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581-2020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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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581-2020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规程.pdf

以假想含最高内在水分、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 2.0.3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 gross heat value on moist

ash free basis

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按下式计算:

锅炉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下GB/T 29761-2013 碳纤维 浸润剂含量的测定,燃用设计煤质和校 煤质时能安全连续产生的最大蒸发量

恒定压力下,湿空气冷却至饱和时的

moisture content

gridability of coa

表示煤在被研磨时煤破碎的难易程度,用可磨性指数表示。

实验室可磨性是风干的煤样以及在特定的试验仪器和常温条件下 测得的煤的可磨性。

orasivenessofco

表示煤在被破碎时,煤对研磨件磨损的强弱程度,用磨损指数 来表示。

2.0.11煤粉的爆炸性

的条件下磨碎1kg煤对金属磨损

explosivity of pulverized coal

爆炸的过程是悬浮在空气中的煤粉的强烈燃烧过程。判断煤 粉的爆炸性的分类准则是爆炸性指数。

2.0.12钢球磨煤机最佳通风量

钢球磨煤机最佳通风量 the best aerated capacity of 11

磨煤机电耗和通风电耗总和为最小时的通风量。

2.0.14制粉系统终端干燥剂温度

在负压下运行的制粉系统终端干燥剂温度为排粉机入口处的 介质温度,在正压下运行的直吹式制粉系统终端干燥剂温度为分 离器出口介质温度,在正压下运行的储仓式制粉系统终端干燥剂 温度为粗粉分离器出口介质温度

2.0.15磨煤机计算出力

design capacity of pulverizen

磨煤机在设计煤质条件下和设计煤粉细度下的最天出力。磨 煤机计算出力是通过给定的公式、图表计算或试磨试验得到的。

2.0.16磨煤机碾磨出力

2.0.16磨煤机碾磨出力

0.16磨煤机碾磨出力 grinding capacity of pulverizer

grinding capacity of pulverizer

由磨煤机碾磨能力所决定的磨煤机的出力,取决于磨煤机结 构特性以及可磨性指数等煤质特性和煤粉细度的要求,

由磨煤机的通风能力所决定的磨煤机出力,取决于磨煤机通 风环等结构特性。磨煤机的通风量不足时,常表现为磨煤机的 堵寒。

2.0.18磨煤机燥出力

由磨煤机的干燥能力所决定的磨煤机出力,取决于磨煤机通 风能力、煤质特性以及终端士燥剂温度和煤粉水分的要求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情性介质,使可燃粉尘失去爆 炸性的方法。

3.0.1制粉系统型式应根据煤种的煤质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 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炉结构和燃烧器 结构形式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磨煤机计算出力应选取碾磨出力、通风出力和干燥出力的 最小值; 2干燥剂量的选取应同时满足干燥、通风和锅炉燃烧的 要求; 3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终端干燥剂温度不应高于磨煤机轴承 充许的温度和防爆要求的温度,并应高于干燥剂中水蒸气的露点 温度; 4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终端干燥剂温度不应高于排粉风 机的轴承允许的温度和防爆要求的温度,并应高于干燥剂中水蒸 气的露点温度; 5按情性气氛设计的系统应有监测和控制氧含量或惰性介 质含量的装置;在设备内或设备未端,湿气混合物中的最高充许含 氧量不应大于表3.0.2的规定;在系统启动、切换、停运和正常运 行等所有工况下的最高允许含氧量应满足表3.0.2的规定:

音性气氛的最高允许含氧量(氧的体积份

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的相关规定选取。 3.0.3制粉系统的热力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制 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的有关规定 3.0.4制粉系统原煤仓及煤粉仓的储煤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规范》GB50049的相关规定

3.0.5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 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2在严寒地区,钢结构的原煤仓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 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有防冻保温设施; 3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大容量锅炉的钢制原煤仓可 设置煤量测量装置。 3.0.6给煤机入口的密封煤柱高度宜为2m~3m,并且不应小于 给煤机人口上部管道3倍的当量直径。 3.0.7制粉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现行行业标准《火 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的相关 机定

1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 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2在严寒地区,钢结构的原煤仓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 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有防冻保温设施; 3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大容量锅炉的钢制原煤仓可 设置煤量测量装置。

3.0.7制粉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现行行业标准《火 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的相关 规定。

3.0.9制粉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经济、环

随工艺设备本体提供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满足系统运行和自动控 制的要求。制粉系统的仪表和控制设备的选型宜与全厂仪表控制 设备统一。

3.0.11磨煤机和给煤机的启动和停止条件应符合现行行

《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28的规定

3.0.12随工艺设备本体提供磨煤机润滑油系统的连锁应符合现

3.0.12随工艺设备本体提供磨煤机润滑油系统的连锁应符

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 的规定,并宜在分散控制系统内完成相关的控制逻辑。

4.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分类》GB/T5751,按照干燥 无灰基挥发分等主要煤化程度参数可将火力发电燃煤划分为无 烟煤、贫煤、烟煤和褐煤。褐煤和烟煤的划分可采用透光率作为主 要指标,并以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为辅助指标。 4.1.2无烟煤、贫煤、烟煤和褐煤的划分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生:Vdaf>37%、PM介于30%~50%之间的煤,当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 Qgr.maf>24MJ/kg时,称为长焰煤;当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 24MI/kg时,称为褐煤。

4.2.1煤的可磨性应以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 法哈德格罗夫法》GB/T2565的规定测得的可磨性指数HGI或 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VTI法)》DL/T1038 的规定测得的可磨性指数KvTI为依据。 以哈氏可磨性指数划分的可磨性分级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煤的可磨性分级

4.2.2钢球磨煤机的设计计算宜采用可磨性指数KvTI,除钢球 磨煤机以外的其他所有磨煤机的设计计算宜采用可磨性指数 HGI。可磨性指数HGI和KVTI可近似用下式进行换算:

4.2.2钢球磨煤机的设计

KvTI =0. 0149HGI+0. 32

在进行磨煤机出力计算时,应以实测的可磨性数据为准。 4.2.3混煤的可磨性指数宜以实测为准。当两种煤的挥发分、密 度和可磨性接近时,可按加权平均确定

4.3.1制粉系统设计所需煤的磨损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的冲 刷磨损指数试验方法》DL465的规定进行测定,所得结果以冲刷磨 损指数Ke表示。必要时还可用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的磨损指数测 定方法》GB/T15458的规定测得的研磨磨损指数AI作为参考, 4.3.2煤的磨损性可按煤的冲刷磨损指数Ke值或煤的研磨磨损

4.3.1制粉系统设计所需煤的磨损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的冲

2煤的磨损性和煤的研磨磨损指数的关

4.3.3在未取得煤的磨损指数的情况下,煤的磨损性也可按下列 灰的成分粗略判别: 1如果灰中SiO2含量小于40%,磨损性属轻微,SiO2含量大 于40%时,则难以判别; 2如果灰中SiO2含量/A12O3含量小于2.0,磨损性在较强以 下,SiO2含量/A12O3含量大于或等于2.0时,则难以判别; 3如果灰中石英含量在6%以下,磨损性在不强以下;如果 灰中石英含量在6%以上,磨损性难以判别;灰中石英的含量按下 式计算:

[SiO.=[Si02—1.5A12O3]

4.4煤的自燃和煤粉的爆炸性

4.4.1煤的自燃倾向性可根据煤的吸氧量和全硫含量划分,宜 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DL/T5203的规定分级。

4.4.2煤粉的爆炸性等级宜按爆炸指数K。划分,宜按现行行

.1磨煤机入口原煤粒度不宜大于

4.5原煤粒度和煤粉细度

某机人口原煤粒度不宜大于30mm

4.5.2煤粉细度宜按下列要求

1对于固态排渣煤粉炉燃用无烟煤、贫煤和烟煤时,煤粉细 度可按下式计算:

Rgo =0. 5nVdaf

式中:R90 煤粉在90um筛孔筛子余留量占总量的百分数(%); Vdaf 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n 煤粉的均匀性系数,配离心式分离器的制粉设备,n取 1.0~1.1;配旋转式分离器的制粉设备,n取1.1~1.2。 2当燃用褐煤及油页岩时,煤粉细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Rg取35%~50%,挥发分高取大值,挥发分低取小值; 2)R1.0<1%~3%。 3对于燃用褐煤的锅炉,煤粉细度也按式(4.5.2)选取,当 采用双流式惯性分离器时,n一1.0;当采用单流惯性式分离器 时,n=0.8。 4.5.3不同粒径的煤粉细度可按下式换算:

(2) =100 100

式中:Rz、Rr²煤粉细度(%); α1、C2—颗粒尺寸(μm)。 根据式(4.5.3)求得的R75、R90、R200的对应关系可参照附 录A。

4.6.1原煤的全水分应根据煤样的测定值确定。原煤全水分的 测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1 执行。 4原嫩的主而水分宫啦下计管

式中:Mt 原煤的全水分(%); Mf 煤的表面水分(%); M.i 一内在水分(%),即空气于燥基水分

4.6.3煤粉水分主要和原煤全水分以及磨煤机出口温度有

粉水分取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广制粉系统设计计算 术规定》DL/T5145的有关规定选取。

4.6.4'混煤的煤质全水分、表面水分和内在水分可按质量加权法 来确定。

4.6.4混煤的煤质全水分、表面水分和内在水分可按质量加权法

5.1.1选择制粉系统型式应根据煤种的特性及可能的变化范围、 磨煤机的制粉特性及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和 燃烧器结构统一考虑,并兼顾设备投资、电广检修运行维护、设备 的配套、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煤的来源和煤中杂物情况等因素,按有 利于安全运行、提高锅炉效率、降低磨煤机制粉及通风电耗、降低 NO.排放的原则确定

磨煤机的制粉特性及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和 燃烧器结构统一考虑,并兼顾设备投资、电广检修运行维护、设备 的配套、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煤的来源和煤中杂物情况等因素,按有 利于安全运行、提高锅炉效率、降低磨煤机制粉及通风电耗、降低 NO排放的原则确定。 5.1.2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 5.1.3当锅炉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或磨损性较强的煤质 时,宜选择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或半直吹式制粉系统。 5.1.4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25%时,不宜采用中间储 仓式钢球磨制粉系统

5.1.2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

5.1.3当锅炉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或磨损性较强的煤质

5.2.1磨煤机按转速可分为以下租

5.2磨煤机和制粉系统选择

磨煤机按转速可分为以下种类: 1低速磨煤机通常指筒式钢球磨煤机,简称球磨机,转速为 15r/min~20r/min; 2中速磨煤机包括中速平盘式磨煤机、中速钢球式磨煤机: 简称球环磨机、中速碗式磨煤机及轮式磨煤机,转速为20r/min 200r/min; 3高速磨煤机包括风扇式磨煤机和锤击式磨煤机,转速为 400r/min~1500r/min

5.2.2制粉系统可按以下种类拟

也可采用中间储仓式之气送粉制粉系统; 2对于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可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或半直 吹式制粉系统,直吹式制粉系统分为带冷风吹扫的系统和带热风 旁路的系统; 3对于中速磨煤机,可采用正压直吹式冷一次风机制粉系统 或正压直吹式热一次风机制粉系统: 4对于风扇磨煤机,可采用直吹式三介质干燥制粉系统或直 次式二介质干燥制粉系统。 5.2.3磨煤机和制粉系统的选择条件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磨煤机和制粉系统选择条件

5.2.4制粉系统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制粉系统的远拌还应付合下列规定: 1对燃用无烟煤、贫煤、劣质烟煤的锅炉和采用液态排渣的 锅炉,不宜采用钢球磨煤机中间储仓式乏气送粉制粉系统; 2对于蒸汽初参数在高温高压及以下、单机容量在125MW 及以下的发电厂,当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 或煤种、煤质难以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 理时,可选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双进双出钢球磨制粉系统宜采 用直吹式制粉系统;当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 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3当蒸汽初参数在超高压以上、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上 时,燃用低挥发分贫煤、无烟煤、磨损性很强的煤种时,宜选用双进 双出钢球磨煤机;双进双出钢球磨制粉系统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 统;当燃用难以着火的贫煤和无烟煤时,也可采用半直吹式制粉 系统; 4对于风扇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应满足锅炉启动、正常 运行、切磨、停运等各种工况时风扇磨内介质含氧量低于12%的 要求;根据制粉系统热平衡计算结果,对于存在风扇磨内介质含氧 量大于或等于12%工况的风扇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干燥剂应 采用热炉烟、热风和冷炉烟三介质方式: 5当在任何工况下,风扇磨内介质含氧量均小于12%时,可 采用热炉烟和热风两介质王爆的风扇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求磨煤机中间储仓式制粉系

6.1.1.蒸汽初参数在高温高压及以下、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 的机组,钢球磨煤机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应 符合下列规定: 1130t/h级及以下容量的锅炉,每台锅炉宜装设1台磨 煤机; 2220t/h~410t/h级容量的锅炉,每台锅炉应装设2台磨 煤机,不设备用磨煤机; 3在最大钢球装载量的条件下,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总 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耗 量的115%,按校核煤种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 煤耗量; 4每台锅炉装设2台及以上磨煤机时,当其中1台磨煤机停 止运行时,其余磨煤机的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应满足锅炉不投油 稳燃的负荷要求。必要时可经输粉机由炉来粉。 6.1.2蒸汽初参数在超高压及以上、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 的机组,钢球磨煤机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锅炉配置磨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不应设备用磨 煤机; 2在最佳钢球装载量的条件下,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总 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耗 量的115%,按校核煤种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 煤耗量:

3当1台磨煤机停止运行时,其余磨煤机的计算出力按设计 煤种应满足锅炉不投油稳燃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必要时 可经输粉机从邻炉输粉。 6.1.3.原煤仓和钢球磨煤机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防爆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DL/T5203的相关规定。

6.2系统设计参数选择

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中间储仓式热风送粉的制粉系统,当钢球磨煤机在最 佳通风量下运行,一次风率大于锅炉充许的一次风率范围时,应设 再循环系统,多余的风量应作为再循环风量; 2采用中间储仓式乏气送粉的制粉系统的钢球磨煤机在最 佳通风量下运行时,乏气的空气量应在推荐的锅炉一次风量的充 许范围内;当乏气的空气量大于锅炉充许的一次风量范围时,多余 的之气应作为再循环风量; 3对于钢球磨煤机的原煤先经过干燥管进人磨煤机的系统 下降干燥管长度应大于2m,预定在干燥管中除去原煤水分的份额 可取0.4; 4对于中间储仓式热风送粉的制粉系统,三次风率应满足锅 怕燃烧要求

6.2.2钢球磨煤机出口温度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磨制无烟煤时,钢球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tM2不应高于设 备允许温度; 2磨制其他煤种时,钢球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tM2应满足表 6. 2. 2 的要求;

表 6. 2. 2 磨煤机出口最高允许温度

注:当燃用混煤时JJF 1385-2012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用流量分析仪校准规范,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宜按照最高充许温度较低的煤种选取 3制粉系统终端干燥剂温度t2应比最高温度tM2低10℃; 4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出口最低温度应比露点温度td 高5℃; 5磨煤机出口最低温度不应低于60℃。 5.2.3制粉系统的各路送粉管道中,气粉混合物应分配均匀,同 一层燃烧器各送粉管中的粉量偏差不应超过5%。

6.3.1原煤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原煤仓出 口截面宜与给煤机接口一致。: 6.3.2煤粉仓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 计规范》GB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仓应按煤粉的特性进行设计,在没有任何外力的情况 下,煤粉仓的形状应使煤粉以一定的速率连续流出并自流干净; 2煤粉仓应封闭严密,任何开孔应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内表 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 粉能够顺畅自流; 3煤粉仓上宜固定设置通向邻磨或邻炉制粉系统带手动挡 板门的吸潮管,管径宜为100mm~150mm;吸潮管应保温; 4煤粉仓上吸潮管的接口位置和细粉分离器出口放粉管道

在煤粉仓上的接口位置距离粉仓宜大于2m,吸潮管的接口位置宜 布置在粉仓角部; ·5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 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广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 措施; 6煤粉仓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而 且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 圆弧形,圆弧半径宜为200mm; 7煤粉仓应有粉位测量装置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 8煤粉仓上装设防爆门的开口处应设有扁钢栅格; 9煤粉仓的上部应有惰化及灭火介质的引人管固定接口,弓 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介质流向应平行于粉仓顶盖,并使 气流或汽流分散开; 10煤粉仓内应设煤粉温度监视装置,宜在每侧仓壁距拐角 1.0m~1.5m处垂直设置热敏元件;热敏元件宜为电阻式温度计 或热电偶,其置人深度自煤粉仓顶盖计宜为1.0m~1.5m;测温点 按每座煤粉仓不宜少于4点设置: 11煤粉仓应有人孔和内部爬梯。 6.3.3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除系 统设计采取措施能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煤粉仓都处于情性气氛 外,煤粉仓宜装设防爆门,煤粉仓按减低后的最大爆炸压力不应小 于40kPa设计。装设防爆门时,煤粉仓的抗爆炸设计压力、防爆 门的型式及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广煤和制粉系统 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的规定,抗爆炸设计压力包括正 压和负压。

1不应将煤粉放入灰沟,或将煤粉放到地面; 2煤粉仓放粉可采用以下方式: 1)用小型风机将煤粉从临时管道送至邻炉制粉系统的磨煤

机出口制粉管道内; 2)用输粉机将煤粉仓的煤粉放至汽车内运走; 3)宜设置临时的放粉管;在穿过通道处,放粉管道宜做成可 拆卸式,在需放粉时再临时接上; 4)每台给粉机出口都应接放粉管道;可用性橡胶管将各 分管接至总管,总管与邻炉粗粉分离器进口管连通,利用 排粉机的负压将煤粉抽入粗粉分离器。 6.3.5给煤机的台数、类型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匹配; 2蒸汽初参数在超高压及以上、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 的机组,可采用刮板式给煤机或皮带式给煤机:蒸汽初参数在高温 高压及以下、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机组,可采用刮板式给煤 机、皮带式给煤机或振动式给煤机;给煤机应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3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刮板式给煤机或皮带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宜小于磨煤 机在设计煤种和设计煤粉细度下最大出力的110%; 2)振动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在设计煤种和 设计煤粉细度下最大出力的120%。 6.3.6送风机台数、型式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初参数在高温高压及以下、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 的机组,送风机的型式、台数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宜采用高效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也可选用调速风机: 2)130t/h级及以下容量的锅炉,每台锅炉应装设1台送 风机; 3)220t/h级及以上容量的锅炉,每台锅炉宜装设1台~2 台送风机,不设备用;当锅炉装设2台送风机时,单台送 风机应能满足锅炉不投油稳燃的负荷要求; 4)送风机的基本风量和基本压头应按设计煤种计算;基本

风量应包括在额定蒸发量时锅炉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制 粉系统漏风、制造厂保证的炉漏风、空气预热器运行一 年后制造厂保证的送风侧净漏风量;基本压头应包括在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制粉系统阻力、锅炉本体空气侧的阻 力、自生通风以及炉膛静压; 5)当采用两分仓或管箱式空气预热器时,送风机风量的裕 量宜为10%;压头的裕量宜为20%; 6)当采用热风再循环系统时,送风机风量的裕量不应小于 冬季运行工况下的热风再循环量。 2蒸汽初参数在超高压及以上、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 的机组,空预器采用管箱式或两分仓空气预热器时,送风机的台 数、型式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锅炉宜装设2台送风机,不应设备用; 2)制粉系统的送风机宜选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DB52T 1141-2016 核桃采收技术规范,也可选 用调速离心式风机;动叶可调轴流式送风机应防止发生 喘振和失速; 3)送风机的基本风量和基本压头应按设计煤种计算;基本 风量应包括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锅炉燃烧所需的空气 量、制粉系统漏风、制造广保证的炉膛漏风、空气预热器 运行一年后制造厂保证的送风侧净漏风量;基本压头应 :包括在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制粉系统阻力、锅炉本体 空气侧的阻力、自生通风以及炉膛静压; 4)当采用管箱式或两分仓空气预热器时,送风机风量的裕 量宜为10%,宜另加温度的裕量,可按照夏季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确定;压头的裕量宜为20%; 5)当采用热风再循环系统时,送风机风量的裕量不应小于 冬季运行工况下的热风再循环量。 6.3.7对于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

6.3.7对于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日

6.3.7对于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 冷一次风机的台数、型式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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