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112-2022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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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112-2022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pdf

从每年一月起,以每连续的三个自然月为周期进行动态记分。在一个季度记分周期内,每个移动应 用分发平台起始分为100分,最高分不超过140分,最低分0分。

以自然年为周期,根据季度积分进行累计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内, 每个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起始分为400分,最高分不超过545.6分。

评分事项可在当季度记分,或后续补充记分。 同一事项在一个季度记分周期内,不重复记分

评分事项可在当季度记分,或后续补充记分。 同一事项在一个季度记分周期内GB 4789.18-2010发布稿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发布稿,不重复记分

年记分将用于信用等级评价。此等级评级每年累计记分核算结束后进行,其他时间不作更新。 对于年积分低于300分(不含)的分发平台,评为信用1级。 对于年积分高于382分(不含)的分发平台,评为信用3级。 其他主体评为信用2级

5.1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责任评分指标

5.1.1APP基本信息评分指标

d)移动应用分发 限刻衣用速: e)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页面未明 用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 )未留存所提供APP以及该APP有关版本, 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 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 或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短于60日。

5.1.2APP管理机制评分指标

符合下述情况等,评分机构将扣减相关主体的评价分值: a)未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或应用软件管理机制不健全; b 未对应用软件开展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 C 向用户提供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 d)未跟踪监测所提供应用软件,未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 e)未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 f)未建立完善的开发者申诉处理机制; 8 对于违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 相关企业未予以及时下架; h 未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5.2监督检查配合责任评分指标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在配合APP治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出现下述情 况等,评分机构将扣减相关主体的评价分值: a)抗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b 冒用监管机构名义提出整改要求或其他违规动作等; C 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或下架等处置要求落实不到位; 违法违规APP比例高; d e) 整改通知申领比例低; f)阻挠企业积极整改,例如无正当理由禁止更新、下架待治理APP等。

5.3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软件责任评分指标

5.4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系统责任评分指标

5.5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保障措施评分指标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应积极支撑并配合相关工作的推进与落实,满足以下情况的,评分机构将增加相 关主体的评价分值: a)参加行业自律; b)参加行业共建; C 参加行业共享; d)参加签名体系建设; e)牵头标准化工作; f)参加试点示范; g)其他对于行业有促送

扣分指标所含事项,每记分周期内扣减分值上限见表1。其中5.2d)与5.2e),根据指标事项比例所 在区间(X)的不同,扣减分值会有不同,见表2

表1扣分指标及对应分值上限

GB/T 27717-2011 家具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的测定表1扣分指标及对应分值上限(续)

表2扣分指标比例区间(X)及对应扣分比例

加分指标所含事项及每记分周期内加分分值上限见表3。

表3加分指标及对应分值上限

分值上 序号 指标 指标 限(分) 1 5. 5a) 6 2 5. 5b) 6 3 5. 5c) 6 4 5. 5 5. 5d) 4. 8 5 5. 5e) 6 6 5. 5f) 6 7 5. 5g) 5. 2

GB/T 32017-2019 水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信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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