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357-2021 福建省应急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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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3-357-2021 福建省应急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本标准应急避难建筑是指为应对破坏性且伴有次生灾害的重 大自然灾害,其人员无法脱离灾害现场时用于避难、救护等人员 应急使用的建筑。

2.0.4集中安置建筑 centralized placement buildings

2.0.5临时建筑temporarybuile

DB32T 3761.18-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8部分:殡仪场所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使用需要而建造、搭建的结构简单、安 装便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0.6应急设施emergencyfacil

应急建筑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隔离、安置、避难人员 生活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fordisasterresponse

在灾害发生前,应急建筑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 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为应急建筑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隔离、 置、避难建筑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隔离、安置、退 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盟洗室、医疗卫生室、心理 询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方

mergencyresponse

congregate buildings

应急建筑内除服务于城镇或乡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心理咨询、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 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或 应急隔离、安置的应急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2.0.1l设定防御标准criteriaforscenariodisasterpreventi

应急建筑规划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或等同于一般工程抗灾设 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灾布局防护措施 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防灾措 施与抗力标准

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规划辖 区内隔离、安置、避难人员的数量。

应急隔离、安置、避难建筑中,隔离、安置、避难人员宿住 或休息的空间单元。

1既有建筑的利用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及评估情况, 确定其适宜性:应评估可供应急隔离、安置、避难利用的建筑面 积及配套设施完备情况,核定应急隔离、安置、避难有效面积和 配套设施的使用面积;应评估建筑内各类功能分区和设施的安全 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隔离、安置、避难的建筑和工程 设施。 2新建应急建筑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遵循 “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功能完善、便于管理”的原 则,合理配置建筑物的应急设施,同时满足应急建筑交通便利、 布局合理、经济易用等要求。 3新建临时应急建筑规划设计,若受灾人数超出应急规划 的常备应急建筑的容量,则可利用新建钢结构箱式集成房屋、活 动板房等临时应急建筑,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4应当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等上 位规划一致。

3.1.2应急建筑的设计按以下内容执行:

1应急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应急设施设备设计、应急平灾转换设计等。 2应急建筑设计时,应以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 的隔离、安置、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为依据,

夏核应急建筑容量,确定应急建筑空间布局,设置应急建筑的基 础设施,进行功能分区,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 方案,

3.1.3应急建筑应按建筑建设年限、建筑功能和使用时间

1建设年限:既有建筑、新建建筑、新建临时建筑。 2建筑功能:宿住建筑(隔离、安置、避难)、医疗建筑 (医学隔离、紧急救护、护理治疗)、物资库、人防工程:本标准 主要是关于前述的宿住建筑的安全技术标准。 3使用时间:紧急应急建筑、临时应急建筑、短期应急建 筑、中期应急建筑和长期应急建筑

3.1.4应急建筑应与周边设施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建筑的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 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应急隔离 安置、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2应急建筑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设施和公共安全设 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 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3应急建筑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应急使用的需要。 4用于应急救灾和蔬散困难地区群众的建筑物,应制定专 门的疏散安置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5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展览建筑,以及可以 提供宿住的酒店宾馆等,应根据城市避难场所规划、应急建筑规 划进行统筹建设作为应急建筑备用。 3.1.5应急建筑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5规定的最长 开放时间,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其开放 时间内的求

3.1.5应急建筑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5规定的最长

表3.1.5应急建筑的设计开放时间

不同应急期应急安置、避难建筑的人均

注:用于医学隔离观察的应急隔离建筑尚应满足传染病医院和相关医疗建筑建 设标准的要求

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应急避难建筑应满足 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应急避难建筑和I~血级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 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 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应急辅助设施 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 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 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应急避难建筑 在遭遇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 存;应急避难建筑和I~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不至倒塌或发 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防灾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 筑和应急保障设施及辅助设施不发生危及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 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

3.2.2应急隔离和应急安置建筑的设防目标应与一般建筑物的

氏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采用100年设计 基准期确定的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规范设计方法设计

3.2.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应急避难建筑的设定防御标准应

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建筑的 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 于0.5m。

1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 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且不应小于0.35kN/m

2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 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对于防风应急避难建筑,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 并应按最大洞口为敲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防风应急避难建筑 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且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设计 同口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4台风前或台风过后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安全区域的应 急安置建筑,其抗风设定的防御标准应按照当地的基本风压所对 应的风荷载标准

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 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应急功能区 不被水。

择地质稳定的区域,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地质灾 害的易发区,避开地震主断裂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确定,抗风防御标准应按照 当地的基本风压所对应的风荷载标准确定

3.2.9应急建筑的设防要求应根据灾种(地震、洪涝

般抗风是指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要求。 2新建建筑的一般抗震、一般抗风是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水设计 按50年的设计基准期与当地

注:1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一般抗震、一般抗风是指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

1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一般抗震、一般抗风是指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要求。 2新建建筑的一般抗震、一般抗风是指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要求设计,按50年的设计基准期与当地 设防烈度、基本风压进行抗震抗风设计。 3对应急避难建筑抗震设计采用按10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地震动水准。100年 设计基准期地震影响是指按照10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各水准的地震影响系数 最大值、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注:1临时应急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

2对应急避难建筑抗震设计采用按10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地震动水准。

3.2.10应急建筑的管综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 口、道路系统、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应急保障设施的位置及规 模等,并做出综合布置。

3.3.1既有建筑应急改造、新建应急建筑和新建临时凡

3.3.1既有建筑应急改造、新建应急建筑和新建临时应急建筑

的建设施工过程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的工程 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执行。

3.3.2既有建筑应急改造、新建应急建筑和新建临时厂

3.4.1应急建筑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 表3.4.1 的规定。

表3.4.1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任区,每个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数不应大于10万人。 4.1.2应急责任区的划分应与行政区的地形地貌相适应,应有 利于应急建筑规划布局,并合理利用既有建筑,兼顾应急安全 效率与经济性。

任区,每个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数不应大于10万人。

4.2.1应评估应急责任区可能遭遇的灾害,提出相应应急功能 的保障要求,确定应急建筑的类别。 4.2.2应根据表3.1.6建筑规划控制指标确定有效隔离、安置、 避难面积,合理确定应建应急隔离、安置、避难建筑的建筑规模 与用地规模

建筑的用地面积与应急隔离、安置、避难建筑用地面积,以及新 建临时应急建筑用地面积之和

4.2.4应急建筑的选址应以该址既有建筑或规划新建建筑具有

1紧急应急建筑服务半径定为1000m。 2短期、中期、长期应急建筑服务半径定为5000m。

1紧急应急建筑服务半径定为1000m。 2短期、中期、长期应急建筑服务半径定为5000m。

4.2.6应急建筑规划设计应满足应急建筑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 设施相衔接的要求。 4.2.7应急建筑规划设计应包含应急责任区内通向应急建筑疏 散路径的内容。 4.2.8新建临时应急建筑的选址与规划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第7 章的相关规定。

5.1.1合法并具有技术档案资料的既有建筑,方可纳

5.1.1合法开具有技术档案资料的既有建筑,方可纳入应急建 筑规划;应事先进行应急状态下的功能布置,根据隔离、安置、 避难等应急类型和应急期设置人员宿住、应急配套等功能用房。 5.1.2不同应急期的人均有效应急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3.1.6 条第1款的规定。

筑规划;应事先进行应急状态下的功能布置,根据隔离、安置 避难等应急类型和应急期设置人员宿住、应急配套等功能用房。 5.1.2不同应急期的人均有效应急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3.1.6 条第1款的规定。 5.1.3应急建筑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宿住人数超过1000人时,应分为≤1000人的宿住组。 2 当宿住人数超过4000人时,应分为4000人的宿住 组团。 3 当宿住人数超过16000人时,应分为≤16000人的宿住 单元。 5.1.4 应急建筑的规模应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划分的责任区人口及本标准3.1.6第2、3款确定应 急建筑(隔离、安置、避难)的有效应急面积S。 2应急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按0.6取值。 3应急建筑的建筑面积Sa=有效应急面积S/0.6。 5.1.5应急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中关于人员密 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5.1.3应急建筑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应急建筑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相关规定的无障碍设施,当设有电梯时,至少应

5.1.7应急建筑的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

.7应急建筑的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 花

5.1.8应对抗震的应急避难建筑,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四层 及以上的楼层。

5.1.8应对抗震的应急避难建筑,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

5.2既有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评估

5.2.1既有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包括既有建筑结 构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以及改造可行性评估,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拟改为应急建筑的既有建筑应在改造前按相关标准要 求进行可靠性鉴定及抗震鉴定。 2既有建筑作为应急建筑使用时,设防要求尚应符合本标 准第3.2.9条的规定。 3当应急使用功能与现状使用功能不一致时,尚应按照后 期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可行性评估

规定: 1对拟改为应急建筑的既有建筑应在改造前按相关标准要 求进行可靠性鉴定及抗震鉴定。 2既有建筑作为应急建筑使用时,设防要求尚应符合本标 准第3.2.9条的规定。 3当应急使用功能与现状使用功能不一致时,尚应按照后 期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可行性评估。 5.2.2对拟改造为应急建筑的既有建筑,应在改造前进行既有 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对既有应急建筑,应当每5 年进行一次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接近设计工作年限或 已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结构 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 5.2.3既有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前应明确鉴定对

5.2.2对拟改造为应急建筑的既有建筑,应在改造前送

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对既有应急建筑,应当每5 年进行一次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接近设计工作年限或 已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结构 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

5.2.3既有建筑结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前应明确鉴定对

5.2.4既有建筑结构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应委托有相应

5.2.4既有建筑结构的应急安全能力鉴定及评估应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质及报告应满足 相关规定的要求。

5.2.5鉴定及评估报告结论应明确既有建筑的应急使用功能

目标设计工作年限、建议;其中可靠性鉴定应按要求评定等级,

抗震鉴定应评价是否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结构改造可行性评估报 告应明确建筑是否满足功能改造要求。

5.2.6当可靠性鉴定结论为Ⅱ级或Ⅲ级、IV级(含有C.级构

5.2.6当可靠性鉴定结论为Ⅱ级或血级、IV级(含有C.级构 牛)时,或抗震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时,或改造可行性评估结 论为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加固以满足应急建筑后期使用功 能的要求。

5.3环境与交通应急改造设计

5.3.1既有建筑环境应急改造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要的温度、 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声环境要求,不应对人体构成危 害,应急建筑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公害。 5.3.2既有建筑环境应急改造中,建筑环境设计、施工应选用 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建筑防火、节能、电气 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材料性能要求。

5.3.1既有建筑环境应急改造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要的温度、 显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声环境要求,不应对人体构成危 害,应急建筑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公害。

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建筑防火、节能、目 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材料性能要求

5.3.3既有建筑应急交通改造中应设置出入口、应急道路、

急车辆停车场、应急停机坪,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相连,应 急车辆停车场应设于便于车辆出入区域,应有道路连接应急建筑 的出入口;应急停机坪应设置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降落 物的区域。

5.4.1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并根据安置时间和人数合理设 计宿住空间、配套用房、出入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 5.4.2用作应急避难、集中安置的应急建筑应符合下列功能 要求:

5.4.1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并根据安置时间和人数合理设

1房间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设置。区内每人睡觉宽度 不宜小于0.6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区间通道宽度不宜 小于1.8m。 2应按宿住组为单位设置配套用房,并满足下列要求:

5.4.4当应急建筑设置了由多个宿住组组成的宿住组

设置宿住组团级管理用房,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²:当厂 建筑设置了由多个宿住组团组成的宿住单元时,应设置宿住 级管理用房,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

5.4.5应急建筑应符合下列防火设计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实际安置人数不应大于建筑平时最大允许使用人数 3 每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 建筑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多

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 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单面布置房间时不应 小于1.30m,双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40m。 5应急建筑每层的房间蔬散门、安全出口、蔬散走道和疏 教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蔬散人数按每100人最小疏散净 宽度不小于以下的规定计算确定: 地上一、二层建筑为0.65m,地上三层建筑为0.75m,地 上四层及以上建筑为1.0m。 6应急建筑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 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单面布置房间时不应 小于1.30m,双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40m。 5应急建筑每层的房间蔬散门、安全出口、蔬散走道和疏 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蔬散人数按每100人最小疏蔬散净 宽度不小于以下的规定计算确定: 地上一、二层建筑为0.65m,地上三层建筑为0.75m,地 上四层及以上建筑为1.0m。 6应急建筑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的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4.6应急建筑室内外的楼、地面面层应为防滑材料。 5.4.7应急建筑应符合下列防护安全要求: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 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2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定的水平荷载。 3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4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 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5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易发生碰撞的玻璃门窗、隔断需在视线高度处设醒目标 志或防撞护栏设施。 7落地窗、低窗台外窗、玻璃幕墙边应设高度不低于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 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2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定的水平荷载。 3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4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 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5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易发生碰撞的玻璃门窗、隔断需在视线高度处设醒目标 志或防撞护栏设施。 7落地窗、低窗台外窗、玻璃幕墙边应设高度不低于

0.80m的安全防护栏

建筑的墙面、地面、大棚、门窗等所选用装饰装修材料、施 工过程与完成后的室内环境,其放射性核素限量、甲醛、苯、氨 的释放限量及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限量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 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混凝土 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 量》GB6566中的有关规定

5.5.1既有建筑作为地震灾后应急避难使用的,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中有关避难建筑的 抗震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设防要求。 5.5.2发生洪水灾害时,在蓄滞洪区的既有建筑作为应急避难 使用的,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中有关位于蓄滞洪区的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 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中有关 建筑结构的设计要求。

5.5.1既有建筑作为地震灾后应急避难使用的,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中有关避难建筑的 抗震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设防要求

5.5.2发生洪水灾害时,在蓄滞洪区的既有建筑作为

使用的QDZM 0001S-2016 德宏遮放贡米集团有限公司,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中有关位于蓄滞洪区的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 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中有关 建筑结构的设计要求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中有 关防风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要求。

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在其设计工作年限内,

5.5.4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在其设计工作年限内,

结构安全满足应急隔离使用;在应急使用前,应根据应急隔离的 原因、处置等级、使用环境的要求等,配合相关专业做好应急隔 离的转换工作,根据实际功能需求进行适当的改造加固

结构安全应满足其他一般灾害的应急安置使用;对于泥石流、塌 方等地质灾害,须选取远离灾害的安全区域进行应急安置。在应

急使用前Q/YLL 0002 S-2014 云南龙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配制酒,应根据应急使用功能的需求,配合相关专业进行相应 的改造加固

的改造加固。 5.5.6用作其他特殊灾害的应急隔离、应急安置或应急避难使 用的既有建筑,在结构鉴定满足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 专业的专家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改造加固

5.5.6用作其他特殊灾害的应急隔离、应急安置或应急避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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