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521-202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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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5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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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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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521-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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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521-2022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3.0.1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气候区属于寒冷2A子区。 3.0.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 和供暖能耗见表3.0.2。

3.0.1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气候区属于寒冷2A子区。 3.0.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 和供暖能耗见表3.0.2。

3.0.1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气候区属于寒冷2A子区。

TCPIA 0011.205-2019 户用光伏并网发电系统 第2-5部分:设计规范系统接入设计表3.0.2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供暖能耗

4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 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 设计。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

4.1.1 建现群的息体布直,单体本建现的平面、立面设计,考虑 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的出人口应考虑防风 设计。 4.1.2建筑物宜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建筑物不宜设有 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 或更多的窗。

4.1.2建筑物宜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建筑物不宜设有

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 或更多的窗。

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 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 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 “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 “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

该窗和门应能密团,门宜采用自动密团措施。

4.1.11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 1. 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

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 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 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 直,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 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 权衡判断。

2. 1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 土层的深度。

4.2.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 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确定

4.2.4居住建筑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内墙面至凸窗内表面)不应大于 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 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5外窗及散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及

敬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 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性能指标:单位开 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i≤1.5m/(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z≤ 4.5m/ (m².h)。

4.2.6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夫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列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和第 4.2.5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5条的 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 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5条 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阳台窗的传热

4.2.7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

4. 2.9 外窗宜采用节能型附框。

4.2.10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 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12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 措施。

4.2.13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

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 沟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 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 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天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4.1.4、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 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天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 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 气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 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供暖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CB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CB 50096及其它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4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 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2供暖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应按《民用建筑

5.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充许采用电直接加热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

5.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I. 5.1.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 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 系统效率m,且宜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m(%)

5.1.8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 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 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 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9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做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5.1.10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

5.1.12当供暖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 且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 境温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 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 设计导则》C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 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3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

5.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 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 接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各地市排放限值要求, 5.2.3在高层、多层建筑中,限制采用户式燃气壁挂炉(热水 器)作为供暖热源。在小型、分散用户中,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 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3在高层、多层建筑中,限制采用户式燃气壁挂炉(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

5.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

5.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

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 于50℃。

5.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5.2.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 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 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第5.2.10条的规定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5.2.10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伐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玉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 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G x (H/mb2) EHR=0.003096 Z Q

式中:A一 一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1 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 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T一1 设计供回水温差(℃); α 与Z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 L≤400m时, α=0.0115;

当400m

表5. 2. 11A 值

5.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 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 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 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

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

5.3.5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支管上应安 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5.3.5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支管上

5.3.7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关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 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居住建筑应优先采取自然通风措施,减少机械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的使用时间。同时,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 置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全年性能系数(APF)和

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表5.4.2的数值

制冷李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表5.4.2的数值。

表5.4.2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值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 调系统冷(热)源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数值,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

SN/T 1658-2013 进出口电动代步车检验规程5.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 泉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 明中。

5. 4. 5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

(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的规定值。

5.4.6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

5.4.6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 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 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1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DB37T 446-2010 无公害食品 黑鲷养殖技术规范,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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