。 3.4.2.7.10电涌保护器接入主电路的引线应尽量短而直。上引线(引至相线或中性线)和下引线(引 至接地)长度之和不应超过0.5m。 3.4.2.7.11电涌保护器电源侧引线与被保护侧引线不应合并绑扎或互绞,

3.4.2.8 室外戏水池照明

3.4.2.8.10区和1区只应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保护 方式。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8.2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在1区内只准许为SELV回路安装开 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3.4.2.8.3电气设备至少应具备下列防水等级: a)0区内为IPX8; b)1 区、2区内为IPX5 3.4.2.8.4戏水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戏水池近旁1区和2区之外的房间或某 场所内,人需通过地面上的入孔或门进入才可接近这些电气设备,否则这些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 的保护措施: a)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的电源装在 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 满足电气分隔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泵或其他设备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连接到戏水池内;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入孔盖或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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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设在该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设备,应具有至少IP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 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C)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戏水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 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 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上述的入孔盖或门: 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 (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一附加等电位联结; 一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4.2.9 喷水池照明

3.4.2.9.1喷水池在电源未切断前人体是不允许进入喷水池内的(包括涉水),否则应按照 的要求来处理。

3.4.2.9.2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

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 电气分隔,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3.4.2.9.3室外喷水池照明安全要求应符合DB11/T388.5的规定。

3.4.3.1外电防护

3.4.3.1.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和GB 50194的规定。 3.4.3.1.2安全距离不符合JGJ46和GB50194的规定时,应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 的警示标志。 3.4.3.1.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和GB50194的规定,并应坚固、稳定。 3.4.3.1.4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应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及其他杂物。

3.4.3.2接地保护系统

3.4.3.2.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系统或TT系统。 3.4.3.2.2保护接地线应由总配电箱电源侧中性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接地线连 接。 3.4.3.2.3保护接地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不应通过工作电流。 3.4.3.2.4TN系统的保护接地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3.4.3.2.5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 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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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7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 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2。

3.4.3.3配电线路

3.4.3.3.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3.4.3.3.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4.3.3.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JGJ46的规定。 3.4.3.3.4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应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 设。 3.4.3.3.5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接地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3.4.3.3.6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应符合JGJ46的规定。

3.4.3.4配电箱与开关箱

3.4.3.4.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 的开关箱。 3.4.3.4.2 配电箱应分设中性线端子板和保护接地线端子板,保护接地线、中性线应通过各自的端子 板连接。 3.4.3.4.3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3.4.3.4.4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3.4.3.4.5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以及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JGJ46的规定。

3.4.3.5现场照明

3.4.3.5.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供电回路。 3.4.3.5.2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4.3.5.3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接地线。

3.4.3.5.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供电回路

灭火器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6.1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绝缘鞋、防尘口罩、反光背心、反光路锥 等。 3.6.2 使用I类手持振动工具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振手套。 3.6.3 焊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着焊接防护服、焊接防护鞋,佩戴焊接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眼 护具。

3.7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 7.1±一般要求

3.7.1.1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 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

B11/T 1322.45—2018

3.7.1.2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 3.7.1.3施工现场不应吸烟。 3.7.1.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3.7.2.1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两人。 3.7.2.2吊篮内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锁扣将安全带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3.7.2.3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出入吊篮内。 3.7.2.4吊篮安装完毕,应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3.7.2.5每天班前、班后应对吊篮进行检查。 3.7.2.6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7.2.7 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 3.7.2.8不应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

3.7.3.1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应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3.7.3.2 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3.7.3.31 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3.7.3.4 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7.3.5 不应采用起重机吊具载运人员。 3.7.3.6 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3.7.3.7 起重拨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3.7.3.8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3.7.3.97 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 3.7.3.10 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3.7.3.11 应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3.7.4.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 3.7.4.2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洞口防护栏杆。 3.7.4.3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7.4.4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料具等设备应为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验收的合格产品 3.7.4.5操作人员在高处或存在危险因素的环境中作业时,旁边应有专人进行作业监护。

3.7.5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

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电源。检修机器设备时,应在明显位置、电气开关处挂上安全标 志牌,同时加设防护装置(设施)。必要时,设专人看管,以确保安全。

DB11/T 1322.452018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260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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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组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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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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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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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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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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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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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组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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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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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918-2019 就地城镇化评价指标体系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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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组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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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GB 37479-2019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C.1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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