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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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一)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 调整系数

MT/T 502-2020 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介格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表规定

3.施工用电、凤、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 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 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 为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 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 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癌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 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 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 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 元/m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 格。 (二)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三)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注:中型工程取高中值,小型工程取中小值

(四)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五)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 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六)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 也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以费率形式(%)表示的 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 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 .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其他说明 (一)本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我区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 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自,可按原合 司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 定。 (二)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 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概算 批复与招标实施阶段营改增税收计价办法差异,合理划分标段 控制大宗材料、设备费计税办法对总投资水平的影响 (四)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 件不作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宁水建发【2018】18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DL/T 2011-2019 大型发电机定子绕组现场更换处理试验规程,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政策要求,经研究, 快定对《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与 水办发【2017】32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11%调整为10%。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或 正收率:原木、苗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3%调整为 0%,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 反率由17%调整为16%。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1调整为1.10;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在2018年5月1日之前 已批复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2018年5月21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求,现将《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宁水办发[2017】32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 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 18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调整JB/T 8091-2014 螺杆泵试验方法,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 10%调整为 9%。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水泥、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 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6%调整为13%。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0调整为1.09: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6调整为1.13。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 1.16 调整为 1.13.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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