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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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

乐控制价是按照止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在计算时比 更多的可变因素,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来的价格稍高.而一般投标人在竞争状 用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报出的投标价格通常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的价 因此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是不合理的报价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5.2.1条)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法(5.2.2.5.2.3.5.2.4.5.2.5)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新<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 价的的编制依据及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确定综合单价 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 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 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 按新<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法 ·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 估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 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 应分不同专业DG/T J08-2003-2006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设置安全技术规程,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法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 要求估算。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5.3.1~5.3.9) ●审查受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 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 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 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 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复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 招标控制价进行复香,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 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 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 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 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招标控制价分析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 制价误差>土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 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 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 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承包双*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 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总金额。

3 一般规定 3.1计价** 3.1.1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 价。 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 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 双*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说明:红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以后同。

3.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 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 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 承包双*合理分担。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 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 包人承担。 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 理水平等影响工程价款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 2. 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 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 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 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 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 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 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4.3.1 措施项目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 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 际情况列项。

4.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 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 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 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 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4.5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

·4.4.5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4.5.1规费项自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费、失业保障费、 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 工伤保险。

4.5.2 出现本规范4.5.1条未列出 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 关权力部的规定列项。

4.6.1税金项自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税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提出

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结算时,计算其他项目费的要求不同。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 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 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5.1.4招标控制价应由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和复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 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 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备查。

良拍拍削发: 1 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 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 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 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 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 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 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3.1.2和3.1.4条的规定计 价。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 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 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 算; 5.2.5 规费和税金应在本规范 3.1.5条的规范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

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 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授证 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标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的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 后应在二个工作内日进行审查,对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3.1条规定。 3.投标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 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 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 机构。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 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 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 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 控制价误差>土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 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 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 那个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 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 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6.1.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 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 补

6. 2 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 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 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 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 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 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 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 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 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确定。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

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 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 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 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5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 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 2. 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 条的规定确定。 6.2.6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 价和合同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 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 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 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 合计金额一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 造价、质量等*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 双*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在合同 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 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 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 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救、救 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 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发、承包双*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 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抵扣**: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及时 间; 4、工程量价款的调整因素、*法、程序支付及 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 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 范围的调整*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及 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法及 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在合同 覆行中发生争议由双*协商确定:协商不 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1一股规定 8.1.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 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1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 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对承包人超过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 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 不予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工程 量计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弓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 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 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 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 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 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 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 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 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 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 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 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 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自的历 次计量报表后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 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以总价为基 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 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 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 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的报告

8.3.3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7天内对承 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 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共同复核。 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 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 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1 一般规定 9.1. 1 一下事项 (但不限王) 发生,发承 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9.现场签证; 2.工程变更: 10.不可抗力; 11.提前工(赶工补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偿) 4.工程量清单缺项: 12.误期赔偿; 5.工程量偏差; 13.索赔;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 8.计日工; 其他调整事项。 1235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 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 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 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 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 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 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 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 出 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 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 见的GB/T 35812-2018 林业生物质原料分析方法 预处理后不溶固体含量测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 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 内 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 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白 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 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 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被改变为止。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 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 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大,非招标工 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 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 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 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 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程变史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二 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 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 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 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伯有类以于变更 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 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 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 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一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 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 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 项自的单价,报苞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 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YB/T 4335-2013 流体输送用冶金复合双金属无缝钢管,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 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 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 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 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 目 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 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 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 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 更不引起猎施项自费的调整或承包人 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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