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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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NY 5359-2010 无公害食品 香辛料产地环境条件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DB32/4149202

4.2.1.1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1.1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的

表2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2.1.2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或无厂房,则在排放源下风向5 Ⅱ,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4. 2. 2矿山开采

4.2.2.1除处理边坡、排险外,矿山穿孔使用的钻机应配备除尘设施。矿山开采使用的挖掘、装卸设 备应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4.2.2.2矿山爆破应采用降尘技术,爆堆应喷水。 4.2.2.3矿山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道路扬尘。

4.2.3物料储存与输送

4.2.3.1煤、粉状物料应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应在顶部泄压口配备除尘设施。料棚应配备抑尘措 施,其他物料应全部封闭储存。 4.2.3.2物料均化应在封闭料场(仓、库、棚)中进行。 4.2.3.3物料应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 除尘设施,库顶等泄压口应配备除尘设施。 4.2.3.4厂区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 4.2.3.5厂区、码头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3.5厂区、码头道路应硬化,

4.2.4破碎、粉磨、烘干和烧

4.2.4破碎、粉磨、烘干和烧

4.2.4.1石灰石、石营、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 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出料口应采用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4.2磨机、烘干机进料口应密闭,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不应有可见粉尘外 逸。 4.2.4.3窑系统应保持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4.2.4.4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 2.5包装和运输

2.5.1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袋装水泥的清包机、输送转运点、装车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 施。 2.5.2水泥散装机、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DB32/ 41262021

4.3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边界大气污染物泌

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4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4.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4.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台账,记录生产设施、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监测信息等。 4.4.4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满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要求。

5.1企业应按照HJ848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 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备,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企业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3企业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 志。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5和HJ76的要求执行,企 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HJ/T55的要求执行。 5.5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5的规定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 测定。

DB32/4149202

YB/T 4401-2014 炼钢用组合式氧枪喷头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3.1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和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十设备排气,实测天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按照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按照实测浓度计,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基准氧含量,%,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0实一一实测氧含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2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3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污染物浓度值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均值 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YY/T 1737-2020 医疗器械生物负载控制水平的分析方法DB32/ 41262021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32/41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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