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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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pdf

DB4403/T2052021

5.3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5.4.1滤池出水浊度应控制在0.2NTU以下,特殊情况不高于0.5NTU

5.4.1滤池出水浊度应控制在0.2NTU以下,特殊情况不高于0.5NTI

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B4403/T2052021

5.4.2滤池应保持滤料平整、无板结,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 5.4.3滤池宜采用气水反冲,反冲洗周期、反冲洗强度应根据水头损失、滤后水浊度、运行时间综合 确定,宜为1天~3天。水质异常情况下,应适当缩短反冲洗周期。 5.4.4采用虹吸滤池、重力式无阀滤池等不具备气水反冲工艺的供水厂,宜定期采用压缩空气对滤料 手动气冲,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5.4.5过滤效果不佳时,可通过二次微絮凝强化过滤,即在过滤前投加絮凝剂或助凝剂,使水体中残 存的态浮颗粒脱稳,提高滤池对颗粒物的去除效果。 5.4.6原水中有机物、氨氮、亚硝酸盐等污染物长期偏高时,可将普通石英砂或无烟煤滤料替换为活 性炭与石英砂双层滤料。 5.4.7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 5.4.8供水厂宜每季度测量滤层厚度,当滤层厚度下降超过10%时,应及时补充滤料。 5.4.9生物繁殖高峰期,应适当提高反冲洗强度和频率,必要时采用含氯水进行反冲洗, 5.4.10滤池反冲洗结束后应排放初滤水;无初滤水排放设施的,应保持滤池停运一定时间或缓慢提高 滤速。 5.4.11 滤池停用1天以上,启用前应进行反冲洗。滤池停用1周以上,或填加、更换滤料后,启用前 应用含氯水进行消毒,经反冲洗、滤后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12滤池宜采取适宜的避光措施

5.6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

5.6.1后置式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出水浊度应低于0.2NTU,桡足类微型动物密度应低于1个/20L 5.6.2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应保持滤料平整、无板结,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 5.6.3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的反冲洗周期和强度应根据进出水水质、微型动物擎生情况、滤料质量 滤料混层情况等综合确定。上向流活性炭滤池反冲洗周期宜为7天~15天,下向流活性炭滤池及炭砂 滤池反冲洗周期宜为2天~7天。 5.6.4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出水pH值明显下降时,宜通过投加饱和石灰水、氢氧化钠等碱性药剂调 节pH值。 5.6.5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停用一天以上,启用前应进行反冲洗。 5.6.6后置式活性炭滤池出水应加装微型动物拦截网,孔径宜为200目。拦截网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微型动物繁殖高峰期应增加清洗频次。 5.6.7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微型动物密度上升时,应适当提高反冲洗强度和频率,必要时采用含氯 或含二氧化碳的水反冲及浸泡等措施。 5.6.8供水厂应每年对活性炭进行至少一次检测分析,检测项目包括碘值、亚甲兰值、单宁酸值、强 度、粒径分布等,评估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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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滤料的更换周期应根据污染物的去除效率、活性炭滤料性能参数变化综合确定。 5.6.10供水厂宜每季度测量炭层厚度,当炭层厚度下降超过10%时,应及时补充滤料。 5.6.11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投入运行前应经过池体清洗、活性炭浸泡、炭床反冲洗等步骤,直至出 水pH值、铝、重金属等指标稳定达标后方可投入运行。

5.7.1超滤系统进水浊度宜低于1NTU,出水浊度应低于0.1NTU,水中粒径天于2μum的颗粒数应不超 过20个/mL 5.7.2超滤系统宜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反冲洗周期应根据出水水质动态调整,不宜低于30min。 5.7.3超滤系统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化学清洗;跨膜压差超过1bar时,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 5.7.4超滤系统的化学清洗应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 5.7.5超滤膜受有机物污染或生物污染时,宜采用碱性溶液清洗;受金属污染或碳酸盐结晶污染时 宜采用酸性溶液清洗。 5.7.6化学清洗废液应妥善处置。 5.7.7供水厂每年应对超滤系统的膜通量、跨膜压差、膜丝完整性及出水水质等进行分析评估。膜通 量或膜丝破损比例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更换。

5.9.1具备条件的供水厂,应对排泥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符合原水水质条件的应回用。 5.9.2不具备排泥水处理能力、排泥水排放至城镇污水系统的供水厂,应确保排泥水水质应符合GB/T 31962的要求,且水量满足系统承受能力。 5.9.3膜处理化学清洗废水、污泥处理压滤液不宜回用。 5.9.4供水厂应定期对回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浊度、pH、嗅味、余氯指标宜每日监测;高锰酸盐指数 铁、锰、铝指标宜每周监测;藻类、水蚤、红虫指标宜每月监测;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等)

9.4供水厂应定期对回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浊度、pH、嗅味、余氯指标宜每日监测;高锰酸盐 、锰、铝指标宜每周监测;藻类、水蚤、红虫指标宜每月监测;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酉 标根据需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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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供水应定期评估排泥水回用对运行负荷、出水水质、药剂投加量的影响。 5.9.6排泥水回用对供水厂的处理工艺或出厂水质产生影响时,可采用过滤、消毒等方法对回用排泥 水进行处理。 5.9.7回用水水量应均匀分布,与供水厂进水量的比例宜低于8%。 5.9.8供水厂应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滤液应达标排放。 5.9.9污泥脱水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药剂应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5.9.10脱水泥饼的处置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有条件时,应资源化利用

6.1.1供水厂应结合HACCP体系开展对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关键控制点的水质监测, 益 目及频次应符合CJ/T206、DB4403/T60的要求。 6.1.2原水水质季节性变化或气候敏感期,应增加风险指标的监测频次。 6.1.3水质检验方法应按GB/T5750执行。未列入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通过适用性检验的其 他等效分析方法。 6.1.4供水厂应配备水质常规及急性毒性指标的快速检测设备。供水厂应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 生产和工艺主要控制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统计、设置报警限值。

活浊度、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叶绿素、锰等指标。 .2.2供水厂生产工艺的主要运行参数应配备在线测定仪表,实时动态监测。其中: 水厂进水口应配备流量计、浊度计、温度计、pH计、水质预警设备; 臭氧池应配备余臭氧仪; 沉淀池前应配备pH计,沉淀池后应配备浊度计; d 砂滤池应配备水位计、压差计、反冲洗流量计,滤池后配备浊度计; e 活性炭滤池应配备浊度计、pH计、反冲洗流量计、颗粒计数仪; f 超滤膜车间应配备浊度计、颗粒计数仪; 名 清水池应配备水位计、pH计、余氯仪; h 送水泵房应配备流量计、电表、泵站压力表; 出厂水应配备浊度计、pH计、余氯仪。 5.2.3供水厂制水班组应每两小时对原水、各工艺段的水质和生产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 处置并提高巡检频率。 5.2.4供水厂宜将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引至具备24小时监控的场所,实时监控水质色度、嗅味 等感官指标。 5.2.5供水厂化验室应按CJ/T206和DB4403/T60的要求以及HACCP体系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要求开 展水质监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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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水质检验内部质量控制应按照GB/T5750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计量仪器、仪表应按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进行校准

6.4净水药剂及原材料

6.4.1净水药剂及原材料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6.4.2净水药剂及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应根据GB/T17218、GB/T17219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执行, 应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3供水厂应对药剂及原材料进行抽检,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一次。

5.4.1净水药剂及原材料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4.1净水药剂及原材料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4.2净水药剂及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应根据GB/T17218、GB/T17219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制订 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供水厂应对药剂及原材料进行抽检,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一次。

7.1.1供水厂采用数字化技术的业务比率宜大于90%,自动化监控的业务比率宜大于99%。 7.1.2供水厂主要设备设施应具备手动控制、PLC站控制和远程控制三级控制功能。 7.1.3具备条件的供水厂宜基于行业大数据开展生产运营分析和工艺参数评估。 7.1.4具备条件的供水厂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通过网络数据库将工程、设备、运营等信 息统筹管理,构建支撑供水厂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系统。 7.1.5供水厂应制定涵盖对外通信网络、厂级办公网、工控网的全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7.1.6供水厂应开展网络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

7.2.1供水厂应结合HACCP体系建立生产分级巡检机制,明确每一级巡检的项目、标准、周期等内容, 巡检记录应定期审核。 7.2.2具备条件的供水厂宜采用智慧巡检工具,不断提高巡检的准确性、正点率,并实现无纸化巡检 7.2.3巡检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生成工单,并限时处理。 7.2.4供水厂应结合HACCP体系在各关键控制点张贴巡检标识和控制限值。 7.2.5供水厂应根据巡检要求配备相关仪器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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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供水厂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编制设备设施作业指导书、 安全操作规程。 8.1.2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作业应充分考虑对水质的影响。 8.1.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应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8.1.4供水厂不应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8.1.5供水厂应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特点,对设备设施(包括隐蔽性设施)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牌

8.2.1供水厂应对设备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 8.2.2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98%。 8.2.3宜对设备进行分类管理。 8.2.4应急设备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维护保养一次。 8.2.5备用设备应定期轮换运行,三年内停用的设备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维护保养一次。 8.2.6 机械设备应根据设备种类定期做润滑处理、及时更换易损件。 8.2.7 电气设备应至少每年维护保养一次。 8.2.8 自控设备硬件及软件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8.2.9 在线水质、水量检测仪表应定期校准校验。 8.2.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验及维护保养。 8.2.11 送水泵机组应定期检测振动、温度、噪音等运行状态指标,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效率测试。 8.2.12 高低压、配电设备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内容及周期应依据GB50150一2016和DL/T596 2021执行。大修后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8.2.13 药剂投加设备应至少每年维护保养一次,每半年对加药管路进行检查和冲洗,每季度检查报 装置。 8.2.14 关键阀门及DN600以上阀门应至少每年检查和维护保养一次。 8.2.15 供水厂应每年对关键设备开展基于数据分析和状态监测等的运行情况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 策略或更新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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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供水厂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从管理层 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9.1.2供水厂应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和员工岗位安全手册。

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9.1.2供水厂应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员工岗位安全手册。 9.1.3供水厂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1.4供水厂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9.1.5有条件的供水厂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台账、风险隐患信息 和整改流程等。 9.1.6供水厂应封闭管理,应制定严格的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及车辆应经过备案后,凭出入 证进出。

2.1供水厂内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2供水厂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储存仓库、配备 测和防护设施、防护用品。

9.2.2供水厂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储存仓库、配备安全 监测和防护设施、防护用品。 9.2.3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9.2.4危险化学品设备及输送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9.2.5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2.4危险化学品设备及输送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2.5属于重大危险源的JB/T 10362-2010 数码照相机,应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门备案。

3.1应制订废弃物存放、处理制度。 3.2危险废弃物应建立独立空间存储,盛装容器应密封完整、正确标识,储存时间不宜超过 3.3危险废弃物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

.4.1供水厂应依据相关法规开展员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2.4.2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电气作业、高处作业等风险作业应制定专项许可审批程序,作业现 场应有防护人员。 .4.3有限空间作业应“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4.4特种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及维护。 .4.5构筑物栏杆高度和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2.4.6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器材

9.5.1供水厂应配备24小时值守的安保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保卫防护工具。 9.5.2厂区大门应设置防冲撞护栏,厂区周界应建有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和入侵报警装置。 9.5.3监控视频录像及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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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供水厂应保持厂区卫生状态良好。 0.1.2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 0.1.3厂区宜实施可视化管理,工艺构筑物、管线、道路、巡检路线、安全警示及其他厂区标识标牌 应简洁清晰、规范统一。

10.2.1厂区环境应干净、整洁、排水通畅;车间应工具用品摆放整齐、无杂物、生产设备设施 10.2.2施工现场应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区域应围栏作业、材料堆放有序、车辆停放整齐, 无跑冒滴漏

10.3.1供水厂应严格控制红线范围 10.3.2供水厂应制订厂区的虫害监测和控制制度,定期跟踪检查虫害控制效果。 10.3.3供水厂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厂区消杀和虫害控制。 10.3.4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控制时,应不影响水质安全

DZ/T 0078-2015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B4403/T2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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