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520.4-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泡沫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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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Q/SY 06520.4-2016
文件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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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7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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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520.4-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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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520.4-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泡沫灭火系统.pdf

Q/SY06520.42016

7.2.1.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b)当泡沫液泵采用水力驱动时QB/T 4851-2015 葡萄酒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c)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d)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e)泡沫消防泵应符合GB6245的规定

7.2.1.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 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b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 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C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 备用泵。 d 泡沫液泉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泡沫液泵宜采用水力驱动型,额定水量应计入消防水量;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 源设置应符合8.9的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7.2.1.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7.2.2.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

a 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b)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²的非水溶性液体与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²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 罐及接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 选择计量注人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C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2g/mL时,不应选择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e)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宜 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7.2.2.2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b)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C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2.2.3当采用计量注人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b 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0倍。 C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d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 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7.2.2.5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MPa~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MPa~0.03MPa。 b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C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小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冬用量

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

7.2. 2. 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

a)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为0.6MPa1.2MPa,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 压力要求。 b)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7.2.3.2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7.2.4泡沫产生装置

7.2.4.1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b)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土0.1MPa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人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e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7.2.4.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b)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c)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7.2.4.3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7.2.4.4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b)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7.2.4.5泡沫一水喷头、泡沫一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 定压力的0.8倍。

7.2.5控制阀门和管道

7.2.5.1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2.5.1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Q/SY06520.4—20167.2.5.2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7.2.5.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7.2.5.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7.2.5.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7.2.5.6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7.2.5.7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有关规定。7.3泡沫泵站与泡沫站7.3.1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b))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c)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符合8.2的规定。d)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7.3.2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一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7.3.3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a)非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5000m²,且单罐容量小于1000m²。b)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²,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²。7.3.4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7.3.5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8.2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b)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c)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d)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7.4系统供水7.4.1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水源的水温宜为4℃~35℃。当水中含有堵塞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固体颗粒时,应设置相应的管道过滤器。7.4.2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不得含有影响泡沫性能的物质。7.4.3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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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泡沫灭火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 止系统超压的措施。 7.4.5建(构)筑物内设置的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且宜设置在比例混合器的进口 则。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4.6泡沫消防水系统采用枝状单管供水时,应把高压消防水作为备用。 应增设保证该管道系统始终充满水的措施

7.5泡沫灭火系统管网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管网计算应满足GB5015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GB/T 39560.1-2020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第1部分:介绍和概述灭火系统管网计算应满足GB50151等相关规范的

7.6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满足GB50151和GB501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1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 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 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8.2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 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8.3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a)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 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b)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c)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d)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8.4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散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8.5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量的标志。不同种类、不同牌 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8.6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灾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8.7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8.8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钢制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8.3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a)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b)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全部采用柴油机。 d)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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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 1705-2017 粮食信息分类与编码 粮食设施分类与代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 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Q/SY 06520.4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剧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21千字印1—8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505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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