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36-058-2020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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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36-058-2020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标准.pdf

按照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管理要求,提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 统,并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能力和行为。 2.0.17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IntelligentSystemforindependent detection alarm 根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智 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报警信号利用云计算与用户及 相关平台相连接的系统

2.0.18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Intelligentindependentfire

在被保护区域发生火灾且探测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下,能发出 声、光火灾报警信号TZZB 1939-2020 液晶显示用无保护膜棱镜型光学增亮膜,并具备报警信息、故障及欠电等异常数据无线 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装置。

.0.19智慧消火栓装置Intelligentfire

能够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利用无线信号进行通讯,具有点位 显示、水压、流量监测功能,并能在电池电压、温度、工作环境等异常 情况下自动报警的室外消火栓监测装置,

2.0.20智慧安全用电装置Intelligent and Safe Electricity Device

能够实时获取电气线路或设备电路温度、电流、电压、剩余电流 等状态信息,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对非正常的电路状态进行报警或 断电操作,并能通过网络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反应异常数据的物联 监测装置

2.0.21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

具有采集和传输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全用电监测、消 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 息能力的智能消防终端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置

3.1.1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构)筑物,其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应结合建(构)筑物内其他的消防安全设施统一建设与管理, 3.1.2已经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按本标准进行维护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技 术措施。

3.1.1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构)筑物,其消防设施物联

1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技术性能指标。 2 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功能 3 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可靠性。 4 不得对消防设施、装置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3.1.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安全防护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 用性、私密性,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 可靠性等属性。

用性、私密性,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 可靠性等属性,

3.1.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采集上传的数据,进行数据挖 掘、数据分析、数据融合。

3.1.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采集上传的数据,进行数据挖

3.2.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 的,应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既有建 (构)筑物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宜进行消防设施

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等)。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 火系统。 3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2.2设有本标准第3.2.1条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 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 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设有本标准第 3.2.1条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界定标准规模的既有建(构)筑物,宜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 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以及设置无 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场所,应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 警、安全用电监测、消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团和运行等信息接入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或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外,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

1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公共娱乐场所,座位数超过300座的 会堂、礼堂。 2建筑面积大于300m²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含 外卖服务)场所:设有厨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4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育培 训机构,老年人集中居家、照料活动场所。 5客房数超过5间或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旅馆(含设置客房

的农家乐、民宿)。 6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住院病房或留观室的医院门诊楼、社 区卫生院。 7留宿超过2人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总人数 超过6人的群租房场所。 8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总面积大 于300m2的地上商店。 9 除敬开式汽车库外,设置在建筑室内的汽车库、修车库。 10物流、装饰、家具、百货等综合性市场的经营网点。 1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家具、印刷等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加工、 房及其棉、毛、丝、麻、化纤、塑料等原料和制品仓库。 12具有火灾危险性并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 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3.2.4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外,下列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1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户内 用房。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3 智能化住宅建筑。 户内设有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3.2.5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宜设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装置: 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熟食加工和餐饮服务等场所。 2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使 田燃气的厨良

3.2.4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宜设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装置: 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熟食加工和餐饮服务等场所 2 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使 用燃气的厨房。

3.2.6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

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在非消防用电负荷上宜设置智慧安全 用电监控装置或系统: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 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寄宿制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5设有电气线路或设备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 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6电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 7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 年人用房、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8建筑面积在1000m²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餐饮服务 场所。 9其他用电负荷较大,电气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的场所 3.2.7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应设置智慧消火栓装置,已建成使用 的市政消火栓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成定位、水压监测等消防设施 物联网技术改装。 3.2.8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装置。 2

置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等无线移动物

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单位或场所应当自行或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 全监测等机构,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消防设施运行和安全 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各类消防重点行业、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和消防设 备制造商等建立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消防监测数据应按有关要 求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

4.1.1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 输层、数据管理层、应用层构成(见下图4.1)。

4.1.1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 输层、数据管理层、应用层构成(见下图4.1)。

4.1.1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架

4.1.2感知层的数据采集来源可采用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信号 采集终端、物联监测、物联巡查等。感知层所采集的数据宜通过物 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未设置物联网用户信 息装置的建筑或单位应直接将感知层终端设备采集的数据上传至 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消防设施系统宜按不同的系统分别采集,汇总 到相应的用户采集装置并将汇总信息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或

直接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4.1.3感知层终端设备采集的数据应与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的数据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

直接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4.1.4传输层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网络数据的 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 安全加密等方法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1.4传输层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网络数据的

能,包括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和后台管理中心。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 采用支撑服务技术,并应通过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进行数据汇集分 析处理。后台管理中心提供数据字典定义、基础规则定义、传输协 议定义、认证信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及系统的标准体系。

4.1.7支撑服务技术宜采用消息队列、云计算、内存计算、负载均

象不同,选用不同的管理应用平台和提供不同的功能、权限,主要 有: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单位业 主应用系统、行业部门应用系统、社区物业应用系统、维保应用系 统、设备商等其他消防产业企业应用系统等)

4.2.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具有联网用户信息、消防设施的日 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换的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

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换的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26875的有关规定。 4.2.2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的工 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实时展示所采集消防设施在建筑内的位置信息和运行状 态信息 应能支持数据访问的接口。 3 应支持人员自主注册,并可通过角色定义访问权限。 4 应具备信息查询、显示、推送(通知)的功能。 5 应支持通话及视频信号的接入。 6 应具备人员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维护性。 7 应对采集的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报警。 8 应对采集的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后分级预警。 9 应保持信息开放性,能够兼容所有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终端 产品,且能够与其他平台共享全部信息。

4.2.4风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设施系统阀门 启闭、风压、风速的采集信息。

4.2.5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

4.2.6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APP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IOS和Android等手机操作系统。 应与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3应具有消防设施监测、隐患数据智能分析、自动评分、现场 取证、点位记录、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自动生成维保 报告、月报等功能

4.2.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APP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IOS和Android等手机操作系统。 2 应与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3应具有消防设施监测、隐患数据智能分析、自动评分、现场 取证、点位记录、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自动生成维保 报告、月报等功能。 4.2.7消防设施物联网中的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消 防管理服务平台、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 中文界面,并预留API应用程序接口与其他的智慧城市系统对接 4.2.8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 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等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 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2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向119报警服务台或江西省各地应急联 动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3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 排烟风机手动、自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 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存储与处理平台接受显示 的响应时间不应天于20s。 4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 及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 于30mino

防管理服务平台、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

4.2.11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收

4.2.11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收

4.2.11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

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维保人员。推送的信息可通过 APP进行相应查看、确认等操作

到消防联动信息,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相关的联动信息,

到消防联动信息,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相关的联动信息, 并应自动生成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报告。报告可通过APP、Web端 等方式将信息推送到社会单位、维保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4.2.14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 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宜取得消防产品的 认证。 2应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应支持TCP和UDP传 输协议模式。 3应内置支持市场主流报警主机的通信协议,并应支持远程 升级。 应具备多个RS485接口、支持通过Modbus通信协议接收感

4.2.1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设施状态的实时显示信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供电 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 2应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 控报警信息以及各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屏蔽信息和故障信息。 3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 正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4应显示消防水箱(池)水位和管网压力信息以及其报警信 息的正常工作状态信息和动作状态信息,

4.2.16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

应所在环境的要求。除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设备的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55外,其余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4.2.17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装置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各种

1数据采集应具备准确性和实时性。 2感知设备应具有稳定性,其应能够不受环境因素的干扰,稳 定地工作。 3感知设备应具有持久性,对于通过电池供电的设备,应保证 最短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传感器的整体工作寿命应不低于 3年。 4感知设备的位置设置和数据采集应以不影响现有的消防设 施正常运行和不破坏现有消防设备为前提条件,并应符合感知设备 的性能要求,

4.2.18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物联监测的点位异常状态进

及时报警,并应立即上报。

4.2.19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传感

器、手持终端等组件和设备应选用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规定 的组件和设备

1 应用的环境温度宜为0℃~50℃。 2 机械振动的频率不宜大于55Hz,振幅不宜大于0.55mm。 3 环境电磁场不宜大于400A/m。 4 测量精度不应大于0.5%。 5 功耗在启动时不宜大于300W,正常运行时不宜大于 50W。

5.1.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传感器的物联监测设置应根据使用功 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扑救难度、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 5.1.2 感知层的设施数据采集应优先利用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 知信息

5.1.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物品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

.1.4传感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定检查点目标物联监测位置、压力、压差、流量、水位等 信息的设计要求。 2可通过集成传感模块、数模转换模块、数据通信传输模块等 信息采集处理功能模块,构成一体化的信息采集传感器,并宜支持 远程参数配置。 3传感器的采样频率应不低于1次/min,除采用电池供电的 NB网络探测装置外,数据传输频率应不低于2次/h。 4传感器的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处环境和系统的设 计要求。 5消防给水的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2.4MPa。 6 传感器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5.1.5电子标签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

5.1.5电子标签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

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信息应满足本标准第4.2.15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要求,并可人工或自动巡检,

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应设风系统信息装置;水系统信息装 置、风系统信息装置采用无线通信传输方式时在确保信息传输稳定 的条件下可在信息采集点处就近设置,采用有线通讯传输方式时宜 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防水泵、消防风机的位置设置。不同的消防水泵或不同的消防风机 可以合用信息监测装置。

5.1.12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可与水系统信息装置结合设置。消

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可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结 合设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可与对应设 备的配电柜相结合设置。 当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或水系统信息装置与消防水泵控制柜 结合设置时,其消防水泵控制柜应符合消防产品的认证规定

5.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2.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物联监测

5,2,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消防给水及消火释系统物联 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2屋顶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其他 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宜设压力传感器 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3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传 感器。 4 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5消防引入总管的消防水表防止倒流器后宜设置压力传感器。5.2.2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压力传感器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500mm,并应在压力传感器前设置检修的阀门。消防给水管道的开口或支管的管道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莲接,其支管的管径宜尽可能与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接近。5.2.3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测消防水泵应处于自动状态。当消防水泵处于手动状态时,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监测或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发出预警信息,并应将信息上传至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防管理服务平台。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3.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给水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5.3.2安装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处的水系统信息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未端试水装置》GB5135.21的规定。2当试验排水时,末端试水处水系统信息装置采集的压力数据应实时上传。5.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物联感知设计还应满足本标准第5.2.2和第5.2.3的规定。·22·

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2 消防风机的前后风管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5.4.2当启动风机时,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应将采集的信号实时发送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并上传至消防数 据运行中心。

5.5.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 动控制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附录A的要求

5.5.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 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的数据信息, 并应采集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故障信息

5.5.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

5.5.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

5.5.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 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中的数据 信息,并应采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故障信息

5.5.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

5.5.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采集消防设备供电的主

电源的交流或直流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以及过压、欠压、过流、缺 相、短路等故障信息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本身的程序故障、通 信故障等信息,并应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5.6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6.2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4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在

且便于操作的部位,从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所保护区域的任何位 置到最近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来,宜 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处

5.6.5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 满足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 测器。 2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分别对照《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 设置。 3住宅、公寓、宿舍内设置时,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 ?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5.6.6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 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 应选择内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 在橱柜内部。 3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 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6.5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 满足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 测器。 2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分别对照《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 设置。 3住宅、公寓、宿舍内设置时,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 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5.7.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火火系统、水喷雾火火系统、细水雾火火 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 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第5.3.2条第2款的规定。 5.7.2气体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5.7.2气体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5.7.10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视频采集终端,并应对采

视频采集终端可接入原有的安防系统,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物联 网的远程查看的功能

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3具有实时监测剩余电流、电压、电流、线缆温度等电气安全 参数,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温度异常、电弧故障等超限报警远程 上报功能。 4应采集装置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区分漏电、短路、过电 流、电压不稳等报警类型及数值。 5独立设置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的设计、报警标准应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报警标准保持一致。

6.1.1通信传输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 监控系统》GB26875的有关规定。 6.1.2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 6.1.3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到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网络可采 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数据传输宜采用以太网、光纤、窄带 物联网或其他物联网技术。

6.1.4传感器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

6.2传输协议与传输安全

6.2.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 T26875.3的有关规定。 6.2.2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传输协议可采 田LTCPIIDD

6.2.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协议宜采用TCP、UDP或Modbus协议,其物联网协议宜采用

MOTTCoAP协议。

6.2.4传感器的信号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传感器 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GB/T30269.701的有关 规定。

6.2.4传感器的信号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传感器 网络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GB/T30269.701的有关 规定。

6.2.5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通过身份认证、传输加密、数据校验

等方式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7.1.1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

7.1.1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消 防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标准性和容灾性。 7.1.2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建立社会单位 管理系统、消防维保管理系统、行业部门管理系统等系统。 在没有建立统一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区域,提供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系统运行平台。

7.1.4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

即时通知服务对象的功能。城市消防物联网天数据应用平台应具 备对社会单位、行业部门、消防维保企业、社区物业、设备商等消防 产业企业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履行监测异常信息通知服务的监督 功能。

7.1.5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

中且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数据正常工作的部位,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消防控制室 的有关规定。

7.2.1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有组织的数据处理 和分析,并城市消防物联网天数据应用平台、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输出数据处理的结果

7.2.3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数据处理应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发

7.2.5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收到

7.2.6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提

及相关消防设施实现联动关系的完整展

NY/T 3780-2020 烯酰吗啉原药7.3社会单位管理系统

7.3.1社会单位在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或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 术改造后,宜建立社会单位管理系统或接入具有单位服务管理功能 的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用于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3.1社会单位在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或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报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应对流程的全 过程进行跟踪。 2应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3 应对物联监测和物联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 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可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5 可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日常 维护和保养。 6可在线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 报告。 7 应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 8 应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查询功能。 9 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10 应能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年度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DB41T 1975-2020 自动土壤水分传感器电性能核查规范,给出社会 单位对自身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7.3.4社会单位应根据维护保养报告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予以 监督和评价。

7.3.5社会单位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应接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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